浙江省工商行政的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下载.docx
《浙江省工商行政的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的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浙江省工商行政的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下载
附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力推进“信用浙江”建设,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实现依法行政和以德监管的有机统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科学监管观为指导,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引入信用管理理念,整合系统行政资源,通过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反馈、信用提示、信用培植、信用披露等方式,以激励、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对企业的市场进入、存续、退出全过程实施信用监管,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的制度。
第三条企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和监管职能的拓展、深化与创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中实施企业信用监管,逐步丰富企业信用监管的内容和形式,努力探索建立企业信用监管的完整体系。
第四条企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的综合信用监管。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广告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各项业务信用工作与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相辅相成。
第五条现代信息技术是企业信用监管的物质基础。
全省统一的工商业务系统软件,在技术上体现了企业信用监管的基本流程和基本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使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客观、公正、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目标、原则、办法的制定,负责全省统一的包含企业信用监管内容的工商业务软件的开发和完善。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当地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第八条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成立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研究、解决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内部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
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信用办),承担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了解掌握情况,实施督查考核。
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承担政府企业信用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信用办,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日常工作。
信用办可独立运行,也可与企业监管等有关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注册、企业监管、市场监管、合同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经济检查、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能机构,应当结合业务,使用工商业务软件,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负责企业信用监管在本业务范围的各项任务的落实;指导下级业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在日常监管中,运用工商业务软件,根据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及信用监管提示,实施企业信用监管。
第十一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业务主管机关的各类社团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发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作用,积极在会员中开展信用建设活动,推进企业信用自律。
第三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征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集、整理、记录、维护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十三条凡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基础信用信息、信用积累信息、信用流失信息和信用能力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征集。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征集,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实现;还可以通过与有关部门交换,组织企业自行申报等方式实现。
信用信息的征集,尽可能通过网络实现,由信息产生者直接输入。
第十五条按照谁办理、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整、准确、动态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由工商业务系统形成的数据直接进入数据库;其他数据由业务经办人员录入数据库。
第十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数据,只用于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度检验时,应当向企业征集该年度的信用信息。
企业可以随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信用信息。
企业申报信用信息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属其登记注册的本省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将处罚文书抄送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将其录入工商业务系统。
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不同单位、部门提供同一内容的企业信用信息,属于基本信息的,采用登记部门、审计部门提供的信息;属于荣誉性信息的,采用授予部门提供的信息;属于处罚性信息的,采用处罚机关提供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有效期届满未获重新确认,不再作为企业信用监管评价依据。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属实的,应予以修改。
第四章信用监管评价
第二十三条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实现信用分类监管,以企业行为规范信息为主,信用能力信息为辅,对企业信用监管状况进行的综合量化评价。
第二十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
第二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其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按照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辖区外的企业设在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应当参加企业信用监管评价。
辖区内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进行信用监管评价。
第二十六条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由计算机根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和信用监管评价标准,自动生成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AAA级表示信用优异,AA级表示信用良好,A级表示信用稳定,以上三级用绿色表示;B级表示信用波动,用蓝色表示;C级表示信用低下,用黄色表示;D级表示信用丧失,用黑色表示。
第二十八条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对企业开展信用教育、赋予信用资产、实施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确定监管类别、进行日常检查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每年11月30日,对经其登记注册企业的信用监管状况作出年度评价。
第三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长期保存。
第三十一条年度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评定之后,工商行政管理各业务部门发现并经证实企业在评价年度内有未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信用信息,并足以影响其信用状况的,应对该企业的信用监管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同时相应调整该企业的监管类别。
重新评价结果作为该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结果。
第三十二条年度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评定之后,工商行政管理各业务部门发现企业有新发生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信用信息,并足以影响其信用状况的,应对该企业的信用监管等级进行即时评价,同时相应调整该企业的监管类别。
即时评价结果仅作为调整监管类别的依据,不影响该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结果。
第五章信用反馈
第三十三条信用反馈是将年度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形成的信用评价报告内容告知企业,并据此对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信用自律教育。
第三十四条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主要记载被评价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企业信用监管等级、各项得分情况、主要信用积累情况、主要信用流失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提示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只向被评价企业反馈,供被评价企业了解自身的信用状况,不向其他单位、个人公开;但被评价企业同意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信用反馈的方式,可以是书式邮寄,也可以是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传送。
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以书面形式反馈的,加盖实施评价机关的公章。
第三十七条企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自身的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
拥有数字证书(CA)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的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如用于评价的信用数据无差错的,不予重新评价;如用于评价的信用数据有差错的,且非企业责任造成的,企业可以重新提供同期、有效的信用数据,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业务机构审核其真实性、准确性后,予以重新评价,并调整企业当年的信用监管评价结果。
第六章信用监管提示
第三十九条信用监管提示是利用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和其它信用信息,依据特定规则由工商业务系统软件产生,指导和提醒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相应企业予以注意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的工作信息。
第四十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并结合管理的需要,负责制定信用监管提示目录。
第四十一条信用监管提示分为关注提示、警示提示、限制提示三种类别。
关注提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中予以注意或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
警示提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根据情况,采取不予办理、巡查、告知、告诫、立案、予以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或取消已获得的信用资产等具体措施,并将处理情况予以记录。
限制提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进行严格的限制,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工商业务系统软件在相应环节依据内容自动控制操作。
第四十二条信用监管提示信息,不能由计算机软件自动处理的,根据信息类型,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录入、维护。
第七章日常检查
第四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的监管类别,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组织日常检查。
第四十四条企业的监管类别,以信用监管评价结果为基本依据,综合行业特点、经营特点和其它监管要素确定。
按照监管要求的不同,监管类别分为A类监管、B类监管、C类监管、D类监管。
A类监管。
实施低频率监管。
适用于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且未列入一级重点监控行业的企业。
重点检查亮照经营、证照有效期、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年检申报、被举报事项等情况;主要帮助企业提高遵法守信水平,获取更多信用资产;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AAA、AA级企业,实行重点企业走访制度。
可实行跨年度检查。
B类监管。
实施较高频率监管。
适用于企业信用监管等级为B级的企业、当年新设立的企业等。
除A类监管的检查内容外,重点是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新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登记事项的执行情况等。
一般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C类监管。
实施高频率监管。
适用于企业信用监管等级为C级的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投资设立的企业、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属于一级重点监控行业的企业等。
除A、B类监管的检查内容外,重点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需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等。
一般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
D类监管。
实施按需监管。
适用于企业信用监管等级为D级的企业。
主要内容是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依法停止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相应事项等的后延监管。
根据需要随时检查。
第四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企业的监管类别、本单位的人员状况、管辖区域的实际情况等,制定监管的年度计划与阶段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日常检查完毕,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置,将结果及时、准确录入工商业务系统。
第八章信用奖惩和服务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制定相应的信用奖惩措施,并结合业务工作予以落实。
第四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奖励措施包括:
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的企业要优先赋予信用资产,多方宣传信用形象;其中AA级企业可申请年检免审查,AAA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给予年检免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惩罚措施包括:
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B级以下者,在下一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结果产生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主管的各类社团组织不得授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广告信用单位等信用资格,或者知名商号、著名(驰名、知名)商标等信用资产;年度检验结果不得定为A级;办理各项工商业务时要重点审查;其中C级以下的,已经获取的相关信用资格要取消;D级企业要予以公示。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荐、建议等方式,扩大信用奖惩机制的应用范围和影响。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各项信用资产的开发、培育、使用和管理工作,重点指导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获得相应的信用资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教育、引导等手段,帮助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重塑信用。
第五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广泛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为企业信用管理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九章信用修复
第五十一条企业信用修复是指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信用监管评价等级降低,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建信用的企业,按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消除本评价年度违法失信行为对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的影响的过程。
第五十二条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根据其违法失信行为制定、落实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有明显成效;
(二)自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整改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三)企业在整改期限内未再发生违法失信行为;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一)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D级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具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本评价年度内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进入破产程序的;
(五)距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三年的;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宜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第五十四条信用修复的程序:
企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企业信用修复条件,并提出意见,报送企业信用监管评价部门;
由企业信用监管评价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确认,并实施信用修复。
在数据库保存违法失信记录的前提下,提前解除信用提示,同时相应调整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和日常监管类别。
第十章信用披露
第五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公开披露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强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信用自律。
第五十六条公开披露的信用信息包括: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企业年检信息。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
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广告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知名商号、驰名(著名、知名)商标。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D级、严重违法处罚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开披露之外的信息为限制披露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相关部门由于工作需要,在内部互通信息,不属于公开披露。
限制披露信息,当事人同意披露的,可以公开披露。
第五十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办事大厅、工商行政管理所等办公场所设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设施,方便查询公开披露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方便查询公开披露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公开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十九条每年度企业信用监管评价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相对集中地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公示。
第六十条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一般按照登记管辖的原则实施。
第六十一条社会公众需要查询其他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其向提供该信息的部门查询。
第六十二条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开放,为实施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条件。
第十一章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监管
第六十三条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是对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的要求,应用工商业务系统软件,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监管。
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评价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六十四条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是市场信用建设的重要环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调动市场举办者的积极性,在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市场,大力推行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监管。
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监管评价由对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六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监管评价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
在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不实行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评价。
第六十六条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监管评价以市场为单位进行。
在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外地企业设立在当地的分支机构,除实行企业信用监管评价外,同时实行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本地企业在市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
第六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采用全省统一的评价模型。
信用监管评价的具体指标内容及分值,除省局统一规定的以外,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监管重点增加信用评价指标。
增加的指标要科学、合理、实效,并向上一级机关备案。
第六十八条对查无下落的个体工商户,当年的监管类别列为D类。
第六十九条对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者的日常检查,参照企业执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监管措施。
第七十条对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者是否实施信用反馈制度、信用修复制度,由实施评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七十一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章政府企业信用监管
第七十二条政府企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地方政府授权,以工商企业信用监管为基础,牵头政府有关部门,为实现企业信用联合监管所建立的制度。
第七十三条政府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包括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互通共享、信用提示、信用奖惩、信用披露等内容;由企业信用监管信息交换平台、企业信用监管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监管信息发布网站组成
第七十四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政府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政府已授权牵头开展地方企业信用建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实施政府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第七十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开发政府企业信用监管的通用软件,无偿提供给各地,由当地按照实际加以改造、使用。
第七十六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实施政府企业信用监管的地方,采用综合的政府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对外不再公开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等级。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与办法相关的《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评价标准》、《市场经营户信用监管评价标准》和《企业信用监管提示目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颁布。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