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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管理规章制度

学校教职工管理规章制度

教职工管理规章制度 一、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3、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4、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5、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6、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

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7、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8、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已,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学校必须在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发扬教职工主人翁的责任感,保障职工群众当家做主管理学校的民主权利。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务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指令,在党支部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为办好社会主义学校而努力。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教育方针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学校财务预算,讨论和审议学校重大决策。

2、讨论和决定学校教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使用,以及教职工奖惩办法,教职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3、讨论学校体制改革事项,工资调整方案,教职工培训计划和各种规章制度。

4、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工作中有成效的干部可以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级;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对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上级纪检部门和国家政法机关严肃处理。

5、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和稳定教学秩序的机制运行。

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钻研教材,多出优质课,多写优质论文,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6、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主管机关的决定和指示有不同看法时,可以提出建议。

如经主管机关审议后,仍维持原决定和指示,职工代表大会应配合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行政、年级、后勤为单位,按性别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在本单位享有公民权力的干部和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检查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

3、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

第七条、职工代表义务1、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指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党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4、帮助教育和监督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自觉地改正缺点错误。

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八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包括,第一线教学工作人员、科组长、行政领导,按比例组成,女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但不设常设机构。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要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教代会大会通过。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可由工会主席召集有关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进行处理。

第五章 工作机构第十二条、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处理组织工作、业务工作、日常事务。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学校。

 三、教职工请假制度为加强管理,提高教职工素质,根据《劳动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事厅粤人薪[1996]19号文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请假制度如下:

1、教职工必须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为人师表,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向学校领导请假。

请假时间于1天内的,后勤人员由总务主任批准,其他人员由教导处主任批准,2天以上的由学校校长批准。

2、计勤时间以每周5天计算,集中会议列入出勤另行计算。

请假1天或1天以上应填写《请假单》,并注明请假时间内的上课节数。

有关领导审批后,《请假单》交到学校办公室存档,作为考勤的依据。

3、因私事每请假1天,则少发出勤奖10元。

如遇当天有课,则每节加扣5元(教师之间不得自行调课)。

请假5天以上不发当月出勤奖。

4、一个学期因事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10天只能发给期末人平奖金的90%,超过15天只能发给80%,超过20天只能发给70%,30天以上只能发给50%。

事假累计时间在40天以上不发期末奖金。

5、无故不上课或未参加升旗集会以及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未办理补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发当月考勤奖50元,连续旷工10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和一切奖金、补贴,因旷工造成学校损失者视情节轻重报请上级给予行政处分。

6、请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提高工资标准10%、津贴部分和教龄津贴)的90%。

②工作年限满XX年的,工资照发。

7、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②工作年限满XX年的和XX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8、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的产假。

难产的(如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15天。

经申请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产妇增加35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及各项奖金、补贴照发。

9、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十八规定,给予3天以上、42天以下的假期。

在规定休息时间内工资、奖金、补贴照发。

10、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

按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推迟3年以上初婚为晚婚,晚婚者增加婚假10天。

婚假期间各项奖金、补贴照发。

11、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

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校长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外省教职工因客观因素,可增加丧假时间2天。

12、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另一方探亲假一次。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申请,由学校校长批准。

见习生学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的待遇,期满转正后,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以上探亲假在寒、暑假安排。

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工资30%部分,由学校负担。

四、教师值日、行政领导值班制度1、教师值日与行政领导值班全天同步进行。

2、负责处理当天偶发事件,小事情自行处理解决。

重大事情及时向校长汇报共同解决。

3、负责接待外来人员询问,并作解答。

4、检查全校上课、各项活动和清洁卫生情况。

5、每晚熄灯钟后,领导和值班教师共同检查每间学生宿舍人数,学生睡眠情况。

6、每晚学生休息后,值班老师向值班领导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岗。

7、值日教师签名并填写值日记录,值班领导负责检查当天值日记录。

宣传报道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发挥宣传报道的积极作用,及时有效地反映本车间两个文明建设成就,鼓动职工战胜困难,完成任务的雄心壮志,特制定本办法。

1、凡发表在中央级报、刊、台,反映我车间的成就、经验或提高知名度的稿件,每篇奖励100元,头版头条刊播的加倍奖励。

2、凡发表在部、省级,报、刊、台的稿件,每篇奖励50元,头版式头条或配发言论的文章,每篇奖励100元。

3、凡发表在市级、刊、台稿件,每篇奖励20元,头版式头条或配发言论的文章,每篇奖励40元。

4、凡被公司级报、刊、台稿件,每篇奖励10元,头版式头条或配发言论的文章,每篇奖励20元。

被工会园地、团情传真所采用的稿件每篇奖励10元。

5、凡采用稿件字数在1000字以上的,每篇另奖励20元。

6、凡被厂广播或厂级刊用的稿件,每篇奖励4元。

7、凡被省、市、公司评为优秀通讯员的,凭证书分别奖励50、40、30元;被省、市、公司评为好新闻的,一等奖分别奖励50、40、30元;二等奖分别奖励40、30、20元;三等奖分别奖励30、20、10元;优秀奖分别奖励20、10、5元。

8、班组宣传员定额报道,班组宣传员每月采写2篇稿件,差一篇扣该班组10元,同时扣该班宣传员每篇10元。

(注:

对班组的考核不准考核到宣传员头上。

)9、科宣传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各宣传员无故缺席者一次扣10元。

10、黑板报以科为单位,每月一期,组织专人负责主办,各班组宣传员要协助主办。

(如遇重大纪念日、重要稿件,宣传组另行安排出版)11、未经车间审稿或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稿件,不予奖励,并处以10至50元的罚款。

12、凡被新闻单位采用的稿件,凭样报、用稿通知单或明星片、稿酬单至车间登记,否则不予认可。

13、文摘、艺术作品以及不反映车间内容的稿件、图片等,不予奖励。

14、本宣传报道奖励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每季度兑现一次,同时废止前奖励办法。

15、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由车间宣传组负责解释。

税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做好信息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和调研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信息工作对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宣传我局税收工作经验和成果,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促进各项税收工作顺利完成,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xx市委、市府办公室关于税务信息工作考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简炼的文字,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税收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局在青岛市级以上的信息采用率,确保完成全年信息工作任务。

二、考核原则加大考核力度,在保证信息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突出抓好工作调研;适当提高单篇信息分值,扩大信息发布渠道,调动工作人员撰写税务信息的积极性。

三、考核分组方式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和人员状况,采取分组考核的方式。

甲组包括:

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征收管理科、税政法规科、计划征收局、稽查局、城区管理分局;乙组包括:

监察科、信息中心、个体税收管理分局、xx税收管理分局、xx税收管理分局、xx税收管理分局、xx税收管理分局。

四、报送数量1.甲组每月至少向市局报送3篇以上税务信息;乙组每月至少向市局报送2篇以上税务信息。

信息类型包括问题类信息、经验性信息、突发类信息、调研类信息等。

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带头加强工作调研,积极撰写调研文章,每年至少在市局(含)以上部门或刊物上发表1篇调研类信息。

五、计分方式

(一)信息报送基本分:

  按期完成每月税务信息报送数量,每篇计2分。

甲组超过3篇的,按3篇计分;乙组超过2篇的按2篇计分。

各组每少报送1篇扣4分。

报送的信息质量较差,明显敷衍了事、应付工作的不属计分范围。

(二)采用信息计分标准1.市局采用信息计分标准:

《xx税讯》专刊每采用1篇信息类文章计8分;《税务信息》或《税收简报》每期计8分;税务信息“综合简报”每采用1条计5分;税收调研类信息每篇计15分(XX字以上)。

在青岛市局内、外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参照市局采用信息标准计分;同时采用的,不重复计分。

2.xx市委、市政府、青岛市国税局每采用1篇(条)计15分;省国税局或青岛市委、市政府每采用1篇(条)计30分;被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委、省政府每采用1篇(条)计45分;被中央办公厅、xx办公厅每采用1篇(条)计60分。

3.各类信息凡是被市局(含)以上领导批示的,每篇加倍计分;同一篇信息被上级机关多头采用的,按最高层次计分。

  (三)信息扣分标准1.未完成税务信息报送数量的,按照每月实际少报数量扣减相应的分值,直至信息基本报送分为0,不倒扣分。

以notes系统提供的数量和日期为准。

2.在进行年度考核时,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在市局(含)以上部门或刊物上发表调研类信息的,扣所在单位5分。

3.各单位信息网络不健全,无兼职信息员的扣10分。

4.重要工作、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反映不及时、不准确或瞒报的,发现一起扣20分。

5.对市局的专题约稿、所需的临时性情况说明、材料数据未按时上报的,滞报一天扣3分。

6.上报信息虽被采用,但反映问题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条扣减30分。

(四)信息报送方式报送市局的信息或其他资料,除特别要求外,需经单位负责人审阅后,通过notes系统以电子文档进行传递,并注明作者,便于市局进行统计考核和发放稿酬。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信息市局不予采编。

(五)考核基数根据年度信息采用情况分组进行考核。

各组的信息年度基准分数分别为:

甲组160分,乙组120分,在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基本分占40分。

六、评比方式根据年度信息采用情况,由市局对达到年度信息考核基准分、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信息工作不力,未达到年度信息考核基准分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七、奖励方式  凡被市局以上机关采用的信息,对其作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市局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5元。

  

(二)xx市委、市政府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20元。

  (三)青岛市局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50元。

  (四)省国税局或青岛市委、市政府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100元。

  (五)总局或省委、省政府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200元。

(六)中办、国办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400元。

  (七)各类信息凡是被市局和上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加倍奖励;同一篇信息被上级机关多头采用和批示的,按最高采用和批示层次计发稿酬。

 八、考核方式   信息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负责对各单位提报的税务信息进行整理、编发、统计、考核,按季通报信息采用数量和得分情况,按季度考核。

凡信息单项考核达到规定分值的,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得满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在目标管理考核中折算扣分。

折算公式:

        目标管理考核信息总分值扣减分值=                        x(考核基数-实际得分)            信息考核基数    九、本《办法》由xx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执行。

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工作考核办法》(x国税办[xx]4号)执行至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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