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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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江西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 ,进一步

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

管理,根据《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

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纳入政府定

价管理范畴的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的经营

者,通过合法手续施划的停车设施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

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调查、测算、

审核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的

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

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应当区别机动车车型、区域进

行核定。

机动车车型、区域按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机动车

停放服务经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机动车

停放服务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在社会公允水平范围内按照合

理方法和合理标准进行核算。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

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和相关批文及相关资料为基础,参考周边地区已正式

运营的经营者同类服务的合理费用测算确定。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期间费

用构成。

第七条直接成本是指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直接相关的各

项费用支出,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资产摊销、修理

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秩序维护费、行政事业收费、

保险费、其他直接费用等。

第八条职工薪酬,是指机动车停放服务工作或管理工

作的保安员、值班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

支出。

包括:

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

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

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

给予的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他相关支出。

(一)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核

定。

职工人数按劳动定员标准据实核定;没有劳动定员标准

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定员标准范围(可参照一定范围内同类

可比企业平均水平综合确定)的,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

准范围上限的,按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标准下限的,

据实核定。

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工不计入核定职工人数,其相应发

生的支出作为劳务费计入管理费用进行核定。

职工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

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相应工

资水平和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计提比例。

除经营者为职工缴

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其余商业保险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有关的房

屋建筑物、机器设施、交通工具、电子信息设备(包括停车诱

导系统、停车信息采集系统、收费系统等)、家具设备、电器

设备、其他设备的折旧。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原值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确定。

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认定的各类资产价值确认;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

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确定资产成本;

已投入使用但未完成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暂估入

账价值确定其成本;其他情况下资产价值均应按照历史成本

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

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

旧。

经营者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

限时,成本监审时可以根据价格政策目标按照实际可使用年

限调整折旧年限。

第十条资产摊销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及长期待摊费用摊

销等。

(一)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

入定价成本。

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

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土地使用

权年限分摊。

特许经营权费用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

特许经营年限的按不少于 30 年分摊。

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

产,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

按不少于 10 年摊销。

(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中的开办费按 5 年摊销,其它长期待摊费

用(包括停车位标线标志等交通设施费用)按受益期限摊销。

第十一条修理费,是指为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固

定资产维护、修理费用(包括因占道停车损坏的由停车服务

承担的人行道和沥青路面维修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

高不得超过核定固定资产原值的 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

良支出:

1.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 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2 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服务能力提高;

4.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

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

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 5 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

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

第十二条租赁费,指经营者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机动车

停放场地的使用权、管理权而支付的费用。

租赁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采用年限平均法确

认年租赁费用。

第十三条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机动车停放管理区域秩

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经营

者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机动车停放服务配

套设施中的固定资产设备和低值易耗品。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收费,指经营者按规定向政府缴纳

的占用道路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保险费,指经营者根据与保险公司依法签订

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保险单所交纳的责任保险费。

第十六条其他直接费用,指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过程

中实际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等其他直接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期间费用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机动车停放

服务经营行为所发生的管理费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

理费、租赁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水电费、办公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

待摊费用摊销、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电话通讯费及其他

管理费用。

列入管理费的各明细项目,本办法已明确规定核定标准

的,按规定核定后计入定价成本;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其余项

目按近三年平均水平核定。

(二)财务费用指经营者为筹集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

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

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贷款利息支出根据核定贷款额及金融机构贷款实际利

率采用等额还本付息法计算核定,其中核定贷款额按金融机

构贷款余额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可研投资总额扣除国家规

定的资本金数额。

等额本息还款法平均年贷款利息=贷款总额×贷款利率

×(1+贷款利率)贷款年限÷[(1+贷款利率)贷款年限-1]-贷款总额÷贷

款年限

第十八条为防止因机动车停放服务规模过度建设而导

致单位停放服务成本增加,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低于经营停

放时间 70%的,固定资产折旧按 70%核定,计入定价成本。

实际停放时间超过 70%的,按实际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九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

机动车停放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

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六)对外投资等支出;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

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

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业务存在与主营业务(机动车停放保管

服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或者依托主营

业务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利政府优惠

政策的,应先将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再按照其他业务

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后的余额)的

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按收入比例、直接人员数量

(工资)比例、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或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值的,直接将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

本。

第二十一条企业获得的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有关的政府

补助、社会无偿投入等,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其折旧不

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其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用于

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

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购进的原材料、燃料、服务价格或签

订的租赁合同、管理合同约定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同期同类

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

确定。

第二十三条与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相关的其他指

标:

(一)停车位数。

指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型

机动车停放位数。

停车位数未按车型分类确定机动车停车场

车位的,以小车为标准数,其他类型车辆按分类车型系数换

算成标准数进行核定。

其中:

小车系数为 1,摩托车系数为

0.25,大车系数为 2.5,超大型车系数为 3.5。

停车位数=小车位数+摩托车位数×0.25+大车位数×2.5+

超大型车位数×3.5

(二)经营停放时间,指会计年度停车设施经营停放时间

总和。

经营停放时间=停车位数×日经营时间×365

(三)实际停放时间,指会计年度车辆实际停放时间的总

和。

计算公式为:

实际停放时间=(小车停车位数×小车车位每天平均停放

时间+摩托车停车位数×0.25×摩托车车位每天平均停放时间

+大车停车位数×2.5×大车车位每天平均停放时间+超大型停

车位数×3.5×超大型车位每天平均停放时间)×365

(四)实际停放利用率,指机动车停车位的实际利用情况。

计算公式为:

实际停放利用率=实际停放时间÷经营停放时间×100%

(五)实际停放利用率低于 70%的,按 70%核定;实际停

放利用率超过 70%的,按实际核定。

(六)核定停放时间,指会计年度核定停放利用率与经营

停放时间的乘积。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成本按照以下计算公

式进行核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总成本=直接成本+期间费用

机动车停放服务综合单位定价成本=机动车停放服务总

成本÷核定停放时间

机动车停放服务分类车型单位定价成本=机动车停放服

务综合单位定价成本×分类车型系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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