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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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实施细则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实施细则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严肃纪律,规范秩序,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单位,下同)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实习人员及其它接受公司管理的人员等可参照本条例执行适用条款。

如劳务派遣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达到开除程度的,应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处分轻重与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职(降级);

(四)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

(五)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12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职(降级),24个月。

第八条负有管理职能的各级管理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其下属较重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种类降低一至二档处理。

第九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任职务,不得提升职级,不得提高工资档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而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先评优、提高职级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并可按所在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参加岗位竞聘或组织选拔。

受到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80%发放;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60%发放。

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可恢复原待遇。

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至二个职级(如属经营管理人员的,降低一至二个职务层次),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可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同)。

留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它利益,应予追缴。

对受到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3年内不得经过任何方式将其录用。

第一十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受到地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经本人申请,原处分单位认定批准后,可做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一十一条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它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

第一十二条单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的除外。

第一十三条员工发生本条例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条例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处分期间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它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十四条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违规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

较轻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少和形象损害较小。

较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一定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损害。

严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较大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

第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公司调查之前主动向组织说明本人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者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反映组织所不掌握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主动检举其它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或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胁迫参与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其它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强迫、唆使她人违纪违规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四)阻止她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它人员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

(七)拒绝退缴违纪违规所得的;

(八)阻挠、干扰公司调查违纪违规行为的;

(九)其它能够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一十七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条例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

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条例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达到直接开除条件的,不适用于本条例中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处理情形。

第一十八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的,也能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采取岗位、职级、工资(薪酬)调整等组织处理措施,免予处分。

第三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

第一十九条根据管理权限,各级公司党组(党委)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由本单位监察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提出处分意见;其它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提出处分意见。

第二十条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根据管理权限,调查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违纪违规责任的,进行立案;

(三)调查部门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

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请调查部门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

调查部门认为被调查的员工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调整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

(四)调查部门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与被调查人核对。

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

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五)调查部门将处分意见报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各级党组(党委)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报党组(党委)]审议,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人力资源部门下达处分决定,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处分决定签发时间为处分生效时间。

(七)人力资源部门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劳务派遣人员处分材料交由派遣单位存入其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凡是了解事实情况的单位和员工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调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员工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能够对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批准,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纪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违纪违规所得;

(七)收集其它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二条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调查人员和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

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

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调查人员和证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押印。

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

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二十三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位、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纪违规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在对违纪违规员工下达处分决定后,被处分员工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处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人力资源部门在接到员工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复查,并向申诉员工作出书面答复。

在公司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依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员工对本级单位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书面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诉。

第二十五条上级公司认为有必要的,能够直接对下级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上级公司有权责令下级对作出的错误处分进行纠正,也能够直接纠正。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错误的;

(二)处分幅度不当的。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的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被处分人的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有职务的可恢复至同级别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员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视情况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参与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员工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员工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员工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员工或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条员工认为处分中涉及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能够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认真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二条处于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受到任何一项违纪违规处理的,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除按本条例处理外,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处于试用期的劳务派遣人员受到任何一项违纪处理的,即视为不符合接收条件,除按本条例处理外,公司可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员工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宣告缓刑者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员工被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缓刑考验期和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缓刑考验和留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拘役期间,停发工资(薪酬)。

拘役期满释放后在留用察看期内的,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管制和留用察看期内,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在管制和留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被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决定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劳动教养期满后尚在留用察看期内的,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劳动教养和留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章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影响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境的;

(五)其它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节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四十条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公司决定和工作部署,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

(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

(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

(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责令整改后无效或拒不整改的;

(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按流程和规范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按流程和规范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预决算管理规定及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的;

(九)其它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违反规定,XX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

(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

(三)在开标之前,向她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

(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七)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它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无故造成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无计划、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公司、员工人身、设备、通信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

(八)其它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XX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伪造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其它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它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违反公司印章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影响或破坏安全防范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不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对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公司财物被盗窃、诈骗、破坏、抢劫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违反公司规定,缺乏周密策划和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通信重大事故隐患或通信责任事故的;

(二)盗窃、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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