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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合同管理制度

街道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

市北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北政发〔20XX〕13号

  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北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北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1—

  市北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机关单位的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机关单位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含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及对合同的批复,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单位是指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区直属企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从事经济活动及订立相关合同。

  第四条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合同统一审查,未经法制办审查,不得订立合同。

  第五条机关单位订立合同应当确定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并应当积极履行以下合同承办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提出,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组织合同项目的洽谈和谈判;

  (三)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2—

  (四)起草合同文本;

  (五)负责合同的报送审查、备案;

  (六)负责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七)负责对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八)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区政府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以下合同审查备案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审查本区机关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并进行登记和归档;

  (三)对区政府及其各机关单位签订后的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四)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向区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五)协助区政府解决合同争议纠纷。

  第二章合同拟订

  第七条订立合同前,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合同相对方资信的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合法;审查相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资产、资质、信用及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3—

  第八条机关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由机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机关单位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数量;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十)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一条机关单位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机关单位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4—

  

(一)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二)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社会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和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三章合同送审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订立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拟签订时间前10日内将合同拟订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各街道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所属除第三条规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由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统一送法制办审查。

  第十五条合同承办单位在合同报送审查时,应当填写合同审批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草拟文本(含电子版);

  

(二)合同主体资格、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材料;

  (三)依法需要论证、评估、前臵审批的材料;

  —5—

  篇二:

街道工作制度

  一、街道党建工作制度

  街道党工委职责

  根据党章规定和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街道党工委是街道、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带领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讨论决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服务社区群众,共同推进社区建设。

  三、领导街道行政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领导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指导社区、驻辖区非公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中开展党的工作。

  四、领导本街道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街道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建设。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选拔、管理和监督工作。

协助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其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1

  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善街道党工委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区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街道党工委是街道各种组织和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

街道党工委在区委的直接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各项决定、决议。

  第三条街道党工委议事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街道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区委的指示、决定;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党工委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在辖区内顺利完成;2、讨论决定本街道社区建设、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3、对本辖区内市、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进行协调和指导;4、领导街道办事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2

  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民间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5、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工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街道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7、领导街道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带领辖区居民,整合社区资源,促进辖区、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组织原则

  第五条党工委及其委员,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党工委每年向区委全面汇报一次工作情况,执行区委决定决议,要进行专题报告,遇突发性重大问题随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六条党工委要保证本街道基层党组织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他们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党工委对本街道基层党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情况下应听取本街道基层党组织的意见,需要通过他们了解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他们通报。

  第七条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党工委会议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

委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区委报告。

  第八条党工委决定重大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

对3

  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在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区委请示。

  第九条党工委书记负责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副书记、委员的工作。

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

  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委员应自觉维护党工委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一节党工委会议

  第十条党工委会议每半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况增加或减少。

党工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本街道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议、决定,讨论决定贯彻执行的方案、措施。

  三、讨论决定党的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纪检工作、人民武装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作风建设,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四、讨论决定街道办事处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提交党工委讨论的重大工作,以及有关请示、报告。

  4

  五、讨论社区及办事处党总支(支部)的有关请示、报告。

  六、讨论决定社区及办事处党总支(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讨论居委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推荐名单。

  七、协调本街道党、政、群众组织的活动。

  八、1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和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生产经营活动或工程项目决算。

  九、讨论其他需要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需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分管领导须提前向党工委书记协调。

须提交党工委会议的重大议题,其分管领导要拿出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处理意见供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

党工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到参加会议的委员。

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党工委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在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召集。

出席人员是全体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其他负责人列席。

  第十三条党工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半数为通过。

  第二节党政领导议事会议

  第十四条党政领导议事会议通常每星期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随时召集。

  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街道党政日常工作的安排部署和5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

  二、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分析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协调党工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交流通报各自工作情况及需共同研5

  篇三:

街道养护合同

  合同编号:

  园林绿化养护合同

  项目地点:

发包方:

承包方:

  二〇一四年六月

  园林绿化养护合同

  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疆维吾自治区绿化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奇台县文化主题公园,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和卫生保洁的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第二条养护范围及管理内容

  1.养护范围:

  2.管理内容:

  

(1)去除枯死植株

(2)植物补植(3)树木扶正、涂白(4)植物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5)浇灌排水(6)土壤施肥(7)中耕除草(8)花坛花境养护(9)地被覆盖(10)植物(树木、绿篱、草坪等)修剪(11)植物防护(防寒、旱、台、涝、高温等)井盖和标牌、园林设施及园林小品的保洁维护、管网维护(13)绿地保洁(14)垃圾收集(15)垃圾清运水源井的保护

  双方对养护内容有详细约定的,可以另附工作量清单。

  3.养护工作量的确认:

  养护范围及养护工作量由甲方、乙方在订立合同前确定。

乙方进场后,如发现实际工作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在进场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养护工作量差异的报告。

甲方接到报告后3天内对实际养护工作量进行确认,并在计量前2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进场后3天内,不提出养护工作量差异的报告,视为合同确定的工作量无差异;甲方收到乙方的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不组织计量的,视为认可乙

  方的差异报告。

  4.对乙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养护工作,甲方不予计量。

  第三条养护期限

  养护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养护质量和考核

  1.养护质量

  

(1)乙方的养护质量必须达到《绿地一级养护管理标准》规定的要求。

对养护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双方另行约定。

  

(2)双方对养护质量有争议,双方同意由下列2种方式约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a.绿化委员会。

  b.双方指定的局。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养护考核

  

(1)乙方应认真按照园林绿化行业的标准、规范、本合同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人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养护,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核,为检查、考核提供便利条件。

  

(2)甲方有权对乙方养护的绿地随时进行检查和考核,发现养护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无偿返工,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失职责任。

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甲方有权委托他人予以整改,所产生的费用从乙方的养护费中扣除。

  (3)检查和考核的时间、标准、奖惩措施,双方约定如下:

每月定期检查一次或不定次数进行抽查;考核标准以《绿地一级养护管理标准》规定要求为准则;奖惩措施以《绿地养护管理考核办法》中的奖惩为标准。

  (4)因养护不当造成的绿化树木、花卉死亡或损坏由乙方无偿

  补种修复。

若乙方认为造成绿化树木、花卉死亡或者损坏的责任不在乙方,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代表

  

(1)甲方指定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

  

(2)除甲方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3)乙方对甲方的指令应予执行。

如遇重大节假日、庆典、迎检等特殊事件,需乙方予以配合,甲方的指令应以书面发出,否则无效。

  2.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为乙方代表,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

  

(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乙方如需要更换乙方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后任乙方代表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履行约定的义务。

  (4)乙方代表不称职时,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撤换;收到甲方要求撤换乙方代表的通知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以称职人员替代。

  乙方代表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如遇特殊情况(生病、外出等)因及时通知甲方,并指定临时乙方代表,代替其履行职责;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须在半小时内赶到指定地点。

如未按时到达根据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3.甲方工作

  

(1)将养护工程区域内的树木、草坪、花卉、绿篱、水生植物、水体、园林设施及其它需要养护的设施,列明范围或清单,双方进行现场确认。

  

(2)提供养护范围内的园林景观竣工图纸、以及养护场地内的

  地下管线基础资料。

  (3)提供养护所需用水、用电的接驳点,保证养护期间的需要。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购买及安装计量表具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养护期间的水、电使用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按规范使用情况下,机井设备出现故障,地下主管道(1米以下)漏水由甲方负责维修。

  (4)甲方保证乙方绿化养护的正常供水和供电,养护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得将水或电转作他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扣除乙方违规使用的水、电费,并处罚金3000元/次,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

  (5)组织召开养护作业技术交底会。

  (6)在养护期间,若主管单位通知停电、停水,甲方应及时将停电、停水通知乙方,乙方应自行采取停电、停水期间的养护措施。

甲方收悉停电、停水通知后未及时通知乙方的,由此造成养护范围内的植物或养殖物死亡,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除此之外的停电、停水或其它异常事件,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不能确定责任的,由乙方承担。

  (7)按照本合同约定,检查、考核乙方的工作。

  (8)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养护费用。

  4.乙方工作

  

(1)建立完善的养护班组,制定养护岗位职责以及各岗位规范、操作规程、养护制度(包括节假日值班制度、防汛防台期间的值班制度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

根据合同约定,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和养护操作人员,并将岗位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的名单交甲方备案。

  

(2)根据季节、气候、土壤、植物的生长习性和生长阶段及养护场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展养护工作,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做好养护区域的局部调整,保证绿化观赏的整体性。

  (3)负责区域内各类植物养护及日常巡视检查,如发现各类苗木、设施有被损、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并立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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