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航管理局服务办事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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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航管理局服务办事程序
港航管理局服务办事程序
港航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港航管理局服务办事程序如下:
服务项目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
申请备件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企业主要股东资力及身份证明;
5、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6、经营客运、提供船舶停靠;
7、旅客上下船所必须服务设施证明文件;
8、购进船舶提供原船舶的《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书》。
办事程序
1、 请人提出申请;
2、 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签署意见;
3、 县港航管理部门初审;
4、 省、市港航管理部门行文审批。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
申请备件
1、 申请书;
2、 筹建批准文件;
3、 船检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4、 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
动合同、最低配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及身份证明;
6、 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7、 旅客上下船所必须服务设施证明文件。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 请人所在基层组织签署意见;
3、 港航管理部门初审;
4、 省、市港航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证”。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增加动力或变更经营范围
申请备件
1、 增加动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2、《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3、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客渡船提交保险证明单的复印件;
6、购买的船舶提供《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办事程序
1、 申请;
2、 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签署意见;
3、 县港航管理部门初审;
4、 省、市港航管理部门审批,核发或更换“船舶营业运输证”。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
申请备件
1、建设港口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的港口规划;
2、具备与建设规模相配套的资金;
3、有相应的上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4、有相应的上级管理机构批文;
5、有通过审查的港口工程预可,工可报告和施工图纸;
6、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7、地质灾害评估资料;
8、岸线测绘图及控制点;
9、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签署意见;
3、县港航管理部门初审;
4、交通部或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使用港口岸线许可证》。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开设渡口
申请备件
1、选址应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
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2、具备活活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3、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3、县交通局审核;
4、县人民政府审批。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设置渡船
申请备件
1、 县人民政府渡口审批文件;
2、 船舶筹建批准文件;
3、 水陆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4、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工商营业执照;
6、 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培训证书;
7、 船舶保险证明。
办事程序
1、 申请人提出申请;
2、 渡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3、 按船舶筹建、开业程序办理。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水路运输许可证》换证
申请备件
1、 旧《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年审报告书;
办事程序
1、 经营人申请;
2、 县港航管理部门审核;
3、 原发证审批、换证。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水路运输行业年审
申请备件
1、《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年审报告书;
5、企业还需要提供具有安全监督事权的安全主管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办事程序
1、经营人提出申请;
2、县港航管理部门初审;
3、市港航管理部门审验,签发年审合格证。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港口经营许可
申请备件
(一)滚装码头港口经营:
1、 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资信证明;
4、 港口岸线许可证、岸线使用图;
5、 交工或竣工验收报告;
6、 码头平面示意图;
7、 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8、 土地使用权证明;
9、 水域使用批文;
10、趸船须出具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11、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12、公司章程;
13、法人身份证明;
14、计量及机械设备;
15、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1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7、消防预案;
18、企业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19、劳动用工合同;
20、码头选址在三峡库区的须出具环境保护证明。
(二)客、货码头港口经营:
1、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及岸线使用图;
4、码头平面示意图;
5、交工或竣工验收报告;
6、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7、土地使用权证明;
8、水域使用批文;
9、资信证明;
10、法人身份证明;
11、公司章程;
12、企业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13、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14、劳动用工合同;
1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6、消防许可证明;
17、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作业设备、设施;
18、码头选址在三峡库区的须提供环境保护证明;
19、趸船须提供有效的船舶所有权及检验证书。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签署意见;
3、县港航管理部门初审;
4、省、市港航管理部门审批核发《港埠经营许可证》。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
申请备件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经核准的船名申请书;
3、 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或船民证或户口本);
4、 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5、 抵押情况的证明文件;
6、 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
7、 委托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8、 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
9、 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
10、舶检验证书簿;
11、船舶照片;
12、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3、总布置图最低配员检验书;
14、(交接协议)
办事程序
1、船舶所有人申请;
2、县地方海事部门初审;
3、市地方海事部门审批核发。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船舶国籍》登记
申请备件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证书;
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书;
5、 船证相符的船舶检验证书簿;
6、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
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7、 委托经营协议;
8、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9、 另交水路运输许可证。
办事程序
1、 业主申请;
2、 县地方海事部门初审;
3、 市地方海事部门审批核发。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抵押权登记
申请备件
1、 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 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
3、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5、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6、 抵押合同及其合同;
7、 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
8、 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
9、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10、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事程序
1、业主申请;
2、县地方海事部门初审;
3、 市地方海事部门审批,签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双方同意签字的“价值确认书”。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船员适任证书》换证
申请备件
1、《船舶体检表》;
2、《船舶适任证书申请表》;
3、近期免冠登记照片2寸、1寸各1张;
4、《船员适任证书》和《般员服务簿》
办事程序
1、船员申请;
2、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或所在服务单位签署意见;
3、县地方海事部门初审;
4、省、市地方海事局审核换发新证;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船员服务簿》签发
申请备件
1、船员服务簿申请表;
2、服务单位或所在乡镇出具服务资历证明文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船员体检检查表》;
5、近期免冠登记照片2寸1张,1寸2张;
6、其他证明文件;
办事程序
1、本人申请;
2、服务单位签署意见;
3、县地方海事部门审批,核发《船员服务簿》;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船舶变更登记
申请备件
1、 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4、 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和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文书;
5、 与变更项目有关的其它船舶登记证书;
6、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办事程序
1、 业主申请;
2、 县地方海事部门初审;
3、 市地方海事部门审批,并在“变更事项栏”登记变更事项。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船舶注销登记
申请备件
1、 所有权注销;
2、 (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3、 抵押权注销登记;
4、 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办事程序
1、 业主申请;
2、 县地方海事部门初审;
3、 市地方海事部门审批核发《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光船租赁登记
申请备件
1、 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4、 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 船舶国籍证书;
6、 光船租赁合同;
7、 船舶所有人告知承租人该船已经抵押的文书;
8、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办事程序
1、 业主申请;
2、 县地方海事部门初审;、
3、 市地方海事部门审批,签注《转播所有权登记证书》。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申请备件
1、 申请人船舶为50总吨或36.8KWW以上航行国内内河
航线中国籍机动船舶;
2、 最低安全配员申请表;
3、 船舶国籍证书;
4、 船舶检验证书;
5、 船舶总布置图;
6、 地方海事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事程序
1、 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
2、 县地方海事部门初审;
3、 市地方海事部门审批核发。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