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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银行法律制度

第七章银行法律制度

下面我们讲第七章关于银行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与金融法律制度恐怕有重合,金融法律制度是更大的一个范围。

银行法律制度是金融法中间的一个内容。

因为金融法除了银行以外,它可能还有保险、票据、证券等等这样一些内容。

这些呢很专门化,在这里由于课时的原因,就不一一讲了。

一般像这样一些内容,在商法里面讲了。

我们这里呢,根据经济法的内容,我们主要讲的是中央银行法的相关内容。

我们国家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在1995年的3月18号颁布的,这个法呢就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人民币的独占发行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职能、以及法律责任等等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我们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是我们国家的金融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们国家的金融建设正在步入了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3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这部法律。

与原来立法相比,主要的变化是将具体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转给新设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这也是我国金融调控法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是关于中央银行法,这里就牵扯到一个内容,关于我们国家银行法律体系的一个规定。

第一个大问题是中央银行的地位、职责和组织机构,我们要谈到关于我国的银行体系,谈到我们国家的银行体系建立的一个大体过程。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的地位、职责和组织机构

(一)我国的银行体系

我国实行中央银行体制,中央银行与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组成我国完整的金融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法》就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人民币的独占发行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职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促进了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完善,确认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

在1978年以前,我们国家只有一家银行,就是中国人民银行。

1979年开始,我们国家陆续恢复和设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自1949年12月1日成立起,长期以来政企合一,既是领导、监督和管理全国的银行和金融事业,是时呢,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又直接的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它既是中央银行的角色,同时又是商业银行的角色,一身是兼任两职。

1983年底改革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也就是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为了加强对经济的宏观控制和调节,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呢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呢,它已经成为了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不对企业和个人再办理信贷业务。

同时呢,还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担原来由人民银行所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从此我们国家逐步建立起一个中央银行体制。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就进一步明确了中央银行、各个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体系当中的地位。

1995年3月18日公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促进了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完善。

这个呢就是我们讲的第一个大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职责和组织机构里面的我们国家的银行体系。

这个是中央银行体系了,随后从1979年以来,国家呢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设立了若干个专业银行,各个专业银行呢,是按照规定业务范围,分别的经营本外币的存款、贷款、结算,以及个人储蓄、存款等等业务,专业银行呢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按照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独立的行使职权进行业务活动。

我们国家的专业银行呢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等等这样几个专业银行。

专业银行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来运行,允许商业银行之间有业务交叉,开展竞争。

商业银行是从事金融业的经济组织,为了实现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分离,解决国有专业银行身兼两任的问题,我们国家除了商业银行以外,我们还成立了,政策性银行,并且呢在1994年相继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等政策性银行。

除了商业银行以外,我们国家还有为数众多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

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融资租赁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企业财务公司等等,这样来组成了我们国家的一个金融业、银行业的一个完整的体系。

所以用一句概括的话来说,就是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中央银行体制,中央银行和各个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组成了我们国家完整的金融体制这样一个内容了。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这一规定,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两大政府职能,即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可见,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属于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机关。

第二点我们讲讲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这个结论是很重要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是属于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法》进一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的工作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这样一段话呢,是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职责和地位的最精确的法律地位的概括。

 

2003年12月17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对原中国人民银行法作了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履行上述金融监管职责,其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与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还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主要是,十三项职责。

这十三项职责也可以把它概括为它的三大职能,即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

它的三大职能,它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

发行的银行指的是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都享有一个货币发行的独占权。

并且法律规定这个货币是国家唯一的货币。

政府的银行也就是国家的银行是指各国的银行都由国家掌握,中国人民银行就是由中央政府也就是由国务院领导的银行,这个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是以国家信用来作为保证的,而且它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且呢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调控国民经济。

所谓银行的银行指的是中央银行最后作为贷款人,以商业银行作为业务对象,保管其存款准备金、发放再贷款、提供清算服务等。

概括地说,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

发行的银行是指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都享有货币的独占发行权,并且法律规定该货币为国内唯一的法定货币。

三大职能具体表现就表现为发行的银行,向流通领域投入现金的活动,在我们国家人民币是唯一的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拒收。

货币发行具体的说就是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把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一部分货币进入流通领域,这样的一个过程。

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发行基金的金库,因为货币发行它关系着全国的商品生产和流通,同时又关系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必须集中统一的管理。

坚持货币发行的集中统一管理,国家才能够有效的控制货币投放,有计划的发行货币,以保持货币流通的正常进行,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

因为要做到这点,对发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以下几点:

第一个中国人民银行是代表国家掌管货币发行的唯一机关,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的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的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发行货币要坚持经济发行的原则,也就是货币的发行量和商品流通的需要量要相适应,根据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扩大的需要,有计划的发行货币。

另外呢,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能够直接的购买政府债券,不能够向各级政府提供货款,对于发行的银行,国家的法律作了这样的一个规定。

政府的银行,又称国家的银行,是指各国的中央银行都由国家掌握,中国人民银行就是由中央政府及国务院领导的银行。

这是因为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是以国家信用作保证的,并且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调控国民经济。

对于政府的银行大概主要指的是履行下面一些主要的具体职能,第一就是经理国库,第二持有管理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第三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个金融机构代理发行、组织兑付、国债和其它政府债券,第四代表国家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银行的银行主要是指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货款人,以商业银行为业务对象,对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和风险负有监护责任。

作为银行的银行的职能大概有这么这些: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主要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来缴存存款准备金,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清算服务等等职能。

这个呢是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背景资料〕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

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问题实质就是如何处理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关系的问题。

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提出,最早是要使其与一般商业银行相对脱离,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专注于中央银行业务。

但随着国家对中央银行干预和影响的加强,中央银行日益沦为“政府的工具”,以至于其固有的职能难以实现。

因此,目前各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主要是强调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相对独立。

确立独立性原则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1)独立的中央银行是稳定货币的必要保障;

(2)独立的中央银行是避免政党政治弊病,制衡政府过热经济决策倾向的重要力量。

通观世界各个国家的具体做法,中央银行对立性的模式主要有四种:

(1)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德国、美国最为典型。

(2)中央银行名义上隶属财政部但具有相对独立性。

英国最为典型,素有中央银行鼻祖之称的英格兰银行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3)中央银行隶属财政部独立性较小。

韩国以及1998年以前的日本较为典型。

(4)中央银行隶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

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独立性就是这种模式。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银行组织机构是实现银行的政策目标和职责的基本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组织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总行职能机构、分支机构和咨询机构。

第三个问题就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银行的组织机构它是实现银行的政策目标和职责的基本保证。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机构包括总行职能机构、分支机构、和咨询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来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来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派出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虽然有所加强,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仍然保留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面,按照行政区域的的设置来设立分支银行的管理体制。

我们在刚才的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讲到呢,中国人民银行是独立的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的干扰和干涉。

所以,原来的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体制呢,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在实践当中逐渐就暴露出来了。

严重的阻碍了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履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职能。

为了实施货政策、切实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1998年11月国务院作出决定,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的的管理体制,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的省级分行,而建立了九个跨省、跨自治区、直辖市的分行,以此来增强中国人民银行来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进一步改革呢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市、自治区的分行分别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就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东北三省,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这样三个省,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和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湖北、江西、湖南,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和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同时也撤销了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由总行经营管理部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的职责。

这种体制的改革就使得金融业的管理更进一步的脱离开了各地政府的干系和影响,形成了一个银行的一个完整的组织机构,为了保证货币政策的准确性、可行性、操作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咨询机构。

其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阐述了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目标的有关内容。

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它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咨询机构,关于它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来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备案。

1997年4月15号,国务院就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这个条例就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它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且提出建议。

货币政策事项指的是货币政策的制订、调整、一定时期内货币政策的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有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和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等。

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年度的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的时候,应当把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货币政策有关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把货币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备案,这个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成立的货币委员会,国务院颁布的货币委员会条例,这个条例对它的怎么样讨论货币政策事项,并且呢把它的建议书和附件作为上报决定方案时的附件备案的规定,都规定的很详细。

根据条例的规定,货币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两人、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财政部副部长一人、国家外贸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两人、金融专家一人,货币政策组成委员会的调整由国务院来决定。

其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主席是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人选就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向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货币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来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来指定,这个是关于我国的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在组织机构中间有一个很重要的机构就是货币政策委员会,那么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很重要的一个职责,就是跟货币政策有关。

所以,作为课程的一个补充内容,虽然我们不把它作为一个考试的内容,作为补充的内容呢跟大家介绍一下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可见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是它作为国务院的一个机关,完成其任务和实现其调控职能的核心所在。

那么假如我们要给货币政策简单下个定义的话,应该说,作为货币政策就是指中央银行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所采取的各种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货币政策,它就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很重要的手段之一,它从某个意义上来讲,现代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它就是货币经济,经济运行实际上就表现为以货币收支为核心的一种运作过程,货币和它的运行,它本身就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前提,因此,中央银行作为货币的发行者和货币运行的管理者,可以而且能够对货币以及它的运行,尤其是对货币供应量的一种控制,实现货币供应量和货币必要量的一个平衡。

通过一种平衡来实现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的平衡。

由此可见,货币政策的制订和实施的确是中央银行实现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职能之一了。

一般说来,货币政策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个特征就是货币政策它是一种宏观的经济政策,货币政策主要就涉及到国民经济运行当中的货币供应量、信用量、利率、汇率和金融市场等等宏观经济指标,并且呢通过对这此指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

社会政策它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货币政策是调控社会总需求的政策,因为社会总需求它具体就体现为全社会货币支付能力的一种需求。

而货币政策是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可以调节社会的总需求,进一步来影响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的一种互动,最后来实现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的一处平衡。

第三个特征就是货币政策的实施,它是一种间接的调控为主,虽然货币政策本身是一种宏观调控的很重要的手段和工具,但是它的具体的实施它是通过一种间接的调控办法。

货币政策的实施呢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通过对市场活动的主体的管理调控社会总需求。

作为货币政策的目标,中央银行采取控制货币供应量措施,所要达到的目标。

一般来说,国际上金融立法确立的货币政策目标往往有四个目标:

第一个就币值稳定,第二经济增长,第三充分就业,第四国际收支平衡。

币值稳定就是指货币购买力的稳定,具体就是指货币在国内市场上的购买力,由汇率体现的货币在国际市场上的购买力,以及由利率体现的货币在不同时间里的购买力的一种稳定。

币值即“货币购买力指数”,指单位货币所含有的价值或所代表的价值。

“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非要求币值固定,而是要使货币供应总量与商品、劳务供给总量基本适应,使物价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

通货膨胀则是物价持续上升、货币持续贬值的过程。

衡量货币币值是否稳定,主要看是否有效地抑制住了通货膨胀现象,物价的增长是否控制在国民经济和居民收入能够承受的限度之内。

经济增长就是指国家和地区在一定时期里头,产品和劳务产出的增加。

充分就业就指某一个货币工资条件下的愿意就业的人的就业,而并不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全部就业。

国际收支平衡,国际贸易往来当中,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收入和支出的平衡,具体来讲两个含义了,一个是国际收支的静态的平衡,就是指一年的周期里头,国际收支相抵达到平衡。

另外一个就是国际收支的一种动态平衡,就是以经济实际运行可以实现平衡的周期作为一个周期,在这个周期里头达到国际收支的平衡。

作为货币政策目标呢要同时达到以上四个目标。

这四个目标的全部实现是最大的理想,但是事实上,这四个目标在具体实现过程中发生一些冲突和矛盾。

第一个矛盾就是货币稳定和经济增长之间的矛盾,一般来说货币稳定能够为经济增长提供良好的一个金融环境,而经济增长也是为货币稳定奠定了一个可靠的物质基础,这个从理论上来说,从具体实践过程来说,它是应该能够实现的。

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经济的快速增长往往总是伴随着通货膨胀的发生,经济学的知识告诉我们,从而使得币值稳定的目标难以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间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在现实中是存在矛盾。

因为经济增长必然导致社会总需求的增加,社会总需求的增加又会导致货币供应量的增加,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又会导致物价上涨,随之而来的便是通货膨胀。

综观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史,经济增长较快时期,物价总会有大幅度上涨;反之,经济萧条时期,物价则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第二个冲突就是币值稳定和充分就业之间的矛盾。

市场经济当中要实现充分就业,必须要扩张信用,增加货币供应、刺激投资和消费等等这样的一些需求的增长来增加就业机会。

但是需求的增长往往会带来一般物价水平的上涨,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也会因此而降低。

在通货膨胀的时候,你要实现币值稳定,必然要紧缩信用和减少货币的供应,以此来抑制投资和消费的有效需求。

由于社会总需求减少、社会生产规模减少,就业机会当然也就减少。

可见,在币值稳定和充分就业之间也是存在矛盾的。

第三个矛盾就是币值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之间的矛盾。

国际收支平衡刚才我们讲到了它表现为两种平衡,一种是动态的平衡,一种是静态的平衡。

具体的来讲就是会出现国际收支的一种顺差和逆差。

不要出现太大的顺差或逆差。

国家会相应的增加或减少进口和相应的平衡国际收支,以此来影响国内物价水平的增加和上涨,造成货币币值的不稳定。

币值贬值会增加出口,增加进口。

币值增值也会影响进出口。

例如,当一国国内出现通货膨胀时,政府可能要牺牲国际收支平衡目标,即减少出口,以降低总需求水平,或增加进口,以提高总供给水平。

在此情况下,国际收支逆差会越来越大,而国际收支状况的恶化,又为物价的持续上涨准备了条件。

第四,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的矛盾。

在充分就业条件下,工资有上涨的压力,从而可能会引发价格上涨和货币对内价值的下降。

如果汇率不变,人们就愿意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进口商品,从而导致国际收支的失衡,出现逆差,反过来同样一个道理。

第五,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之间的矛盾。

在资本构成不变的情况下,经济增长就会增加就业机会。

而劳动力投入的增加又会促成经济的增长,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劳动力密集的产业逐渐就会被资金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产业所取代。

从而就把大量的普通劳动力就排除在外了。

因而现代市场经济中,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两个目标的确是非常难以达到和谐统一的。

第六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之间的矛盾。

经济增长进口就会增加,假如出口不能随之增加,就会出现一个贸易的逆差,就会可能造成国际收支的平衡。

为了达到国际收支的平衡,就需要压缩进口的需求,抑制国内有效需求,从而就会导致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因此我们说,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也是难以同时兼得的。

以上我们列举了货币政策目标的四个目标:

币值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

它们互相之间的确是充满了矛盾,但是这些矛盾也就是在货币政策的目标实现的过程中间不断的得到协调。

由于以上货币政策之间的矛盾,在一段时间里头,同时实现所有的目标,可能性的确是比较小的。

世界各国和地区在确立自己的货币政策的目标的时候,有一个权衡和取舍的问题。

也就是说,在取舍过程中间,由于四大目标同时实现比较困难,只能够优先实现其中的一或者二,形成了一种非常单一的货币政策或者是双重目标的货币政策和多重目标的货币政策目标的区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三条的规定,我们国家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2003年该法修改时,这一条没有改。

看来呢是把币值稳定看作是首要目标,再把经济增长作为其次目标。

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作为更次的目标。

也就是在各个目标发生矛盾的体系中把币值稳定作为首要目标。

为了实现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样的一个目标,《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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