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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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2]02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广西电力工程建设公司

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浦街南浦西三广电大厦

被投诉人: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招标人)

地址:

广州市豪贤路193号

广西电力工程建设公司在参加了新村、毛纺厂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报名后,对招标人认定其公司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理由提出投诉。

经查,情况如下: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接受报名时间是2011年10月31日-2011年11月1日,2011年12月7日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其公司专职安全员韦婷的C证有效期是到2011年11月19日止,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资格预审委员会认定其公司资格预审不通过的理由不充分。

被投诉人(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称,该项目资格预审过程中,资格预审委员会发现投诉人的专职安全员韦婷的C证于2011年11月19日过期,资格预审委员会决定给投诉人澄清的机会,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通过电话和传真的方式通知投诉人澄清,但投诉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并澄清。

最后资格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以“专职安全员C证过期,不符合招标公告第九.6要求”认定投诉人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经查,本项目资格预审时间是2011年11月30日,投诉人的专职安全员韦婷的C证有效期是到2011年11月19日止。

综上,否定本项目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资审结论无依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穗建招监[2012]03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北京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垛子村南

被投诉人:

江西阳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305号

招标人: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76号2501

投诉人在参加广州新图书馆阅览家具与照明、报告厅座椅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投标后,就该项目投标人江西阳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光润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的投标资格及业绩问题提出投诉。

经调查: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因在2011年3月参加广州新图书馆项目电动(智能)密集架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投标时,有业绩造假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不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被投诉人的“贵州省省农家书屋书架、桌椅采购”项目业绩不能作为加分业绩,因其与“国际图书馆统计标准”中图书馆的分类、要求相差甚远。

投诉人同时对联合体的评分方式存在合并计分嫌疑提出投诉。

被投诉人称,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我委查明:

(一)江西阳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光润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二)江西阳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州省省农家书屋书架、桌椅采购”项目业绩,经资格预审委员会评定没有作为加分业绩。

综上,未发现否定联合体投标资格的法定情形。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

(一)的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О一二年一月六日

 

穗建招监[2012]04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

被投诉人:

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483号5楼

招标人: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

地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438号粤财大厦30楼

投诉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在参加了松园宾馆西区改造工程项目后,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011年12月19日,投诉人向我委提出投诉,对招标人公示第二中标候选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为中标人提出异议。

经调查,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投诉人在本次投标中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洪卫的确担任某商务区地下空间开发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但所谓的设计项目负责人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公司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洪卫完全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表第8项“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已中标未开工的)中已担任项目经理(负责人)承诺书”中的项目负责人特指“工程项目”负责人,而工程项目是经立项批准的某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各个阶段的全体。

设计是某工程项目中某一阶段中一件专业性的技术工作,“设计”不能成为一个代建项目,也不能成为一个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负责人与设计项目负责人不能混为一谈。

本代建项目招标文件中所指的负责人是特指项目经理,应理解为工程项目或工程代建项目的项目经理,也就是对整个工程项目负总责任的负责人,其公司在投标文件的承诺书中也承诺了项目负责人洪卫并未在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已中标未开工的)中担任项目经理(负责人),也没有在之前的任何工程建设项目中负总责任,此承诺与客观事实相符。

被投诉人(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称,其公司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招标活动中,定标及中标结果确认均不属于其公司职权范围内的事情。

招标人(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称,投诉人拟派出的本代建项目负责人洪卫属于“正在负责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均未说明“项目专指工程建设项目”。

投诉人投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洪卫的业绩均为担任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设计咨询负责人所产生的业绩。

从投诉人所提供的业绩资料可以说明,投诉人在投标时就已认同勘察设计项目属于项目的一种类型。

招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已经明确定义,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概念和业绩的实际认同,均说明洪卫是正在负责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本委查明:

投诉人拟派出的本代建项目负责人洪卫现任万博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开发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

招标公告第六点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六)和该项目资格审查表第6项均规定:

正在负责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已经中标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参加本项目投标。

综上,否定招标人确定本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为中标人无依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О一二年一月六日

 

穗建招监[2012]06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三楼

被投诉人: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人)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渔兴路18号

投诉人(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在参加了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扩建二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报名后,对招标人认定其公司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理由提出投诉。

经调查,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招标人认定其公司不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是“没有提供C证原件”。

其公司报名时已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了安全员C证原件进行了核对,并且在投标资料接收回执中未注明缺少安全员C证原件。

招标人称,投诉人没有提供C证原件核对,该公司授权代表已在《投标申请人报名须提交的书面资料及其他取自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一览表》中签名确认未提供C证原件核对。

本委查明:

投诉人授权代表官俊峰已经在其公司本项目资格审查文件中的《投标申请人报名须提交的书面资料及其他取自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一览表》里,签名确认未提供C证原件核对。

综上,否定本项目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资审结论无依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

(一)的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О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穗建招监[2012]07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1:

广州名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富力盈信大厦2801室/广州白云区广园中路99号5、6、7楼

投诉人2:

广州市一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6号1A栋第201、202室

投诉人3:

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东风三路18号7楼

投诉人4:

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寺右新马路四号之八长城大厦13楼

投诉人5:

广州市白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石龙墟当铺街1号

投诉人6:

广州市永鑫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1号B6三楼

被投诉人: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招标人)、广州建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投诉人1、投诉人2、投诉人3、投诉人4、投诉人5、投诉人6在参加了萝岗中心城区(一期)保障性住房项目施工用电施工专业承包项目投标报名后,分别对招标人认定其公司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理由提出投诉。

经调查,情况如下:

投诉人1、投诉人2、投诉人3、投诉人4、投诉人5、投诉人6反映,招标人公示其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理由分别为“不符合招标公告第九条第6点的要求”,或者“不符合资格审查文件通用条款1.4.3要求”。

上述6家投诉人均认为:

1.招标公告第九条要求的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没有指定具体的格式要求,其公司已经按照招标公告第九条第6点的要求提供了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

2.根据本项目招标公告第九条备注2的说明,资格审查文件通用条款1.4.3不能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招标人称,上述6家单位不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分别为:

提交的报名资料中“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中缺少“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和排放点”一项内容,不符合招标公告第九条第6点及招标文件第11页11.2.7条款的规定,或提交的报名资料封面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盖章但没有签名,不符合招标公告中资格审查文件通用条款1.4.3点的要求。

本委查明,招标文件第九条投标人合格条件备注2中已明确规定:

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本委认为:

1.招标公告第九条第6点要求的“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并没有提出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招标文件第11页11.2.7条款的规定是针对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不应把这条当作资格预审的合格条件。

2.报名资料封面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只是招标公告中资格审查文件通用条款1.4.3点中有关资格预审文件装订的要求,不是资格预审合格条件。

因此,该项目资格预审委员会对上述6家单位的资审,与该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不符。

综上,该项目资格预审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招标人应依法对上述6家单位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

同类问题,请一并予以纠正。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О一二年二月三日

 

穗建招监[2012]08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招标人)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58号

被投诉人: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手术科大楼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资格预审委员会

利害关系人: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手术科大楼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资审结束后,招标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本项目资审结果提出投诉。

经调查,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1)资格预审委员会认定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是广州歌剧院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及专业工程管理配合服务项目,经查实,该工程并未包含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内容。

(2)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中,广州歌剧院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及专业工程管理配合服务项目的业绩公布材料中除了其自身的合同资料外还包含了广州歌剧院智能化系统总承包项目的合同。

广州歌剧院智能化系统总承包项目中标单位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和广东建安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根据本项目招标公告第九条第7点规定:

如果投标单位的业绩是联合体的,则按照联合体成员单位书面约定的份额为准计算,否则进行均分。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和广东建安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联合体成员单位书面约定的份额证明文件,故对该项目工程造价应进行均分,均分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的业绩情况未能达到本项目有关业绩的规定,不应通过资格审查。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称,其公司本项目报名所使用的业绩是广州亚运城房建组团、中小学、医院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标段五],该业绩已经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完成申报、业绩公示、入库程序,故可作为其公司的业绩证明文件。

经调查核实:

(1)广州歌剧院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及专业工程管理配合服务项目招标公告对资质的要求为“具备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同时具备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一级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资质等级条件”。

在广州歌剧院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及专业工程管理配合服务项目招标内容中,不含建筑智能化工程,不符合招标公告第九条第7点对业绩的要求;

(2)广州歌剧院智能化系统总承包项目是单独以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进行公开招标,但该业绩没有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根据本项目招标公告第十四条的要求,不能作为资审依据;

(3)广州亚运城房建组团、中小学、医院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标段五]作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的业绩,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的时间是2012年1月21日。

根据本项目招标公告第十四条规定,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业绩资料的审查应以投标报名截止日期当天24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

本项目投标报名截止时间为2012年1月18日,该业绩不符合招标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能作为合格业绩使用。

综上,本项目资格预审委员会以广州歌剧院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及专业工程管理配合服务项目为业绩认定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通过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公告的规定。

本项目资格预审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招标人改正。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穗建招监[2012]15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广东华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9楼

被投诉人(招标人):

广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800号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管理中心

地址:

广州市沙面南街一号之一

投诉人(广东华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参加了康王路下穿流花湖隧道工程土建3标施工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康王路隧道工程土建3标”)的资格预审后,2012年4月18日就对其资格预审问题向我委投诉。

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其资格预审文件中已提供了广州市轨道交通五号线土建工程施工大坦沙南—西场站盾构区间和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八号线延长线工程二号线盾构区间土建工程盾构3标等两项工程业绩,相应资质为市政公用工程壹级,满足了康王路隧道工程土建3标项目招标公告中合格投标人的要求,但该项目资格预审结果却公示其为不合格。

请求认定其资格预审合格。

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管理中心称,其根据资格预审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提供的广州市轨道交通五号线土建工程施工大坦沙南—西场站盾构区间和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八号线延长线工程二号线盾构区间土建工程盾构3标等两项类似工程业绩,均属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属于市政公用工程壹级资质承接范围内的工程,不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第九、7条规定,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本委查明:

一、该项目招标公告中第九条“投标人合格条件”第7点规定,“投标人自2008年12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壹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所能承接工程,且单独招标中标金额大于或等于5600万元的工程)”。

并注明:

业绩取自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

二、广东华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为广州市轨道交通五号线土建工程施工大坦沙南—西场站盾构区间和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八号线延长线工程二号线盾构区间土建工程盾构3标等两项工程。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资料显示,上述两个项目的业绩属于市政公用工程壹级资质承接的工程,中标金额分别为20232.5196万元和13680.1152万元。

综上,我委认为,本项目资格预审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招标人改正。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穗建招监[2012]16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天河体育西路高盛大厦

被投诉人1: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招标人)

地址:

广州市中山五路219号

被投诉人2: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招标代理)

地址:

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被投诉人3:

广州市轨道交通六号线首期工程浔峰岗-长湴段自动扶梯采购(包安装)项目评标委员会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在参加了广州市轨道交通六号线首期工程浔峰岗-长湴段自动扶梯采购(包安装)项目投标后,对评标结果提出投诉。

情况如下:

投诉人认为,从其公司近几年参加过全国众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分析,其公司和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技术得分并未有如此大的差距,投诉人要求公开商务、技术评分的全部详细资料。

招标人称,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独立进行评审,所评分值并无明显差异,综合统计数据未发现错误,评标结果真实。

招标人经核查,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在近年的广州地铁二、八号线延长线及四号线北延段自动扶梯采购(包安装)等项目中技术得分均低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经查,目前尚未发现本项目有评标无效或者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否定本项目招标结果无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投诉人要求公布全部详细评标资料的诉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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