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法案例班教室李伟刑诉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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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网法案例班教室李伟刑诉讲义

刑诉历年主观题分析

 

   02年 分析不当 起诉书

   03年附带民事诉讼诉状改错

   04年问答式 审查起诉 补充侦查

   05年   法律文书 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

   07年 分析不当   讯问程序、庭审程序、检察机关的职权、裁定的适用情形、二审的审查原则

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

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

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

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

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

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2007年卷四3题)

   08年全国问答式 附带民事诉讼二审

   案情:

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08全国卷四第3题)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

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08年延考问答式辨认 庭审

   失分原因

   其一,做题速度过慢,根本没能做完所有试题,部分考生甚至还遗有2—3道题。

   其二,弄清清楚案例分析题题干中交待的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找不到分析案情的切入点,读完题目后,大脑即一片混乱。

   其三,看懂了题目,但不知如何下笔回答题目中所设的提问,深恐一写就错;好不容易下决心提笔作答,但一写就多,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得要领,费力又不讨好。

 

   其四,能够下笔作答各个问题,但很快发现自己的观点前后矛盾,分析题目的思路颇不统一。

于是超紧涂抹重写,一阵子忙乱下来,卷面上箭头满天飞,卷面效果一塌糊涂,十分难看,从而影响卷面分数。

   其五,对题目中所涉及的一个关键性法律问题拿不准,而这一关键性问题又决定着其他问题的作答,心中着急不已,而又束手无策。

把过多精力浪费在难题上,临到交卷的最后关头,只好匆忙间作出取舍,草草应付,自然难得高分。

   答题方法审题 析题 答题

   刑事诉讼的特殊属性方法

   阶段分析

   主体分析

   行为分析

   前提:

刑事诉讼的宏观与微观把握

 

案例1-5

   一、湖南省甲地警察赵某在火车站附近巡罗时,发现佘某有可疑迹象,遂上前查问,佘某闪烁其辞,赵某更是起疑,于是将佘某带到派出所,佘某起初一直保持沉默,经一再审讯,佘某终于供述自己本是湖北省乙地人,曾于十年前在湖北省丙地犯了奸杀张女一案,八年前在湖北省丁地犯了故意伤害案,现又在甲地犯了抢劫案。

公安机关意识到该案件比较重大,就告诉佘某可以委托律师,佘某委托了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黄某要求会见佘某,公安机关拖拖拉拉2天后才让其会见委托人。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公诉人徐某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防止佘某翻供,在黄某会见佘某时,一直派人在场,黄某向徐某提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徐某说,“知道了,这种事见多了,有什么大不了的”而不予理会。

在法庭上,佘某向法官展示了血衣,声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

而湖北丙地张女被奸杀一案,已有一聂姓犯人当年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今仍在监狱服刑,他也一直进行着申诉。

请问:

   1.佘某一直保持沉默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对佘某一案,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3.侦查机关的哪些行为有违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4.检察机关的哪些行为有违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5.法院如何对待赵某刑讯逼供的指控和翻供?

   6.监狱当局对聂某的申诉,应转向哪一机关处理?

   7.如果确认当年张某被奸杀为佘某所为,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现在聂某的判决和关押?

 

   二、严甲与周乙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睦,一日,因门口垃圾堆放又起争吵,继而相殴,因严甲体格较壮,周乙处于劣势,被按倒在地,恰周乙之弟周丙经过,看见哥哥被欺负,怒不可遏,遂前去帮手,周乙的抽身回家随手拿了个木棍,朝严甲身上乱抡,严甲遂伤。

经医院诊断,严甲肘骨骨折,面轻微伤。

严某遂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解。

严某不服,迳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周乙赔偿医疗费、所经营店铺停业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

法院先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遂由法官王丁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判决。

周乙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周乙量刑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改判重刑,经过调查讯问的审理之后,市院遂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县人民法院安排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对此案进行重新审判,在重新审判后,合议庭加重了周乙的刑罚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作了改动,并在判决书上写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

”现请问:

   1.严甲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何依据?

   2.假如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严甲接受了周乙的给付,其是否还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严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4.一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5.周乙的父母能否代为赔偿?

   6.严甲在本案审结后,能否以周丙为被告提起自诉?

为什么?

   7.严某在案件审结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法院应如何处理?

   8.二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9.一审法院的重新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10.如果判决生效后,周乙被收监,谁来处理他的申诉?

 

   三、2005年4月,山东洪都摩托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徐某与本单位副经理邓某、销售科长张某一起,将1300万余元贷款投入他们上海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贷款无法收回。

另外,邓某在担任轻骑摩托有限公司销售部副部长期间,从某公司收货款2000万元,并提走20辆摩托车。

后邓某将该公司欠轻骑公司的贷款冲减了3200万元,从而将这2000万元贷款非法占有。

   2006年9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某、邓某、张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邓某非法占有丰隆公司2000万元贷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犯罪。

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2007年7月1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洪都航空工业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00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邓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徐某、邓某、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死刑、一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一审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

   2.一审法院能否对起诉涉及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定?

   3.一审法院能否将检察院指控邓某的贪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

   4.本案的抗诉应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提出?

如何提出?

   5.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邓某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其余二被告人如何处理?

   6.检察院如果认为二审判决仍然有错误,如何处理?

哪些检察院有权处理?

   7.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判处邓某死刑并无不当,但援引法条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如果发现对邓某判处死刑并无不当,当对徐某的事实认定上有错误怎么办?

 

   四、被告人秦某,男,42岁。

2002年9月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在讯问中发现其于1999年10月涉嫌抢劫李某(美籍华人)。

A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秦某以盗窃罪、抢劫罪一并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A县法院院长与被告人秦某认识,院长王某主动提出应当回避,为防止审判不公和群众舆论,A县法院将案件移送到邻县B法院进行审理。

B县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于2002年11月21日宣判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一审宣判后,B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应判处秦某死刑,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汇报,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遂对本案向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抗诉。

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有关秦某抢劫罪的事实和法律进行了审查。

在此期间,被告人秦某于2003年2月5日在看守所服用安眠药导致死亡。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秦某已经死亡,继续审理已无必要,依法应中止审理,并做出判决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但依法判处的财产刑没收人民币8万元应予执行。

   问题1、李某系美籍华人,A县检察院是否应向A县法院提起公诉,为什么?

   2、A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B县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恰当,为什么?

   3、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程序是否恰当,为什么?

   4、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上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5、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何不恰当之处,为什么?

 

   五、王某,男,26岁;李某,男,24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7月4日被人民检察院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指派一名审判员与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为两被告指定了辩护律师。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同时传唤王某、李某当庭进行讯问。

合议庭在审理中发现有些证据有问题,遂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后发现被告人李某有立功表现,而人民检察院并没有移送有关的证据材料,于是责令李某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搜集有关证据。

经一审法院审理,于8月6日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量刑过轻,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8月24日判处王某死刑,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交付公安机关对王某执行死刑。

   问题1、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合议庭宣布休庭后,在庭外调查证据的手段有哪些?

   3、一审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4、一审人民法院对王某、李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5、本案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案例6-10

   六、王中东借给孙辰5000元,孙辰答应于2000年6月底还清。

但是直到2000年8月孙辰都没有还清欠款,于是王中东就登门索要。

孙辰矢口否认曾经借过王中东钱,并当场辱骂王中东。

王中东一时恼怒,随手拿起椅子将孙辰打倒,致孙辰头部钝器伤,创口达10余厘米,经治疗共花费2万余元,并且造成后遗症。

2000年12月孙辰委托其儿子孙小海(15岁)向某区公安局报案,该公安局以属于民间纠纷为理由拒绝立案 孙小海又向某区检察院要求予以解决。

该检察院向该公安局提出应当予以立案的通知。

该公安局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

该检察院遂根据孙小海提供的材料予以立案并进行了相应的侦查活动,而后移送到起诉部门予以起—诉,但是审查起诉的人员认为,该案件犯罪嫌疑人王中东平时没有前科,就作出不起诉决定。

 于是孙辰又委托孙小海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区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中东的刑事责任,并支付其医药费等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该法院予以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中东提起反诉要求孙辰偿还5000元欠款,于是法院接受了王中东的反诉请求。

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提出为双方进行调解,但是遭到孙辰的拒绝。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

判处被告人王中东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5年;责令被告人王中东给付自诉人孙辰医药费等费用2.5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对于王中东提起的反诉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问:

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有悖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处?

并简要说明理由。

 

   七、1999年8月,某市印染厂女工赵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

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嫌疑。

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0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被害人赵某的母亲李某。

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

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八、2002年5月初,某市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范某贪污本公司30万元财产,为防止其转移财产,检察机关随即冻结了范某的银行账户,经过初查,决定立案,检察院经立案侦查认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逮捕,即做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贪污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

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证人到庭作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范某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

合议庭便建议公诉人补充起诉,公诉人当即表示拒绝,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贪污罪和新发现的挪用公款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范某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考虑到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

合议庭根据此决定,做出了判决:

判处范某犯贪污罪5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宣判后,范某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为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未经审查就做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2003年3月,某市检察院又发现了范某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据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抗诉审查后,做出了再审决定书,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范某犯有挪用公款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期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决定了执行刑期。

   问题:

1.检察机关在本案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

并说明理由。

   2.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作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并说明理由。

   3.法院在二审时有哪些作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

并说明理由。

   4.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有何违反刑事诉讼规定的作法?

并说明理由。

 

   九、被告人郑某,1989年出生。

2005年5月7日晚与王某(男,25岁,无业)在一路口抢劫时,被巡逻的巡警抓获。

因二人属于现行犯,巡警立即将二人拘留并带回看守所进行讯问。

在看守所中,讯问人员将两人关在一间屋子内进行问话,首先讯问郑某的年龄、籍贯等,郑某作了如实回答,然后讯问王某,并将上述讯问过程记录在案,讯问结束后请二人签字。

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郑某,因为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争议,所以公安机关的申请未获批准。

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

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

该案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郑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

法庭经审理认为郑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郑某的父亲认为郑某不构成抢劫罪,认为本案应当构成抢夺罪,于是代为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郑某的父亲无权提起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法院将他们送交监狱执行,监狱为管理方便,将二人关押在一间牢房内。

   问题:

试分析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十、朱坤、林盛因涉嫌盗窃、诈骗罪被某检察院提起公诉。

某基层法院经公开审理后,数罪并罚判处朱坤有期徒刑12年,判处同案犯林盛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于1999年4月17日送达被告人。

次日朱坤因患急性阑尾炎住院。

5月15日朱坤在医院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收到上诉状后认为,已经超过上诉期间而不予受理,并将朱坤交付执行。

朱坤的好友陈近得知后,向某中级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判刑过重。

该中级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申诉有理,于是决定重新审理,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发现,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明显有误,于是裁定发回该基层法院重新审理。

该基层法院审理中,对朱坤、林盛一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原来的判决正确,作出了同样的判决。

朱坤在上诉期间内又重新提起上诉。

某中级法院在二审中就朱坤上诉的请求范围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改判刑期为8年,由于朱坤认罪态度好,决定交付本地看守所执行。

   问:

本案的诉讼程序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案例11-15

   十一、李成军涉嫌盗窃罪被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的询问笔录:

   侦查人员:

被告人李成军,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

   李成军:

不知道。

   侦查人员:

你要老实交代,顽抗是没有出路的。

   

   李成军:

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

   侦查人员:

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

   侦查人员:

你是不是偷了邻居黄成3万元?

   李成军:

没有,他诬陷我。

   侦查人员:

政府的政策历来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你若老实交代罪行,我们可以放你

   出去:

否则,你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问:

根据上述询问笔录,请指出哪些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十二、2003年4月5日,治安联防队员王某在公交车上看到某一青年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询问盘查,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姓名、地址。

王某于是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予以立案侦查。

4月7日,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该青年自报姓名为王五),认为其有多次的盗窃嫌疑,应当逮捕,遂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因其拒不提供真实姓名,身份不明,公安机关一直未移送审查起诉,后在王五律师的频频要求下才于4月12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7月2日,检察院认为王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该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拒不释放王五,并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议。

被不起诉人王五也不服,认为自己并未犯罪,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问题:

本案中有哪些做法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十三、王某(男,16岁),强奸妇女李某致死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1年6月3日移送到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月10日,检察人员张某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告知犯罪嫌疑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王某便委托其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及其同事郑某为其辩护。

案件移送到区人民法院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审理期间,郑某无理取闹,向公诉人提出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回答。

当公诉人不予回答时,郑某便跑到公诉人面前大喊大叫,对审判长的警告置若罔闻,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审判长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当即决定对郑某罚款2000元。

8月3日,法庭宣布:

王某强奸妇女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在法定期限内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同时,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强奸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属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量刑畸轻,遂改判王某有期徒刑7年。

   问题1、检察人员张某告知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程序有无不当?

为什么?

   2、王某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及其同事郑某能否担任王某的辩护人,为什么?

   3、本案的处理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

请说明理由。

   4、本案中,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5、二审法院改判王某有期徒刑7年的做法有无不当之处,为什么?

   

   十四、赵某于2002年5月因抢夺罪一审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判决宣告后,赵某没有上诉,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

年底全院检查工作时,院长发现该案认定事实有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为一起抢劫案件,于2003年1月决定提起再审,并指令原审判该案的合议庭重新审理。

甲县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3年9月判决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规定“本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

   问:

本案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哪些错误?

说明理由。

 

   十五、案情:

沈某和邻居高某向来不合。

某日深夜,因高某家的狗叫声太大影响其休息,沈某到高某家进行协商。

由于两人平日积怨已深,沈某一怒之下举起手边的盆栽,用力砸向高某头部,高某血流不止,晕倒在地。

沈某见高某家无人,匆忙将盆栽的碎片收拾干净后逃走。

第二日,高某的妻子赵某回家后发现高某已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即赶到现场。

侦查人员为尽快破案,利用午饭时间在沈某家附近的一家快餐店询问了证人邓某,邓某称案发日曾听到楼下的高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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