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工作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156258 上传时间:2023-01-2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82.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群众工作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群众工作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群众工作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群众工作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群众工作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群众工作实施细则.docx

《群众工作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群众工作实施细则.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群众工作实施细则.docx

群众工作实施细则

 

威党办发〔2011〕192号

中共威宁自治县委办公室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群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工作部门:

《威宁自治县群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8月9日

主题词:

群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中共威宁自治县委办公室2011年8月9日印发

共印10份

威宁自治县群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解决并上报群众反映的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民主科学决策,根据《威宁自治县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群众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各部门进行咨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需要依法按政策办理,以及把群众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民主科学决策,加强改进工作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 开展群众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关注民生、改善民生;

  

(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

  (三)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注重思想教育疏导和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引导,使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

  (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信访局,与县委信访局合署办公。

  第五条 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县群众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群众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督促检查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群众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督促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及时、准确采集上报群众工作情况,按时上报群众反映事项办理报告;

  (三)对收集上报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流、转办、督办、通报和统计分析;

  (四)受理、交办、转送群众反映提出的信访事项;

  (五)承办上级党委、政府交办处理的群众反映事项;

  (六)协调处理群众反映的特殊疑难及重要信访事项;

  (七)督促检查群众反映事项的处理,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委、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对不作为、乱作为而侵害群众利益及未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要求办理群众反映问题的行为,导致群众重访、缠访、闹访、越级访及非正常上访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意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责任追究;

  (九)承办地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群众工作事项。

  第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工作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群众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建立群众工作长效机制。

第三章 信息采集报送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办理情况、息诉息访情况、稳控情况报县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属咨询类或当场已解决的问题,可不于当日报送,但应每周综合汇总后报送一次。

  第八条 县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经分管领导签批后进行登记、录入。

  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按下列规定报送群众工作信息。

  

(一)按要求填写《群众工作信息报送单》(附件),反映的内容要明确具体、表述准确,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如有反映问题原件的,要附原件或复印件。

  

(二)反映事项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在报送的同时要积极办理,并向群众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三)反映事项涉及本单位职责,而又难以独立办理,需要其他部门或单位配合办理的,应提出主办人协办、建议,报县委群众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转办和承办

  第十条 县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或诉求,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流转办。

  

(一)对情况简单、问题单一的,按职责分工直接转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答复;

  

(二)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上报县委、政府分管领导,根据县委、政府分管领导的批示意见分流转办、交办;

  (三)对重大突出问题或突发事件,及时上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根据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意见分流转办、交办。

  (四)对公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侵害群众利益,涉嫌违法违纪的,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分流转办、交办。

  第十一条 对分流转办、交办的群众反映事项,承办单位(部门)要高度负责,实事求是,加强领导,严肃纪律,依法按政策及时从速办理。

承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承办工作负总责,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并提出办理要求。

  第十二条 对群众反映的事项,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查清事实,解决问题,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争取群众满意。

原则上一般问题应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问题重大的应在30日内办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按规定格式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容主要包括问题事实、办理过程、处理情况、群众意见等。

  第十四条 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应认真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重新处理。

  

(一)事实不清,责任认定未明确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有误的;

  (三)未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

  (四)内容混乱,语言模糊,文字不通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五)无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无反映问题群众意见的;

  (六)其他应退回重新办理的。

  第十五条 县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群众反映问题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督办

  第十六条 县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督查督办,对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办理不到位且又不及时说明原因的实行跟踪督办。

  第十七条 县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下列群众反映事项实行重点督办。

  

(一)到地区、赴省集体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反映的;

  

(二)中央、省、地交办、督办的;

  (三)县委、政府领导批示转办、交办、督办的;

  (四)情况紧急,不马上办理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涉及人员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久拖未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七)其他事关全局、关系重大、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八条 督办采取电话督办、信函督办、会议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督办情况和督办结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限期整改,纳入群众工作动态跟踪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在群众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离岗培训、免职调离、责令辞职、辞退及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离岗培训、免职调离、责令辞职、辞退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导致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引发群众到地区、赴省集体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

  (五)恶意阻止,打击报复信访群众或因失职渎职,泄露工作秘密等行为,致使信访群众受到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关于群众工作的指示、要求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经督办两次,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办理的;

  (八)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相互推诿、敷衍塞责,延误办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九)报送的办理结果与实际办理结果不一致,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群众的;

  (十)对因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公务人员,应追究其责任而未追究的。

  (十一)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群众反映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相关单位写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群众反映问题应报而未报,造成不良后果或导致县委群众工作被追究责任的;

  

(二)对群众反映问题办理不及时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或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办理结果,而又未报送延期报告的;

  (四)承办单位报送的结果被县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连续两次退回重新办理的;

  (五)其他应当责令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必须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县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须给予诫勉谈话、离岗培训、免职调离、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和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县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请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一年内被通报两次(不含两次)以上的,对其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该乡镇、部门(单位)当年群众工作评先选优资格。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六条 县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将群众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动态跟踪考核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文明单位、先进集体评定和干部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依据地委、行署群众工作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群众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群众反映问题报送单

报送单位(公章):

报送时间:

年月日

反映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族别

文化程度

出生日年月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群众反映问题的主要内容

承办单位

责任人

包案领导

承诺办结期限

年月日

初步办理情况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最后办理结果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反映问题群众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注:

1、“最后办理结果”,“群众意见”栏由承办单位办理答复反映群众,经反映群众签名(盖章)后附办结报告一并补报。

2、统一用A4纸并附word格式电子版报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