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docx
《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docx(8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
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年份
题型
考点
2007
单项
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多项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重大事件
判断
发行新股的条件
简答
一致行动人;股票上市条件;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综合
内幕信息
2008
单项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益披露;上市公司收购后的事项
多项
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封闭式基金上市的条件;内幕信息的界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判断
证券交易一般规定;违反证券法责任的承担
2009
单项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多项
封闭式基金上市的规定;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
判断
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
综合
对短线交易的限制
2010
单项
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保荐机构资格条件;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操纵市场行为
多项
证券服务机构的禁止行为;一致行动人
判断
股票终止交易
综合
内幕交易行为;配股的条件
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题
1
1
3
3
2
2
4
4
多项题
2
4
4
8
2
4
2
4
判断题
1
1
2
2
1
1
1
1
简答题
1
5
综合题
0.2
2
0.2
2
0.3
3
合计
5.2
13
9
13
5.2
9
7.3
12
【大纲基本要求】
(一)掌握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有关内容
(二)熟悉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机构
(三)了解证券的种类、证券法的法律渊源和适用对象
(四)了解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是难度比较大的一章,大量繁杂的条件都是一些硬性规定,没有什么规律,难以记忆,还有一些难以理解。
例如,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暂停条件、终止条件等等,各种条件又包括首发、增发、股票、债券、基金等,还有大量的百分比。
本章有时与公司法结合出现跨章节综合题,学习时应多加关注。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与证券市场
(一)证券的概念及特征
1.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一种书面凭证。
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
资本证券(股票、债券、证券衍生品种等)、货币证券(汇票、本票、支票等)、商品证券(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2.《证券法》规范的证券仅限于资本证券的范畴,具体包括:
(1)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2)上市交易的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3)发行、交易的证券衍生品种。
(例如权证)
3.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1)公司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股票持有人与公司之间形成股权关系。
(2)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债一样。
股票则无到期之说。
股票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归公司支配。
公司一旦破产,还要看公司剩余资产清盘状况,那时甚至连本金都会蚀尽。
(3)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较低,股票不仅是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可以暴涨暴跌,安全性低,风险大,但却又能获得很高的预期收入。
(二)证券的种类
股票
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人民币普通股(A股),是指由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地区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外投资者发行、募集外币资金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3)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在境外上市的股票。
债券
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交易方式有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是指基金投资人持有基金单位的权利凭证。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方式进行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1)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持证人的无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
其本身不是权利证明书,持有人不具备股东资格。
期货
是一种跨越时间的交易方式。
(1)商品期货。
(2)金融期货。
(三)证券市场的结构和要素
1.证券市场的结构
(1)证券市场的纵向结构,包括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
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向投资者出售证券所形成的市场;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已发行的证券通过买卖、转让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场所。
(2)证券市场的横向结构指依据有价证券的品种而形成的结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投资基金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等。
2.证券市场的要素
证券市场的要素,包括证券市场参与者、证券市场交易工具和证券交易场所等。
除了上交所与深交所,我国还有如下市场:
(1)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系统和全国证券自动报价系统;
(2)柜台交易市场;(3)第三市场;(4)第四市场。
二、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证券法,专指《证券法》。
广义的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中以及证券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证券法的法律渊源
1.法律,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2.行政法规,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
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
(三)证券法适用的对象
1.《证券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
3.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具体办法,如《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4.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此类公司在境外上市视情况不同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事后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证券法》规定: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其中,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交易制度的核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
(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证券法》规定: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则
(六)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证券法》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
四、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
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
(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1)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上交所、深交所)
(2)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划分,证券交易所可以分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两类。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公司形式出现的营利性法人。
根据《证券法》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我国实行会员制,上交所、深交所在章程中规定其为“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3)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4)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2)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3.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的重大问题。
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7)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相关考点】《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