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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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制度汇编

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制度汇编

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制度汇编

序言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而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切实履行行政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鉴于此,我们在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结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原来的制度依法进行修改、整理、完善、创新,重新编制了《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制度汇编》,新的制度汇编包括红山区司法局基本职能、日常工作管理、公文处理、政务公开、奖惩制度等33项制度。

新的制度汇编已经由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二OO六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实施。

我局原有的《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制度汇编》同时废止。

《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制度汇编》的印发,标志着我局的管理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本制度汇编一方面便于全体干警学习掌握,以便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另一方面,便于接受各方面监督,更好的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司法行政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服务,为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基本职能和日常工作制度

红山区司法局基本职能

内部职责分工

首问责任制度

即来即办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

司法行政管理

会议制度

公文处理制度

印信管理制度

督查工作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保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办公用品及设施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工作通报制度

电脑及信息网站管理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

机关节约制度

红山区司法局公开承诺制度

执法责任制度

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过错、错案追究制度

行政损害赔偿制度

红山区司法局执法执纪检查制度

信访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红山区司法局督查督办工作责任制规定

红山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公示评议制度

红山区司法局外宣信息、文章奖励制度

党风廉政及队伍建设

学习制度

考勤考绩制度

诫勉与岗位轮换交流制度

红山区司法局司法行政干警守则

红山区司法局关于工作时间以外八条“不准”纪律规定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共红山区司法局支部委员会职责

中共红山区司法局支部委员会工作制度

红山区司法局基本职能

一、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管理、监督全区律师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三、指导和管理全区人民调解工作、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四、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建设、司法行政案件的复议和应诉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全区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六、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

八、领导所属司法所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九、指导和管理全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十、负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内部职责分工

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司法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局长外出或因其它事宜,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全局工作。

二、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负责局长委托的其他方面的工作。

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局长报告,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局长、副局长要经常听取股室所的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全局工作运行情况和动态并给予正确指导。

四、各股室所实行股长、主任、所长负责制。

各股室所要按工作职责,定期提出工作计划和建议,及时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汇报工作情况,各股室所在局长、分管副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局机关各股室对各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向局里提出工作建议。

五、局长、副局长之间、各股室之间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分工负责制,注意调动、发挥股室和个人的积极性,又要讲究团结协作互助配合,发挥整体合力作用。

六、树立雷厉风行的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倡导和鼓励工作创新,弘扬正气,抵制歪风,树立司法行政机关勤政为民、廉洁高效的新形象。

七、区纪委派驻我局纪检组按工作职责权限开展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参照局各股室工作方式开展工作。

首问责任制度

为了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方便人民群众,提高工作效率,纠正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风气,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首问责任制,是指在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外来人员到本局办事、反映情况、要求解决处理问题时,第一个负责接待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进行接待处理;如果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第一个负责接待的人员应把外来人员带到局机关有管辖权限的股室,等完全接洽后才能离开的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本制度第一条所称的局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局机关所有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克服狭隘的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思想。

第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对待外来人员必须一视同仁、热情接待、秉公处理。

不允许搞亲疏有别,首问责任人不允许对外来人员推诿扯皮和冷硬横顶。

第五条:

对于外来人员来我局寻衅滋事、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要报门卫值班室或公安部门。

第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同时,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反盗窃责任意识。

第七条:

对于在首问责任制工作中自觉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应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于在首问责任制工作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的;或损害本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

第九条:

区纪委派驻我局纪检组依法对本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局政工股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二OO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即来即办制度

为了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树立廉洁、高效、务实、创新的机关形象,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解答来访群众提出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并进行登记。

二、对本股室解决不了的问题,立即向分管领导请示,进行登记,并向当事人及时反馈意见。

三、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告知当事人向有管理权的机关反映。

四、办事人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解决问题的进展情况,除立即解决的之外,答复时间不超过4小时。

五、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期限范围内处理的事情,当事人和有关组织所提供的材料要真实完整齐全,办事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对于当事人和有关组织提出的当场能办的事情,应当当场办理完毕,方便当事人。

七、对于在推行即来即办制度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股室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对于当事人和有关组织来办事时故意设置障碍,推诿扯皮的;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语气粗暴,态度蛮横的;或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或吃、拿、卡、要并欺压和侮辱当事人和来访群众的;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分别按情节和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或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是中共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九、区纪委派驻我局纪检组对本制度实施管理和监督。

十、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局政工股负责实施。

十一、本制度自二ОО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了保障《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推进依法行政,牢固地树立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方便人民群众,减轻行政相对人的办事负担,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我局相应的内设机构在办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对于行政相对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且就受理事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政办事制度。

前款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事项,能当场一次性告知完整全面的,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的,需要当场履行相应手续并报本局领导同意。

第二条:

局机关应当将本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本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应当做出一次性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

在承办行政许可事项中,本局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资料和材料。

第五条:

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坚持其主张的,本局应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相对人坚持申请的,本局应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本局应当实行即来即办责任制;情况复杂的经本局

(六)局务会议一般不讨论具体日常工作事项。

局务会议由政工股负责承办。

二、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与议定事项有关股室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不具有决策性质。

(二)会议主要内容:

1、听取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2、汇报一段时间的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开展的具体设想;3、研究落实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交办的具体工作;4、研究需要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并提出初步意见;5、其他应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需要在局务会议决定前必须经办落实的紧急事项可以当即决定。

由局长、副局长、有关股室负责实施。

三、局长碰头会议

(一)局长碰头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根据全局工作开展的需要而定期召开的工作交流沟通会议,根据需要政工股负责人可以负责记录。

局长碰头会不具备决策性质。

(二)主要内容:

1、局长、副局长交流思想、工作体会、意见、批评、建议。

2、对工作分工和工作协调配合上的意见看法。

3、对个人问题向与会人员进行通报沟通。

4、提出向局务会议提交的议题。

5、其他应讨论交流的问题。

(三)局长碰头会议一般应一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一年之中不得少于十次。

(四)局长碰头会议主要目的是交流情况,发表意见,沟通思想,形成共识,增强班子的凝集力。

公文处理制度

一、发文

(一)拟稿:

各业务股室业务范围的文件由各股室负责拟稿,其它以区司法局名义印发的文件由政工股负责拟稿。

拟稿要做到真实、准确、规范,然后送交核稿。

(二)核稿:

各业务股室所拟稿件由本股室负责人核稿,核稿人要对文稿的内容、文字、格式进行全面审核和修改。

经审核无误后由核稿人签注意见,最后交由局长或分管局长复核签发。

(三)签发:

以本局名义发出的文件,一般应由局长签发,必要时或经局长同意,也可由副局长签发。

(四)编号登记:

文稿经签发后,统一由政工股进行发文登记、编号。

(五)核对:

文稿打完后,一般由拟稿人负责核对,由他人负责核对时,如发现错误或疑问应通知拟稿人或核稿人进行改动。

(六)印刷与装订:

印刷装订工作原则上由文稿起草人员负责,如需其它股室协作,有关股室应予配合。

(七)用印:

用印前,政工股应检查打印后的文件与领导签发的文件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地方,应拒绝用印,待查清楚后处理。

文件不规范、不整洁、不美观和有误的发文,应当拒绝用印。

(八)归档封发:

盖章后,政工股将原稿和足够的文件及时归档留存,其余文件属业务股室呈办的,由各股室封发,全局性文件由政工股封发。

二、收文

(一)文件签收:

来文一律由政工股签收,收文后要认真汇总核查,注明收文日期。

(二)拆封和登记:

政工股负责文件拆封和登记工作,来文标明司法局查收的可以拆封,注明具体人收的不得拆封。

拆封后要认真清点文件,与清单核对无误后方可登记,并附上《文件指示传阅单》,填写有关栏目后送领导阅批,阅批和登记的时间最迟不超过两天,以免延误工作。

(三)批办:

领导按分工职责进行批办,分管副局长及各股室负责人按局长批办的意见负责办理,批办事项应有时限要求,当日批办一般应在当日转交承办者,承办者办理完毕后应签字并注明办结日期。

(四)阅文:

根据领导指示由政工股进行文件分发并组织传阅,阅文要讲究时效,以免积压误事,阅后要签字和标注日期,从收文批示到阅文归档一般不超过一周,特殊情况除外。

(五)立卷归档:

已阅办完毕的文件登记后,要定期收回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印信管理制度

一、司法局党支部、司法局行政印章、法律援助中心业务公章由专人保管,做到保密、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二、坚持“三不盖、一不准”的原则,即没有领导签字或口头交代的不盖章,没有详细登记的不盖章,对空白介绍信不盖章,非经局长批准不准携带公章外出。

三、建立印信使用登记薄制度,使用印信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详细记载,便于日后查询。

四、加盖党支部印章,须有书记签字。

加盖行政印章,须有局长或副局长签字。

五、保管使用印章的人员要坚持原则,按制度办事,确保印信管理不出任何差错。

督查工作制度

为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和重要决策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司法行政重点工作,积极有效地抓好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及各项工作部署、决策的落实。

二、督查范围

(一)市司法局和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司法局领导、区委、区政府领导,区委办、区政府办以及其他领导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的落实情况;

(三)市司法局和区委、区政府等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中,需要落实和反馈办理结果、意见、建议的情况;

(四)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和局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五)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及需要对代表、委员提出办理意见的情况;

(六)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督查机构和职责

(一)局政工股是承担督查工作的综合股室,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与其它业务股室分工协作开展工作。

(二)督查机构的职责: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活动;通报有关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根据领导的意见处理有关问题;对有关工作提出评议意见等。

(三)其他各股室应密切配合督查机构,做好督查工作。

实行谁办事谁督查,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讲求效率。

(四)根据督查事项,局政工股及时提出督查建议、督查重点和方式方法。

对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事项,需要落实和反馈办理结果、意见和建议的,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并下发《督查通知单》。

凡已注明落实和反馈日期的,要督促按期完成;没有明确时限的,也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

(五)督查事项要明确主办单位,疏通相互协作关系,防止推诿或扯皮现象发生。

(六)加强日常催办。

凡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通过催办通知单、电话催办、实地催办等形式进行催办。

催办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比较重要的催办件,在报给交办领导的同时,要抄送其他有关领导。

呈送局领导阅批的紧急重要文件,督查承办人要讲明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避免延误。

(七)深入了解情况。

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重要决定下达后,必要时政工股应派人到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并把全面了解和重点掌握结合起来,调查了解的情况,要及时向局务会议报告。

四、督查程序

(一)立项。

局政工股首先对督查事项进行登记、立项,草拟督办意见(提出需要督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明确责任单位、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并及时呈有关领导批示。

(二)交办。

通过下发《督查通知单》的方式及时交承办部门及有关人员办理,使任务量化、时限具体、责任明确。

承办单位和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单后,要积极运作,按时完成任务,并如实填写《督查通知单》中的办理结果一栏。

(三)催办。

局政工股要定期、不定期地了解督查件的运行、办理、进展情况,对承办不认真、不得力的要催办,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督促其认真、按时完成。

(四)审核办理报告。

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按是否符合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

(五)反馈。

局政工股以《督查专报》的形式,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单项或综合地通报有关领导和各部门。

重要或紧急事项,随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汇报。

(六)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要将《督查通知单》及督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退回局政工股归档。

五、督查工作要求

(一)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督查时限和质量要求,务求实效,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二)各部门要在本月月底将其下月重点工作形成书面文字材料上报局政工股,由局政工股统一安排我局月工作安排,并按期完成督查,各部门要在月底前就工作落实情况向局务会议作出专题报告。

(三)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有关领导对上级下达的督查事项要认真研究部署,并对督查结果负责。

(四)严格督查工作奖惩。

对督查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以《督查专报》的形式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逾期不报或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过调查核实后,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督查专报》上给予通报批评。

(五)督查工作人员要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廉洁奉公,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不宜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要做到保守秘密。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管理使用好各项经费,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及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局各项费用的开支使用,应按经费用途严格掌握,由局办公室负责审核。

凡需报销的一切费用单据,按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办公室审核后由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不符合审批权限和程序或未经批准的一切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报销单据要程序正当、手续完备,由经手人写明用途并签字,对违反上述规定或违反其它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单据,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接受并向局长报告。

三、公事外出和车宿费及其他培训费用等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按规定权限及程序审批并由局财务人员严格把关。

但乘坐本局车辆外出的一律不再报销车票开支费用。

四、对于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应按规定报销,对于相互顶替、重复报销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出,按规定严肃处理。

五、从本局调出的人员占用公款的,要如数归还,并按规定交回全部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用品。

一切手续交清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局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其他职工退休、离休或调出,一律经过局内部审计或区有关部门的审计。

六、因特殊原因需要到外部打字、印刷、复印、扩印照片等,事先要经办公室、分管局长、局长审批,按要求办理,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七、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购买。

私自购买的一律不予报销,办公室根据需要定期发放或由有关人员按规定个别领取,物品保管人员要及时登记入册,并由领取人签字,做到帐物相符。

八、机关办公用纸要根据工作需要实行登记审批制度。

                         

九、严禁办公设备、设施外借,如出现外借,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要责令及时归还。

如有丢失或损坏,由责任人员负责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一、档案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搜集整理,其中文件由政工股登记,各股室负责上缴,档案整理装订要由办公室按年度装订成册,做法要规范健全。

二、档案收藏、管理、借阅由办公室负责,档案要做到完整无损、归类合理、保证查阅。

三、对国家和上级的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使用、摘抄、复印、保存、销毁要按《保密法》、《红山区保密规则》的规定严格执行。

四、严守秘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复制的不记录、不复制。

五、要认真做好印签及文件档案管理,对非正常工作用章或发文发言,要经局长批准。

六、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泄密者,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局用车行为,达到依法管理、严格控制、防止事故、有效使用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局大、小车辆在局里统一管理下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调度使用。

二、局长对用车管理负总责,办公室、司机在局长领导下负责车辆的保养、维护、调度、控制、使用。

三、局领导工作用车要事先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用车。

各股室及其他个人用车,如属市区内,由分管副局长安排,市区以外用车由办公室主任报请局长审批。

四、严禁司机私自用车,如发现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5—50元罚款。

如出现交通事故,一律向司机本人追偿,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保持车辆清洁、性能完好。

防止发生各种事故隐患。

六、确需保养、维修的,由办公室主任提请局长批准。

七、因公外出如遇车辆需要维修,司机可酌情处理但票据、实物必须属实,回单位报请局长处理。

八、车辆物品等需要更换,由司机建议并由办公室主任提请局长审批。

九、司机要忠于职守、熟悉交通法律规定、坚守岗位,保证正常工作用车。

十、严禁车辆外借,确需外借一律由局长决定。

十一、按时参加车辆年检,确保车辆正常维修资金到位。

十二、办公室、司机本人对非经批准而用车的股室和个人,有权拒绝并向局长报告。

十三、严格警灯、警笛的使用管理,杜绝特权思想。

十四、司机要勤于学习掌握车辆技术知识和交通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杜绝超人搭乘,自觉接受全局干警的工作监督。

十五、对违反交通法规而被罚款或造成交通肇事负有事故责任的情形一律由司机本人负担或向本人追偿。

十六、办公室对车辆用油、物品、车辆使用情况要严格管理和防范,并向局里及时汇报。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司法局机关工作环境整洁优美,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各办公室要认真负责本室卫生清洁工作,经常保持清洁优美的工作环境。

二、每个办公室设施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整洁,地面干净,玻璃窗台无灰尘,茶具整洁。

三、局办公室要采取定期和随机抽查方法,督促各办公室保持卫生清洁经常化。

四、节假日或特殊情况的卫生大清扫,要根据区政府办公室要求按时完成。

五、各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要对照上述要求执行。

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一、机关的一切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管理,并定期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二、凡发给每个工作人员使用的办公用品,由使用人保管。

不得私自外借、转移,更不准据为已有。

如有丢失、故意损坏等情况,视其情节由个人赔偿损失或承担部分损失责任。

据为已有的物品一律追回,并给予批评教育。

三、办公室用品由各股室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办公室领取,并在登记册上签名注明份数。

四、严禁擅自外借办公设备,如有发生,要批评教育,并责令追回。

造成丢失、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

五、各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要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司法行政工作通报制度

为了促进工作,提高效率,传达情况,督促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包括完成工作情况通报、重大情况问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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