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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立案登记制的完善

修改建议:

 

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

 

浅析立案登记制的完善

 

XX璐

学号19

工作单位音豪传媒

所在分校中宁电大

指导教师磊

 

播送电视大学制

2017年11月

 

写作提纲

1.实施立案登记制的历史与背景

2.“立案难〞问题日益突出

2.1保障当事人诉权

2.2健全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2.3民事起诉状要求过高

2.4国民的滥诉行为增多

3.原因分析

 

容摘要

立案登记制,作为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案件能否进入法院的第一关,是公民诉求能否得到实现的关键,切实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关系到公民诉权的保证,关系到我国司法体制设立的合理程度。

2015年5月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度。

现如今此种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当代的要求,极大限制了当事人行使权力,致使当事人一些符合形式要求的诉讼请求也无法进入法院,因此社会上出现了“立案难〞的问题。

所以在这次我国的司法改革中,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是其重要的组成局部。

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的诉讼制度比拟后,得出立案登记制在我国实行的困难,进展了深刻的剖析,因此提出了对于立案登记制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立案难、立案登记制

 

我国立案登记制确实立

一、实施立案登记制的历史与背景

2015年5月,由最高法院公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的两个文件开场正式施行。

这顺应了十八届四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的要求:

改革法院受理案件的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在立案别离的我国司法界中,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可以说是一次重大的变革。

在此之前,我国的立案与审判是别离的,立案制度采用的是立案审查制。

这些制度的采用与联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影响不无关系。

联实行的是立审别离的制度,审判员对于立案采取的是实质审查。

我国虽然还没有制定民事诉讼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10月起草并印发了一项重要文件,即?

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总结?

这份文件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民事案件所应当采用的程序性规定,第一次涉及了立案审查制度。

二、“立案难〞问题日益突出

1991年,我国制定并公布了第一部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

该法对于起诉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等均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而1997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

那么明确了立审别离的民事诉讼运行机制以及实行立案审查制,这无疑是符合当时“重行政、轻人权〞的时代背景的。

实行立案审查制,有利于法院对案件进展甄别、控制,与法院更多地将诉讼法看作规自身的行为准那么,无视对起诉者全力保障的思想观点有着密切的关系。

随着时代的开展,立案审查制下产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立案难〞的呼声在社会上此起彼伏,甚至有曝出法院“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年底不立〞等情况,这对于我国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损害,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此外,“立案难〞的问题还表现在不承受起诉材料、不出具收据、不答复当事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拖延立案甚至不立案等方面。

影响立案的因素有很多,立案过程中防止不了对政治因素的考量。

法院承载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因此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社会、政治等因素的掣肘,审查并不那么“纯粹〞。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改革立案审查制的呼声逐渐响起。

此外,随着人权保障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保障人权开场成为时代的主流。

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的总那么中也出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句话。

对此,立案制度的改革正可谓顺水推舟,顺应了时代开展的潮流,也符合中央的政治决策和司法改革要求。

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人民法院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故而,行政诉讼法对此率先做出了举动。

2011年11月,新的行政诉讼法开场实行。

2015年4月1日,经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审议通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标志着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全面展开实施。

<一>保障当事人诉权

诉权可以说是当事人具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诉权的直接表现就是起诉权,实质上就是要求法院对纠纷进展审判。

诉权具有启动审判程序、保障公民实体权益、解决民事纠纷的功能,能够使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最终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诉权与审判权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诉权是审判权产生的前提,只有当事人存在诉权,国家才有设立法院的必要,审判权才有存在的根基;诉权有赖于审判权的行使,诉权需要通过法院审判之后才能得以实现。

诉权是一种自然权利,也是一种根本人权。

作为一个人所能享有的根本权利,诉权也具有人权的三种形态,也是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根据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国家权力来源于人们局部权力的让渡。

由此可见,“国家权力、国家义务和公利的关系应当是:

国家将权力转化为国家义务,通过国家义务的履行〔提供效劳〕满足权利的需要〞。

这就是诉讼权利是自然权利的雏形。

自然法学说是诉权开展的理论支撑,促成了诉权从一般权利向人权转化的进程,保障当事人诉权对于国家、个人均有裨益。

立案从某种层面上来说就是判断一个诉能否进入法院审理阶段的重要程序。

在我国立审别离的模式下,立案是守把案件进入法院的“门槛〞,关系到当事人的诉权能否实现。

实行立案审查制,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无视了当事人的诉权。

法院习惯于从权力的视角出发去认识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将立案作为辅助国家管控的一种手段。

因此,法院在起诉受理阶段就对案件进展审查,是为了防止某些社会性、政治性的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因为一旦这些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就必须对其作出相应的判决。

而无论结果如何,法院都将承受巨大的压力,这对于我国力量相对弱小的司法机关来讲,无疑是难以承受的。

在立案审查制下,不能排除局部本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被法院拒之门外。

因此,实施立案登记制确实有利于局部“立案难〞案件的解决。

<二>健全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在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上,诉讼是程序复杂、时间长本钱高的一种方式,是人们心中位列最后的解决纠纷选择方式。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诉讼又是人们期待解决纠纷的最后一种方式。

大多数人都是在自身无法解决纠纷、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选择诉讼的方式。

因此,诉讼所肩负的解决纠纷的责任是十分重大的,一个个案件能否进入法院的审判阶段,就直接关系到一个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司法的作用在于维护公民的权益,在于调节社会关系,在于防止社会冲突的发生。

立案审查制下,法院对于案件的实体审查难免带有主观随意性,这就会使得一些当事人难以获得司法救济,自身利益无法得到解决,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得法院必须以更加积、主动的形态来面对诉讼,有助于健全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场所,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纠纷法院都能解决。

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立案登记制确实从客观上方便了局部案件进入法院,但改革立案审查制从本意上来说并不是鼓励所有的案件都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根据多元化的主体,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开展,应对多元化的利益冲突。

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可以到达将案件分流的目的,缓解案件数量增加带给法院的巨大压力,同时可以方便当事人,用更加合理的方式切实保护他们的权益。

<三>民事起诉状要求过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对于民事起诉状的格式要求进展了明确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和住所〞。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信息进展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第209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缺乏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最高法?

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对立案登记制度下民事起诉状的格式要求进展了明确规定,其第4条规定“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和住所〞。

比拟民事诉讼法与最高法?

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民事起诉状的格式要求可以发现,二者根本一样,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后者将前者第四点“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和住所〞拆分为两点来规定,因此,在立案登记制度下,法院仍然要求当事人的起诉需提供证据、证据来源或证人。

而证据、证据来源或证人明显属于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开庭审理中需要实体审查的容,立案登记制度下法院立案要求提交这些材料与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的根本价值取向相冲突,应该废除立案时要求提交证据、证据来源或证人的起诉要求。

<四>国民的滥诉行为增多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对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但是也会因为过于注重人权的司法保障而导致国民滥诉行为增多,但我们绝不能因此否认立案登记制度的积极意义。

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中出现的滥用诉权的行为比拟多,例如存在重大债务的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会滥用起诉权,进展虚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转移财产、躲避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义务;有的夫妻一方趁另一方外出打工期间提起离婚诉讼或宣告失踪诉讼,以到达与他人结婚或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还有的夫妻双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侵占案外人的合法财产。

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的国民滥诉行为不仅会使无辜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陷入官司的漩涡,使其名誉、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不应有的伤害,而且还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实属应谴责、规制之行为。

原因分析:

1、司法政策性过强

立案登记制度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出现改革路径不正确、登记立案标准混乱等问题的首要原因就在于司法政策性过强。

首先,司法政策性过强导致我国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路径不正确。

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路径走的是“先改革,后修法〞的路径,在我国民事程序根本法——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是立案审查制度的前提下,“登记立案〞首先出现在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由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立案登记制度。

我国没有走“先修法,后改革〞的路径,而实行“先改革,后修法〞的路径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政治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性的考量,但从司法体制角度分析,应为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性过强的原因,司法权超越立法权而直接越位进展了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

司法政策性过强导致我国容易出现最高法确立的司法政策超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情形,容易导致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相符的情形。

其次,司法政策性过强导致我国立案登记制度标准混乱。

最高法、各地法院热衷于出具各种相关法律解释、会议纪要、部指导文件作为立案依据,而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束之高阁。

根据法秩序原理,位阶较低的法律、法规应当服从位阶较高的法律,从而保障法秩序的稳定性。

而最高法关于“立案登记〞的相关规定与解释都违背了法秩序的原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法院所有的民事立案、审判行为都应在其框架进展,而不能超出、违背其规定。

最高法司法解释在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是立案审查制度的前提下出现了“登记立案〞的规定;最高法?

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的最后一条还规定“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意思就是说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与其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为立案审查制,按照最高法此规定,人民法院应依照?

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对当事人的起诉进展登记立案,而不是按照民事诉讼法。

最高法的这种行为明显属于司法造法的行为,有违我国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

2、社会法治建立相对滞后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在司法实践运行过程中出现立案标准混乱、案多人少矛盾等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法治建立还比拟滞后,既没有具备施行立案登记制度必备的司法权威理论、法秩序原理等相关法律原理,也没有相关的能协调配合的制度。

首先,司法权威、法秩序原理等相关法律原理的缺乏导致最高法、各地法院热衷于出具各种相关法律解释、会议纪要、部指导文件作为立案依据,而这些各式各样的地方性立案规定往往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根本精神。

其次,审前程序、诉讼效劳中心建立与立案登记制度协调配合不够。

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08年就已经根本形成,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基

本部门法之一,从1982年试行,并经过了1992年、2007年、2012年修正,可以说已经比拟完备了,但是“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我国社会法治建立的先进性,总体来说我国社会法制建立还比拟滞后。

我国民事领域虽然已经建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审前程序等相关机制,但是这些制度是在立案审查制度下确立的,并不能与立案登记制度完美地衔接配合,而且滥用诉权的法律责任、诉讼效劳中心建立都在探索中,以至于我国在民事案件领域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之后使得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激化,法院不堪重负。

3、需求增长与资源供应矛盾

我国法院现在面临的突出矛盾之一就是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审判资源相对缺乏之间的矛盾。

以往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界众多专家、学者反对立案登记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法院审判资源有限,无法承载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之后汹涌的当事人起诉行为。

所有的社会资源都是有限的,包括司法资源,而且在一定时期,一个社会的司法资源根本处于不变的状态。

2015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度,人民法院会对当事人的起诉进展实质性审查以控制案件数量,法院的审判压力都与日俱增。

随着公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当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的人越来越多,而立案登记制度“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原那么几乎会让当事人起诉的案件都进入法院。

在司法资源不变的情况下,法院都面临着巨大的审判压力。

更何况,法院与日剧增的判案压力与法官薪酬的严重不匹配性以及法官员额制度改革导致不少法官离职,法院面临严峻的人员稀缺的困境。

如此,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审判资源相对缺乏之间的矛盾导致民事立案登记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案多人少的矛盾。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立案登记制度取代立案审查制度的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已成必然的司法体制改革趋势。

实行立案登记制度能够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有效地限制法院在立案工作中的强大职权,同时也利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的来说,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效果是值得大力肯定的。

本文分四个局部对文章进展了论述:

第一局部对案件受理制度制度的改革背景、目的及根本规定进展了介绍。

首先分析了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改革背景;然后明确了我国案件受理制度的改革目的为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最后对我国案件受理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其他文件规定进展了介绍。

第二局部主要是对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运行现状进展了分析。

首先对我国民事立案工作以X县基层人民法院为样本从民事立案数量、立案案由、诉讼费用的收取、立案流程、立案审查容进展了个案考察;然后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考察平台,对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度施行至今我国中部某省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一审裁定书进展了统计、分析。

第三局部分析了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

现阶段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存在改革路径不正确、登记立案标准混乱、民事起诉状要求过高、国民滥诉行为增多、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这五大问题。

而存在这五大问题的原因就在于我国司法政策性过强、社会法治建立相对滞后、法院司法资源供应不能满足国民对于司法纠纷解决途径的需求增长的矛盾以及滥诉行为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最后一局部提出了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

首先对立案登记制度如何运作进展了制度建构:

修正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路径、统一“立案登记〞的标准、简化起诉状要求。

另外,立案登记制度要充分发挥作用,还要审前程序、诉讼效劳中心建立的衔接与配合,并确立立案人员的释明义务。

最后对于立案登记制度引发的负面问题提出了两个防治措施。

参考文献

1、著作

[1]吕芳著.叩开法院之门——中国立案法治化研究[M].:

知识产权,2013.

[2]启波,著.案件受理[M].:

人民法院,2015

[3]纪敏著.法院立案工作与改革探索[M].:

中国政法大学,2011

[4]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厅编著.立案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M].:

人民法院,2003.

[5]名实编著.立案导读[M].:

法律,1999.

[6]俞新尧主编.立案工作实务技能[M].:

人民法院,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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