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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宏观税负的研究

第一章宏观税负

一、宏观税负的概念

宏观税负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税收收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来表示,反映一个国家以税收形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所集中起来的价值总额和比率。

宏观税负的高低,表明了政府社会经济职能以及财政能力的强弱,也表明政府在国民经济总量分配中集中程度的大小。

宏观税负主要研究国家当年征收的税收总额与一国的社会产出总量或总经济规模之间的对比关系,即社会的总体税负水平,由于一国的经济总规模主要用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来表示。

因此,,衡量宏观税负的指标主要有国民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和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

从税收与GDP关系看,税收主要来源于GDP中的第二、三产业增加值。

通过对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宏观税负水平的纵向比较,可以分析税收制度的完善与国家经济发展的协调状况;通过对不同国家之间宏观税负水平的横向比较,可分析一国税收制度与其他国家或国际通行税制的差异。

宏观税负水平既是税收与经济互相作用的结果,又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和政府掌控资源的规模,进而影响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因此,确定适度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是我国政府利用税收杠杆筹集财政资金的立足点,也是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出发点。

二、合理的宏观税收负担的界定

一般来说,衡量、判断一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是否合理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能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否与GDP保持同步或略高的增长;能否保证政府实现其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是否被社会普遍认可、接受,体现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不应高于国际上同等发展程度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

从理论研究上来说,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供给学派经济学家阿瑟·拉弗在

图1拉弗曲线

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有关税收负担与税收收入的曲线,即著名的“拉弗曲线”。

从图1可以看出:

1.在一开始时提高税率可以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也就是说加重税收负担可以提高政府的税收收入。

但到了一定税率水平或者是一定的税收负担水平以后,税收收入与税收负担成反比例关系,这是由于过重的税收负担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使得税收收入减少。

这说明,高额的宏观税收负担不一定带来高额的税收收入,而高额的税收收入也不一定要提高税收负担。

2.取得同样的税收收入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税率。

图中的A点和B点,C点和D点,虽然是采用了不同的税收负担,但所取得的税收收入是相同的。

然而A点和C点表示的是在较轻的税收负担下的经济的较高增长,而B点和D点表示的是在较重的税收负担下的经济的较低增长。

这说明税负过高会给经济增长和政府收入带来消极的影响,结论是较低的税收负担能够推动经济增长。

3.可产生最大限度的税收收入的点为E点(并不是50%),偏离此点,无论税率提高或降低,生产和政府收入都会下降。

因此理论上应找到如E点的宏观税收负担最佳点,来达到促进经济增长和增加税收收入的双重目的。

第二章我国宏观税负的现状

一、我国宏观税负的现状分析

进入21世纪,中国加入WTO,使得与西方国家的竞争更加激烈化,为了在这环境中争得一席之地,就不能安于现状,我们必须改革。

改革开放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呈持续下降态势,至1996年下降到9.70%的历史最低点。

此后,税收增长明显快于国民经济增长,尤其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呈现急剧增长态势,税收占GDP的比重大幅度提高,由1996年的9.7%提高到2006年的17.97%,10年提高了8个多百分点。

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使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偏低的格局得到改变。

由于我国当前仍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经济转轨阶段,过去多年遗留下来的政府收入多元化现象未能有效扭转。

因此政府收入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非税收收入,税收收入占整个政府收入的比重47.9%。

目前我国政府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四个层次:

一是税收收入,是政府按照税收制度规定,由征税部门通过税收渠道征收的那一部分政府收入;二是其他属于规范性的、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三是介于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之间、未纳入预算但可以比较准确统计的预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等;四是纯属制度外且无法加以准确统计的收入,如各地区、各部门“自立规章、自收自支”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摊派收入等等。

因此,我国有三个口径的宏观税负:

一是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我们称之为小口径的宏观税负;二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我们称之为中口径的宏观税负;三是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我们称之为大口径的宏观税负。

一般而言,小口径指标可用来考察政府的财政状况或财政能力;大口径指标可用来考察国民经济负担水平和企业负担程度;中口径指标与小口径指标差别不大,一般不采用。

实际上,由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计算的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偏高,而由税收收入GDP的比重计算的小口径宏观税负水平偏低。

表1就说明了人均GDP与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关系。

表1人均GDP与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关系单位:

美元

人均GDP

<100

100

200

300

400

500

800

1000

>1000

税收收入/GDP

10.6%

12.9%

15.3%

17.7%

18.8%

20.3%

23.6%

25.4%

28.2%

财政收入/GDP

12.5%

15.3%

18.1%

20.2%

21.9%

23.4%

26.8%

28.7%

30.7%

二、我国宏观税负与国际水平比较

1.我国的宏观税负同部分OECD国家宏观税负比较

我国的宏观税负从1994年至2007年出现总体上升的趋势,但是始终维持在26%以下。

OECD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大部分维持在30%以上,丹麦、瑞典等国家宏观税负水平甚至接近50%,与OECD国家同期相比我国宏观税负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原因有:

(1)OECD国家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支出较大,特别是社会保障的享受面广、标准高,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比较大。

(2)OECD国家属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人均国民收入较高,个人及法人承受能力较强,国家有充分的余地征收较高的以满足财政支出需要。

(3)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距离,税收的遵从度较低,税收流失较严重。

另一方面,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上升势头明显,我国宏观税负从1994年的16.04%上升到2007年的25.35%,同OECD国家间的宏观税负水平差距越来越小,而OECD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性对稳定,这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对成熟的市场和税制结构有关。

2.相似税制结构国家宏观税负比较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税制结构的确立体现了一国税收政策的导向,无论对宏观税负的水平还是结构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通过与我国税制结构相似的国家(希腊、匈牙利、土耳其、波兰、韩国、墨西哥、法国)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除高于墨西哥宏观税负水平外,比其他税制结构相似的OCED国家宏观税负都低,同韩国和土耳其的宏观税负差距较小,同波兰、法国等国的宏观税负差距较大,这与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较为完备的福利制度有关系。

通过以上我国宏观税负的分析以及同OECD国家宏观税负的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同现阶段OECD国家宏观税负相比较,我国的宏观税负处于较低水平。

(2)同税制结构相似OECD国家现阶段的宏观税负相比较,我国的宏观处于较低水平。

第三章影响我国宏观税负的主要因素

影响宏观税负的因素较多,具体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发展的影响

由拉弗曲线可以看出,在一定时期一个国家的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经济增长水平呈正相关关系。

社会产品越丰富,经济增长水平越高,GDP的水平就越高,整个社会税收的承受能力就强。

因此,经济增长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其宏观税负水平要高于发展中国家。

从理论上讲,宏观税负水平的最终确定,不能脱离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其增长应该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协调的。

近十年来,我国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和对外开放政策的鼓舞下,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水平,尤其是我国于2001年成功加入WTO以后,国内经济更是得到了快速稳定的发展。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2003-2007年间,我国的潜在经济增长能力分别为9.8%、10.2%、10.6%、10.8%和11%,高于改革开放以来潜在增长率9.7%左右的平均水平,这使得我国的经济税基扩大。

而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自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经济增长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经达到了13%。

因此,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极大地增加了政府收入。

在实行了94年的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的财政收入转变为以税收收入为主。

所以经济发展带来的财政收入的迅速增加直接导致了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这也使得宏观税负水平逐年稳步提高。

二、非税收入规模因素的影响

在衡量宏观税收负担水平时,不仅需要考察政府通过税收方式所取得的收入,还需要考察政府通过非税方式取得的收入规模的大小。

因为政府的各种收入都来源于当期社会所创造的GDP,在满足政府一定支出需要的情况下,通过非税形式取得的收入规模大,通过税收取得的收入规模必然减少。

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列100多个国家和地方的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构成情况看,大多数国家非税收入所占比重在10%~20%之间,许多高收入国家低于10%。

中国的非税收入与其他国家相比,其所占政府收入的比例还是属于比较大的,基本上占到了政府收入的20%。

由于近几年在政府采取一系列的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之后,非税收入的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其增长速率与税收收入相比减缓,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之比已经下降很多,已经基本达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水平。

鉴于历史基数很大、以及税收征管改革落实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中国的收入结构仍然不够合理。

而合理的宏观税收负担,要求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相结合,统筹安排。

如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有企业采用上缴利润的方式来代替税收,因此造成税收制度比较单一,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所占的比例较低,宏观税收负担也相应较低。

因此税收负担并不是纳税人的全部负担,政府取得财政收入也不仅仅只有税收一种形式。

要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合理化,首先应保证政府收入形式规范化。

三、税收制度及税收征管水平的影响

虽然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了宏观税收负担的水平,但是税收制度和征管水平却决定了宏观税负高低的现实性。

不同的税制结构由于其征收的侧重点、税收作用点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宏观税负水平。

比如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然而中国还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资金也没有纳入到政府收入中。

而一个税种在理论上再好,如果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就不可能实现既定的收入目标。

税收部门的税收征管能力是税收制度得以实施的环节,其决定了能否做到应收尽收。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税收征管水平直接决定税收数量。

此外,税收执法是否具有法律强制力,是否具有科学严密的征管程序和办法,是否具有有效的打击偷逃税的办法措施,税收部门监控税源、征收税款能力的强弱及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能力的高低都会影响到税收收入的实现,从而影响到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

近年来,中国税收征管理念逐步向以“税收服务”为主转变,开始强化税收监督的作用,加大税收征管的力度,使得管理性增长对中国税收持续快速增长的贡献加大。

在征管方面采取很多措施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漏洞,抑制了偷、逃税现象,同时也为中国税收收入乃至财政收入的迅速增长创造了条件。

四、政府职能及财政支出效率的影响

在一定时期内,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

政府职能范围大,政府所需要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数量多,宏观税收负担水平就会高一些,反之则低一些。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为了发挥其职能作用,其规模和作用范围都在日益扩大,而政府职能范围的拓展,必然使得政府支出的规模不断扩大,所以就要求有较大规模的财政收入来支持,这样就要求宏观税负水平不断提高来满足政府的财力需要。

而在政府职能既定的条件下,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越高,政府所需要的财力只需较少的资金即可满足,因此需要相对较小的税收规模,从而要求宏观税收负担较低;如果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低,浪费严重,那么同样职能的实现就需要较多的资金才可满足,这就需要相对较大的税收规模,也相应要求较高的宏观税负水平。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政府也需要对社会和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这就在客观要求扩大财政收入的规模,提高一定的宏观税收负担来保证政府职能范围的拓展,更好的发挥政府的职能。

而伴随着中国财政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中国的财政支出也保持着10%以上的增长速度。

在财政支出的功能性分类中,社会文教费用的增长速度从2004年起超过了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这体现了政府提供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服务性政府这一政策目标。

但基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中国的财政支出结构仍然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比如在支出的功能性分类中,随着政府逐步退出市场竞争性领域,经济建设费用大幅度下降,但与之相较而言的是社会文教费用并没有显著变化,行政管理费用反而略有提高。

财政支出在连年迅速增长的同时,用于改进社会福利的公共产品(以社会文教事业为代表)所占的份额却仍然保持与往年相当的规模,其增长速率与同期税收的增长更是相差较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的宏观税收负担水平较高,尤其是微观经济主体税收负担偏重。

第四章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合理界定

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确立和完善,在由过去单一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中,整个经济体系逐步经历规范协调、渐进稳定的发展过程。

就制定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的基础———税收负担而言,我国要达到一个什么状况为最好,即确定一个合理的宏观税收负担水平,在这一水平下,既能满足政府对税收收入的需要,又在整个社会的承受能力之内,不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鉴于上述分析,宏观税负合理水平的选择首先要与经济发展水平、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财力水平相适应,其次是要兼顾企业负担。

我国目前还没有脱离发展中国家二元经济结构的特征,人均GDP水平比较低,这说明社会的剩余产品率还不高,难以提供更多的税收收入,因此宏观税负水平不宜过高。

据世界银行的调查资料显示,一国宏观税负水平与该国人均GDP呈正相关,人均GDP在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13%左右;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20%左右;人均GDF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23%;人均GDP在10000美元以上的高收人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30%.参考国际经验,就政府制度内收入占GDP比重这一意义的宏观税负来说,我国应选择在20%左右。

如果政府制度内收入中的非税收入占5%左右,则税收收入占15%左右比较合适。

从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财力来看,实践已经证明前几年占GDP1l%左右的税收收入无法满足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调节经济的需要,还造成了对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的过度依赖,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和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

从发展的趋势看,社会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会随着人均GDP的提高而增长,在体制改革过程中社会保障压力会增大,税费改革等整治政府制度外收入的措施都需要一定的政府财力条件,因此,政府制度内收入占GDP的比重回升到20%左右也是必要的。

我国税收以流转税为主体,企业是税收的主要提供者,企业纳税人的承受能力是宏观税负合理水平选择的重要依据。

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完成,全社会经济增长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尚未完成,加上近几年世界经济不景气,国内经济增长速度放慢,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的局面近期难以彻底改观,企业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

因此宏观税负的上升应以不增加企业税负为基本前提,并且应为减轻企业的税外负担创造条件。

综合我国生产力的水平、企业效益状况及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参考宏观税负水平界定的国际经验,将我国制度内政府收入的宏观税负水平保持在20%左右,税收占GDP比重保持在15%左右是合理的。

在宏观税负的变动趋势上,应当使其能够随着GDP的增长而提高,即将税收弹性系数保持在1以上,但不能过高。

第五章调整和优化我国宏观税负结构

推进税制的结构性调整,全面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时机已经来临,尽管存在通货膨胀的压力,但结构性税改所释放出的经济增长潜力不容低估,现行税制与经济增长相协调的稳定机制并未被撼动。

通过进一步改革税制,会增强税制结构的合理性,进一步优化宏观税负结构。

当前推进税制结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整顿政府收入渠道,理顺税费关系

在政府存在大量非规范的制度外收入的情况下,宏观税负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实际意义,即使降低税收占GDP的比重,也不一定能够减轻企业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

因此,彻底整治政府收入渠道,理顺税费关系,减少非规范的制度外收入是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合理化的首要任务。

由于各种乱收费是造成我国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低,而政府部门实际集中财力占GDP比重高,企业负担重的主要原因,解决目前政府收入形式不规范的混乱局面,关键是理顺税费关系,建立起以税收收入为主,收费为辅,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运行机制。

理顺税费关系必须在合理界定政府职能范围的基础上,对现行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根据其不同的内容实行取消、改税、规范和转制措施:

(1)取消非规范的制度外收费;

(2)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实施“费改税”;(3)在取消不合理收费、对一部分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的基础上,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保留的收费项目应严格限定范围,并实行公开化;(4)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使经营性的事业收费转向市场。

二、调整税收结构,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由于我国同时存在企业承受能力弱和政府财力不足的矛盾,实现宏观税负合理化,关键是要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前提下,保证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

为此,需要完善和调整现行的税收格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以增加税收收入。

完善和调整税收格局主要应合理扩大部分税种的税基和扩大非企业税收。

如适当扩大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

提高目前低税或无税的产业部门和某些经济行为的税收贡献率,如适当提高第三产业的实际税负。

强化个人所得税,在增强收入调节功能的同时,提高居民缴纳税收的比重,改善税收格局。

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完善地方税体系,开征一些新的地方税税种,如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过多的税收优惠以及由于税收优惠管理不严而衍生的任意减免税、越权减免税,是以往我国税收占GDP比重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不利于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

各级政府应改变靠减免税收来促进经济发展的思路,规范和完善目前对各种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沿边开放城市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纠正这些地区竟相以税收优惠和减免税来吸引投资的做法。

税收优惠和减免税应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

杜绝任何税法规定之外的税收优惠和减免税。

要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保证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

  实现宏观税负政策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个新课题。

从长远来看,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的波动在所难免,实现宏观税负政策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必须改造现有的税收机制,加大所得税的份额,构造内在的“自动稳定器”,使税收水平能够与经济同方向变动。

从流转税为主到所得税为主的税制过渡需要许多条件,我们应当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努力创造有利条件,逐步实现这一过渡。

从近期来看,在税制条件尚不具备、财政收入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宏观税负水平(指制度内收入)还难以降低。

在政府财政负担沉重、许多地方入不敷出的情况下,税收的减少会影响政府执行正常职能,减弱管理和调控能力,并驱使各级政府向制度外收入寻求补充,使制度外收入的整顿治理更加困难,企业负担更加沉重。

同时,在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情况下,降低税收水平对经济的刺激作用有限,反而可能带来许多负作用。

 综上所述,确定合理的宏观税负率,除了整治政府收入渠道,减少制度外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减轻企业不合理的负担外,在税收方面,可以通过调整税收的内部结构,实行结构性减税,如改变对投资的控制性税收政策,对民间投资实行税收鼓励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政策相配合,推动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召朋.我国宏观税收负担研究—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市场论坛,2010,(8).

[2]何睿.浅析中国的宏观税收负担.审计月刊,2008,(6).

[3]孙淑彦.我国宏观税负优化选择.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总314期.

[4]李星.中国宏观税负水平探析.现代商业,2008,(4).

[5]何睿.浅析中国的宏观税收负担.审计月刊,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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