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导则H1020v21.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149071 上传时间:2023-01-21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6.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导则H1020v2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导则H1020v2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导则H1020v2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导则H1020v2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导则H1020v2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导则H1020v21.docx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导则H1020v2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导则H1020v21.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导则H1020v21.docx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导则H1020v21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导则

 

编制单位:

 

二〇一五年二月

 

前言

 

为深入贯彻《“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案》(国发[2013]3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指导各城市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城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通信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协调发展,特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容有:

1、总则;2、通信需求预测;3、通信局所规划;4、移动通信基站规划;5、通信管道规划;6、近期规划;7、环境保护;8、保障措施;9、基础资料收集;10、规划成果。

本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XX、XX、XX的大力协助,在此深表感。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建议和有关资料提供给XX(地址:

),XX(地址)。

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1总则

1.1适应围

本导则是对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性技术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国行政领域围编制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参照本导则。

1.2规划围和期限

1.2.1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原则上与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围一致,个别地区可参考边经济联系紧密性、基础设施共享性等多种因素,适当调整规划的区域空间围。

1.2.2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通信局所、移动通信基站、通信铁塔、通信管道和杆路等通信设施。

1.2.3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年限保持一致,原则上近期5年,远期20年,应做到“近细远粗”。

1.3规划目标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以打造新一代宽带、融合、泛在、安全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为总体目标,合理规划通信局所、移动通信基站、通信管道和杆路的布局和规模,满足全光网络和无线网络全覆盖的发展需要,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1.4规划指导思想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承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等上位规划,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当超前、优化配置、资源共享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5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5年12月

3、《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

4、

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建部2011年1月1日施行

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

6、《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文

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8、《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GBT50853-2013)

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GB50289-98)

10、《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GB50373-2006)

11、《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12、《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1988)

13、《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YD5003-2014)

14、《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GB50846-2012)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50847-2012)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

16、当地通信业发展规划

17、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还应以当地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及规划等相关文件作为编制依据。

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年27号文

1.6规划效力

依据本导则编制的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与其相应的城乡(城镇)规划,经依法批准以后,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之一,同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2通信需求预测

2.1预测指标

本导则通信需求预测通信业务和通信网络能力两部分。

通信业务预测主要针对固定宽带、移动宽带、固定和移动,预测相关用户规模和用户普及率。

同时,还需要考虑大客户接入、IDC服务、物联网应用、以及城市管理应用等业务发展需要。

通信网络能力预测主要包括固定宽带接入能力、固定宽带接入端口规模、移动基站规模和城域网出口带宽等。

2.2预测说明

1、通信需求预测应以当地人口、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为基础。

2、城市通信用户预测应选择确定主要的预测法进行预测,并用其它预测法进行补充、校核。

3、城市通信用户预测,总体规划阶段以宏观预测为主,宜采用普及率法、增长率法等进行预测;详细规划阶段以微观预测为主,可根据不同性质地块指标和单位建筑面积指标等进行预测。

4、当采用普及率法进行城市固定通信用户预测和校验时,采用的普及率可结合城市规模、性质、作用和地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增长发展规律,综合分析预测。

5、当采用普及率法作移动通信用户需求预测和校验时,采用的普及率可依据移动通信需求相关因素分析预测。

6、当采用城市用地分类预测时,可结合规划用地性质和城市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对固定通信用户及移动通信用户规模分别进行预测。

7、当采用单位建筑面积分类用户指标作用户预测时,预测指标可结合城市的规模、性质、作用和地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及其收入增长规律、公共设施建设水平等因素综合分析,具体指标参照相关规。

8、通信网络能力预测应用以通信业务用户规模和性能要求为基础,适当超前规划建设,合理设定利用率。

 

3通信局所规划

按照网络架构分,通信局所可以分为核心局房、汇聚机房及接入机房三种类型。

其中核心局房一般为网络核心节点,安装核心网络设备,业务围可以覆盖全市或部分区域,包括省通信枢纽、本地通信枢纽、互联网数据中心、客服呼叫中心、应急通信用房、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海缆登陆站、卫星通信地球站等;汇聚机房为局部区域业务汇聚节点,主要安装传输、数据等汇聚设备;接入机房主要指接入节点机房,安装有线和无线接入设备。

通信局所规划应重点关注需要占地的核心局所及汇聚机房,提出规划案。

3.1通信局所现状

对当地通信运营商独立占地的局所资源进行梳理,分析通信局所发展现状,包括通信局所分布、占地规模、建筑面积、局所性质、自建和产权、建筑高度等,对通信局所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3.2通信局所需求预测

根据用户数及业务规模预测,各专业技术及网络演进趋势,预测近期及远期通信局所装机需求,结合单局所覆盖业务规模和区域围,确定通信局所数量和建筑面积。

在预测通信局所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过程中,除了考虑满足生产性功能承载需求,还应同步考虑应急战备、公共服务等功能需求,预留相应的室、室外空间。

3.3通信局所规划原则

3.3.1核心局房规划原则

1、核心局房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均衡布局,按照大容量、少局所(核心局房)、多业务接入、广覆盖的原则进行建设,在新开发区域应合理预留通信机房用地。

2、核心局房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通信实际需要,坚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总体原则,以满足和提高通信生产能力为主要目标。

3、核心局房局址应选择交通、供水、供电等条件好的地区,优选有通信管道经过或便进行电力和通信管道建设的地段,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4、核心局房建设适度超前,确保通信网络和业务发展,采用绿色局房标准化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通信机房利用率。

5、核心局房宜由运营企业自行建设,不同企业的核心局房避免集中设置,便于通信管道等基础资源配置,避免突发事件造成大面积通信故障。

6、核心局房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环保、节能、消防、抗震、国防、人防等有关要求。

7、核心局房选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在生产及储备易燃、易爆材料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8、核心局房局址应选择在地形平坦、地质良好的地段。

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地下溶洞、古河道和有可能塌、滑坡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没或易受水患侵扰的地区。

3.3.3汇聚机房规划原则

1、汇聚机房应根据城市通信网络发展目标,考虑固定通信和移动等多业务的统一承载要求进行布局,结合地理位置,在业务需求多、发展快的重点区域选取,并尽量位于其覆盖围的中心区域,便于各类业务的接入。

2、汇聚机房宜选择在交通较为便的城市干道交汇区域,利于管道、电力的接入,以便于传输网络的组织。

3、汇聚机房可采用“建、购、租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建设,对于新开发区域,则应根据市政规划用地性质,提前预留汇聚机房用地,或者在新建商业楼宇或市政设施中预留汇聚机房位置。

4、汇聚机房应设置在地势较高、不易被水淹没、不易渗水的地;汇聚机房边应有较安全的外部环境和较好的电磁环境。

5、汇聚机房选址前要考虑外电引入条件是否能满足机房的需求,优先选择供电局供电。

3.3.4接入机房规划原则

1、接入机房一般为安装有线和无线末端接入设备机房,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应规划设置通信接入机房,接入机房的设置应满足多家通信企业接入的要求。

2、接入机房应满足供电、照明、防雷、接地、消防、承重等设备安装空间要求和性能要求。

3、为便于实现移动通信网络覆盖要求,接入机房应预留移动基站室设备、室分布覆盖设备及设施安装条件。

4、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标准设置相应属性和要求的通信机房。

3.4规划案

3.4.1核心局房规划

1、提出核心局房发展规划,包括总体布局、功能定位、占地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等。

2、绘制核心局房现状及规划分布图。

3.4.2汇聚机房规划

1、提出区域汇聚机房建设策略等。

2、提出区域汇聚机房总体布局和需要占地的汇聚机房规划案,包括选址地点、用地围及规划占地面积等。

3.4.3黄线规划

1、对涉及到需要占地的新建局房,提出占地规划,确定新建局房的用地位置和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黄线)。

2、城市通信基础设施黄线的划定,应与同阶段城乡规划容及深度保持一致,控制围界定清晰,同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

4移动通信基站规划

移动通信基站一般包括室外覆盖基站及室分布系统,其中室外覆盖基站指建于室外的独立基站,具体建设式上可以分为依托铁塔建设的独立占地基站、利用建筑建设的附建基站等;室分布系统指利用室天线分布系统将移动基站信号均匀分布在室每个角落,满足室用户移动通信需求的室基站。

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应重点关注室外覆盖基站,提出室外覆盖基站站址发展规划。

4.1移动基站现状

梳理各通信运营商室外移动通信基站发展现状,包括移动通信基站站址数量、位置、以及基站相关参数(例如塔型、塔高、机房等),对移动通信基站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4.2移动基站规模预测

确定移动网络发展目标、覆盖目标、容量目标和质量目标。

综合考虑移动通信用户数规模、无线通信技术演进、覆盖目标和服务质量要求等因素,预测移动基站站址的数量和密度。

基站站址规模预测需考虑基站覆盖半径及基站容量等因素。

4.3移动基站规划原则

1、移动通信基站布点应坚持布局优化合理、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基站铁塔、机房、电力引入等配套应共建共享。

2、

3、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移动通信基站宜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案,应符合城市景观及市容、市貌要求,并与建筑物和边环境相协调。

4、

3、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应满足城乡区域移动网络覆盖和网络容量等要求。

根据基站等级的重要性,设置一定比例的室机房,并提供相应的配套措施(如电源备份、传输保护等),为自然灾害、应急抢险等提供通信保障服务。

4、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应符合关于无线电台站系统管理、电磁辐射安全防护、卫生及环境保护等面的标准、规和要求。

5、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应充分考虑安全要求,避开易燃、易爆、强电等区域,同时要避开易受洪水淹溉区域,雷击区要做好防雷措施。

6、移动通信基站选址需综合考虑管线资源分布,便于传输管线资源进出;尽量选址交通便利区域,便于日常维护。

7、室外覆盖基站布局以满足站点最密集的系统需求为原则,各运营商在布局站点时应根据实际网络特点进行建设、维护和优化。

在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等面状区域,室外基站宜采用附设于其他建筑物或构建物的建设式。

在城市主要道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速公路等线状交通区域,室外基站宜利用与线状交通区域邻近的空地、绿地等进行单独站点布置,并应满足城市道路景观要求。

8、基站选址应当优先设置在绿化带、广场、城市道路两侧等公共区域以及铁路、车站、大型场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设施附近。

9、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布点宜规避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等敏感区域,新建基站在居住区选址的,应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4.4移动基站规划案

4.4.1基站站址规划

1、结合城市用地布局规划及需求预测提出室外覆盖基站总体发展规划,新增站址规模需求,结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新增基站数量规模、布局等。

基站站址规划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2、绘制基站现状分布图及规划分布图。

 

4.4.2基站用地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基站规划建设相关原则,提出附建型、独立占地型等不同形态基站规模,确定独立占地型基站的用地规模。

独立占地型基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机房用地和铁塔用地。

机房用地按12平米预留,多家企业共享。

铁塔用地根据塔型而不同,不同类型铁塔用地如下表所示。

表2铁塔占地面积一览表

类型

占地面积(平米)

角钢塔

8M×8M-12M×12M

三管塔

6M×6M

单管塔、景观塔、路灯塔

5M×5M

5通信管道规划

城市通信管道一般包括主干管道、次干管道及接入管道,主干管道一般指分布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上的管道,次干管道一般指分布在次干道路、重要支路上的管道,接入管道一般指用户末端接入管道。

通信管道规划重点关注主干管道及次干管道重要段落规划,接入管道规划宜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5.1通信管道现状

梳理各通信运营商通信管道规模、容量、分布情况等现状,分析通信管道存在问题。

5.2通信管道需求预测

根据通信用户分布及业务发展规模,通信局所总体布局等情况,提出不同级别通信管道的管资源需求及管道网络总体布局需求。

通信管道管需求规模应考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有线电视公司、政府城市管理(交通、监控等专网)等需求。

表3城市道路管道管容量配置参考表

分类

道路总宽(m)

通信管道容量()

城市道路

城市快速路

40及以上

24-36

城市主干道

30-40

18-24

城市次干道

20-30

12-18

城市支路

20

6-12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

 

>=2

 

5.3通信管道规划原则

1、城市通信管道网规划应以城市用地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和通信网络规划为主要依据,与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相衔接,对通信管道路由和管容量提出要求。

2、通信管道规划与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原则上通信管道与道路同步建设,建设规模应充分考虑规划期需求,避免重复开挖道路。

3、城市通信管道应与电力、水、气等管道规划相衔接,协同建设,城市通信管道与其他市政管线及建筑物的最小净间距应符合国标《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的基本要求。

4、对于随建管道,当规划道路红线大于等于40米时,应在道路两侧修建管道,当小于40米时,管道应建设在用户较多的一侧,并预留过路管。

5、局前管道规划应综合考虑规划局所的性质定位、局所位置、路网结构、业务覆盖围、区域各类电信用户规模和用户分布、以及光缆纤芯利用率等因素。

6、城市通信管道容量应为干线、局间中继线、用户馈线、各种其他线路及备用线路等对管需要量的总和,并结合路网规划、光缆网规划以及通信管道建设情况(共建共享)等因素综合确定。

7、通信管道路由应结合现状及规划道路布局,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地区修建管道;同时应远离电蚀和化学腐蚀地带以及地下、地上障碍物较多的路段。

8、通过桥梁、隧道的通信管道应与桥梁、隧道等规划建设同步,管道敷设可选择管道、槽道、箱体、附架等式,并符合桥梁、隧道建设的有关要求。

9、通信管道宜布置在道路的慢车道、人行道、绿化带下;无特殊情况,不考虑在快车道布置;应避免在路基尚未稳固及流沙地区布置。

5.4规划案

1、提出规划区域围主干管道及重要次干管道总体布局规划,管道建设路由、建设规模等。

2、绘制管道现状及规划路由图。

6近期规划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近期规划以近期重点建设项目为基础进行编制,近期规划时间期原则上与城乡总体规划时间期保持一致。

为提高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的可行性和对实际建设的指导作用,专项规划应将近期通信局所、移动通信基站及通信管道等基础设施规划单独描述。

6.1通信局所近期规划

提出近期通信局所总体布局规划及建设案,包括局址选择、占地围、建设规模等,绘制通信局所近期规划分布图。

6.2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近期规划

提出近期移动通信基站总体布局及规划建设规模,对各控规单元或控规单元集合体提出近期新增基站规模,绘制移动通信基站近期规划分布图。

6.3通信管道近期规划

提出近期通信管道总体布局及建设案,包括建设段落、建设规模、管容量等,绘制通信管道近期规划分布图。

 

7环境保护

7.1电磁环境监测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移动通信基站应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相关要求。

7.2生态环境保护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新建通信局所、移动通信基站及通信管道等基础设施应符合《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5039-2009)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7.3节能减排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中新建通信局所、移动通信基站及通信管道需考虑多家运营商需求,按照共建共享式建设。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新建通信局所、移动通信基站及通信管道应充分考虑绿色节能措施,积极引入新型节能法。

7.4三废防治

通信局所、移动基站及管道等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过程中需要做好“三废”(包括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防治,避免引起环境污染。

 

8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报批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同级城乡规划。

3、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与道路交通、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在进行道路交通、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绿地等规划建设时,要将通信管线、基站(含铁塔)等建设一并纳入考虑。

4、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深化通信局房的用地布局、通信管线规划,明确用地位置和规模、管规模,对相关用地和建设项目提出基站、铁塔配建要求,并将通信局房、基站等建设要求列入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划设计条件。

5、不断完善移动通信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报批、审批、调整等一系列政策流程,加强制度化、规化建设,实现全程监管。

6、对通信局所、移动通信基站、通信管道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实施。

对于列入本次规划的基站,需按照规程序办理规划、环保、站址确认等手续。

7、开放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高校、旅游景点等所属公共设施,以及绿地、路灯、道路、机场、车站、地铁等公共市政设施及公共场所资源,用于支持基站等宽带基础设施建设,并提供通行便利,保障公平进入,禁止巧立名目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

 

9基础资料收集

基础资料是开展总体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规划编制的实际需要,提出基础资料和数据清单,并向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及各运营商等获取准确、可靠并反映现状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对欠缺的基础资料和数据,规划编制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补充调查,以满足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

9.1自然地理

1、城市自然条件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自然灾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

2、城市地理条件包括地理区位、规划区域面积、行政区划、地理地貌等。

9.2经济社会

1、经济发展情况包括规划区域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未来规划,包括经济发展特点、产业空间布局和构成、国生产总值(GDP)及增长率等。

2、社会发展情况包括规划区的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发展现状及目标、人口空间分布、城镇化现状及目标、居民收入及可支配收入现状及目标,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发展情况。

9.3城乡建设

1、土地规划及开发情况包括规划区土地利用及开发强度、城镇建设用地功能分区、人口分布等的现状和规划情况。

2、道路交通情况包括道路网、交通运输等的现状和规划等情况。

3、基础设施情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网分布的现状及规划情况。

4、空间布局情况包括城乡空间布局,区域定位,规划及发展情况。

9.4通信基础设施

1、通信局所现状,包括通信局所分布、数量、占地和建设面积、用途等。

2、移动通信基站现状,包括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规模、分布情况等。

3、通信管道现状,包括通信管道规模、路由分布、管数等。

 

10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及附件等。

10.1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实施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行动指南和规,应以法规条文式书写,直接表述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规划结论。

规划文本条文容应明确简练,利于执行,体现规划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文本一般包括以下容:

1.规划总则

包括规划编制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围、规划期限以及涉及本规划的其他相关规定。

2.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解读

3.通信基础设施发展现状

4.通信需求预测

包括预测城市移动通信和固定通信业务近期及远期发展规模,宽带网络接入能力和覆盖水平等。

5.通信局所规划

包括通信局所发展目标,通信局所规划布局、建设和占地规模等。

6.移动通信基站规划

包括移动通信网络发展目标,移动通信基站站址需求规模、区域分布、占地规模等。

7.通信管道规划

包括通信管道发展目标,通信管道建设规模,管道路由和布局等。

8.近期规划

包括通信局所、移动通信基站及通信管道近期规划案。

9.环境保护

包括电磁兼容、生态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容。

10、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提出规划实施的政策、组织等面保障措施。

10.2规划图纸

规划图纸应与规划文本容保持一致,规划图纸主要包括:

1、核心和汇聚局房现状分布图、总体规划图、近期规划图等;

2、移动通信基站现状分布图、总体规划图、近期规划图等;

3、通信管道现状分布图、总体规划图、近期规划图等。

10.3附件

附件主要包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相关研究报告等。

 

本导则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禁”。

2)表示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稍有选择,在条件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院校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