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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类案同判规则第01期刑事证据审查专辑

刑事案件类案同判规则

2022年第01期,总第01期

刑事证据审查专辑

001、于某申诉案

案例要旨: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裁判,又要注意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有效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在监督纠正冤错案件方面,要严格把握纠错标准,对于被告人供述反复,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且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案例文号:

指导性案例25号

002、陈某申诉案

案例要旨: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等实物证据,未经鉴定,且在诉讼过程中丢失或者毁灭,无法在庭审中出示、质证,有罪供述的主要情节又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而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案例文号:

指导性案例26号

003、王某不批准逮捕案

案例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严格坚持证据合法性原则,既要善于发现非法证据,又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要加强对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案例文号:

指导性案例26号

004、被害方证据不是认定电信诈骗犯罪数额的必要证据

案例要旨:

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诈骗,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害人,而在案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诈骗数额的,不应以被害人未找到或未被一一对应查实为由将相应的诈骗金额排除在诈骗犯罪数额之外。

案例文号:

(2016)川01刑终86号

005、毒品来源存疑案件的证据审查

案例要旨: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实物不属于直接证据,不能天然建立与被告人的客观联系,需要以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为媒介,通过印证证明方式建立与被告人的联系。

对于毒品来源存疑的案件,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006、对贩毒人员控制车辆内毒品的认定

案例要旨:

对从贩毒人员控制车辆内查获的毒品,应当根据证据裁判的原则,审查贩毒人员与毒品及车辆具有关联性、控制性的证据,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准确认定事实。

007、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走私毒品案

案例要旨:

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案件,先以间接证据直接证明的间接事实为基础,通过间接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构建出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时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再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基准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在证明标准上,要强调排除行为人无辜的可能性。

008、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认定与特情引诱

案例要旨:

对于毒品案件中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审查,可依据被告人前科经历、犯罪时表现、积极程度及犯罪能力等主观标准,结合诱惑的对象特征、诱惑程度是否超出合理限度范围等客观标准来进行综合判断。

009、排除合理怀疑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案例要旨:

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认定应当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才能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对无法查实犯罪行为发生时间的,在适用新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时,应当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考虑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同一犯罪行为,应遵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可既作为入罪标准又作为法定刑升格标准予以双重评价。

案例文号:

(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16号

010、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

案例要旨:

案件是否排除合理怀疑,首先看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都有确定、合法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次要看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对抗的情况以及是否能将对抗解除;此外,还要看案件证据是否符合证明责任分配、口供补强及当面质诘等证据规则要求。

案例文号:

(2014)渝高法刑终字第00175号

011、集资诈骗案的程序规范

案例要旨:

涉众型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未出庭不构成程序违法,且被害人提交的经审查与原始证据核对无异后的传来证据可作为定案证据;审计报告并不是集资诈骗类案件的必要证据,一审法官依据卷内证据依法计算出犯罪数额正确的,二审法院应予认定;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其主客观行为作出最终评价,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

案例文号:

(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100号

012、非法证据审查、处理的标准及原则

案例要旨:

对以非法搜查收集的物证、事先可能威胁了被告人的审讯录音录像、指事问供及在多项书证中夹带伪证等隐秘性强、评判标准模糊的证据,如何审查及处断,目前鲜有论及。

笔者认为,应当遵循查明侦查机关取证的过程是否客观真实,审查中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最终以相当理由判断合法与否的标准及原则,认定前述证据为非法证据并坚决予以排除。

案例文号:

(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51号

013、无法证明取证合法的被告人口供应当依法排除

案例要旨: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原则上应当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但辩方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或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一审中提出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予审查。

检察机关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检察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被告人庭前供述应当依法排除,检察机关不能提供证据排除被告人庭前受胁迫的可能,从而证明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庭审供述,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文号:

(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12号

014、非法证据应当排除重复供述

案例要旨:

非法证据是否应当排除重复供述,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重复供述的可采性关键在于其与原始供述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

是否排除重复供述,核心在于非法取证方式是否影响了供述的任意性。

案例文号:

(2014)成刑终字第214号

015、对一审认罪二审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

案例要旨:

被告人庭前供述被一审判决采信的,二审即可以成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

被告人一审认罪,二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虽不属于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的情形,也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被告人在不违背自己意愿情况下作出的有罪供述,不属于刑讯逼供收集的证据,没有必要进行合法性调查。

案例文号:

(2013)刑一复47100422号

016、毒品来源证据不足的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

案例要旨:

虽有下家指认,但综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判决标准的毒品交易上家,依法不能认定。

对这类毒品犯罪案件,要注意对审判中发现的取证、举证不足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将司法建议反馈给侦查、检察机关,促进毒品犯罪案件取证、举证水平的提高。

同时要注意了解事实关联案件的处理情况,避免就同一事实作出矛盾认定。

案例文号:

(2014)刑五复50035047号

017、对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

案例要旨:

现代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已成为一项普遍性原则,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人需承担证明责任。

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在主观方面的解释与要求,是法官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之后,产生的对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内心确信。

案例文号:

(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92号

018、死刑案件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标准

案例要旨:

死刑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在缺乏直接客观证据且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应严格把握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标准,严格审查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是否查证属实,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是否唯一,推理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案例文号:

(2013)二中刑初字第1256号

019、毒品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案例要旨:

毒品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的采取较为普遍,对技侦证据效力的审查重点应为其合法性,兼顾其客观性、关联性。

对技侦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

裁判过程中,技侦证据可采取庭审质证和庭外核实两种方式,应最大限度保证辩护律师的参与知情权和被告人的异议权,对技侦证据采信应遵循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补强原则。

案例文号:

(2015)辽刑三终字第00088号

020、疑罪从无原则的正确运用

案例要旨:

在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经验判断和逻辑推理,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

全案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没有达到内心确信并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例文号:

(2013)沈刑二终字第230号

021、有瑕疵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要旨:

未成年被害人,特别是婴幼儿被害人,由于其认知能力的局限,无法对整个案发过程作出客观、完整的陈述,正常情况下,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如果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吻合,排除合理怀疑,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案例文号:

(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06号

022、证据能力判断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掌握

案例要旨:

在有数天提押未送还监室的线索印证被告人的刑讯逼供辩解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具未刑讯逼供的书面说明,但不出庭作证,且不能提供该时间段内的同步录像,结合审前供述前后矛盾、同案犯审前供述相互矛盾的情况,可判断侦查人员出具未刑讯逼供的书面说明不具有证据能力。

对证据的关联性应根据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无关联性则无证明力。

案例文号:

(2014)苏刑再提字第00002号

023、法官心证在走私毒品案件中的运用

案例要旨:

在走私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一方藏毒入境,一方境内接应,接应人员通常会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当入境者对接应者进行指证时,就出现“一对一证据”的局面;当入境者没有指证接应者时,在案仅有间接证据。

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囿于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则会遭遇证据证明力评价和事实认定的困难。

在运用间接证据推理时,应关注证据体系的构建以及建立在证据体系基础上的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的运用,最终通过自由心证形成内心确信。

案例文号:

(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86号

024、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判断

案例要旨:

在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活动中,辨认对象未被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之中,存在明显暗示嫌疑,或者辨认过程由侦查机关聘用人员充当见证人,未在辨认笔录中进行合理注明,又未对辨认过程录音录像,在此情况下制作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案例文号:

(2013)黔高法刑一终字第14号

025、未制作提取笔录的物证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案例要旨:

侦查机关在收集物证、书证过程中,需要依法制作提取笔录和清单,以反映物证的来源,从而在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起关联性。

对于没有制作提取笔录的情形,需要侦查机关作出合理解释,如果能够以其他方式反映物证来源的,仍然可以采纳作为定案证据。

针对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属于讯问人员未掌握的内容,则属于“先供后证”模式,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案例文号:

(2015)浙刑三终字第47号

026、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和对翻供的审查

案例要旨: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受刑讯逼供行为持续影响而作出的与之前供述基本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与受刑讯逼供后所作的供述一并排除,但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自愿作出的有罪供述不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缺乏足够的客观证据印证其庭前所作的有罪供述的,不能采信其庭前供述。

案例文号:

(2015)吉刑三终字第13号

027、言词证据与视听资料冲突时应采纳视听资料。

028、如何运用证据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要旨:

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方面,较之客观方面而言,具有抽象性和内隐性。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采用推定的方法。

运用推定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推断行为人主观的目的。

在适用推定的基础上,则主观方面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是否明知、故意、占有目的等主观事实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推定的事实——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成立。

被告人提供证据反驳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仅需具有高度盖然性,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案例文号:

(2014)高刑终字第311号

029、对明知幼女的认定及对未成年人强奸幼女的量刑

案例要旨:

性侵幼女案件中,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年龄上,应贯彻对幼女的最高限度保护和对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原则,除非辩方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行为人不明知,一般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系幼女。

对具有恋爱关系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性侵行为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在对被告人量刑上要与成年人性侵幼女相区别。

案例文号:

(2014)一中刑少终字第26号

030、死刑案件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标准

案例要旨:

在现场缺乏直接的客观证据,被告人又翻供的情况下,命案事实的认定应当重点把握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标准。

比如在排除被告人口供系通过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得的前提下,其口供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意见及其他证据相互吻合和印证,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性结论的,应当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案例文号:

(2014)苏刑三终字0063号

031、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标准

案例要旨:

性侵案件有其不可忽视的特殊性,无论是奸淫幼女类案件亦或猥亵儿童类案件,由于犯罪过程较为隐蔽,证据形式较为单一,决定了上述案件不能对直接证据的采集提出过高要求。

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并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考察案发经过是否及时、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合理,与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最终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案例文号:

(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11号

032、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案例要旨:

指控被告人有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所作的部分相互矛盾且与现场监控录像相矛盾的有罪供述,且缺乏指向性明确的客观性证据或言词证据相佐证,又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不能由证据得出唯一的结论,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案例文号:

(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93号

033、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把握

案例要旨:

在基础事实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也不能排除被告人辩解意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情况下,不能仅因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而推定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存在贩卖的故意。

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具有贩卖、运输、走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对其持有该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例文号:

(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16号

034、证据存疑案件的审查判断及处理原则

案例要旨:

对于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现有证据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

对这样的疑案,应当恪守证据裁判规则,摒弃疑罪从轻的做法,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从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

案例文号:

(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27号

035、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审查

案例要旨: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其本身具有隐蔽性、证人少、物证少、供证矛盾等特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事实真相难以辨明。

尤其是在被告人作无罪供述的情况下,要查清案件事实,更是难上加难。

口供虽是证明被告人犯罪最直接最核心的证据,但也并非无口供不能定案。

在此类被告人拒绝认罪的案件中,可以利用被害人出庭对质的机会,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被害人陈述的事实基础上,通过间接证据的印证和补强,准确认定事实。

案例文号:

(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8号

036、供证关系在证据审查及事实认定中的价值分析

案例要旨:

供证关系是指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之间形成的时间及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包括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两种情形。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供证关系在审查判断证据及事实认定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其中,在先证后供模式中,如果其他直接客观性证据单薄,认定被告人有罪时要慎重。

但在先供后证模式中,如果根据被告人供述或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证据,且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则可以认定有罪。

案例文号:

(2014)浙刑三终字第141号

037、在主要依靠言词证据、间接证据的情况下对雇凶杀人犯罪事实的认定

案例要旨:

受雇者犯罪事实清楚,但雇凶者系经过精心策划后幕后操纵犯罪,且从侦查阶段即开始翻供,认定雇凶事实缺少有力的客观性证据。

经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特别是充分运用证据印证规则,在案证据证实雇凶者对于受雇者完成作案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雇凶者的翻供内容和理由均不成立,足以认定雇凶杀人事实。

案例文号:

(2013)刑五复35705813号

038、被告人翻供案件中合理怀疑的排除

案例要旨:

被告人翻供案件中,在基础事实成立的前提下,对于翻供提出的反驳,需要通过审查案件所有证据和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确定反驳能否成立。

在反驳不成立的情况下,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认定犯罪事实。

案例文号:

(2013)辽刑一终字第25号

039、无客观证据与被告人作同一认定的证据分析

案例要旨:

在缺乏现场目击证人、现场录音录像、同案犯供述等证据的命案中,存在与被告人作同一认定的客观证据并不是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条件。

如在排除被告人的口供系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手段获得的前提下,其口供与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相互吻合和印证,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形成稳定的证明结构,得出具有排他、唯一性结论的,应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可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文号:

(2013)刑三复82115582号

040、缺乏直接客观性证据案件的死刑适用

案例要旨: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须有直接、原始的客观性证据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如果仅有被告人口供作为直接证据,但缺少直接、原始的客观性证据的,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文号:

(2013)浙刑三重第3号

041、原审中被告人未主张证据非法则不能启动审监程序

案例要旨:

被告人一方以非法证据为由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虽不负担举证责任,但仍然须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在实质审查之前,审查法官应当审查该事由被发现的时间以及该申请最初提出的时间。

如在原审程序中已发现线索和材料而被告人怠于申请或者虽已申请但原审法院已经审查,则不属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事由范围。

案例文号:

(2013)黄中法刑监字第00001号

042、被告人有罪证据占优势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要旨:

刑事诉讼中,在有相反证据使得证明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对该部分事实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无。

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相关刑事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的情况下,如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占优势且案件系因被告人引发,则被告人虽不受刑事处罚,但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

(2013)浙刑三终字第216号

043、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推算的毒品数量不能作为判处死刑的唯一依据

案例要旨:

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的证明标准是具有层次性的,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性质的罪行,应当适用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

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可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是在死刑案件中,应当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可能性的最高证明标准。

当案件未达到上述证明标准时,应当降低刑罚的严厉程度,不应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文号:

(2012)浙刑三复字第65号

044、疑罪从无之证据审查

案例要旨:

据以对被告人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暇疵,侦查机关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不在场证据,依据证据定案之原则,综合全案证据,尚不能得出排他性、唯一的结论的,应依照疑罪从无之原则,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例文号:

(2012)湛中法刑三终字第74号

045、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品真伪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及其审查

案例要旨:

在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案件中,商标权利人处于被害人地位。

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有关商品真伪的鉴定意见名为鉴定意见,实为被害人陈述。

辩方不能以被害人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来否定该类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

但是,由于两者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会影响该类鉴定意见的证据可采性,因而,需要把握全案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予以综合认证,特别是要重点审查辩方提供的反驳证据。

案例文号:

(2012)沪一中刑(知)终字第3号

046、根据共犯互为印证的供述定案时应慎重适用死刑

案例要旨: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共犯口供能够相互补强,进而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使用。

当然,由于同案被告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会影响其供述的可信性,故在仅有同案被告人口供定案、缺乏客观性证据予以补强的情况下,不应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文号:

(2013)浙刑三重字第2号

047、特情引诱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案例要旨:

特情介入的毒品案件,如不能排除犯意引诱的可能,且特情的证言可信度低,毒品来源不清,毒品的货主不清,被告人与涉案毒品缺乏关联的,应认定为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宣告被告人无罪。

案例文号:

(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9号

048、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案例要旨:

根据逻辑和经验判断,在案证据之间、证据与所指控的事实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问,不能得出是被告人作案的唯一结论的,属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尚未达到证据确定、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案例文号:

(2001)郑刑初字第53号

049、醉驾人过错导致血液酒精测试结果缺失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的证据效力

案例要旨:

因为醉驾行为人之过错而导致无法取得血液酒精测试结果的情况下,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能够取代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驾酒精含量的定罪证据使用;在排除呼气测试结果远超被告人体内真实酒精含量可能的情况下,超过检定周期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检测结果仍然有效。

案例文号:

(2013)浙温刑终字第963号

050、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推定

案例要旨:

走私犯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是相关案件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

由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往往难以用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在行为人拒不如实供述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司法机关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合理推定。

案例文号:

(2011)刑核字第57号

051、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证据

案例要旨:

未成年人犯罪一审案件缺少社会调查报告并对案件量刑有影响的,应予改判。

案例文号:

(2011)渝三中刑终字第226号

052、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三个争议问题

案例要旨:

网络诈骗犯罪中行骗地与任一被害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犯罪分子互相之间虽未谋面,仍可构成共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文号:

(2011)渝三中法刑终字第159号

053、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适用

案例要旨: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据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时,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法院在审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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