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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统计方法

农业统计方法

第五部分机械(具)拥有量统计

机械(具)拥有量统计范围按照辖区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凡在本辖区内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住户报告期内实际拥有的机械(具)都应统计在内,包括借出、租出、封存、在修和待修的机械(具)。

但已经报废的、购买尚未提货的和借入、租入等不具有所有权的机械(具)不包括在内。

一机多用的机械,只能按其主要用途统计一次,不得重复统计。

机械总动力指辖区范围内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单位及个人拥有的全部机械动力的额定功率总和。

按法定计量单位“千瓦”计算,l马力=735.5瓦特=0.736千瓦。

柴油发动机动力指以柴油为主燃料作为动力来源的全部柴油发动机的额定功率之和。

汽油发动机动力指以汽油为主燃料作为动力来源的全部汽油发动机的额定功率之和。

电动机动力指以电能带动的全部电动机的额定功率之和。

其他机械动力指采用柴油、汽油和电力以外的其他能源,如水力、风力、煤炭、太阳能、天然气等作为动力来源的动力机械功率之和。

农业机械总动力指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机械动力的额定功率总和。

包括耕作机械、农用排灌机械、收获机械、植保机械、林业机械、畜牧机械、渔业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等。

农机械(具)年末拥有量指在调查年度末各种经济类型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户和联户)实际拥有的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全部机械设备数量。

不管是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还是以农业生产为主进行综合利用的都统计在内。

包括能用未用的、需要修复的(中修、大修)、储存备用的。

但不包括已经损坏报废的,购买尚未提货的,从外单位调来临时支援的和借入、租入等不具有所有权的机械(具)。

耕作机械指主要用于农作物耕作或以农作物耕种为主进行综合利用的动力机械和各种机引耕作农机具。

包括大、中、小型拖拉机、耕整机、机耕(滚)船、机引水稻插秧机及各种机引农机具。

农用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的额定功率为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专门用于农作物田间作业和以农作物田间作业为主进行综合利用的拖拉机,包括履带式和轮式两种。

我国现行统计制度规定,50马力以上(含50马力)的为大型拖拉机,20-50马力(含20马力,不含50马力)的为中型拖拉机,20马力以下(不含20马力)的为小型拖拉机。

农用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的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但不足14.7千瓦的专门或主要用于农作物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和手扶式两种。

拖拉机配套农具指由农用拖拉机牵引或悬挂的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属于工作机,如机引犁、铺膜机、中耕机、深松机、机引耙、播种机等,要与动力机(如拖拉机)相互配套使用,才能发挥效用。

其中,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统计为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统计为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

但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拖挂的不能统计为拖拉机配套农具。

播种机指与拖拉机配套能完成播种作业的农业机械。

精量半精量播种机指由拖拉机悬挂牵引并按规定要求进行精量或半精量播种的播种机。

化肥深施机指由拖拉机带动,进行深施化肥作业的农业机械。

机引铺膜机指由拖拉机带动,进行地膜铺放作业的农业机械。

机动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的水稻插秧机械。

农用排灌机械指主要用于农田、林地、草场、果园、温室、鱼塘等灌溉和排水作业的柴油机、汽油机、电动机等各种动力机械,以及配套的农用水泵、喷灌机械。

不包括专门用于农产品加工而临时用于抗旱排涝的其他动力机械。

柴油机 一种动力机械,它以柴油为燃料,将柴油燃烧而产生的热能转化为机械能,柴油机广泛应用在工农业、交通运输、国防及人民日常生活中。

汽油机 指用汽油作燃料的一种火花点火式内燃发动机。

电动机 也称电机(俗称马达),它的主要作用是产生驱动力矩,作为用电器或小型机械的动力源。

根据电动机工作电源的不同,可分为直流电动机和交流电动机。

农用水泵指用于排灌的离心泵、轴流泵、深井泵、潜水电泵、混流泵、水轮泵、水锤泵等,与喷灌机械配套的水泵不统计在内。

喷灌机械指将水喷成雨滴状对农作物进行灌溉的机械。

计量单位为一套,一台水泵不论配几个喷头,均作为一套统计。

在水库坝下和高渠道底下,利用天然水流落差的压力进行自流灌溉的自压灌溉系统也统计在内。

植保机械指用于防治作物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雾机、喷粉机。

机动喷雾(粉)机指自带动力或与动力机械(如农用拖拉机)配套作业的喷雾(粉)机。

包括机引式、担架式、背负式。

收获机械指以机械或电力为动力,用于农作物收割、脱粒、分离和清选等作业的农业机械。

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谷粒集装等其中多项工序的农业机械。

如谷物(小麦、水稻、大豆、玉米)联合收获机、棉花联合收获机(摘棉机)、甜菜联合收获机、花生联合收获机、亚麻联合收获机等。

联合收获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牵引式联合收获机动力只计算收获机自身所带动力(即收割台动力),牵引机的动力不包括在内;自走式联合收获机的功率是其发动机的额定功率。

水稻联合收获机 一次完成收割、脱粒、分离和清选诸项作业的水稻收获机械。

水稻联合收获机按喂入方式又可分为全喂入式联合收割机、半喂入式联合收割机和摘穗式联合收割机三类。

机动割晒机指一次仅能完成作物收割、禾秆成条状铺放作业的机械。

包括自带动力驱动和行走的自走式和自身不带动力悬挂在拖拉机上的悬挂式这两种。

其他用收获机械指除了联合收获机和机动割晒机以外的作物收获机械。

如马铃薯收获机、亚麻拨麻机等。

青贮饲料收获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用于青饲料或作物秸秆收获、粉碎并制作青贮饲料的机械。

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固定作业机械,按其清选程序可分为筒式、半复式和复式。

动力打稻机应作为机动脱粒机统计。

谷物烘干机指专门用于干燥粮食或种子的机械。

种子包衣机指利用种衣剂包裹种子外表的机械。

种子清选机指根据种子的物理特性进行种子清选的机械。

温室指通过固定的棚架设施,对室内作物生产所需的温度、湿度和光照等进行控制的农业生产设施。

包括塑料连栋温室,玻璃连栋温室、塑料大棚温室、日光温室等。

水稻工厂化育秧设备指能完成从种子处理(浸种)到起秧的整套设备,一条播种流水线统计为一套,包括塑料大棚育秧设备。

田园管理机指主要用于温室、果园等地作业的小型田园耕作机械,包括微耕机。

配用不同的工具可完成梨耕、旋耕、播种、施肥、除草、开沟、培土等作业。

农用飞机指在农业生产中用于播种、施肥、喷药等作业的飞机。

林业机械指由动力机械驱动或由自身动力带动,专门或主要用于营林(包括造林、育林和防护林)、木材切削和林业超重输送的机械,包括挖坑机、植树机、割灌机(用于切割灌木的)、除草机、油锯、绞盘机等。

畜牧机械指由动力机械驱动进行各种牧业作业的工作机械,包括饲料粉碎机、牧草收割机、机动剪毛机、机动挤奶器、机动铡草机、打浆机等。

渔业机械指专门用于渔业生产的机械,包括各种渔业机动船、增氧机和鱼塘清淤机等。

渔用机动船指用内燃机作动力的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渔轮和渔用机帆船等,包括生产渔船和辅助渔船(如补给船、拖船、冷藏船、生产指挥船)。

不包括贸易部门的收购运输船、科学研究单位和学校从事生产调查研究和实习用的渔船。

渔用机动船吨位按总吨位计算,总吨位是按船只全部容积计算的吨位,即每100立方英尺或2.833立方米为1吨位。

农产品加工机械指由通用动力机械驱动,以种植业的主、副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的作业机械,如碾米机、磨面机、榨油机、轧花机、淀粉加工机械和烤烟机械等。

农产品初加服务业所拥有的农产品加工机械统计为农业用。

粮食加工机械指由动力机械驱动,利用水稻、小麦、玉米、豆类等粮食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的作业机械。

载重汽车指用于运载货物的汽车,即载货汽车。

包括普通载货汽车、专用载货汽车及其他专用汽车。

普通载货汽车指只有一般构造的栏板式及平板式货运汽车,包括自卸车、半挂车等,一般分为大型及小型两种,凡车长6米及以上或车辆自重及载重量合计在4.5吨及以上的为大型普通载货汽车;专用载货汽车指具有特殊构造和专门用途的货运汽车,如冷藏车、罐车、活畜运输车、散装水泥车等;其他专用汽车指除特种汽车和专用载货汽车以外的有专门设备的单一用途的汽车,如起重车、卫生车、洒水车、勘探车、餐车等。

农用载重汽车指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运输的载重汽车。

特种汽车指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担负特种任务的车辆。

载客汽车指用于运送旅客的汽车,具体包括大客车、中客车和小汽车。

凡车长6米及以上或乘座人数(驾驶员除外)为20人及以上者为大型载客汽车。

农用运输车指在拖拉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性能和结构介于汽车和拖拉机之间,以柴油发动机为动力,最高时速在50公里以下,载重量为1.5吨以下的运输车辆,包括四轮和三轮两种。

为农林牧渔业生产服务的农用运输车统计为农业用。

按照GB7258-2004《机动车运输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农用运输车”的称谓不再使用。

农业用基本建设机械指主要用于农田水利、林地、草场、果园、温室、鱼塘等基本建设,能够完成平整土地、开沟挖渠、筑埂等改良土壤作业的机械设备,包括推土机、挖掘机、铲运机、装载机、筑埂机、平地机等。

推土机指自带动力并配有推土铲,专门从事推土作业的机械设备。

凡统计为推土机的不能再重复统计为拖拉机。

挖掘机指自带动力并配有挖掘铲,专门用于挖掘土石方的机械。

挖掘机每次工作量一般在1立方米左右。

开沟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用于开灌溉渠或排水沟的机械。

农业电气化指农业生产中使用电力机械代替人畜力和其他动力机械的程度。

具体包括农田灌溉电气化、农作物脱粒电气化、挤奶和剪毛电气化等几方面。

全年总耗电量指调查年度内垦区范围内所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住户从事农业、工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工作和日常生活所耗用电力总量。

包括国家电网的供电量和单位自办电厂的供电量。

按全年累计的“千瓦小时”或“万度”统计。

农业总耗电量指调查年度内所有农业生产单位和住户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所消耗的全年电力总量。

一般指每个基层农业生产单位(即管理区)的全部耗电量。

第六部分农场职工家庭人均纯收入统计

总收入指调查期内农场住户和住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均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家庭经营性收入指农场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

包括出售各类产品收入和自产自消(用)产品的实物作价收入以及家庭经营服务性收入。

农场住户家庭经营活动按三次产业来划分。

第一产业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包括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指除第一、第二产业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工资性收入指农场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在非企业组织劳动得到的收入指农场住户成员在不具备企业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种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

包括农场干部和教师的工资(奖金、补贴),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

在本地劳动得到的收入指农场住户成员在住户所属农场地域范围内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指农场住户成员到住户所属农场地域范围以外从业得到的收入。

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包括农业机械的租赁),出让无形资产净收入,储蓄性保险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其他投资收益。

转移性收入指农场住户和住户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

一般情况下,指农场住户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收入。

包括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和带回,城市亲友赠送,农场亲友赠送,离退休金、养老金,城市亲友支付赡养费,农场亲友支付赡养费,救济金,抚恤金,救灾款、报销医疗费,退税,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无偿扶贫或扶持款,得到赔偿等。

总支出指农场住户用于生产、生活和再分配的全部支出(均包括货币支出和实物支出)。

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生活消费支出、财产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指农场住户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

所消费的未计算为住户收入的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算为费用支出;库存的化肥、农药也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

税费支出指农场住户以现金和实物形式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包括从事农业生产所上缴的利税费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各种税费。

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生产过程中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

农场职工家庭使用的生产性固定资产,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

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是指生产性固定资产当初的购进价、新建价或开始转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自繁自养的幼畜成龄转作役畜、产品畜、种畜,按市场同类牲畜的平均价格计价。

国家奖励和外单位赠送的固定资产按购置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参照其新旧程度酌情计价。

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指农场住户用于建造和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支出的费用。

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指农场住户在家庭经营生产活动中,因使用固定资产,而转移到新产品中的那部分固定资产价值。

在农场住户调查中,生产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定为15年。

计算公式为:

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15

生活消费支出 指农场住户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支出。

生活消费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消费支出。

食品消费支出指农场居民年内消费各类食品支出。

包括主食、副食、其他食品、在外饮食和食品加工费支出。

用于消费的食品类具体包括谷物及其制品、薯类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食用油、蔬菜及其制品、肉禽蛋奶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烟、酒、糖、茶叶、饮料、调味品、水果、坚果、糕点、营养滋补品等。

衣着消费支出指农场住户各种穿着用品及加工穿用品的各种材料。

包括棉花、丝棉、化纤棉、驼毛、棉布、各种化纤布、绸、缎、呢绒、各类成衣、棉、毛、丝、绒、麻纺织品、背心、汗衫、棉毛衫裤、卫生衫裤、袜子等针织品、毛线、毛线织品、各种鞋、帽等消费品及衣着的加工修理费(指农场住户为加工或修补服装、鞋帽等衣着所支付的服务费)。

但不包括用各种布料做的床上用品,室内装饰品。

居住消费指与农场住户居住有关的所有支出。

包括新建(购)房屋、房屋维修、居住服务、租赁住房所付的租金、生活用水、生活用电、用于生活的燃料等支出。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指农场住户消费的各种耐用消费品、其他家庭用品,以及用品的加工修理费用。

家庭设备、用品具体包括家具及其材料、洗衣机、缝纫机、电风扇、冰箱、空调机、洗尘器、抽油烟机、热水器、微波炉、电饭锅、液化气炉具、床上用品、室内装饰品、洗涤及卫生用品、厨具、餐具、茶具等。

医疗保健指农场住户用于医疗和保健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服务费用。

包括医药卫生保健用品、医疗保健服务费和医疗卫生设备、用品加工修理费等。

医药卫生、保健用品指药品、医疗卫生器械、药品类保健品、保健器材以及用品。

交通通讯消费指农场住户用于交通和通讯的工具、各种服务费、维修费用支出。

交通工具及用品包括自行车、摩托车、生活用汽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工具用燃料和零配件等。

通讯工具及用品包括电话、手机、寻呼机及通讯工具零配件等。

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指农场住户用于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方面的用品支出和服务支出。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包括收音机、组合音响、电子游戏机、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录放像机、影碟机、摄像机、照相机、家用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中高档乐器、体育健身器材、文具、纸张、书、报、杂志、音像制品、电脑软件、体育用品、计算机零配件及耗材、鲜花、观赏盆栽植物、宠物及其用粮和用品、玩具及其它用品。

其他商品和服务消费指上述各类支出以外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如首饰、手表、化妆品、迷信宗教用品及其它用品和服务。

财产性支出指为获得其他住户财产(包括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包括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承包其他农户转让土地使用权费用等。

转移性支出指农场住户和住户成员没有获得任何对应物而支出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

一般情况下,指农场住户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支出。

包括寄给和带给家庭非常住人口,赠送城市亲友,赠送农场亲友,交纳医疗保险、交纳社会保障基金、购买非储蓄性保险、赡养费、其他直接税(利息税等)、捐赠(不包括迷信、宗教)、罚款、赔款等。

纯收入指农场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

计算公式:

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农场内部亲友赠送收入。

可支配收入指农场住户获得的经过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后的收入。

可支配收入可用于住户的最终消费,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

计算公式:

农场住户可支配收入=农场住户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

常住人口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

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

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

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家庭常住人口主要作为计算农场住户平均每人收入、消费和积累水平及分析家庭人口状况的依据。

农场职工家庭人均纯收入是指农场职工家庭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农场内职工家庭的居民平均收入水平。

其计算公式:

附:

农场职工家庭人均纯收入调查表(107表)填报方法

1、本表为年末一次性调查表,数据的调查时期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2、本表由各农牧场内所有单位填报。

具体填报步骤为:

(1)各单位将所有住户按上年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高低进行排序,编制抽样框;

(2)采用半距起点的等距抽样方法从中抽取15%左右的住户为样本;

(3)抽中的15%左右的样本户要填报本表各项数据。

填报时,应由管理区(或单位)的统计人员深入样本户家中或把样本户集中在一起进行指标讲解,并请他们将本年内本户所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报表第1—4列内容)进行回忆性记录,再计入本表各项内,由统计人员按纯收入的公式计算出每户的纯收入(第5列)。

(4)统计人员将所有样本户所填报表进行汇总,然后用汇总后的纯收入除以汇总后的样本家庭年末常住人口数(代码20),计算出人均纯收入(第6列),得到反映本单位的人均纯收入调查表。

(5)农场人均纯收入指标的计算:

各单位在完成步骤(4)后,将得到的人均纯收入调查表直接上报农场,农场用各单位的人均纯收入(第6列)分别乘以各单位的年末常住人口(代码21),然后进行加总,最后再除以各单位年末常住人口(代码21)的汇总数(即农场全部的年末常住人口),就得到了反映整个农场的人均纯收入指标。

第十部分农林牧渔业统计

农林牧渔业指利用动植物的生理机能,通过繁殖和培育以取得产品的社会物质生产部门。

具体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农业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

具体指从事谷物、豆类、薯类、油料、棉花、麻类、糖料、烟草、中药材、蔬菜、瓜类、水果、坚果、饮料、香料、园艺和其他作物的种植活动。

林业指从事种植和经营各种林木,以取得林产品和各种防护效益的生产活动。

具体包括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林产品的采集等,不包括茶、桑、果的栽培、管理和收获等活动。

畜牧业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

具体包括牲畜、猪、家禽的饲养、狩猎和捕捉动物以及其他动物的饲养和产品的生产等活动。

渔业指利用海水水域和内陆水域进行水生动植物养殖和捕捞的生产活动。

具体包括海水养殖、海洋捕捞、内陆养殖和内陆捕捞等活动。

农林牧渔服务业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

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具体包括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农业服务、林业服务、兽医服务、其他畜牧服务、渔业服务等活动。

土地总面积指农垦各企业(含国有农场)、事业或机关等单位所辖范围内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全部陆地面积和水域面积。

包括耕地、荒山、荒地、林地、草原、道路、建筑物占地等陆地面积和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面积。

耕地指专门用于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

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

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林木的土地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也包括在内。

但不包括专业性的桑园、果园、茶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草原以及利用枯水季节的河滩、水库空闲地种植农作物的不固定土地。

南方小于一米、北方小于两米宽的渠、路、田埂、包括在耕地中。

林地指用来成片种植林木的土地面积。

包括天然生长和人工植造的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用地,以及未成林的造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定的预备造林地。

但不包括茶园、果园、桑园面积。

苗圃指专供培育苗木的用地面积。

包括果树苗圃和各种树苗圃。

因轮作、休耕等各种原因暂时没有播种或种植其它作物的苗圃用地也应统计在内。

园地指专门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木作物的土地。

包括原有的、垦复的和本年新植定株的面积,以及调查时虽已荒芜,但只要稍加开垦、修整和培育后就能恢复生产的面积,不论树龄大小,也不论当年有无收益,均包括在内。

零星种植的茶树、果树和桑树,不折算面积。

牧草地指以生产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和收割牧草的土地。

包括以天然生长牧草为主,未经改良和垦殖,而用于放牧和收割牧草的天然草地,实施灌溉、施肥、补植等措施的改良草地,以及人工种植牧草的人工草地和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但不包括暂时用来放牧和收草的撂荒地等。

已利用牧草地面积指调查时已经规划和实际投入使用的草地面积。

采草地指在已利用牧草地中,规划和实际专供打生产用饲草的牧草地面积。

苇塘指专供生产芦苇的用地面积,包括天然苇塘和人工栽培的苇塘面积。

不包括芦苇与杂草混生,而不能生产纯芦苇的面积。

水面指界定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池塘、水库、排灌引水干支渠等流水或蓄水的面积。

包括天然水面和人工水面面积。

常年积水的旧河道,因天旱暂时干涸的常年蓄水、流水水面和大型晒水池等也应统计在内。

不包括易道涸河、田间排灌毛渠和水田地等面积。

可养鱼水面指在水面面积中,稍加治理,增加或不增加拦护设施,即可投放鱼苗进行养鱼生产的水面面积,也包括可以进行蛙、蚌、贝、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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