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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安全检查表

表5.2-1外部安全条件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依据

检查结果

备注

厂址选择与总体规划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2条

符合检查要求

2

氯碱企业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1条

符合检查要求

3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3条

符合检查要求

4

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线、重要的供水水源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4条

符合安全要求

5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5条

符合安全要求

6

氯碱企业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边界距离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2000)的要求。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6条

符合安全要求

7

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7条

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管理

1

氯碱企业应依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462条

符合安全要求

2

氯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并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467条

符合安全要求

3

氯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466条

符合安全要求

4

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鲁安监发[2006]117号

符合安全要求

5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符合安全要求

6

氯碱企业应当认真、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492条

符合安全要求

7

氯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应当吸纳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单位参加。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493条

符合安全要求

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配置足够量的合格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计等)并按规定定期检验,并有台帐。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287条

符合安全要求

9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符合安全要求

1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符合安全要求

11

氯碱企业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482条

符合安全要求

12

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鲁安监发[2007]115号)中的相关安全生产禁令。

鲁安监发[2007]115号

符合安全要求

13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消防法》

符合安全要求

14

防雷装置须定期由资质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

《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符合安全要求

15

有发生坠落危险的装置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82条

符合安全要求

16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83条

符合安全要求

17

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87条

符合安全要求

18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部分压力表未标识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其他符合检查要求。

19

大量生产、使用有毒有害气体并危害人身安全的化工建设项目应设计气防站。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6.3.1条

×

该企业未设置气防站。

表5.2-2总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依据

检查结果

备注

总图布置

1

氯碱企业的厂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布置;

2.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

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4.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8条

符合检查要求

2

氯碱企业的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1.总降压变电所应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2.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宜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并能使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循环水冷却塔应与总变电所、道路、铁路和各种建构筑物保持规定距离。

3.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9条

符合检查要求

3

厂区面积大于5万m2的氯碱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出入口宜设在不同的方位,大型氯碱企业的人流和货运宜明确分开。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20条

两个出入口,符合检查要求

4

厂区内火灾危险性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声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厂前区、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下风向,厂前区宜面向城镇一侧。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22条

符合检查要求

5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畅通。

危险场所的道路为环形,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通无阻。

消防通道的宽度、转弯半径、回车场设置等应能够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23条

符合检查要求

6

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内,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28条

符合检查要求

7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30条

符合检查要求

8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31条

符合检查要求

9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4.1的规定。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32条

符合检查要求

10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33条

符合检查要求

11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距离厂外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30.0m,距离厂内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20.0m,与厂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5.0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0.0m,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5.0m。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34条

符合检查要求

12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35条

符合检查要求

1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宜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3.6.3条规定执行。

泄压设施不应采用普通玻璃,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38条

符合检查要求

14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并满足《化工厂控制窒建筑设计规定》(HG20556-93)的要求。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40条

符合检查要求

15

设备间的净距,应首先遵照防火间距的要求,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48条

符合检查要求

16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50条

符合检查要求

17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GB50016-2006

3.3.1

符合安全要求

表5.2-3主要装置及设施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检查结果

备注

1

氯碱企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0条

未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设备。

2

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91条

符合安全要求

3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不宜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92条

符合安全要求

4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93条

符合安全要求

5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其有效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

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94条

符合安全要求

6

化盐用水、卤水(井盐)、原盐必须定期或者按批次进行铵含量分析,以确保电解用的盐水中铵含量符合要求。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00条

符合安全要求

7

储运系统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储罐周围应设围堰,并用防渗防腐材料铺砌,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01条

×

液碱罐区尚未进行防腐处理(正在着手整改)

8

电解和氢气处理系统的氢气必须保持正压,氢气系统着火时应切断气源,采用惰性气体或水蒸汽灭火,也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亦可用浸湿的衣被覆盖灭火。

为避免造成系统负压,禁止采用停(减)供直流电的方法。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05条

符合安全要求

9

停车后和开车前氢气系统必须用氮气置换,置换后系统中氧含量以小于3.0%(vol)为合格。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06条

符合安全要求

10

禁止将氢气直接排入厂房内。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07条

符合安全要求

11

离子膜法烧碱生产系统必须设置报警联锁装置。

报警联锁装置的设置,应将系统各处氯气压力、氢气压力、槽电压、入槽盐水总管压力、氯气透平压缩机的氯气流量、突然停止交流或直流供电以及重要机械的停机信息输入自动报警和联锁系统,一旦上述指标(或状态)失控,联锁动作,使装置各部机器、设备、各控制阀门都处于安全状态。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11条

符合安全要求

12

电解厂房内应设置氢气、氯气检测报警仪,盐酸厂房内应设置氢气检测报警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定期校验,确保仪表保持完好状态。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12条、第229条

设置了气体报警仪,但有毒气体报警仪已经过期未检。

13

电解直流电回路两端应设置对地电压测量仪表。

对地电压偏差应小于端电压的10%,但绝对偏差应小于35V。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13条

符合安全要求

14

电解系统的氢气总管应装设压力密封槽(安全水封),在非正常状态下能确保自动排放。

氢气放空管宜设置两路管线,当一路放空管遭雷击着火时,能切换到另一路放空管道放空。

氢气放空管必须设置阻火器。

凡条件允许,放空管道可与蒸汽或惰性气体管道连接。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14条

符合安全要求

15

电解厂房属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

厂房顶部应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下部设置进风口,防止氢气在厂房内积聚。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16条

符合安全要求

16

电解系统的氯气总管应设置压力密封槽(正压安全水封),以便在非正常状态下,氯气直接排入事故氯气处理装置。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18条

符合安全要求

17

在采用氯气透平压缩机场合,电解系统氯气总管还应设置氯气负压密封槽(负压安全水封),在非正常状态下,可自动吸入空气,防止产生大的负压。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19条

符合安全要求

18

电解系统设置的事故氯气处理装置,必须配置两路独立的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20条

符合安全要求

19

电解槽精制盐水、淡盐水和盐酸加入管道以及精制盐水、淡盐水和盐酸总管应当设置防泄漏、防直流电回路接地的声光报警装置和防腐蚀电极。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24条

符合安全要求

20

电解系统的阴、阳极液循环泵和盐水供给泵必须配置两路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26条

符合安全要求

21

凡有可能泄漏氯气的岗位必须按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的要求配置规定数量的过滤式防毒面具或空气(氧气)呼吸器。

电解厂房行车驾驶室内,也必须配置过滤式防毒面具。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35条

符合安全要求

22

管道和附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格的产品,并应适合氢气工作压力、温度的要求。

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禁止使用铸铁管道。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45条

符合安全要求

23

管道上应设放空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管道内气体吹扫、置换的要求。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46条

符合安全要求

24

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47条

符合安全要求

25

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处,应设套管。

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和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塞。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49条

符合安全要求

26

氢气系统的放空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氢气贮罐的放空阀、安全阀和管道系统均应设放空管。

2.放空管应采用金属材料,不准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

3.放空管应设阻火器,凡条件允许,可与灭火蒸汽或惰性气体管线连接,以防着火。

4.室内放空管的出口,应高出屋顶2m以上。

室外设备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5.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6.应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外来异物堵塞放空管的措施。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53条

符合安全要求

27

氢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55

符合安全要求

28

不准在室内排放氢气。

吹洗置换,放空降压,必须通过放空管排放。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58条

符合安全要求

29

为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氯气外溢,必须采用下列措施:

1.配备电解槽直流电源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的联锁装置。

2.配备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断电报警装置。

3.在电解槽与氯压机、纳氏泵之间,装设防止氯气外溢的吸收装置。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177条

符合安全要求

31

氯气管道应设有负压抽吸装置,以备在事故状态和检修时使用。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232条

符合安全要求

32

吸收塔至贮槽(或计量槽)的管路上需装设液封装置,禁止炉气进入贮槽(或计量槽)。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234条

符合安全要求

33

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等。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258条

符合安全要求

34

地下管线、管沟,不得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和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并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

直埋式的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259条

符合安全要求

35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腐蚀性物料的包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

距上述场地的边界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m。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260条

符合安全要求

36

火灾危险性属于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261条

符合安全要求

37

有火灾危险、腐蚀及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262条

符合安全要求

38

极度危害(Ⅰ级)、高级危度(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和高温及强腐蚀性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采用璃璃管液面计。

SH3047-93,2.7.9

符合安全要求

39

化工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执行《工业管路和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部分工艺设备和管线未涂刷安全色和安全标识,并标明流向。

表5.2-4公用工程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依据

检查结果

备注

电气、仪表

1

电力负荷应满足工艺性质对电力负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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