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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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那么与相关审计准那么结合使用。

  第三条 本准那么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取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以下要紧特点:

  〔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操纵;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庞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广泛使用运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操纵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淌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操纵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紧密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具有以下要紧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淌性风险;

  〔六〕操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八〕声誉风险。

  第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点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慎重,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同意的低水平。

第二章 同意业务托付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起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差不多情形,评判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同意业务托付。

  第八条 在评判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运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同意业务托付时,应当就审计目标和范畴、双方的责任、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 打算审计工作

  第十条 在打算审计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以下要紧情形:

  〔一〕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阻碍;

  〔二〕适用的银行监管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

  〔三〕专门会计惯例及问题;

  〔四〕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

  〔五〕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

  〔六〕风险及治理策略;

  〔七〕相关内部操纵;

  〔八〕运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九〕资产、负债结构及信贷资产质量;

  〔十〕要紧贷款对象所处行业状况;

  〔十一〕重大诉讼。

  第十一条 在了解上述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查阅商业银行以下资料:

  〔一〕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件;

  〔二〕组织结构图;

  〔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治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四〕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五〕分部报告;

  〔六〕风险治理策略和相关报告;

  〔七〕有关操纵程序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文件;

  〔八〕运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硬件、软件清单及流程图;

  〔九〕信贷、投资等经营政策;

  〔十〕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十一〕内部审计报告;

  〔十二〕经营打算、资本补足打算;

  〔十三〕重大诉讼法律文书;

  〔十四〕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销手册;

  〔十五〕新近颁布的阻碍商业银行经营的法规。

  第十二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要紧事项:

  〔一〕重要性水平;

  〔二〕预期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商业银行使用运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程度;

  〔四〕商业银行内部操纵的预期可信任程度;

  〔五〕重点审计领域;

  〔六〕商业银行连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七〕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八〕利用专家的工作;

  〔九〕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十〕利用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

  〔十一〕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三条 在确定重要性水平常,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对小的错报对资产负债表的阻碍可能不重要,但对利润表和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重大阻碍;

  〔二〕既阻碍资产负债表又阻碍利润表的错报,比只阻碍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错报更重要;

  〔三〕重要性水平有助于识别导致商业银行严峻违反监管法规的错报。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内部操纵对防止或发觉并纠正舞弊与错误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检查风险的可同意水平。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运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具有以下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

  〔一〕运算和记录利息收入和支出;

  〔二〕运算外汇和证券交易头寸,并记录相关的损益;

  〔三〕提供资产、负债余额的最新记录;

  〔四〕每日处理大量巨额交易。

  第十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点和风险,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依靠操纵测试而不能完全依靠实质性程序。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以下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重点审计领域:

  〔一〕贷款缺失预备;

  〔二〕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

  〔三〕不符合银行监管法规的交易和事项;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财务报表项目;

  〔五〕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一次性交易;

  〔六〕高度复杂或投机性强的交易;

  〔七〕专门规贷款;

  〔八〕关联方交易;

  〔九〕新金融产品或服务;

  〔十〕受新近颁布的监管法规阻碍的业务领域。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连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操纵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第二十条 在评判运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等专门领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以猎取对确定重点审计领域有用的信息,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和安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项目组组成及分工;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参与的程度;

  〔三〕打算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

  〔四〕打算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度;

  〔五〕出具审计报告的时刻要求;

  〔六〕需要商业银行治理层提供的专项分析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总体审计策略制定具体审计打算,以合理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刻和范畴。

第四章 了解和测试内部操纵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操纵,以确定有效的审计方案。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操纵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一〕所有交易经治理层一样授权或专门授权方可执行;

  〔二〕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那么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只有通过治理层授权才能接触资产和记录;

  〔四〕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核对,并在显现差异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五〕恰当履行受托保管协议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分级授权体系的以下要素:

  〔一〕有权批准特定交易的人员;

  〔二〕授权遵守的程序;

  〔三〕授权限额及条件;

  〔四〕风险报告及监控。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授权操纵,以确定为各类交易设定的风险限额是否得到遵守,超出风险限额是否及时向适当层次治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交易往往尚未完成,或在确定取得资产、承担债务的价值时缺乏依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检查这些交易的授权操纵。

  第三十条 在评判与交易和事项记录有关的内部操纵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商业银行处理大量交易,其中单笔或数笔交易可能涉及巨额资金,需要定期执行试算平稳和调剂程序,以及时发觉差错并进行调查和纠正,将造成缺失的风险降至最低;

  〔二〕许多交易的会计核算有专门规定,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操纵程序以保证这些规定得以遵守;

  〔三〕有些交易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甚至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操纵程序保证这些交易以适当的方式被记录和监控,并能及时确认因交易状况变化而产生的损益;

  〔四〕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要及时更新会计信息系统和相关内部操纵;

  〔五〕每日余额可能并不反映当日系统处理的全部交易量或最大缺失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对最大交易量或最大缺失风险保持操纵;

  〔六〕对大多数交易的记录应便于商业银行内部、商业银行客户及交易对方核对。

  第三十一条 运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广泛使用,对注册会计师评判商业银行的内部操纵有重要阻碍。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阻碍系统开发、修改、接触、数据登录、网络安全和应急打算的相关内部操纵进行评判。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使用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程度,评判交易前监督操纵和交易后确认及调剂程序的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资产易于转移,金额庞大,仅通过实物操纵难以奏效,治理层通常实施以下操纵程序:

  〔一〕凭借密码和接触操纵,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操作运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二〕将资产接触与记录职责分离;

  〔三〕由独立人员向第三方函证和调剂资产余额。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信上述所有操纵是否有效运行,必要时,复核或参与年末函证和调剂程序。

  第三十三条 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进行核对是一项重要的调剂操纵,该项操纵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一〕验证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的存在性,及时发觉舞弊与错误;

  〔二〕检查易发生价值波动的资产计价的正确性;

  〔三〕验证资产接触和授权操纵运行的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检查和询问等程序,测试该项操纵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在评判调剂操纵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需要调剂的账户较多且调剂频率较高;

  〔二〕调剂结果具有累积性;

  〔三〕调剂项目可能被不适当地结转到同一时期内未被调剂和调查的账户。

  第三十五条 在评判受托保管业务的内部操纵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由专门部门履行受托保管职责;

  〔二〕是否将自有资产与受托保管资产适当分离;

  〔三〕是否已对受托保管资产作出适当记录。

  第三十六条 在评判特定操纵程序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操纵环境因素的阻碍:

  〔一〕组织结构和权力、责任的划分;

  〔二〕治理层监控工作的质量;

  〔三〕内部审计工作的范畴和成效;

  〔四〕关键治理人员的素养;

  〔五〕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商业银行内部操纵的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第五章 实质性程序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估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确定可同意的检查风险水平和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刻和范畴。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定,可能无法充分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同时由于内部操纵存在固有局限性,不管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

  第四十条 在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考虑运用以下重要审计程序:

  〔一〕分析程序;

  〔二〕监盘;

  〔三〕检查;

  〔四〕询问和函证。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以下项目实施分析程序,以测试其总体合理性:

  〔一〕利息收入、支出;

  〔二〕手续费收入;

  〔三〕贷款缺失预备。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以下项目实施监盘程序,以测试其存在性:

  〔一〕现金;

  〔二〕贵金属;

  〔三〕有价证券;

  〔四〕其他易转移资产。

  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监盘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受托保管资产是否存在,是否与自有资产相混淆。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检查程序,以了解贷款协议、承诺协议等重要协议的条款,评判其约束力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询问和函证程序,以实现以下目的:

  〔一〕确认货币性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存在性和完整性;

  〔二〕猎取经商业银行客户或交易对方确认的某项交易金额、条款和状况的审计证据;

  〔三〕猎取不能直截了当从商业银行会计记录中得到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以下事项实施函证程序:

  〔一〕存款、贷款和同业往来等账户的余额;

  〔二〕特定贷款抵押品的状况;

  〔三〕因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

  〔四〕资产回购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约期权;

  〔五〕与远期外汇合约和其他未履行合约有关的信息;

  〔六〕托付保管的有价证券等项目。

  第四十七条 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实施某些测试;

  〔二〕使用运算机辅助审计技术;

  〔三〕当存在大量同质账户或交易时,使用统计抽样技术。

  第四十八条 在审计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相应收入的来源,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证实:

  〔一〕相关会计记录是否完整;

  〔二〕计提的缺失预备是否充足;

  〔三〕披露是否充分。

  第四十九条 在审计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确定:

  〔一〕所有重要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都已被识别;

  〔二〕所有重要的关联方交易是否都经适当授权;

  〔三〕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那么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十条 在实施以下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注意到商业银行连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

  〔一〕分析程序;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三〕检查债务协议条款的遵守情形;

  〔四〕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治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五〕向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等情形;

  〔六〕函证关联方或第三方向商业银行提供财务支持的详细情形;

  〔七〕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八〕检查法定资本要求的遵守情形。

  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商业银行连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以下要紧迹象:

  〔一〕贷款业务量显著下降;

  〔二〕不良贷款剧增;

  〔三〕大量贷款集中于陷入逆境的行业;

  〔四〕过度依靠少数存款人的大额存款;

  〔五〕存款大量流失;

  〔六〕信用等级下降;

  〔七〕未能达到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流淌性监管指标;

  〔八〕未能达到最低法定资本要求或未能遵守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资本补足打算;

  〔九〕银行监管法规的变化已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阻碍;

  〔十〕严峻违反银行监管法规;

  〔十一〕银行监管机构已对商业银行的不审慎经营表示关注或采取措施。

  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要紧事项猎取商业银行治理层声明:

  〔一〕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已提供给注册会计师;

  〔二〕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分类准确地反映了治理层的打算和意图;

  〔三〕确定公允价值所依据的假设是合理的;

  〔四〕资本补足打算及事实上施符合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五〕或有负债已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

  〔六〕关联方交易符合银行监管法规的规定,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七〕对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有价证券、贷款等资产可能发生的缺失计提充足的预备;

  〔八〕具有重大风险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已作充分的披露。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依照通过核实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在评判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报告的专门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银行监管法规的有关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将重大事项告知银行监管机构。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五十六条 本准那么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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