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之欧阳总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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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之欧阳总创编
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
2021.02.13
创作:
欧阳总
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照规定指标进行的绿化建设。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依法按照规定应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规划、建设、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
(二)配套绿化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旧城改造不低于25%。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小区绿地。
(三)占地80公顷以上的单位不低于4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新建企业不低于40%,并按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其他单位不低于30%。
(六)城市道路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为:
城市景观路不低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之间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第七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费用必须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0.5%以上;居住区内绿地建设经费纳入住宅建设成本;道路绿化经费,应列入道路建设总投资;污染工厂外或工业区外的防护林建设费用,应由污染厂或工业区承担;地区综合开发或批租应将绿地建设纳入开发范围,批租收入中应按比例划拨资金用于绿化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一)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二)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三)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四)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水体或水系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五)红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绿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化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六)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配套绿地,但面积不得大于配套绿地面积的10%。
(七)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配套绿地指标。
(八)新建居住区集中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草、花合理搭配,且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集中绿地总面积的80%,低于80%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计算。
(九)高层建筑物绿地面积距外墙1.5米起算,多层及其以下建筑物绿地面积距外墙1.0米起算。
高、多层建筑物底层架空且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其绿地面积从建筑物外墙基起算。
(十)建设用地范围内内部道路独立种植的行道树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十一)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居住区内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种植槽面积按实际面积计入配套绿地;乔木胸径大于8厘米的,按种植时的实际覆盖面积的70%计入绿地面积。
第九条新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不宜进行架空平台绿化。
如确因条件限制需要架空,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50%。
旧城改造项目和城市中心区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而进行部分架空平台绿化,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70%。
特殊情况增加架空平台绿化面积,必须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增加部分架空平台绿化面积的种植土深度不得少于2米。
第十条按城市规划在长江、嘉陵江上建设桥梁时,每座必须同时建设不小于30000平方米的桥头公园绿地。
其它河流建桥亦必须进行配套绿化,绿化面积视地理条件、整体景观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城市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审批按重庆市并联审批的要求和程序统一办理,报建申请材料统一送主办部门(规划、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到主办部门领取申请材料后,依法对方案设计绿地指标和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在10个法定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协办意见,并签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环节并联审批协办意见函》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环节并联审批协办意见通知书》,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应附不同意的理由,须缴费、领证的应附说明。
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审批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办理配套绿化审查手续需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一)规划环节绿地指标的审查需提供:
1、建设工程选址意见通知书(包括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规划设计红线图);
2、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
3、建设工程绿地布置总平面图;
4、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全套图纸(含电子文档)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初设环节绿化工程设计的审查需提供:
1、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复文件及附图;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含电子文档);
3、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平面图。
第十四条城市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达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可就近进行异地集中绿化建设,但集中绿化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配套绿地面积的40%。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严格实行统一审批管理制度。
主城区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区县(自治县)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主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集中绿化建设费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收取,收取的集中绿化费按50%的比例返还各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城区范围外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收取。
收取的集中绿化建设费,应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
第十七条集中绿化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和市土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土地级别进行计算(单位:
元、平方米):
S1:
规定应配套绿地面积
S2:
实际规划可配套绿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平台绿化面积或其折减面积)
S1—S2:
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面积
F1: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集中配套绿化建设费的上限
F2: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集中配套绿化建设费的下限
T1:
建设项目所在区土地最高级别
T2:
建设项目所在区土地最低级别
X:
项目所在地的实际土地级别
第十八条城市中心区及其周边改造区改(扩)建建设项目中多层及其以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和架空平台绿化,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冲减集中绿化面积:
(一)屋顶绿化的种植土层深度在0.3米以上的,按实际绿化面积的20%冲减集中绿化面积,但冲减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二)架空平台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可种植大乔木的,按实际绿化面积的100%冲减集中绿化面积;种植土层深度1.0米≤H<1.5米可种植小乔木和大灌木的,按实际绿化面积的60%冲减集中绿化面积;种植土层深度0.4米≤H<1.0米可种植灌木、草坪的,按实际绿化面积的40%冲减集中绿化面积。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承担。
园林绿化企业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实行监理制度,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园林监理单位的资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度。
财政投入30万元以上或绿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应在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园林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保证工期。
苗木、施工材料等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因季节影响不能栽植植物的,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在6个月内完成。
绿化工程中的植物种植部分要求养护到绿化工程竣工后的一周年止。
第二十四条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城市建设项目(含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应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行业指导,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确保建设质量。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绿化指标核定。
申请绿化指标核定需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核定绿化指标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四)绿化工程竣工平面图;
(五)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核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力,且拒不缴纳代为绿化费的,按应缴纳代为绿化费的1至3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未按审批要求(注:
如架空土层厚度达不到要求等)进行绿化建设或未达到指标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建(构)筑物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商品房同等面积平均售价的8-10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审批而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按规定程序补办绿化审批手续,限期不补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建设项目已经竣工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其配套绿化进行现场勘察,实地丈量,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责令限期补办绿化审批手续,限期不补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未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模范执行本办法,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关证件或佩带标志,从严管理,秉公执法。
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
2021.02.13
创作:
欧阳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