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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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最新版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最新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X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XX省〈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XX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有关工作的函》《XX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定义

《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或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的大气污染。

1.4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发生在XX市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ZF、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预案》有关要求,组织制定和落实适用于本地区的重污染天气具体应急实施方案。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污染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联防联控。

明确各级ZF、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职责、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

各级ZF、市直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污染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污染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

按照预警响应级别,落实各级各类管控措施,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源减排绩效分级、移动源和扬尘源管控等措施,精准控制污染物排放。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F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同呼吸、共奋斗”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1.6预案体系

《预案》是XX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市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和县(市、区)、市直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的“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1.7预案关系

“市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的“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由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组织制订和实施;“县(市、区)、市直园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企事业单位限产停产方案、机动车限行方案、扬尘控制方案、气象干预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以及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等专项实施方案等)由各县(市、区)人民ZF、市直园区管委会根据规定组织制订和实施。

三个实施方案均需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小组办公室备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相关工作。

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关系:

图2X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关系框架图

2.2应急领导机构

2.2.1市专项工作小组组成

组长:

市ZF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

市ZF联系副秘书长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ZF、市直园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

(1)负责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县(市、区)、市直园区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

(3)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地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向市委、市ZF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3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

(1)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ZF、市直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和市重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市专项工作小组授权下,依法督查督办我市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每年6月30日前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按要求在市ZF网站进行公示。

(5)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7)承担市专项工作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市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主持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的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和预报;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督导各县(市、区)人民ZF、市直园区管委会组织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并按国省要求动态更新。

(2)市气象局:

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服务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指导各地人影办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市委办公室:

负责协调处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有关涉外事务。

(4)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能源保障有关工作。

(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依法指导和协助有关县(市、区)、市直园区对重点排污企业按照《预案》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配;负责在保障全市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协调落实电厂压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负责督促油品升级工作,督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7)市教育体育局:

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学生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8)市科技局:

支持全市重大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的科研工作,鼓励相关单位开展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推广。

(9)市公安局:

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实施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老旧车淘汰;负责打击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违法行为。

(10)市民政局:

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群众开展相关工作。

(11)市财政局:

负责进一步合理划分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处置市级财政经费保障。

(1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造成的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城市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组织城市建筑工地落实扬尘治理措施;配合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加大对城市清扫垃圾、园林垃圾、建筑垃圾等生活垃圾露天焚烧的查处力度,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落实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4)市交通运输局:

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及汽修企业喷涂作业限停产应急实施方案;组织城市交通领域建设工地落实扬尘治理措施;保障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营运机动车的全面普及。

(15)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并推进相关产业发展,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落实农用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6)市林业局:

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

加强计划烧荒管控,减轻大气环境污染。

(17)市商务局:

负责协调内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实施;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巩固开启式干洗机淘汰工作成效。

(18)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防病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相关县(市、区)卫生防护和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9)市国资委:

负责组织协调市属国有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工作。

(20)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煤炭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配合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21)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自愿积极参与减排;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22)市应急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管控。

配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配合开展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市消防救援支队:

参与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24)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配合督促建筑工地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督促船山区城管部门做好船山区城市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城市内工地、道路扬尘、餐饮油烟、露天烧烤、沥青塑料垃圾焚烧、露天秸秆落叶焚烧和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导致污染等的查处力度。

(25)各县(市、区)人民ZF、市直园区管委会:

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市专项工作小组下设监测预警组、应急督导组、事件评估组和宣传报道组,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1监测预警组

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警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

市气象局)

2.3.2应急督导组

2.3.2.1工业应急组

负责组织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重点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开展检查与应急处置。

检查指导重点企业应急专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重点检查企业生产排放台账、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应急预警措施落实情况;根据预警级别督促重点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降低污染负荷;督促砖瓦窑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加强流通环节销售的燃煤、汽油、柴油质量监管,依法处罚预警期间违规排污的企业;对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暂停营业和使用。

(牵头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ZF、市直园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2.3.2.2城市综合应急组

负责督导检查与应急处置城市建成区施工扬尘、道路扬尘等污染;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加强对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监管;督促建筑工地、堆场等扬尘源落实覆盖、喷淋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整治餐饮场所油烟无组织排放;查处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建筑废物等露天焚烧行为;整治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禁止沥青熔化作业;禁止季节性腊肉制品熏制;禁止脏车入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

(牵头单位:

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ZF、市直园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2.3.2.3城市交通应急组

负责落实机动车应急管理措施。

开展道路行驶车辆的执法检查,应急期间进一步实施强制管制,加大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老旧车辆采取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加大重型柴油车辆路检频次,查处冒黑烟、超标排放的重型柴油车辆;倡导民众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通畅,协调增加公交运力。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ZF、市直园区管委会)

2.3.2.4健康防护应急组

负责加强重污染天气疾病防控相关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对患病人群开展医疗救治;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组织幼儿园、学校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实施停课,开展相关健康防护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减少或停止各类户外建设、大型活动;负责车站、学校等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人群妥善疏散。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

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2.3.3事件评估组

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影响、危害,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情况,以及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今后应急处置工作。

(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ZF、市直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2.3.4宣传报道组

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牵头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ZF、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教育体育局)

2.4专家组

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监测、气象气候、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环境评估、危险化学品、城市规划、能源、建设、机动车、农业、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主要负责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5各县(市、区)、市直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ZF、市直园区管委会应牵头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应急实施方案;组织、督促企事业单位制定并落实应急减排清单和“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规范应急处置。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强化会商研判,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分析研判大气环境形势,及时提出启动、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城市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或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3预警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

省预判3个及以上相邻市(州)同时达到一定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区域预警。

预判我市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城市预警。

接到生态环境部、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预警提示信息时,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加强与重庆市潼南区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可根据会商结果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4预警发布

区域预警发布:

预测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提前1—2天发布区域预警信息。

城市预警发布:

预测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原则上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保障应急响应措施有效落实。

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发布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气象条件等。

3.5预警调整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以较高级别的预警标准启动预警。

区域预警解除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通知为准,城市预警解除由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审批确定。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3.6预警审批程序

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区域预警通知或预测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市专项工作小组根据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的等级、范围等情况,及时组织监测、科研、管理等相关人员会商研究预警发布,起草形成预警发布函并按程序向市ZF上报预警信息。

发布城市黄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批,并向市ZF报备,由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城市橙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城市红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发布。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区域预警时,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4.2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1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地ZF、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市直部门按照责任分工督导各地应急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文广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发布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文广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减少能源消耗。

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必要时可推行公交免费或优惠乘车政策。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

1)工业源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2)扬尘源减排措施。

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打桩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拆除、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

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1次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

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工地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2次/日。

市ZF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移动源减排措施。

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加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其他减排措施。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

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

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以上强制性措施保证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均达到1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

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

1)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清单及相关管控要求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设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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