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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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1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a明确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

b明确本企业涉及到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选用标准。

一、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要求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

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

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经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5.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

6.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防护服装的式佯,应当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7.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加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2.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县,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3.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4.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5.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6.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更换滤毒罐(盒)。

7.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8.企业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励临时借用。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

9.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

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10.用人单位应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使用期限,结合企业经济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11.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片。

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

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12.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

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

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13.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1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三、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制度。

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2.能够有效地预防对人各个暴露部位的危害达到全面防护。

3.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适用、美观、大方、时装化,使职工穿着舒适,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

4.选用优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

5.外观光洁,色泽均匀协调,美观大方。

(12)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

a明确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

b明确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制度;

c明确重大危险源的报告管理措施;

d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台账。

1、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4、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6、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重大危险源报表。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3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9、《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10、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填写《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13、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等级认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15、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1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2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1、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2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并于演练10日前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2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

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13)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规范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改革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2、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分支机构。

3、单位、被委派单位和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4、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

(一) 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主管人员;

(二) 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论工程项目大小,均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第二章 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条件和职权

6、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三)热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四)忠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

(五) 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六)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7、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权: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8、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委派单位负责,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书面向委派单位汇报本人行使职权的情况。

第三章 委派方法和程序

9、派方法包括直接委派和间接委派。

直接委派是指由委派 单位直接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事关系由委派单位管理;间接委派是指由委派单位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被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事关系由被委派单位管理。

10、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选择委派方法,也可以对不同的单位实行不同的委派方法。

11、实行何种委派方法,均应当保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变。

12、委派的程序是:

由委派单位主管部门提名,经人事部门考察,按管理权限审批聘任。

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解聘时,按照同样程序办理。

13、委派的程序是:

由被委派单位提名,报委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人事部门考察,按管理权限审批聘任;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解聘时,按照同样程序办理。

第四章 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14、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一)由委派单位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的办法进行管理,即:

由委派单位对被委派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任免晋升、工作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奖金、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与被委派单位脱钩,被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接受被委派单位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 

(二)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党、工、团组织关系由委派单位管理,参加委派单位党、团组织安排的组织生活,或者由委派单位委托地区党委等单位管理。

15、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一)由被委派单位按照原办法进行管理,即:

由被委派单位对被委派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奖金、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与非委派人员实行同等待遇;

(二)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党、工、团组织关系由被委派单位管理。

16、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实行轮换制度,在同一项目部的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但在任职中发现不称职的可随时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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