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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

 1.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答: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2.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答: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

  答:

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4.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5.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

(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

  答: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2、新法改废旧法。

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6.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

  答:

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

2、民法为文明法。

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

  7.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

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8.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

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

  9.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10.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1.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公德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优良民风和习惯,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尊重,不得违反。

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12.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

  答: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

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

3、受价值规律支配。

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

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3.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论述)

  答:

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

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

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使主体能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规范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规则,使主体得以公平、正当地进行竞争,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

可见,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

  14.民法的渊源

  答: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1、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

①宪法②民事基本法③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规章。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

5国家政策和习惯。

  15.民法的历史沿革

  答:

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民法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基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3、现代民法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

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可以说是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55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就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4、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6.民法的适用的原则

  答: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法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17.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是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

民法的解释有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两种。

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伦理解释,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

伦理解释包括:

1、扩张解释。

2、限缩解释。

3、反面解释。

4、类推解释。

  18.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作为法律关系,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它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属于物质关系;再次,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因而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一方即享有权利,另一方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3)

2007-9-39:

45【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案例题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

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

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

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

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实际上甲并未死亡。

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

因此,甲就要求与乙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

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

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

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

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

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

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

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答:

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

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

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4、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

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

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

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

2001年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

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

该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

因为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是在对标的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

乙可撤销与甲间的买卖行为。

但因自乙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

因此,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5、某乙经常到外地出差,甲委托乙外出到某地时代卖一台录像机。

乙到某地后发现当地所卖的录像机并不便宜,而电视机较便宜。

乙知道甲还没有电视机,于是就为甲购买了一台电视机。

乙回来后向甲作了说明,甲未表示反对,将电视机收下,并与乙结算了货款。

第二天,甲发现该电视机质量不太好,就找到乙要求乙自己处理电视机,而乙不同意。

  试分析:

该电视机是否由乙留下自己处理?

  答:

乙可不收下电视机,而由甲处置。

因为乙为甲代买电视机的行为虽为无权代理,但甲收下电视机而未表示反对,表明甲对乙的行为予以追认,乙购买电视机的行为对甲发生效力,该电视机已为甲所有。

  6、1997年9月1日,甲借给乙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

199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就要求乙于1个月内还款。

但乙一直也未还款,因甲从别人处借款解决了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

2001年11月1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成一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乙于1个月内还款10000元,甲放弃对利息的请求。

1个月后,乙仍未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而乙在答辩中称,甲要求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

  分析:

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否满足甲的请求?

  答:

该案中,甲在1998年9月5日要求乙还款,并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在宽限期届满后乙未还款时,甲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期间为2年。

至2001年11月1日甲再向乙要款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

但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因甲乙之间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乙应履行其与甲达成的还款协议,甲依还款协议要求乙履行的请求权并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满足甲的请求。

  7、1999年12月30日,甲、乙发生纠纷,争执中甲将乙打伤。

乙向其好朋友丙表示要让甲赔偿。

丙向乙表示,甲乙原来关系不错,为不伤和气,可由他调解让甲赔偿,乙未表示反对。

其后,丙因其他事情将该事忘记。

2000年5月6日,乙向丙询问调解的情况,丙向乙表示歉意,并说自己还未与甲商谈,将尽快找甲商谈。

2000年10月6日,乙再次向丙询问情况,丙表示此事难办。

乙见丙调解始终没有结果,就于2001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1000元,甲答辩称,诉讼时效已过。

  问: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

本案中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乙在受伤后,虽向丙表示要求甲赔偿,丙也表示愿意对双方进行调解。

但乙并未向甲主张权利,也未向法院或其它有关部门要求保护其权利,丙也不是甲的代理人。

因此,乙向丙表示要让甲赔偿并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乙向法院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所以法院应驳回乙的请求。

  8、199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孔建国带自己6岁女儿孔佳到艺海摄影社为其拍摄节目纪念照片,摄影师为孔佳连拍了两张照片。

但在孔建国于三天后来取照片时,发现只有一张底片,便向摄影师索要另一张底片。

摄影社的工作人员回答:

“那张认底片不好,就给你洗了一张。

况且,你交的也只是一份的钱。

”孔建国再也没有说什么取上照片就走了。

过了两个月,孔建国路过艺海摄影社时,发现其橱窗里挂着其女儿孔佳的照片。

孔建国立即找到摄影社经理进行交涉,质问为什么将其女儿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

经理说,照片是我们拍摄的,是我们的摄影作品,当然有权予以展示。

孔建国认为,摄影社未经同意就用其女儿的照片作展示,是对女儿权利的侵犯,要示摄影社取下该照片,并将底片返还。

但摄影社坚持自己的理由,拒不返还照片,孔建国无奈之下,以孔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在本案中艺海摄影社侵犯了孔佳的肖像权,法院应依法保护孔佳的肖像权,判决摄影社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摄影社在没有征得孔佳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孔佳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违反了使用公民肖像应当经公民本人同意的法律规定。

同时,摄影社将原告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目的是为了宣传本社的摄影技术,以此来招揽顾客,这是具有营利目的的。

因此,摄影社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原告黄某曾系被告的女朋友,后因被告品行不佳而与其分手。

1993年1月18日下午,即原告新婚后的第8天,被告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69页,散发、张贴于包括原告丈夫李某单位在内的市区十个单位的附近。

材料中的“黄某自幼在其养父的奸淫蹂躏之下畸形成长,人格异常”等词语,给原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前痛苦,并导致其流产。

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的内容完全失实。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被告因原告与其不现保持恋爱关系,与他人结婚而怀恨在心,便采取诽谤的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因此,被告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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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电气工程师个人年终总结模板

根据防止人身事故和电气误操作事故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我班针对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重点,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安全工作,特制定了防止人身事故和防电气误操作事故的(两防)实施细则。

把预防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作为重点安全工作来抓,检查贯彻落实南方电网安全生产“三大规定”情况,检查(两防)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防人身事故和防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处理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阻止事故的发生,使安全管理工作关口前移,从而实现“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安全生产目标收到一定的效果。

通过前段的检查和整改工作,现将我班到现时为止在此方面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在防止人身事故方面(重点防范高处坠落事故)

在运行维护、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防触电、防高空坠落事故。

我班通过对每周的安全会议和工作负责人对现场高处作业管理的检查,使得安全防范思想、工作、监督到位;使安全工作责任、措施及整改落实,从而安全工作得到保证。

1、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和控制措施工作。

包括高空作业现场查勘,使工作人员对该任务的危险点(安全措施卡)有清晰、准确、全面的认识,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安全措施,并正确派选合适胜任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

2、在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向作业人员交待工作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及该作业的危险点。

作业过程中明确监护人员,监护人实时监控高处作业人员动向,及时提醒和纠正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使安全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和执行到位。

3、认真落实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

配备可靠的(按规定期限内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如安全带(绳)、升降板、脚扣、竹(木)梯等,并能够正确使用此类工器具。

4、在高空作业的工作全过程中,强调工作人员自始至终确保自身安全行为:

△定期对登高工具和安全工器具(安全带、安全绳、脚扣、升降板、竹木梯子等)进行试验,试验或外观检查不及格的立即报废,严禁留作备用。

△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必须栓在上方牢固的构件上,不得低挂高用,工作过程中要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栓牢。

△上杆前先检查杆塔及拉线情况和登杆工具,确保该设施安全性和可靠性,使用脚扣时,安全带必须系圈在杆上;上下杆时,必须使用防堕落装置或有具体防止堕落的安全措施,以防失去保护。

安全带必须栓在的构件上,不得随意解除。

△高处作业在转移作业位置时,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不得失去保护。

需要沿着水平梁、斜柱、水平管或暂无防护栏杆、没可靠的扶持物帮助保持平衡时,必须使用水平安全绳。

在无任何保护的情况下,绝对禁止沿单梁或管道上行走的行为。

△高处作业人员的施工工具必须使用工具袋装备,禁止使用容易造成工具掉落的简易皮套;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绳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和在间隔大的构架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

5、认真执行“两票”制度,防止误触电、感应电伤人的高空堕落事故。

二、在防电气误操作方面

在培训方面,组织了二次工作人员在配变站现场作防误操作演练,并使用录音记录。

使全体工作人员对防误操作的认识,意识到预防人身、电网、设备安全事故的重要性。

(1)认真组织查找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是施工、维护班组和人员在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和防电气误操作事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和落实有效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2)加强安全管理,在执行规程、规定和制度上决不含糊。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办事。

(3)通过每周的安全活动日,认真学习事故通报、快报和相关规程、规定,结合本班实际开展讨论,吸取事故教训,使“防误”工作深入人心。

(4)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和控制措施工作。

认真正确填写操作项目和程序,不漏项。

(5)操作时认真履行唱票、复诵制,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操作,并由监护人监护操作,同时录音操作过程。

(6)拉、合刀闸(跌落式熔断器)时,应先将线路转为空载状态,防止带负荷拉、合线路刀闸。

(7)开关检修时,应切断柜内二次控制电源的柜内照明电源以防止误合开关和触电;操作低压开关(刀闸)前,应检查开关是否正常并做相关防护措施,操作时不要面对开关,防止电弧烧伤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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