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书标准范本.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117190 上传时间:2023-01-19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5.7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股权转让协议书标准范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股权转让协议书标准范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股权转让协议书标准范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股权转让协议书标准范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股权转让协议书标准范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股权转让协议书标准范本.docx

《股权转让协议书标准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书标准范本.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股权转让协议书标准范本.docx

股权转让协议书标准范本股权转让协议书标准范本股权转让协议书xxxx年月日第十七条通知与送达16第十八条协议生效及其他17股权转让协议书鉴于广东华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政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华政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住所为珠海市香洲银桦路675号二层1号商场东区,法定代表人为张平均。

张平均、王向阳、谭峥、张荣华、谢红秋五人(以下合称为“甲方”)为华政公司的现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占华政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甲方与珠海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之间,就甲方所持的华政公司的80%的股份(以下简称“本股权”)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法律、法规,基于平等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缔结股权转让协议书如下(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第1章协议双方及定义第1条协议双方分别为:

转让方:

甲方1:

张平均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2:

王向阳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3:

谭峥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4:

张荣华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5:

谢红秋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以下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甲方5合称为甲方)(受让方)乙方:

珠海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珠海市桂山镇桂山大道44号9楼909-1法定代表人:

王强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第2条定义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中的用语定义如下:

1、“本股权”是指:

由甲方持有的占华政公司的注册资本80%的股权。

2、“本股权转让”是指:

甲方将其持有的“本股权”根据本协议书转让给乙方。

3、“登记机关”是指:

与“本股权转让”相关的珠海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具有企业变更等级权限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文件资料”是指:

文件资料中记载的华政公司印章、土地和房屋的产权证、批准文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财务材料等,象征着华政公司的财产权和管理权的全部权利证书、许可等级证书资料等。

5、“过渡期”指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股权转让基准日。

第二章转让标的第3条本股权转让1、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华政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出资比例1王向阳3000.0050%2张平均1200.0020%3谭峥600.0010%4张荣华600.0010%5谢红秋600.0010%合计:

6000.00100%2、甲方承诺,在本股权转让前,其将向华政公司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即人民币6000.00(陆仟)万元整。

该等注册资本缴足后,目标公司的实收资本为人民币6000.00(陆仟)万元整。

3、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华政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持有华政公司80%的股权。

本股权转让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转让出资额(人民币/万元)转让持股比例1王向阳2400.0040%2张平均1200.0020%3谭峥300.005%4张荣华600.0010%5谢红秋300.005%合计:

4800.0080%4、双方确认,在本股权转让完成后,华政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出资比例1珠海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4800.0080%2王向阳600.0010%3谭峥300.005%4谢红秋300.005%合计:

6000.00100%第4条本股权转让基准日双方确认,本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股权转让后,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新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日期为准。

第三章股权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第5条本股权转让对价及支付1、甲乙双方同意,本股权转让对价总金额为¥2128000.00元(大写:

人民币贰佰壹拾贰万捌仟元整),乙方分三期支付,即;

(1)第一笔转股款: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预付本股权转让对价总金额的30%,即¥638400.00元(大写:

人民币陆拾叁万捌仟肆佰元整);

(2)第二笔转股款:

乙方应在本条第2款约定的第二笔转股款支付先决条件成就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本股权转让对价总金额的50%,即¥1064000.00元(大写:

人民币壹佰零陆万肆仟元整);(3)第三笔转股款,为本股权转让对价总金额的20%,即¥425600.00元整(大写:

人民币肆拾贰万伍仟陆佰元整),由乙方在本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满一年,且甲方无任何违约情形后支付(无息)给甲方。

2、第二笔转股款支付先决条件以下每一条件的满足将构成乙方购买本股权及支付第二笔转股款的先决条件(为本协议之目的,如下

(1)至(13)项每一先决条件均得以满足之日为第二笔转股款支付先决条件成就日(“第二笔转股款支付先决条件成就日”):

(1)本股权转让已完成,即:

(a)华政公司在工商局完成与本股权转让相关的全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b)华政公司经修订的章程已在工商局登记备案;(c)乙方在工商局已被登记为华政公司股东并持有80%华政公司股权;(d)乙方提名的华政公司董事、经理和监事已在工商局予以备案;以及(e)工商局已就本股权转让向华政公司颁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甲方已提供其就本股权转让应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3)华政公司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4)华政公司所拥有的四辆车辆,已根据实际需要缴纳了交通违法罚款后进行对外转让,或者已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报废处理;(5)双方已书面确认了截止至本协议签署日,华政公司存在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施工合同(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一),且华政公司与甲方已按照附件二的格式和内容签署了在建工程管理协议;(6)双方已书面确认了截止至本协议签署日华政公司的应收款、应付款明细表(详见附件三);(7)华政公司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名单详见附件四)已自愿按照附件五的格式和内容向华政公司出具了不存在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员工工资情形的确认函;(8)华政公司员工已与华政公司补签了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已全部送至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登记;(9)华政公司已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发放标准依法补缴了社会保险费或承担了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无法补缴的也已向员工支付了差额部分的社会保险费;(10)华政公司已停止为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购买社保,且没有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11)华政公司全体员工已自愿向华政公司递交了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书(详见附件六),并注明离职原因为“员工个人原因”;(12)各转让方已经向乙方提供其收款账户;(13)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上述

(1)至(12)项先决条件均已满足的书面证明文件。

3、第二笔转股款支付先决条件成就期限

(1)第二笔转股款支付先决条件中的每一条件的满足或放弃,将构成乙方支付第二笔转股款的先决条件。

乙方有权合理判断第二笔转股款支付先决条件中的每一条件是否已经满足,如某一项或几项先决条件尚未满足但乙方仍然支付第二笔转股款,视为乙方默认放弃该未成就的先决条件。

(2)甲方同意,就第二笔转股款支付先决条件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成就,且乙方根据其排他性的酌处权而放弃的,除非经乙方另行书面同意,甲方仍有义务在乙方支付第二笔转股款后乙方要求的时间内确保该等条件成就。

(3)甲方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本条第2款约定的第二笔转股款先决条件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成就。

如果在2017年6月30日后,仍有第二笔转股款支付先决条件尚未成就或未依据本协议的条款得到乙方的豁免,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乙方无须为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已支付的第一笔转股款,甲方应全额返还给乙方。

第四章华政公司债权、债务、资产的剥离和处置以及过渡期安排第6条华政公司债权、债务、资产和人员的剥离和处置1、本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华政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资产、责任及风险等,以及因本股权转让基准日前未完成之项目或业务而在基准日后产生的债权、债务、责任及风险,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与华政公司及乙方无关,甲方不予承担的,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形下从应付转股款中直接扣除,不足的由甲方负责补足,若因此造成华政公司及乙方损失的,由各转让方连带赔偿。

2、截止本协议签署日,华政公司存在未履行完毕的施工合同。

双方确认,由华政公司与甲方签署在建工程管理协议,因未履行完毕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债权、债务、质量、安全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款收益,材料、机械设备、劳务、开票税金、企业所得税)等一切收益、费用、义务和责任全部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与华政公司和乙方无关,甲方不予承担的,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形下从应付转股款中直接扣除,不足的由甲方负责补足,若因此造成华政公司及乙方损失的,由各转让方连带赔偿。

3、甲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署日华政公司的债权债务为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应收款、应付款明细表所列明的情况,不存在其他未披露债务,且该等应收款和应付款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甲方不予承担的,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形下从应付转股款中直接扣除,不足的由甲方负责补足,若因此造成华政公司及乙方损失的,由各转让方连带赔偿。

4、华政公司全体员工所涉及的劳动合同签署与解除、工资发放、社保购买等全部劳动用工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妥善处理,所须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实际承担,甲方不予承担的,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形下从应付转股款中直接扣除,不足的由甲方负责补足,若因此造成华政公司及乙方损失的,由各转让方连带赔偿。

5、华政公司目前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七)所需的人员、证件、费用等均由甲方负责,直至乙方将华政公司资质人员替换完成,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7条过渡期安排1、在过渡期,在乙方提名的董事和总经理正式到任前,由甲方负责华政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乙方提名的董事和总经理正式到任后由该董事和总经理负责华政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2、在过渡期,除为实施本股权转让外,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华政公司进行以下行为:

(1)增加、减少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或授予任何人认购注册资本的期权或认购权,或就此作出任何承诺;

(2)合并、分立、注销及解散或类似安排;(3)进行金额超出其正常业务经营的交易;(4)通过任何决定或决议宣布、分配股息、股利或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5)订立或承诺会实质性妨碍、限制其主营业务或会对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协议、合同、安排或交易;(6)任何对外投资及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性质的担保(无论是为自己债务还是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7)向任何企业、机构或个人提供借款;(8)向任何企业、机构或个人借款或进行其他融资安排;(9)参与任何协议或安排,使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和安排受到任何限制或不利影响;(10)与华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股东或其关联方订立任何非公平交易基础上的或非一般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协议或安排;(11)任何资产出售、转让、收购及其他任何方式处置;(12)除执行本协议的约定外,修改章程和制订其他规章制度;(13)除执行本协议的约定外,选举和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14)订立、终止或实质性修订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与聘用有关的安排;(15)超过本协议附件三的华政公司应付款明细表之外的任何负债、或有负债或预计负债(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且已事先向乙方书面披露的除外);(16)签订任何纯义务性或非正常的合同,以及放弃任何债权、索赔权或其他权利;3、在过渡期,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保证:

(1)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华政公司章程行使对华政公司的股东权利,不得作出损害华政公司、及乙方利益的行为;

(2)甲方不得提出导致华政公司及乙方利益受到侵害的提案、决议或授权;(3)不得将其持有的华政公司股权以任何方式转让、处置或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方;甲方不得作出其他损害华政公司及乙方的任何利益的行为。

4、过渡期内,乙方有权委派人员列席华政公司股东会会议。

华政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要求的时间和程序向乙方发出有关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和相关文件。

无论华政公司是否实际召开会议,所有经执行董事、股东会签署的文件复印件均应在该文件签署后3日内提供给乙方。

第4章协议双方声明、陈述及保证第8条共同声明、陈述及保证本协议双方为对方之利益,声明并保证如下:

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且处于良好状态的实体;2、其具有签订、交付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要的权力和批准;3、其缔结及履行本协议书,不违反法院或政府机关等做出的判决、命令或决定等;不违反任何政府机关的批准许可。

4、其已经采取授权其订立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内部行动,而且其在本协议项下上签字的代表有在本协议上签名并约束其的充分授权;5、在本协议项下经其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后,本协议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6、其在此所作的一切声明、陈述及保证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其一旦知悉存在与本声明、陈述及保证的完整性或正确性相悖的事由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9条甲方声明、陈述及保证1、华政公司股权权益、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股权代持或类似安排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历次股权转让相关对价均已付清且就该等股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欠缴税款的情形;2、甲方合法持有本股权,对本股权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且未就本股权设定质权等任何的担保及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限制本股权转让的任何判决、裁决,也没有任何会对本股权转让及其权属转移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的或潜在的诉讼、仲裁、法院裁决、裁定等;3、甲方向乙方移交的华政公司的文件资料、证照、报表等,全部是真实且有效,不存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导致的隐瞒、篡改、伪造的内容;4、华政公司已取得设立和经营相关的所有政府批准、许可、允许、同意、登记、执照和认证,其拥有所需的权利、租赁及经营所属财产,及从事其营业执照及其章程中所描述的业务,并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其破产、被清算或停业的情形;5、华政公司的权益、资产之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也没有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关于该等资产也不存在任何保留所有权或其他可能影响华政公司完整的所有权的安排或负担;6、华政公司的所有资产均处于良好维护、运营及修缮状态;7、甲方签署本协议和依据本协议签订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和前述其他文件项下的义务,均不会:

(1)导致违反任何中国法律;

(2)导致违反华政公司的章程、或任何其他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3)导致违反任何协议、许可或其他文件的规定;(3)给予任何第三方终止或修改前述任何协议、许可或其他文件的权利;(4)导致产生前述任何协议、许可或其他文件项下的任何权益负担。

8、甲方已经就本协议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协议、合同项下的交易履行了必要的通知义务或取得了必要的书面同意(包括根据华政公司和/或乙方相关文件需要第三方的书面同意),无任何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约事项;9、不存在任何与本股权转让有关的由华政公司和/或甲方作为一方签署的、可能对本股权转让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或者协议;10、甲方保证不因自身的债务而导致任何第三方对乙方及华政公司行使追索权;11、本协议包含的所有内容,以及在乙方的尽职调查、本协议谈判过程中已提供给乙方或其任何代理人、雇员或专业顾问的、或者乙方或其任何代理人、雇员或专业顾问可以自华政公司及甲方取得的所有其他信息、数据、文件和资料(无论书面还是口头的),在所有方面,在提供或取得时是准确的,且无任何误导性内容,不存在任何尚未书面披露给乙方的、并会导致任何前述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或含有误导成分,或若其披露后会合理影响乙方对本股权转让之意愿;12、华政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或承诺,导致其有义务增发、交付、出售、回购其注册资本中的任何股权,或导致华政公司有义务授予或订立任何期权、权证、购买选择权等权利;13、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对华政公司开展其当前正在开展的业务造成任何不利影响;14、华政公司不存在银行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资,亦不存在任何借贷及担保;15、华政公司已经根据法律及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及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员工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不存在任何欠税、偷税、漏税的情形,不存在有关税务的争议,也不存在任何可能招致处罚的其他情形;16、华政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返还政策、财政奖励及补贴(如有)已向乙方充分披露,这些税收优惠/返还政策、财政奖励/补贴都是合法、有效的,在相应的税收优惠/返还、财政奖励/补贴给予机关的权限范围之内。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导致这些税收优惠/返还政策、财政奖励/补贴的失效或丧失;17、华政公司已经获得的税收优惠/返还及财政奖励/补贴的行为(如有)不会导致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的调查及处罚;18、华政公司在开展其业务时在所有方面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会且不曾违反任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19、截止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除已经向乙方披露的之外,华政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应披露但未披露的债务、或有债务及预计债务;第10条乙方声明、陈述和保证1、乙方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有投资华政公司的资格;2、乙方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乙方公司的章程规定,对本协议书的缔结及履行,应履行乙方必要的一切法定程序。

3、乙方有能力按本协议书约定向甲方支付本股权转让的对价款,且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乙方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

4、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登记文件和资料全部是真实且有效,不存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导致的隐瞒、篡改、伪造的内容。

第六章保密义务第11条保密义务关于本协议书的信息及基于本协议书披露的经营管理、客户、销售及财务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不论以何种媒介表现),甲、乙双方均必须承担保密义务。

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在本股权转让协议缔结后永久有效。

但任何一方有证据证实属于下述任何一项情形的除外:

1、根据法律不得不向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监督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提供该相关信息和资料时。

2、该信息和资料在披露时已是众所周知的。

3、该信息和资料披露后合法地成为众所周知的。

4、接受该信息和资料披露的当事方已经知道的。

5、从不负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6、甲、乙双方另行有书面约定的。

第七章协议变更、终止第12条协议变更本协议书缔结后,在得到甲、乙双方相互的书面同意、并得到审批机关同意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的情形除外,不得对本协议书进行任何变更及修改。

第13条协议终止出现以下情形的,本协议书提前终止:

1、本股权转让完成前,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约定,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书面纠正通知后十四日内,违约金拒不纠正的。

2、相关政府部门对本次股权转让不予批准的,本协议自政府部门发出正式不予批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后终止,本协议提前终止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合同终止的后续事宜。

本协议书缔结后,除非发生上述或本协议书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之情形的,否则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而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书。

第8章违约责任第14条违约责任1、双方同意,甲方存在以下行为或者违反以下规定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实际损失之赔偿(含律师费、保全费等合理使用费用),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甲方确认,华政公司在本股权转让基准日前的对内对外的借款或银行贷款,均已妥善处理完毕,不存在未了事宜;

(2)甲方确认,在本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华政公司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均已处理完毕;(3)华政公司在本股权转让基准日前的在建、已建工程所涉及的质量、工程款等全部事宜由甲方负责妥善处理,但甲方却无故拖延或拒绝处理的;(4)本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华政公司所涉及的拖欠税款以及其他税务纠纷,由甲方负责补缴、支付滞纳金以及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但甲方却无故拖延或拒绝处理的;(5)甲方确认,全体员工自愿向华政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的情形属实,且华政公司无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

(6)甲方在本股权转让基准日前、经营管理华政公司期间,存在虚假作账、虚假报销等损害华政公司及乙方合法利益的行为的;(7)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不予配合乙方推进本股权转让事宜。

2、因甲方的原因未在本协议第五条第3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款项万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甲方逾期超过15天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退回全部股权转让款项,并要求甲方承担股权转让款项20%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第九条陈述与保证,或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乙方无法获得本协议的股权,或者所获得的股权存在限制或价值受到影响,或者无法完整地行使股东权利的,乙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款20%的违约金。

4、本协议因甲方原因被认定未生效或无效的,甲方应采取补救措施促使本协议生效,并承担股权转让总价款的20%违约金;若无法补救的,致使乙方无法取得本协议所约定的股权的,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付款,并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20%违约金。

5、本条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方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对方损害赔偿的权利。

6、对于甲方因违反本协议而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税金等费用,乙方均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形下从应付的股权转让款项中直接扣除同等金额,不足部分,甲方应予以补足。

7、乙方如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总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九章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第15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协议书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通过向华政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章不可抗力第16条不可抗力甲方或乙方,因遇到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内乱、罢工及其他无法预示且无法防止或者无法避免的事由(以下简称“不可抗力”),无法按照本协议书及相关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该当事人应立即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在十五日内将写明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形以及无法履行或者须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书采用发送方承担费用的特快专递形式发送给对方。

甲乙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对于履行本协议书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书、免除本协议书的部分义务或者延期履行。

对于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遭遇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义务的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通知及送达第17条通知与送达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的签署栏中如实提供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若联系地址未填写,则以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准)。

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载明的地址发出。

通知一般以对方或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为准。

如果以快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

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第12章协议生效及其他第18条协议生效及其他1、本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被法院认定属于违法或无法执行时,该条款与本协议书其他条款分开并应视为无效。

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履行。

如果该条款的无效影响到本协议书的目的的,则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书。

3、甲方或乙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均不得转让本协议书项下的地位,也不得全部或部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