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共利益观的历史嬗变及其当代表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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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共利益观的历史嬗变及其当代表达中国公共利益观的历史嬗变及其当代表达树立科学公共利益观XX航空航天大学高志宏摘要:

传统上,我国一直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漠视个人利益,忽视公共利益。

从应然上讲,政府除了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外,不应该代表自己的利益,但现实生活中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政府利益客观存在,而且还大量存在政府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谋取自身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的情况。

通常而言,公共利益是上位概念,国家利益是下位概念,但二者在主体、性质、内容、X围等方面不尽相同。

集体利益是一个“圈子”内的共同的利益,其与公共利益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这个“圈子”是封闭的,而不是开放的。

要重塑公共利益观,加强公共利益的理论研究,从应然层面界定公共利益;同时,要加强公共利益的立法技术研究,从实然层面界定公共利益,并努力使公共利益的实然表达与应然表达相契合,指导我国公共利益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

关键词:

公共利益政府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立法普遍关注、学界激烈讨论的概念,也是一个悬而未决甚至充满误解的话题。

这种误解在我国现阶段主要表现为:

过分夸大公共利益的X围而忽视甚至牺牲个人利益,或者过分主X个人利益而模式甚至侵犯公共利益,或者混淆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缺乏对公共利益客观、全面、科学的认识。

究其原因,除了我国公共利益理论不成熟、实践不充分的因素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研究大都是在西方社会语境之下进行的,忽略了我国公共利益观形成的历史背景以及当下的现实表达。

易言之,西方公共利益观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高度发达以及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基础之上的,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多元且矛盾突出,西方(国家的)公共利益理论并不能完全解释我国公共利益的复杂情景。

基于此,本文拟从我国公共利益观的发展脉络出发,通过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政府利益、集体利益的关系研究,厘清人们对公共利益的种种误解(误区),从而树立当代科学(正确)的公共利益观,促进社会各利益单元的顺利实现。

一、中国公共利益观的演变公共利益观属于利益观X畴。

所谓利益观,就是人们对利益的总体看法和根本态度。

利益观受世界观支配,并与发展观紧密相连。

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生产力高度发达,国家与社会分离实践充分,公共利益观也较为成熟。

普遍认为个人利益是根基,公共利益是保障。

国家非常尊重个人利益,将保护个人利益视为政府和法律的主要任务,公共利益是客观、相对独立存在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增进个人利益。

然而,在我国传统上,以国家、家族为本位,家国同构,强调国家利益、家族利益和集体利益,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为表征的公共利益处于神圣的地位,个人利益长期被漠视,其生存和发展被压缩在极小的空间。

在封建专制时期,国家被视为统治者的私有财产,也无所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分。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只强调君主利益(国家利益)或家族利益。

个人利益从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出现明末程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

”1建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生产资料高度公有,坚持和遵循个人服从于国家和集体的基本原则,个人利益一直处于被漠视的状态。

这可以从宪法规定中窥见一斑。

在1975年宪法中,仅规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78年宪法也重申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可以说,我国从1949年建国到1979年的计划经济时期,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在反思资产阶级个人利益本位的基础上强化了传统的国家(集体)本位观,形成了以国家为中心、国家利益至上、国家决定一切的国家利益本位观,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社会和个人都是国家的附属物,缺乏自身的独立性。

“强大的、无孔不入的国家干预成为我国长期以来社会经济生活的写照。

”2在此基础上,社会利益结构简单而单一,只有高度统一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单位利益)形态,利益差别模糊乃至消失,此即一元化利益结构。

这种整体利益观与当时极低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对于社会主义建设和道德水平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其过分强化了国家积累和政治控制,抹煞了个人利益和个性自由,并最终导致了社会的停滞不前。

上世纪7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

改革实质上是对利益关系、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个人与生产资料的关系由行政调节转为利益调节,这为中国向现代化转型迈出了十分重要的一步。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沃尔冈查普夫指出:

现代化的深层趋势是个人主义化,“个人主义化是现代性的必要职能。

”3如今,我国仍处在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来源多样化、利益差距扩大化、利益矛盾复杂化等趋势明显。

在这一时期,社会逐渐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中独立出来,形成民间公共领域,社会结构从“个人国家”二元化向“个人社会国家”三元化方向发展。

相应的,公共领域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也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中逐步独立出来,并与二者相并列。

“现代市场经济中,以社会、国家和个人为利益主体的三元利益逐渐确立起来。

人们可以清晰地洞见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者的分立。

”4因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公共领域的扩大、成熟,5并进而造成了公共利益的发展和独立。

通过梳理和对比中西方公共利益观的历史脉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西方公共利益观的发展路径是,先充分肯定个人利益,在这一前提下提出公共利益,并把个人利益作为公共利益依归。

我国与此不同,传统上我国过分强调国家利益、家族利益、集体利益,忽视个人利益和真正的公共利益;改革开放后,利益日益多元化,公共利益泛化、虚化、滥化现象严重,成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威胁。

在此背景下,如何正确认识公共利益,树立科学的公共利益观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时代问题。

其二,在西方国家,个人利益观一直占主导地位;在传统中国,国家利益观、集体利益观一直占主导地位。

然而,当前西方国家越来越强调公共利益,中国越来越强调个人利益,中西方都更加注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其三,我国没有经历完整的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由于“旧的计划体制的惯性或惰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家与社会分离理论本身就预设了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其理论主要是西方近代经验的一种概括,与中国的历史状况并不吻合,无法很好地说明中国社会的现实。

6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乃至强调公共利益意义重大。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因为传统中国文化与其说是注重公共利益,倒不如说是建立在家族联系之上的家庭利己主义。

这种文化实际上造成了中国人对公共事务的冷漠,或缺乏公共精神”。

7然而,由于理论研究不成熟和法律制度不完善,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始终存在争议,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政府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非常模糊,一直把政府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传统上等同为“公共利益”。

现如今,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

过分强调和X扬个人利益而忽视甚至侵犯公共利益。

实际上,无论是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抑或是过分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都是简单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对立起来,不属于科学的公共利益观,亦不利于个人利益的保护。

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充分吸收我国传统文化中关于义利现、理欲观、民本观等优秀思想基础之上,树立科学的公共利益观,实现公共利益与其他利益的适度X力。

二、政府利益独立性及客观性论证关于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二者之间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种观认为,不存在所谓的“政府利益”。

如有学者认为,“政府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态,有自己独特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个性”8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从属于政府利益,是政府利益的组成部分。

如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政府利益的本质,是合法的、制度化的政府利益。

9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两种相互独立的不存在隶属关系的利益形态。

如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与通常所说的“社会利益”的内涵更为一致,而政府利益与“集体利益”相接近,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其利益指向并不完全一致,在实践中甚至有时是完全背离的。

10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而言,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者,维护公共利益是其应尽职责,政府不应当有其自身狭隘的利益即政府利益,但是,在现实中政府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且时常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公共性是政府的本质属性,也是政府合法性之根基,增进公共利益是政府的基本义务。

公共性组织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政府作为人类社会最大最主要的公共性组织,其当然的担负起实现和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责。

政府产生的理论告诉我们,政府是基于公民的委托而行使国家管理权,即主要任务在于为保护个人权利而履行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承担维护个人利益和增进公共利益的职责。

也正基于此,政府只能以全社会公共福利即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目标,政府利益的存在将从本质上否定政府的公共属性。

11因此,从应然角度讲,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政府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非人格化的利益,而非自身的狭隘利益。

尤其是在现代XX社会,公共利益是政府的本质,增进和保护公共利益应是政府存在的唯一目的,是政府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

现实中,政府也常常扮演着公共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角色,积极的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然而,政府不是一种抽象存在,而是一个由“理性”的工作人员组成的具体的庞大的官僚机构,也具有追逐其自身利益的天性,因此,政府也时常表现为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人”。

公共权力领域中存着大量行政人员追求政府(个人)利益的问题,甚至运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的公私错位情况。

“政府通常扮演着公共利益主要代表者和维护者的积极角色,代表公共利益是它的法定义务,体现了它的道德人或者政治人的属性;代表自身利益则体现了它的经济人属性。

”12厄尔莱瑟姆甚至提出了政府组织本身就是利益集团的观点。

13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单位利益”,都说明政府利益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正是行政法制设计的逻辑前提。

14(两段合并为一段)更为严重的是,生活中还大量存在为了政府利益而侵害个人利益、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利益不仅客观存在,而且还公共权力是一种权威性资源,具有自我扩X的本能。

公共权力一旦不当使用或失去制约,就为成为侵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的“危险源”,更毋说保障个人利益、促进公共利益了。

现实中普遍存在的“自费行政”、“部门创收”、“部门争权”、“与民争利”等现象,都是以“公共利益”为幌子谋取政府自身利益的表现。

即使在中国,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吻合的、一致的。

但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机构还不能完全应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带来的冲击和变化,还缺乏抵制追逐自身利益诱惑的行政传统,还缺乏完善的遏制自身利益的监督机制,所以,我国当前某些政府部门及官员的行政行为偏离公共利益目标的情况也属正常。

所以,政府利益“是否存在”与政府利益“应否存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政府产生的目的及其公共性本质决定了政府利益不应存在,然而,如同任何组织的演进都要经历初级到高级、不成熟到成熟的阶段一样,政府在逐步成熟化、法治化(初级政府在迈向成熟政府)的过程中,政府利益是客观存在的。

三、通常意义上的国家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国家利益是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又一重要概念。

传统上,我国是家国同构的社会形态,国家利益被认为等同于公共利益。

但是在我国当代的法律法规中,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同时并列使用的情况很多,二者不同时使用的情况亦存在。

那么,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平行抑或是包含?

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关于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冯宪芬先生把学界观点归为以下三类:

同一说、区别说和折衷说。

15笔者认为,区别说即公共利益区别于国家利益已基本成为共识,至于二者的区别在哪里以及二者的关系在我国是否具有特殊性则研究不够,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从国家利益的缘起及其发展入手。

国家利益的产生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长期以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直是政治学、社会学关注和讨论的话题,近代西方学者的市民社会理论为我们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最基本的X式,其代表观点有以下三种:

一是洛克的“市民社会先于国家”观点,二是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观点,三是马克思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观点。

16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是关于市民社会的基本理论形态,彼此并非根本对立的,仅仅是叙述角度罢了。

(洛克的“市民社会先于国家”观点侧重于社会和国家产生的先后顺序,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侧重于社会和国家地位的高低,马克思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观点则综合了二者的观点,把市民社会视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特定时期,其与私人领域相对应,并决定政治国家。

)这些理论成果,反映出西方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对立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特点,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应当讲,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社会结构模式划分,是符合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的。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二元划分的理论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并越来越多的受到理论的质疑和修正。

比如,柯亨等提出了“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观点17,哈贝马斯提出了“公共领域经济国家”的观点,18赛拉蒙提出了“政府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的观点19,等等。

上述三元分析框架中,都看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社会结构划分的局限性,都认识到)产生了一个既不属于市民社会又不属于政治国家,但又与二者紧密相连的第三社会单元“社会领域”。

与利益观相连,市民社会以追求个人利益为目标,政治国家以追求国家利益为目标,社会领域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标。

从社会历史进程来看,政治国家产生的最初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两种情况:

其一,国家有可能“变质”,其所代表或追求的利益不一定是公共利益;其二,公共利益的内容越来越复杂多样,仅仅靠国家和政府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共利益发展的需要。

此时,以社会团体为代表的公共领域就自然而然地得以迅速发展,并促使社会结构进一步发生变化。

(从概念上分析,国家利益是指国家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安全和发展需要的利益。

20具体而言,“国家利益”应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国际政治X畴中的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相对应;二是国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相对应。

21从内容来讲,国家利益的X围非常狭窄。

对此,我国学者孙笑侠有过经典的论述,法律上的国家利益仅限于三种情况:

一是国家政权稳定与安全的利益,二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意义上的利益,三是在民事法律上的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利益,除此之外的所谓的国家利益都可能是非法的利益。

22)一般而言,国家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

从根本上说,国家利益更多的表现为一个政治概念,其总是与国家主权相联系,集中体现在主权独立、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等方面,侧重政治性。

相比较而言,公共利益的利益主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其X围远远广于国家利益,其更多的是指社会全部或者部分成员所享有的政治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譬如社会资源的分配、经济秩序、社会安全等。

国家利益更多体现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而公共利益既包括统治阶级利益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1723孙笑侠先生认为,法律上的国家利益仅限于三种情况:

一是国家政权稳定与安全的利益,二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意义上的利益,三是在民事法律上的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利益,除此之外的所谓的国家利益都可能是非法的利益。

18另外,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有其他公共组织如社会团体,并且应当主要是其他公共组织。

因此,公共利益是一个上位概念,国家利益是一个下位概念。

四、公共利益是开放性的集体利益“集体利益”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国家独有的概念,其与集体经济、计划经济体制密切相关。

建国后,我国模仿前苏联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政治利益、统治阶级的利益取代了“普遍的人”的利益。

在所有制形态上,集体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共同构成了公有制。

集体组织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和利益共同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

集体利益即是集体组织所享有的利益。

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具有相通之处,二者都是“大家”的利益,而不是哪一个人的利益。

也正基于此,有学者把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联系起来,从集体主义角度把公共利益界定为某个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他们都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也不是部门利益和团体利益,在我国可以把公共利益理解为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

1924我国许多立法也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并列使用。

尽管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有许多相通之处,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有些学者把集体利益视为个别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

2025有些学者则把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不同点归结为利益主体方面,集体利益的主体是由多个人组成的某一单位,公共利益的主体则是公民社会,主要体现为享有社会自治权的社会团体。

2126笔者认为,集体利益作为一个特定概念,是作为某一个“集体”的利益,公共利益也是一个“集体”的利益,二者都具有整体性,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

集体利益是一个封闭的概念。

集体利益的主体“集体”,是一个具有某种实体意义的组织,涉及到团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主体“公众”不具有实体意义,是作为抽象意义的概念而使用,涉及到普遍利益和共同福祉。

集体利益是相对封闭的,仅仅对集体内部的人开放,可以分解为集体单个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则要向社会上所有人开放,不能分割。

易言之,集体利益毕竟不是单个社会个体的利益,而是一个“群体”的利益,是一个“圈子”内的共同的利益,其与公共利益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这个“圈子”是封闭的,而不是开放的。

因此,严格来说,国家利益包含在公共利益X畴之内,而集体利益则包含在个人利益X畴之内,是个人利益的一种特殊形态。

五、树立科学的公共利益观通过对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政府利益、集体利益关系的梳理,我们可以得出基本结论:

从理论上讲政府利益不应存在,但从实际来看政府利益普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国家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但二者在主体、性质、内容、X围等方面不尽相同,二者相违背相冲突的情形也存在;集体利益与计划经济时代的特殊产物,与集体经济形态密切相连,并非一个普遍概念,其与公共利益都是一个“圈子”内的共同利益,但集体利益是一个封闭的概念,公共利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

在这一基本前提下,应重塑中国公共利益观,全面、客观、科学地认识公共利益,既不漠视、忽略公共利益,也不虚化、泛化公共利益。

(一)严格区分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政府趋利性的客观存在以及公共利益的模糊性、易侵犯性等本质属性,极易导致二者相混淆。

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决定了市场机制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是失灵的,公共利益应当由政府来提供,以克服市场失灵,弥补市场不足。

然而,历史证明,政府也存在诸多缺陷,存在“诺思悖论”(政府悖论)。

2227同时,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其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等其他利益之间不是泾渭分明的,这在客观上容易导致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的模糊。

另外,公共利益内容广泛而复杂,需要严密的法律制度体系加以保障。

然而,由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界定程序、监督机制、救济制度的缺失,导致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混淆。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政府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维护政府利益之实。

比如,一些政府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直接以政府利益替代公共利益,“与民争利”。

我国近些年爆发的许多地方“非法拆迁”、“XX征地”多半都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和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换取政府利益地方财政。

另一方面,把公共利益作为可以随意处置的对象,熟视无睹那些真正需要保护的公共利益。

比如,一些行政部门对我国普遍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现象视而不见,公共利益保护主体严重缺位。

混淆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容易导致权力腐败,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最终势必影响到个人利益。

因此,应严格区分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这是树立科学公共利益观的前提。

(二)有效地协调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社会契约论告诉我们,公共利益是国家产生的逻辑基础,也是政府合法性之前提。

因此,国家本身并无特殊的利益,即使存在国家利益,国家利益也应当与公共利益相一致。

然而,这种理论的假设往往与现实背道而驰,现实中,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社会结构单一,即个人生活高度政治化,国家利益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前提。

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第一次发展,市民社会独立出来,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有了清晰地界限;在随着社会结构的第二次变迁,社会领域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公共利益有了更为独立的内涵。

在哪些情况下,国家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呢?

国家利益必须以XX制度为前提,体现多数人利益,才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

在现代文明社会,国家利益应该是一国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是本国公民应当共享(几率上平等)的公共利益。

因而,国家利益通常属于公共利益。

对社会主义中国而言,公有制占主体,国家所有的财产就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国家利益理应属于公共利益的X畴。

在我国,传统上将公共利益包含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之中,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逐步让位于市场经济,国家权力逐步撤出经济生活,社会与国家才开始分离,因此在民法通则等私法中出现“公共利益”的表述正是这种分离的表现。

2328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二者很难严格分开,但二者的区别是客观存在的,甚至也会发生矛盾。

比如,有的情况下,过分强调国家利益,不适当的扩大积累、增加货币发行、擅自扩大征税、加重税负等,可能暂时对国家有利,但是对公共利益有损。

2429因此,公共利益不能绝对的等同于国家利益或国库利益,2530国家利益更不能取代公共利益,防X和化解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关键在于对政治权力的控制。

2631(三)公共利益的两种表达树立科学的公共利益观,还必须区分公共利益的两种表达方式,即应然性公共利益和实然性公共利益。

应然性公共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的文化X畴,即公共利益应该是什么;实然性公共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的法律X畴,即公共利益实际是什么。

应然性公共利益由理论界定,实然性公共利益由立法界定。

应然性公共利益超越了法律体系的意义,对实然性公共利益具有指引作用,实然性公共利益则具体设立了公共利益的标准规X和内容X围。

公共利益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规X,更是一种价值选择。

实然性公共利益与应然性公共利益的X围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认定公共利益以及处理公共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时,要站在应然性公共利益的高度作出价值判断,不能固守僵化的法律规定对公共利益进行判断,否则有可能符合实然性公共利益,却违背了应然性公共利益的精神。

应然性公共利益是一种抽象的价值观念,需要实然性公共利益具体化、制度化、规X化。

没有应然性公共利益,实然性公共利益就成为无源之水;没有实然性公共利益,应然性公共利益就成为空中楼阁。

实然性公共利益的权威来源于应然性公共利益的伦理精神,应然性公共利益为实然行公共利益指引方向。

因此,要重视应然性公共利益对实然性公共利益的指引作用。

在现实中,我国普遍存在忽视应然性公共利益与实然性公共利益的区别,片面强调公共利益的绝对至上,对公共利益进行简单化处理,因而导致存在着应然层面的公共利益的形式化、空洞化与实然层面的“公益”模糊化、扩X化并存的现象。

2732比如,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以国家名义进行征收、拆迁,实际从事商业开发,或者谋取政府私益。

对我国而言,一方面,要加强公共利益的理论研究,从应然层面界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强公共利益的立法技术研究,从实然层面界定公共利益,并努力使公共利益的实然表达与应然表达相契合,指导我国公共利益实践。

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的复杂化,利益之间的冲突也就更加复杂多样。

在现代社会,公共利益观念的确立有助于克服个人私欲的膨胀,有助于遏制国家强权的惯性;有利于增强共同体成员的合作意识;也有助于发扬共同体成员的XX精神。

因此,为了解决利益之间的冲突,以及真正的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重新审视我国传统公共利益观,根据不同利益形态的本质属性和彼此关系塑造全新的公共利益观,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公共利益制度。

参考文献:

1符启林,罗晋京.论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J.XX法学.2007(7).2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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