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及安装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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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及安装合同协议书范本供货及安装合同协议书范本编号:

供货及安装合同供货及安装合同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住宅小区铝合金门窗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1、住宅小区铝合金门窗工程,具体包括:

(1)铝合金门窗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运输、保修;

(2)防水处理、清理表面、窗框的保护、成品保护等;第三条承包方式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相关资料及说明,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及量价分离”的形式,由承包人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验收方式承包。

第四条合同价款1、暂定合同总价:

人民币(大写)(元),其中安装费为%计人民币元。

2、综合单价:

综合各种规格及系列门窗,综合单价具体详见综合单价组价明细及材料含量明细表,综合单价包含内容:

(1)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机械费、措施项目费、运输费、特殊工具费、管理费、行政规费、利润、税金等工程相关的费用:

(2)质量检测、工程验收、物价波动、向主管部门办证及不可预见风险费;(3)铝合金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防水处理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含在综合单价内);(4)铝合金门窗三性检测费用;(5)乙方一定要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铝合金门窗框的成品保护,铝合金门窗框门窗成品保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承担,费用已含在综合单价内;(6)铝合金型材采用广东澳美”或亚铝”品牌产品、意大利ALUK系统、壁厚MMMM,型材表面采用KCC香槟金氟碳喷涂处理,二涂一烤,保质期为年;门窗型材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为mm,所有型材满足现行规范设计要求;玻璃采用中空玻璃,玻璃原片为长江一级mm浮法白片,按技术要求双钢化玻璃费用已计入综合单价内;门窗五金配件及制作辅材采用全套意大利“ALUK品牌,铝合金断热条采用德国泰诺风保泰,不锈钢五金件材质为不锈钢。

3、工程量计量:

(1)按精洞口尺寸宽高计算工程量

(2)组合窗按外围展开精洞口尺寸计算3)上腰圆弧及其他立面异型窗按最高点折方计算第五条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解释:

1、施工合同2、图纸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工期1、工期要求:

开工日期:

具体开工日期按照甲方开工令要求的开工日期开工。

完成日期:

随甲方粗装修工程进度。

2、当合同文件提及任何一段时期或工作日时则应包括劳工假日、公众假日、星期六、星期天的公历日解释。

3、承包方须服从发包方的工程进度指令,安排交叉作业及超时加班等工作,并于上述日期之前竣工及交付发包方使用。

第七条工期延长1、若本工程的进度明显地受到延迟,承包方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方延迟的原因。

若承包方认为本工程的完工日被发包方延误,承包方可向发包方申请延长工期,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延长工期的申请,确定工程受阻是基于下述原因及估算所拖延时间后,会尽快以书面通知承包方。

1)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疏通进场道路;2)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期限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3)因承包范围、内容及标准修改(发包方提出修改),影响进度或大量增加工程量;(4)因遇到人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停工者。

2、唯承包方须做出最大努力及措施去预防及减少延迟,并须在发包方满意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本工程一切所需的合理工作。

第八条加快进度在工程进行时,在承包方无权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认为工程进度被延迟至工程可能无法在规定的完工日前完成,他可向承包方发出以下指示:

1、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在与承包方沟通后,发包方有权指示承包方增加人手、机械、加班工作(包括夜班工作),执行指定的施工工序或建造一切临时设施以加速工程进度,承包方应收到有关指示两天内呈交加速工程进度之施工组织设计及更改后的进度计划给发包方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工序有规律及尽力地施工。

2、发包方可指示承包方优先完成工程的某个部分,而承包方应严格遵守该项指示。

3、承包方在执行以上各项指示时,不能索取额外费用。

如发包方认为承包方未能遵守任何上列指示时,可自行雇用额外人手、增加施工机械及建造临时设施以使工程能如期完成,一切产生的费用发包方可视为债务向承包方追讨或根据合同内应付与承包方的款项内扣除。

第九条工程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等级。

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质量检验达不到合格标准,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停工或返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经过返工工程质量仍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的,发包方有权另聘他人代为完成及直至终止承包方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条工程保修及保修期1、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文件结合市建委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翌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实行。

2、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在接获发包人维修工作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提供足够的维修材料及维修施工人员并按发包人要求完成维修工作(如遇紧急情况需于接到维修通知后尽快到达现场,且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若在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未完成保修工作,发包人有权另聘他人代为完成,所涉费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保修期届满,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检查,在确认承包方已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后,应发出“保修完成证书”证明保修期终止。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供应1、除另有说明,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施工所需用设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供应到施工现场。

2、承包方供应之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须有原厂证明和质量证书,且须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检验并提供材质检验报告,试验检验合格方能使用,试验检验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若发包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复试,其检验费用:

检验合格时,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合格时,由承包方承担。

3、承包方用于本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及设备,承包方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工程款支付1、合同签订后20天内按总价的%支付预付款;2、外框安装完成,支付合同价款的%(即累计支付至%);3、所有门窗扇安装完成,支付合同价款的%(即累计支付至%);4、整体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经结算,按双方最终确认结算价款累计支付至%5、保修金支付:

剩余%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天内扣除保修期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的余额一次性无息支付;6支付方式:

本工程采用支票付款,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其中安装费发票必须是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

第十三条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详细的结算书,发包方在收到结算书后二个月内审核完毕。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1、发包方有权发出书面指示,要求工程变更,任何发包方书面指示的工程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2、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只是项目工程量改变时,按实计算工程量,并沿用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费。

2)工程量清单中未有的项目,则参照工程量清单类似项目计价,没有类似项目的,双方协议。

第十五条双方的责任1、发包方责任:

(1)委派现场管理代表并书面通知承包方,该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变更及签证,组织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2)及时审批并确定承包方提交之样板,所有样板一经确定,将作为验收之标准。

(3)在开工前办理施工报建、提供场地、办理占用道路等报批手续。

(4)开工前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2份)、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及组织有关技术交底并提供三线(标高线、水平线、进出线)。

(5)免费提供水电源接驳点并满足施工需要,水电源接驳点应在施工场地或附近。

(6)审核工程进度计划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7)对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现设计错误提出的意见,发包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2天内会同设计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书面通知承包方实施。

(8)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9)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工程结算。

(10)发包方有权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

2、承包方责任1)委派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并书面(须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通知发包方,其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生产协调会,代表承包方作出决定和遵照发包方指示工作;负责处理现场有关本工程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若承包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经认可,其后任必须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2)承包方应无条件服从发包方的监督和管理,承包方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递交发包方现场管理代表,发包方现场管理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承包方应及时提供发包方所需的管理资料。

对违抗及不服从发包方正常工作管理的承包方人员发包方有权要求撤换。

(3)承包方必须建立现场管理办公室并指定办公室管理人员名单使信息及时传递。

(4)对一切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全责。

(5)加强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6)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市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的罚款。

(7)负责一切施工测量、放线、绳盒等及提供发包方足够之测量器材作查核之用。

(8)严格按照政府颁布的有关监理工作文件要求进行工作,按受发包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

(9)完成本工程必须的或与本工程内容有关的各种批文、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等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10)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出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承包方须彻实执行并承担相关责任。

(11)无论何时,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亦不能免除承包方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承包方未履行合同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发包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12)购买承包方施工人员的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及工程一切保险。

(13)文明施工,维护现场清洁,严禁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

(14)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是完备和切实可行的)、工程进度计划和材料清单、材料设备进场计划,书面报发包方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每日需提供日报表予发包方。

(15)承包方进场施工后,不得无理中途停工、推脱施工内容,否则发包方不予任何结算,一切后果由承包方承但。

(16)发包方交出场地后,承包方应自行复测所有高程、尺寸是否符合要求,若不符合要求应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若发包方交场后24小时内未收到承包方通知则视为所有标高、尺寸符合要求,承包方再以标高、尺寸不符合要求而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申请将不获批准。

(17)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七天向发包方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完成表,如不按时报送发包方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18)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方。

若承包方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19)施工中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20)根据施工要求、设计变更、检测结果通知单和国家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本地有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和工程隐蔽验收工作,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一切因承包方原因而引致的责任和经济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21)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和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确保现场人员及过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积极处理(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方。

(2)承包方的材料进场、堆放应服从发包方现场管理代表的安排,不得随意堆放,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其他分包商的任何物料。

(23)施工过程中及时清运因本工程产生之建筑垃圾,保持现场的整洁,创文明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垃圾应清理出本工地区域,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或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24)严格按照施工图与工程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竣工和交付。

(25)与其它施工单位互相配合,交叉作业竣工并交付发包方使用。

(26)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避免发生损坏;若由于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材料及已完工的工程损坏或污染,由承包方负责返工、修复或重新施工,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7)工程竣工后,向发包方每栋提交一式三份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若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不齐或不按时提交则发包方有权不予验收该工程且不予结算。

(28)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的人员必须在7天内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十六条验收及竣工验收1、承包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合同认定的材料产品,必须满足合同要求,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更换,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

如因此而不能按期完工,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3、承包方必须为发包方等监测部门提供协调工作,包括工作方便及有关文件提交。

4、承包方必须有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门窗安装完成后,须进行12小时的喷水试验,检验门窗是否漏水。

5、工程竣工时,承包方必须先向发包方提供全部施工原始资料、竣工图及报告三份,发包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6、正式验收时承包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全部竣工图纸和本合同范围的项目已全部完工;

(2)各种竣工资料完备(属外语的需翻译成中文);3)齐备政府有关部门批核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7、承包方具备上述条件及提出竣工申请后,发包方须检查确认无误,验收后确认需修补的部份已完成,承包方同时已将全部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移交发包方,发包方将在合理时间内发出“实际完工证明书”注明竣工日期。

第十七条工程移交1、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双方负责人共同洽谈交接,办理移交手续。

如发包方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坏或损失,应由发包方承担。

如承包方不能按期交付,应按逾期竣工处理,并不得因有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

2、工程移交后,由发包方负责管理。

承包方于保修期内任何情况下,无偿提供技术上之指导给发包方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终止承包方合同1、如承包方犯有如下的违约事项,发包方可即时书面通知承包方终止其合同。

发包方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并不影响他拥有的其他权利或补偿。

(1)本工程完成前无理停工;或

(2)未能有规律和连续地施工;或(3)主要工程存有重大质量问题;或(4)令进度被拖延20天;或(5)拒绝遵从或顽固地漠视发包方要求移走不合规格工作或物料之书面指示,而使本工程受到实质之影响。

2、若承包方的合同如前所述终止,发包方可勒令其在3日内退场。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1、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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