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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强化班民法十一

2009年理论强化班民法(十一)

第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依据诉讼时效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

(1)未进入流通领域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如果这类财产受到侵害时,适用诉讼时效则不利于国有财产的保护,但是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国有财产受到侵害应适用诉讼时效。

(2)基于投资关系的请求权。

投资关系是一种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只要这种关系存续,其派生的请求权也应该存续,故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如防止建筑物倒塌请求权,基于地界争议产生的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

(4)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如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其本质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七,诉讼中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三、诉讼时效的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

1.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其特征是:

(1)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它不是约定期间,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延长或者缩短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内遇法定事由,可中止、中断和延长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超过该期间,当事人的权利因义务人的抗辩不受人民法院保护。

2.诉讼时效的分类

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般诉讼时效是根据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规定的,在适用上具有普遍性。

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特殊诉讼时效的,都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从法制史的角度看,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是由长向短发展的。

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一般诉讼时效均规定为30年。

其后的《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则将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10年。

再往后的《苏俄民法典》对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规定得更短:

自然人之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社会组织之间为1年。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流转的速度日益加快。

为减少或避免商品流通中的梗阻现象,就有必要缩短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以及时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限,较好地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为权利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时间保证。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关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过短,应予以适当延长。

(2)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对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要有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就应适用特别诉讼时效。

我国民事立法对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以下三种:

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损害赔偿的要求,应当从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损害情况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根据《海商法》第13章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船舶碰撞致第三人伤亡负连带责任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介于短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之间的一种诉讼时效,它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者涉外经济纠纷。

如《合同法》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根据《海商法》第13章的规定,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

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与其他诉讼时效的区别在于:

第一,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而其他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第二,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等规定,而其他诉讼时效适用有关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第三,最长诉讼时效的目的主要在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其他诉讼时效的目的更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但对该20年期间的性质是否为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观点。

[难点辨析]

第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时效期间为1年。

但是,因产品质量瑕疵造成身体伤害的,其时效期间为2年;因环境污染造成身体伤害的,其时效期间为3年。

第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其时效期间为1年。

但该时效期间仅适用于消费买卖。

如果是商家和厂家的买卖,商家和商家的买卖,厂家和厂家的买卖,质量不合格未声明的,其时效期间为2年。

【例题】

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电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

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支持应根据下列何法?

A、《民法通则》B、《产品质量法》C、合同法》D、《民法通则》或《产品质量法》

答案【B】。

本题涉及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适用问题。

依《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时效期间为1年。

但依《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

本案中,王某从商场购得一电暖器,放置一年半后因漏电而受伤,此为因产品质量瑕疵所致的损害,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诉讼时效问题上《民法通则》是一般法,《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

王某起诉,要想获得法院支持,必须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时效期间。

二十四、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但司法实践中有具体规定的,依照该规定。

但最长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行为成立之日起算,而不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难点辨析]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

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

(7)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8)无因管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9)对于分期履行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0)对于合同被撤消后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例题】

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三/6)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D】本题涉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范某从曹某处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故其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请求还款而未得之日起算,由于曹某给了范某10天的宽限期,故宽限期届满,而范某仍然没有还款时,可认定为曹某的权利受到侵害,应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故A、B选项错误。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起诉权,故权利人起诉时虽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但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受理,而不得驳回其起诉,故C选项错误。

在查明权利人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2.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其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中止的效力在于事由发生的时间不予计算。

[难点辨析]

第一,其他障碍应如何理解?

依照《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在理论上,其他障碍还包括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存在和收养关系的存在。

第二,诉讼时效中止要求客观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或者延续到最后6个月内。

客观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自事由结束之日起,其所剩时效期间最长为6个月,不足6个月的,是按照其实际时效期间计算还是按照6个月计算,学者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不足6个月的应补足6个月,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权利人行使权利。

本书作者认为这种观点欠妥,因为只要存在一天时间,权利人就足以行使权利,该理由不成立,同时,依照我法律推论,应按照所剩实际时间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难点辨析]

第一、提起诉讼为诉讼时效中断之理由,对提起诉讼应进行广义理解,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二、第二,诉讼时效何时发生中断效力的问题。

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同时依据该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问题。

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1)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此外依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四,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导致时效中断的效力问题。

除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债务以外,债务人承认债务也导致时效中断。

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五,连带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

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六,代位权诉讼导致的时效中断问题,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七,债权人让与和债务承担导致的时效中断问题,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八,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后,申请撤诉、无故不到庭,或者驳回起诉,是否发生中断之效力。

对此,存在争议。

一般认为,申请撤诉不发生中断之效力,无故不到庭视为撤诉,也不应发生中断之效力。

驳回起诉表明不符合起诉之要件,也应不发生中断之效力。

第九,在诉讼时效进行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为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经过以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不为诉讼时效之中断,而为新债的产生,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诉。

【例题】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

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2005/三/87)

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年,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

C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答案【AB】。

本题涉及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本题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保证人,戊为抵押人,乙在诉讼时效超过1年后,甲对乙的债权仍然存在,只不过该债权变为自然债权,乙履行该债务为自愿履行,不形成不当得利之债,依据《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乙无权要求甲返还,故A选项正确。

丙作为保证人,在诉讼时效超过以后,承担保证责任的,除经债务人委托外,不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因为,如果认定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则会使债务人的时效利益受损。

故B选项正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对于物保,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2年内仍可行使担保物权,故C选项错误。

只有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以后,债务人承认债务不是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而是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产生新债的问题,故D选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AB。

4.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延长,不适用中止、中断。

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法律未作规定,应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院应以是否涉及重大利益或是否有重大影响为判断的基本依据。

[难点辨析]

诉讼时效的延长与期间的顺延问题。

期间的顺延问题不是诉讼时效的延长问题,依照《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

应予特别注意的是,顺延不仅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而且适用于除斥期间。

有人认为,除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存在顺延问题,这一观点欠妥。

其一,该观点明显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的期间顺延肯定包括了除斥期间。

其二,除斥期间经过以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因此顺延制度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

5.诉讼时效的其他问题

证之债的时效期间适用问题。

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间届满后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同意履行债务的问题。

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五、物权的效力

1、物权效力的概念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发生的法律效果。

物权到底有哪些效力,学术界尚有分歧,

(1)四效力说,即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

(2)三效力说,即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

(3)两效力说,即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而追及效力包含在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之中。

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两效力说。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

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就物权间的优先效力而言,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1)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如留置权优于抵押权和质权;

(2)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如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3)如果物权均进行登记,则先登记的物权优于后登记的物权,如数个登记的抵押权,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登记的抵押权;(4)如果物权均不需要登记,则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如未登记的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发生冲突时,质权优先;(5)如果物权均不需要登记且均不占有,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无优先性问题,如多个不登记的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按债权比例受偿。

就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而言,主要体现在

(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

(2)在破产程序和强制程序中,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承载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应予特别注意的是,物权优于债权是一般原则,买卖不破租赁为例外。

【例题】1: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

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

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

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2008/三/9)

A.甲B.乙C.丙D.丁

答案【A】本题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如果没有约定,动产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

甲虽然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甲并未将该画交付给乙,故乙对该画在交付前不享有所有权,甲仍为所有权人,故甲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但甲也未将该画交付给丙,故丙在该画交付之前亦不享有所有权。

乙诱使甲8岁的儿子取出该画进行占有,此种占有为非法占有,并非有权占有,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故该画的所有人仍为甲,本题选项为A。

本题如果深化,这涉及返还请求权的问题。

此时,甲为所有人,乙为占有人,丁为侵占人。

甲基于所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其占有返还请求权不受期限限制;乙作为占有人,亦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其占有返还请求权自侵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而消灭(《物权法》第245条第二款)。

如果在一年之内,甲、乙均欲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由于乙属于非法占有,其占有返还请求权不能对抗甲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2:

李某与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李某租用于某的房屋,合同履行期间,于某又将出租房屋出售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因急需利用此房经营,要收回李某租用的房屋,那么,下述表述不正确的有:

()。

A.李某与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所有权变更而自动失效

B.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房屋承载租赁合同而无效

C.因租赁合同期间未满,王某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李某有权继续租赁承租的房屋直到租赁合同期满

答案【ABC】。

本题涉及先租后卖的问题。

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为租赁物所有人的情况下对出租物仍享有处分权,故出租人有权出卖该租赁物,只不过出卖该租赁物应先行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时,依《合同法》229条规定,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故本题选项为ABC。

3、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妨害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物上请求权,也称为物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发生的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请求权。

首先是请求权,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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