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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设备设施安全考评机械部分

第三章设备设施安全考评

(机械部分)

34起重机械

34.1设置目的

起重机械是用于起重、运输、装卸、安装作业以实现生产机械化不可缺少的设备,但其作业环境复杂,如果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过程中稍有疏忽,就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主要伤害有吊物坠落、吊物挤撞、高处坠落、触电、绳索纹碾、吊车倾翻、上下吊车或检修中意外等。

起重伤害事故的特点是事故频次较高,伤害程度严重,不仅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的完好使用,还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特设置本项目。

34.2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评价起重机械中的通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冶金专用起重机以及装卸桥、电动葫芦、简易起重设备和吊索具等辅具。

34.3评价要点

34.3.1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与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等应符合国标规定

34.3.1.1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要求,连接方法应正确。

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报废:

34.3.1.1.1对于交绕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指任意一个钢丝绳股环绕一周的轴向距离)内的断丝数达该绳总丝数的10%。

34.3.1.1.2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其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的一半,如断丝现象集中发生于局部,或在六倍于钢丝绳直径长度内断丝集中发生在一股上,应按(34.3.1.1.1)所规定的一半即行报废。

34.3.1.1.3钢丝绳表面层钢丝腐蚀或磨损达表面原丝径的40%。

34.3.1.1.4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达7%。

34.3.1.1.5钢丝绳有明显的内部腐蚀。

34.3.1.1.6钢丝绳表面有磨损或腐蚀又有一定数量的断丝,断丝数应在(34.3.1.1.1)和(34.3.1.1.2)的规定上乘以折减系数后判定;当磨损成腐蚀率分别在10、15、20、25、30-40%时,折减系数对应为85、75、70、60、50%。

34.3.1.1.7整股断裂或烧坏。

34.3.1.1.8局部外层钢丝绳伸长呈“笼”形或钢丝绳纤维芯的直径增大较严重。

34.3.1.1.9钢丝绳发生扭结、死角、硬弯、塑性变形、麻芯脱出等严重变形。

34.3.1.2钢丝绳末端固定压板应≥2个或用楔块固定在卷筒等构件上。

34.3.1.3当吊钩等取物装置处于最低位置(含地坑)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圈数,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留有≥2圈。

34.3.1.4钢丝绳润滑状况良好。

34.3.2滑轮与护罩完好,转动灵活,无超标使用

34.3.2.1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应匹配,满足D≥(e-1)d,式中:

D为滑轮的名义直径,d为钢线绳直径,e为系数,吊钩桥式起重机一般e取20-30。

34.3.2.2滑轮转动灵活,无缺损。

34.3.2.3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滑轮护罩等装置安装牢靠,无损坏或明显变形。

34.3.2.4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34.3.2.4.1裂纹。

34.3.2.4.2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34.3.2.4.3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34.3.2.4.4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小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34.3.2.4.5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34.3.3吊钩等取物装置无裂纹、明显变形成磨损超标等缺陷,紧固装置完好

34.3.3.1起重机械不许使用铸造的吊钩,不许用冲击韧性低的材料制作。

34.3.3.2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等缺陷,如有缺陷或已磨损均不许补焊。

34.3.3.3吊钩应转动灵活,固定螺母的定位螺栓、开口销等必须紧固完好。

34.3.3.4在钢丝绳易脱钩的工作环境中使用的吊钩,应有防脱钩的保险装置。

34.3.3.5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34.3.3.5.1裂纹:

重点检查吊钩下部的危险断面和钩尾螺纹部分的退刀槽断面,如有裂纹应予报废。

34.3.3.5.2吊钩危险断面的高度磨损量达原尺寸的10%。

34.3.3.5.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34.3.3.5.4扭转变形超过10°。

34.3.3.5.5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34.3.3.5.6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应报废衬套;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34.3.4制动器工作可靠,磨损件无超标使用,安装与制动力矩符合要求

34.3.4.1各类驱动装置均应达到原设计的功能,通往制动器杠杆系统的“空行程”不应超过电磁铁额定行程的10%。

34.3.4.2制动器松开时,制动闸瓦与制动轮各处间隙应基本相等,制动带最大开度(单侧)应≤1mm。

34.3.4.3制动带磨擦垫片(闸皮)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应大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

34.3.4.4制动器各活动销轴应转动灵活,无退位、卡位、锈死等现象,开口销齐全。

34.3.4.5制动器小轴或心轴表面应淬火,不许用普通螺栓代替;制动瓦磨擦垫片和制动轮表面均不许有油污或其它缺陷。

34.3.4.6制动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该零件应报废:

34.3.4.6.1杠杆、拉杆、制动臂或套板有裂纹。

34.3.4.6.2弹簧出现塑性变形或断裂。

34.3.4.6.3制动带摩擦片厚度已磨损达原厚度的50%,铆钉头埋头深度<摩擦片厚度的50%。

34.3.4.6.4销轴或轴孔磨损达原直径的5%。

34.3.4.7制动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报废或处理:

34.3.4.7.1裂纹。

34.3.4.7.2轮面凸凹不平≥1.5mm,应重新车光;当起升、变幅机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其它机构制动轮轮缘磨损达原厚度的50%时应报废制动轮。

34.3.4.8凡吊运炽热金属、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溜钩现象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应装设两套制动器。

34.3.4.9单或双制动器的起升机构,每套制动器必须可靠制动住1.25倍的额定负荷。

34.3.4.10应调节制动力矩以获得适宜的制动距离:

34.3.4.10.1起升机构的制动距离S=[1/80(重级)、1/100(中级)、1/120(轻级)]×V升;V升是起升速度。

34.3.4.10.2大车运行机构的制动距离约为V/1.5m/main,V指运行机构的额定速度。

大车制动距离双梁起重机为611m、单梁起重机为2-6m较适合。

34.3.4.10.3小车运行机构的制动距离约为V/20m/min,小车制动距离为0.5-5m较适合。

34.3.5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

34.3.5.1卷扬限位器:

上卷扬限制器必须保护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距起重机构架)时自动切断电源;一般电动葫芦吊车的极限间距应>0.3m,双梁起重机应>0.5m。

新安装的起重机应增设下极限限位器,应保证吊具下降到下极限位置时可自动切断电源。

34.3.5.2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和互感限制器。

包括大车运行机构和小车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

34.3.5.2.1两台起重机在同一轨道上大车相互行驶在相距0.5m处应保证同时切断两台起重机的电源。

34.3.5.2.2大车轨道终端的限位撞尺应保证起重机在距极限端0.5~3m(视吨位而定)时切断电源。

34.3.5.2.3有驾驶室的起重机必须装小车行程限位装置,单梁电动葫芦且在地面操作的可以不装。

34.3.5.3幅度限制器。

变幅类型的起重机,应安装最大、最小幅度防止臂架前倾、后倾的限制装置;当幅度达到最大或最小极限时,吊臂根部的接触板应触及限位开关,切断动力源后自动停止变幅。

34.3.5.4门舱联锁保护装置

34.3.5.4.1安装部位:

登机门联锁保护,安装在起重机运动体外门上;登桥架舱口联锁保护,安装在上主粱的舱口门边,以推拉式为方便;端粱检修门联锁保护,安装在起重机两侧端粱门上。

34.3.5.4.2各类门、舱联锁保护装置,应保证刚一开启即断开其中一个开关的电源时,整台设备均不能通电运行。

34.3.5.5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装置的通用要求。

34.3.5.5.1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应设计合理,安装牢固,不妨碍人员进出或操作,结构形式以方便耐用有效为佳。

34.3.5.5.2接触不良、固有缺陷或定位不准的限位联锁装置不许投入使用。

34.3.5.5.3除交接班试验等有特殊操作要求者外,平时不允许将限位或限量开关与联锁装置作为正常操作的停车手段。

34.3.5.5.4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各类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的电气部分应防雨雪。

34.3.6紧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档器等停车保护装置使用有效

34.3.6.1紧急停止开关。

用拨动开关、钮子开关、停止按钮等作为紧急情况下和离开操作位置时断掉起重机总电源的开关,应保证接触良好,动作可靠;地面操作的电葫芦按钮盒也应有紧停装置,此盒应有细钢丝绳作承载绳使电缆线不承受拉力;有司机室的起重机紧停开关应安装在操作的方便之处。

34.3.6.2缓冲器。

起重机大、小车运行机构、轨道终端立柱各四端的侧面,均应安装缓冲器。

常用的有弹簧式、液压式和木块橡胶等缓冲器。

34.3.6.2.1大车运行速度≤50m/min或小车运行速度≤25m/min以下时可选用橡胶缓冲器,速度>120m/min时应选用液压缓冲器,速度在两者之间的一般选用弹簧缓冲器。

34.3.6.2.2弹簧缓冲器的撞头若挤撞后不能复位时,应拆开检修,弹簧有塑性变形或断裂时应更换。

34.3.6.2.3液压缓冲器若用两个时,应将缓冲器的压力油腔相互串通,保证油压平衡。

34.3.6.2.4橡胶缓冲器,小车的厚度为50-60mm,大车为100-200mm,如用硬质木块作缓冲器,木块表面应装有橡皮。

34.3.6.2.5各类缓冲器应安装牢固,同一方向相撞的两端应等高和同步接触,水平方向的误差应≤50mm。

34.3.6.3轨道终端止档器。

止档器应能承受住起重机在满负荷运行时冲击能力,≥50t的起重机,轨道终端立柱不许焊在轨道上,应在端部埋设水泥桩或钢板柱后,正对着轨道中心装设立柱;止档立柱应安装牢固,装木块与橡胶的缓冲器和保证等高同步接触的要求,与缓冲器相同。

34.3.6.4超负荷限制器。

额定起重量≥20t的起重机,应视条件分批安装超负荷限制器,应保证使用安全可靠。

34.3.6.5防冲撞装置。

如起重机已安装红外线式、超声波式、电波式、激光式等防冲击、撞击的装置,应保证起重机运行至需停车的范围时,防冲撞装置发出警报,切断电源,避免碰撞。

查证时要求原有的缓冲器、终端止档器均应完好,不许拆除,以防意外。

34.3.7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符合规定

34.3.7.1音响信号装置。

起重机音响信号装置有电铃、喇叭等,除地面操作的电葫芦吊车酌情安装外,其余各类起重机均应安装音响信号装置;要求安装牢固,音响清晰,音量适度,开关灵敏可靠;电源宜用24V或36V,若条件限制暂用220V视为合格。

34.3.7.2指示信号装置。

起重机的指示信号装置有滑线指示灯、司机室送电指示灯等;起重机主滑线三相都应设亮度观察明显的指示灯,规范颜色为黄、绿、红色(L1-L3),当轨长>50m时,滑线两端应设指示灯;司机室送电指示灯电源应接在主闸刀下口(合闸灯亮),裸露的降压电阻接线口应绝缘良好。

34.3.7.3照明设施。

起重机照明分为司机室照明、移动检修灯照明和桥下操作照明;司机室灯和检修灯必须采用24V或36V安全电压,照度≥30Lx;桥下照明灯应采用防振动的深碗灯罩,灯罩及支架可翻转以便更换灯泡,灯罩下部应装10×10mm的耐热防护网,电源宜采用380/220V变压器;照明电源在主接触器释放时不应断开,须用独立的电源。

34.3.8PE连接可靠,电器设备完好有效。

34.3.8.1起重机供电电网宜采用TN-S(三相五线制)或TN-C(三相四线制)系统,将电网的PE线与起重机轨道紧密相连。

34.3.8.2起重机上各电气设备设施的金属外壳,均应与整机金属结构有良好的连接,否则应增设连接线。

34.3.8.3起重机轨道应采用重复接地措施,轨长>150m时应在轨道对角线设置两处(重复接地的要求参见电气部分),但在距工作接地点≤50m或轨道设在车间进线口已有电网重复接地时,可不要求。

34.3.8.4起重机两条轨道之间,应用连接线牢固相连,轨道长度>150m时,应将两端相连;同端轨道的连接处应用跨接线焊接,但钢梁架上的轨道可不要求。

34.3.8.5各连接线、跨接线如用圆钢时,截面应≥30mm2(直径为6~8mm),用扁钢时截面应≥150mm2(3×50或4×40mm)。

34.3.8.6电气系统各部件应确保达到功能设计的要求,如有改动,应事先论证和批准。

34.3.8.7电器设备设施均完好有效,工作时灵敏可靠,无固有缺陷或故障。

34.3.8.8各种防短路、过压、过流、失压与互锁、自锁、联锁等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34.3.8.9电气设备与线路的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无临时线或老化的线路与设备(原件)。

34.3.9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可靠,安装符合要求

34.3.9.1防护罩或盖。

起重机械上外露的、有卷绕伤人的开式齿轮、各种外部螺栓连接的联轴器、链轮与链条、传动带、皮带轮、有凸出销键的转动构件,均应安装防护罩或盖。

34.3.9.2防护栏杆。

起重机主粱两端外侧、端梁两端外侧、小车车体运动方向两端外侧、司机室通道小平台三面外侧,其它可能造成人员坠落的外侧,均应装设防护栏杆。

34.3.9.2.1防护栏杆高度应≥1050mm,若<850mm应补焊增高;单梁起重机若厂房限制时,装设高度距厂房150mm为宜。

34.3.9.2.2栏杆立柱间距应≤1000mm,横杆间距为350-380mm。

34.3.9.2.3防护栏杆的材质、联接方法与强度要求,见“工业梯台”中有关章节。

34.3.9.3底围板。

跨地面≥1000mm的各防护栏杆均应焊装底围板;底围板用100×3mm或70×3mm的扁钢或用钢板剪切。

34.3.9.4滑线护板。

当司机室位于大车滑线端时,通向起重机的梯子、走台与滑线间应设置防人员触电的滑线护板;司机室位于大车滑线另一端时,滑线端粱下应设置滑线护板防止吊索具触及;双层起重机的下层起重机滑线一般应沿全长设置滑线护板(人员与吊索具均不可能触及的除外);已采用全封闭的安全滑触线的起重机可不装设。

34.3.9.4.1防止吊索具触及的滑线护板,应在端粱下焊有固定支架和槽钢,内装硬质方木,木料朝小车方向。

34.3.9.4.2防止人员触电的滑线护板,应在防护面上焊支撑架,架上固定5-10mm的绝缘板,面积以人员不会触及带电滑线为准。

34.3.9.4.3滑线护板均应安装牢固,与带电滑线有一定的间距,无脱焊、严重变形、松动。

34.3.9.5扫轨板。

大车或小车运行机构车轮的前沿均应装设扫轨板,扫轨板应装在支撑架(角钢焊制)上,有足够的强度,支撑架距轨道面约20mm,扫轨板距轨面应≤10mm,无变形或损坏。

34.3.9.6走道板。

起重机走道板应采用≥4mm的花纹钢板,普通钢板应经过防滑处理;走道板应采用焊接,不许有曲翘、扭斜、严重腐蚀、裂纹、脱焊等现象;室内车不应有预留孔(如有紧固螺栓之用且无小物体坠落可能时,孔径应≤50mm);露天起重机走道板应留若干50mm的排水孔。

34.3.10露天起重机的防雨罩、夹轨钳或锚定装置使用有效

34.3.10.1防雨罩。

露天起重机主粱上的配电控制盘、电动机、电阻器、接线柱和小车整体均应装有防雨罩;防雨罩应有足够的强度,便于维护检修,无棱角毛边,应涂漆防护;防雨罩不能替代传动部件的防护罩。

34.3.10.2防风夹轨钳。

不论选用手动螺杆式或电动式,均应保证在当斑工作结束时(不管当时天气如何),牢固夹住同侧(2个)的大车轨道。

夹轨钳应能同时切断控制电源。

34.3.10.3锚定装置。

锚定装置通常埋设在起重机司机室一侧的地面,用吊钩收紧地面外露的铁环以防大风吹动起重机。

锚定装置较夹轨钳方便,当班操作结束后均应使用。

34.3.11安全标志与消防器材配备齐全

34.3.11.1标牌与标志。

起重机械应在醒目位置挂有额定起重重量的吨位标示牌。

流动式起重机的外伸支腿、起重臂端、回转的配重、各类吊钩滑轮的侧板等,应涂以安全标志色;安全色可用黄底黑道或红底白道,与水平面成45°角,倾斜的方向以机械的中心为对称轴呈对称形。

34.3.11.2消防器材。

各类起重机司机室、升降机中的电梯机房,应配备小型的消防器材,一般为干粉灭火器,在有效使用期内,置放位置安全牢靠。

34.3.12各类吊索具管理有序,完好使用

企业起重作业中除吊钩、钢丝绳外,常用的吊索具还有链条、麻绳(白棕绳)、尼龙绳、吊杠、卸扣等,允许联结的索具有编接或卡接等。

34.3.12.1吊索具管理的通用要求。

企业应有吊索具管理制度,主要使用车间有吊索具管理办法或规定;吊索具应有若干个点位集中存放,有专人管理和维修保养,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签(标牌),主要使用人员应熟悉并正确选用;报废或不合格的吊索具不许在现场堆放或使用。

34.3.12.2钢丝绳编接或卡接。

编接的长度应>15倍的绳径且≥300mm,连接强度≥抗拉强度的75%;卡接绳卡间距应≥6倍的绳径,压板应在主绳侧,绳径7-18mm的绳卡为3个,19-27nun的绳卡为4个,28-37mm的绳卡为5个。

34.3.12.3普通麻绳与白棕绳。

常用于重量较轻的物件捆绑和吊运。

普通麻绳允许拉力P=5d2(N)。

d为绳径;白棕绳P=7d2(N)。

使用时不许超载,有断股、割伤、磨损严重应报废。

34.3.12.4尼龙绳。

有柔软质轻、耐腐蚀且强度高等优点。

尼龙绳允许拉力P=20d2(N)。

吊运时应远离火源,防止暴晒,棱角物体应垫好。

其收缩性大,应防止断裂后回抽伤人。

34.3.12.5链条。

链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报废:

裂纹;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34.3.12.6其它吊索具。

吊具可参照吊钩和链条的报废标准,重点检查有无裂纹、塑性变形和磨损超标。

索具重点检查磨损或腐蚀、严重变形、断股或断丝超标等。

34.4计分方法

34.4.1本项目应得分为32分。

34.4.2本项目单项否决单台的条款有:

34.3.1、34.3.3、34.3.4、34.3.5、34.3.6、34.3.9、34.3.10、34.3.12。

34.4.3本项目从扣分至否决的条款有:

34.3.2、34.3.7、34.3.8、34.3.11。

不规范或不够完善,每台(处)从总分扣0.5分,最多不超过总分的20%。

34.4.4计分公式如下:

实得分=32-×0.78×100-(各台、处因不规范的扣分之和)

34.5引用标准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3811-83《起重机械设计规范》

GB5972-86《起重机用钢丝绳检查及报废实用规范》

35金属切削机床

35.1设置目的

金属切削机床是机械工厂中应用最为普遍的加工设备。

金切机床加工能量转换与作功过程中,一旦能量失控逸散后触及人体,将会导致人身伤害事故。

其主要危险源有:

外露的传动部件、机床执行部件、机床的电器部件、操作过程中的违章作业等。

诸如此类的危险源,如果不加防护或防护失灵、管理不善、维护保养不当、操作不慎,都会造成人身机械伤害。

为此,特设置本项目。

35.2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以切、磨削等为加工方式的普通金切机床、全自动或半自动加工机床,齿轮或螺纹加工机床,电加工机床,专用切削机床等。

35.3评价要点

35.3.1通用部分

35.3.1.1防护罩、盖、栏等应完备、可靠

35.3.1.1.1金切机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选装防护罩、盖、栏:

1)距操作者站立地面高度≤2m处有外露的传动部位;

2)旋转部位(机床本体或工件)的键、销、楔等突出≥3mm的部位;

3)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

4)产生射线(超声波除外)或弧光的部位;

5)高于地面≥0.7m的操作平台或需巡视设备的平台;

6)易伤人的机床运动部位(如龙门刨床两端);

7)悬挂输送机跨越通道的下部;

8)伸入通道的超长工件(设围栏与标志);

9)超出主轴后端300mm以上的工件;

10)机床周围的减振沟、电缆沟、地下油槽、切屑坑等(加盖或围栏);

11)其它需用罩、盖、栏隔离的危险部位。

35.3.1.1.2防护罩、盖、栏、网的要求

1)防护罩的最小厚度和防护网的距离要求见下表

表2-35-1

防止指尖误通过开口宽度:

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6.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5mm(14岁以下)。

防止手指误通过开口宽度:

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12.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92mm(14岁以上)。

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关节)误通过开口宽度:

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20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35mm。

防止上肢误通过开口宽度:

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47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460mm。

防止足尖误通过,防护罩底部与地面(或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小于76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50mm。

2)防护罩、盖、栏的通用要求

a.材质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

b.安装应牢固,工作时不应与可动部件有接触或产生磨擦,机械运转时防护装置无振动或松动;

c.安装后便于拆卸(检修时不需拆卸的栏网等除外)、定位合理,不许与主机焊接;

d.安装后的防护装置与人体接触各处无棱边、无毛刺,尽可能与保护机构外形相符,不应妨碍正常的操作;

e.开启较频繁的较危险部位,防护罩、盖、栏应装设机电联锁装置;

f.防护栏、梯台应符合标准。

机床自身带有超过3m的直梯,其超出部位应装符合标准的护笼;

g.自制的防护罩、盖、栏,应按安全色的标准进行涂漆防护,有脱焊或明显变形的应及时修复。

35.3.1.2防止夹具与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应完好

35.3.1.2.1夹具与卡具结构布局应合理,零部件与联结部位应完好可靠,与卡具配套的夹具应紧密协调;

35.3.1.2.2易产生松动的连接部位应有防松脱装置(如保险销、反向螺母、安全爪、锁紧块);

35.3.1.2.3各锁紧手柄齐全有效(如车床等刀架或尾座锁紧均不能再摇动);

35.3.1.2.4夹卡刀具、工件的螺钉(螺孔)齐全完好,无固有或人为的螺丝不全、滑扣、拧不紧等现象。

35.3.1.3各种限位,联锁等保护装置和操作手柄、开关灵敏可靠

35.3.1.3.1金切机床常见的保护装置: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顺序动作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事故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机械与电气自锁或互锁装置、音响信号报警装置、光电等自动保护装置、指示信号装置等。

35.3.1.3.2共性要求

1)限位装置(限位与撞块等)应安全可靠,位置准确,运动机构的行程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2)顺序、自锁或互锁装置应互不干扰,符合设计要求;

3)原设计或新增加的各类保护装置均应设计合理、操作方便、安全可靠。

35.3.1.3.3操作手柄与开关的要求

1)操作手柄应档位分明、与图文标示相符、定位可靠,操纵杆不得因振动或齿轮磨损而脱位;

2)刀具(床身)有快速移动的机床,其开合螺母与十字手柄应互锁;快速手轮在自动快速进给时能及时脱开;

3)大刀架空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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