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略讲.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085943 上传时间:2023-01-1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争议略讲.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劳动争议略讲.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劳动争议略讲.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劳动争议略讲.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劳动争议略讲.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劳动争议略讲.docx

《劳动争议略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争议略讲.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动争议略讲.docx

劳动争议略讲

 

 

平陆县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劳动争议实务略讲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1、劳动法律体系

目前已颁布的有: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今后还将出台的有:

劳动监察法(目前已有行政法规)、劳动标准法(工时、工资、劳动定额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等。

2、公务员管理法律体系

目前已颁布的有:

公务员法、公务员考录聘用规定、工资管理规定、职位管理规定、奖励处分规定、退休退职规定等,

今后还将出台的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表彰奖励工作条例等。

3、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目前颁布的有: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今后还将出台的有:

养老年金法(企业年金、公职人员职业年金)、社会求助法(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以前是暂时)等。

二、劳动争议的概念

定义:

也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是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是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6号)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遵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全法权益。

五、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及程序

(一)、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1、劳动争议协商

劳动争议的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关系双方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组织申请调解。

2、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的主持下按一定的程序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4、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是人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申请

当事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的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组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开庭审理及处理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通过开庭,当事人提交证据,经过质证、辩论后,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仲裁裁决。

以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另:

根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庭会对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庭前,当庭,庭后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

●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看收到裁决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关系复杂,它们之间的介定在学术界也存在很大的争议,现在我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及实务中的操作简单做一点介绍:

劳动关系:

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单位成员,从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但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相比,仅仅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

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方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方依约给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二者虽同时具有劳动行为,但却存在本质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双方主体间不公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考勤、考核等),成为单位内部职工。

但劳务关系双方主休之间只有经济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用工方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二者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

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

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也有可以为月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没有其它待遇。

4、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

5、受保护的时效不同,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劳务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为两年,而劳动仲裁申诉时效为1年。

6、纠纷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先经过劳动仲裁机关处理,不服仲裁机关处理决定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劳动仲裁属前置程序;而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劳务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实务操作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6号)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前面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提过):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家庭或个人雇佣的保姆、月嫂、钟点工)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我们一般将民间建筑队,民间装璜队。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农忙时临时雇佣的从事农业生产的雇工如摘棉工、套袋工)

另外:

○我县运输业比较发达,很多司机和跟车人员对工资和受伤害赔偿也多次向我们进行咨询申请。

我们也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对待。

司机工资直接由公司发放的,不论是正规公司还是挂靠公司,我们都进行受理,因为这种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几个要件。

对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及跟车人员,如果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6】行他字第17号的答复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处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开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我们也按劳动争议处理。

如果以个人名义进行经营,不以挂靠公司名义经营,车主直接雇用人员并向所雇用人员发放报酬(我县私营车辆大多是这种情况),一般将这部分车主与所雇用人员的纠纷不做为劳动争议纠纷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的管理范围、和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受案范围认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