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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转让申请报告.docx

不良资产转让申请报告

不良资产转让申请报告

  篇一:

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1、接受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授权文件。

  2、签定不良资产交接协议。

  3、审阅不良资产,建立资产管理台帐。

  4、制定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方案。

  5、选择具体不良资产处置预案和处置方式。

  6、审核资产处置追索方案。

  7、设立不良资产处置专门帐户。

  8、组织实施不良资产的清理处置,建立抵债物资明细帐册。

  9、处置入库物质和收益。

  10、拟写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意见,并做好终结资产资料的移交工作。

  11、总结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

  12、报告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情况。

  (A为我公司,B为其他公司)

  1、首先要看B公司不良资产是否符合A公司能力范围之内,A

  公司是否能依法依规帮助B公司清除不良资产。

此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存在。

撰写可行性或可研究性报告。

  2、确认在A公司能力范围之内后、应确认B公司不良资产项

  目的可行性,此项目是否会给A公司带来经济盈利或经济亏损。

  3、A公司能力范围且内;依法依规存在;B公司不良资产项目可行;A公司能够帮助B公司清除不良资产;能给A公司带来经济利润;符合以上五个条件,即可与B公司谈判。

  4、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不良资产处置交接协议,此项不良资产将由A公司以拍卖、运营、债转股等多种依法依规方式进行最大化变现。

  5、资产管理的实施工作。

  清理处置工作展开后,资产管理处置人员将依据单项资产处置计划或方案,按照资产处置工作程序,选择切实可行的资产追索处置突破口,采取各种有力处置措施和手段,确保重点追索、资产变现目标的实现;确保国有资产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国有资产的权益得到维护、确保资产清理处置收益最大化。

  6、货物资金的处置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a、存货盘点表;b、社会中介结构的经济鉴证证明;c、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①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

  ②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③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④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a、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b、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c、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d、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①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②残值情况说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已销价、折价处理的存货,由企业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凭证将原账面价值与已收回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对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结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依据这些法律文件,进行财务核销;

  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依据这些证明文件,进行财务核销。

  7、审阅此B公司不良资产有关的一切详细资料。

做好B公司不良资产档案管理,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

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

  8、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诉讼时效连续。

  9、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方案,

  要在坚持依法处置,杜绝主观随意;坚持公开公平处置,杜绝私下交易;坚持规范处置,通过努力和扎实有效的追索,实现管理处置工作的最大价值和效益最大化,维护国有出资人的权益。

  10、资料的审阅、初期评估论证、计划方案制定等工作。

经过对移交资料的审阅整理,将不良资产区分成重点追索处置,为清理处置工作打好基础。

  11、进行尽职调查。

除损失类债权或能够回收本金的债权,其他债权基本上要进行评估。

企业不配合评估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评估前还要请律师进行财产调查;法律关系复杂的,请律师出具意见。

  12、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主要方法:

理顺处置单位与授权机关、处置单位与移交企业、处置单位与债务人的关系,确定追索管理的目标;明确参与资产管理处置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责任,制定出切合实际、合理合法和可行的处置方案;规范操作,严格把控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转让价格、资金到位;突出资产处置追索的重点,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地推动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开展;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高速度高效率地处置不良资产。

  篇二:

不良资产法律法规

  不良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法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

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追偿债务;

  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章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第十二条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

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

  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第十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债权转股权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第十八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

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第五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篇三: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总则编辑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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