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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3

劳动合同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

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四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元。

第一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第44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一十一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一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一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五条甲方为乙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一十六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一十七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一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一十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

双方当事在本合同期满前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需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有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三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能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6个月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偿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序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和招接收费。

其标准为:

服务(工作)每满一年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总额的20%递减;服务(工作)满5年不再偿还。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裁委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十、其他约定

第四十条甲方以下规定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原煤采掘合同

甲方:

大田县大吉煤矿(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管理和企业成本核算,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依法把以下原煤采掘工程承包给乙方,特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开采范围:

东南以F6断层为界;西、南至开采边界;北以+720主平硐(西石门)为界。

开采标高:

+720水平至+753水平。

开采F6断层上盘,+720水平以上的14、15、16、18煤层。

+720主平硐进风、出煤,一采区投产前+737回风井回风,禁止风井出煤;投产时关闭+737回风井,由+753回风井回风(见附图2)。

二、承包方式:

乙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包工包料包质包销投资原煤开采。

三、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1、甲方职责和义务:

(1)负责提供现有的+720轨道、10mm2以上(含10mm2)电缆。

井下的用电电缆敷设至靠近开采范围的地点或车场、石门设立配电点。

(2)负责生产用电电费,火工品采购、各种证照办理、年检及检查、地磅过磅、代收代缴各级各类税、费等。

(3)甲方提供技术咨询,负责安全检查监督、

(4)负责为乙方培训新工人上岗,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要求调整乙方生产安排,乙方若无序组织开采或超层越界,造成整个矿井无法通过检查,造成停产及经济损失。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直至立即终止承包合同。

(6)甲方负责提供倒煤及排矸场所。

负责+720主平硐至地面工业广场的煤和矸的电瓶车运输,矸石山提升绞车。

2、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管理使用火工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不得挪为他用或转卖、赠送,火工用品出现差错,乙方负全部责任。

除予以重罚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开采所使用的材料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包括坑木、火工品、道钉、夹板、风筒、局扇、风钻、电煤钻、放炮器、移动式空压机、调度绞车、风水管路、矿灯、电缆、潜水泵、劳保用品等,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乙方自行销售煤炭,保证出井煤质,禁止杀价竞争,扰乱市场。

(4)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设备,如管理不当,出现丢失或人为损坏的,乙方按甲方进价赔偿。

(5)乙方应听从甲方管理,安全监督,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生产。

(6)乙方工人进场必须经甲方培训、登记、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作业,并办理有关手续。

特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各类的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金100万元,医疗费2万元。

具体名单由甲乙双方核实后报至甲方处备案,保险费用由甲乙双方按4:

6承担。

并由甲方统一办理。

乙方承担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人身保险费60%,甲方承担40%。

若发生伤亡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60%,甲方承担40%;如未登记参保人员发生事故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

若甲方先行垫付该费用,甲方有权在15日内,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

保费每人1.23万元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8)乙方应当教育自己的人员,遵纪守法。

同时必须符合计生要求,凡违反计生规定的全部责任由乙方代表承担。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生活、

生产秩序,促进社会治安稳定。

(9)乙方必须在承包的范围内开采,如有超界开采,危及他人安全,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其他责任。

(10)乙方必须承担生活用电费用,执行独立电表计量,以供电部门单价计费,按月结算,以现金支付给甲方。

(11)乙方自有的电气设备的维修均由乙方负责,若使用矿部提供的矿车,矿车轴承及维修均由乙方负责更换。

(12)工程结束时,乙方必须把所有甲方提供的设备及运输工器具拆除、搬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否则甲方将按设备的剩余价值要求乙方赔偿。

(13)乙方在合同期内负责除公用巷道以外所有使用巷道的维护、检修及费用。

(14)乙方自行负责社保统筹及劳保费用、工程税、费等。

(15)所有运输工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包括调度绞车司机、打点挂钩工、电瓶车工、翻煤翻矸工等。

四、单价、结算方式:

1、乙方生产的煤量以矿地磅过磅的实际重量为准,按140元/吨以现金方式上交。

考虑到物价指数,从2012年起,每年增加15元/吨管理费。

2、乙方按实际过磅的吨位上交有关税、费(现执行约230元/吨发票600元/吨),由甲方代收代缴。

3、安全基金乙方需每年先预存10万元在甲方账户,专款专用。

4、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人民50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保证金在下

列情况下应及时退还乙方:

1)乙方承包工程结束且未出现违约现象;

2)双方协商一致返还。

7、从甲方领取的炸药,雷管按采保费,以现金向甲方购买。

五、工程质量要求:

采、掘工作面的规格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或未经乙方同意转包他方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自身原因不能组织人员履行井下生产职责,不能按以上条款上交有关费用,造成甲方受到经济损失,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不能退还保证金。

七、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乙方开采结束;

2、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变化。

3、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

代表(签字):

二O一0年月

 

大田县广平镇联办煤矿大吉工区采掘协议书

甲方:

大田县广平镇联办煤矿大吉工区(以下简称甲方)

(福建省三明市峻诚煤矿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和企业成本核算,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进一步规范采掘工程队的责任目标,明确煤矿矿井与采掘工程队双方在生产、安全上的经济责任,现就双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开采范围:

北、东、南以F6断层为界;北西至开采边界;开采标高:

+720水平至+753水平。

开采F6断层下盘,+720水平以上的14、15、16、18煤层。

+720主平硐进风、;+753平硐回风(见附图1)。

二、签订本协议的乙方代表,为甲方承认的唯一合法代表;为该块段生产与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若乙方发生内部经济纠纷,全属乙方单方面问题,与甲方无关。

乙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在甲方所属的矿井,块段(附图纸)进行采煤掘进工作。

三、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1、甲方职责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现有的+720轨道、10mm2以上(含10mm2)电缆。

井下的用电电缆敷设至靠近开采范围的地点或车场、石门设立配电点。

(2)甲方负责生产用电电费,坑木材料费(吨煤定额0.02立方米,按800元/立方米计算),火工品采购、各种证照办理、年检及检查、地磅过磅、代收代缴各级各类税、费等。

(3)甲方提供技术咨询,负责安全检查监督、井下测量、地质机电设备安装、生产计划安排和煤炭的销售。

(4)甲方计划安排和煤炭的销售负责为乙方培训新工人上岗,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要求调整乙方生产安排,乙方若无序组织开采或超层越界,造成整个矿井无法通过检查,造成停产及经济损失。

甲方有权采取扣款或由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得处理,直至立即终止采掘协议书。

(6)甲方负责+720主平硐至地面工业广场的煤和矸的电瓶车运输,矸石山提升绞车,包括电瓶车工翻煤翻矸工等。

(7)甲方有权根据需要调整采掘工作面,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

(8)甲方对乙方有全面管理权和奖惩权,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领导。

2、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管理使用火工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必须自行配足“四员”做好火工品的领用、退库等管理工作。

不得将火工品挪为他用或转卖、赠送;井下不违反“两箱”管理制度;火工品不被盗等问题。

火工用品一担出现差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除予以重罚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如甲方先行垫付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乙方开采所使用的材料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包括火工品、道钉、夹板、风筒、局扇、风钻、电煤钻、放炮器、移动式空压机、调度绞车、风水管路、矿灯、电缆、潜水泵、劳保用品等,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实行租赁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另定)并负责维修保养丢失或人为损坏的照价赔偿。

乙方自有的电气设备的维修均由乙方负责,若使用矿部提供的矿车,矿车轴承及维修均由乙方负责更换。

(4)乙方招收的工人必须是男性,年龄在25岁至45岁之间,身体健康,符合从事井上下工作的健康要求,每年体检的费用双方各承担50%。

(5)乙方工人进场必须经甲方培训、登记、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作业,并办理有关手续。

特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各类的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金100万元,医疗费2万元。

具体名单由甲乙双方核实后报至甲方处备案,保险费用由甲乙双方按4:

6承担。

并由甲方统一办理。

乙方承担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费60%,甲方承担40%。

若发生伤亡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60%,可在乙方预存的安全基金中列支,事故处理后及时补足安全基金;甲方承担40%。

(7)乙方如未登记参保人员发生事故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

若甲方先行垫付该费用,甲方有权在15日内,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

(8)乙方井下参保人员参保保费每人每年1.23万元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9)乙方应听从甲方管理,安全监督,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生产。

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巷道断面图《作业规程》施工,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甲方规定而又不及时按规定时间组织整改时,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直至终止协议。

(10)乙方应当教育自己的人员,遵纪守法。

同时必须符合计生要求,凡违反计生规定的全部责任由乙方代表承担。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生活、

生产秩序,促进社会治安稳定。

(11)乙方必须在采掘的范围内开采,如有超界开采,危及他人安全,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其他责任。

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时,乙方人员有权拒绝接受并向矿长报告。

(12)乙方工程结束时,必须把所有甲方提供的设备及运输工器具拆除、搬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否则甲方将按设备的剩余价值要求乙方赔偿。

(13)乙方自行负责社保统筹及劳保费用、采掘工程税、费等。

四、单价、结算方式:

1、乙方生产的煤炭以煤矿井口验收矿车数为计量单位,由甲方统一销售。

甲方按出矿煤价580元/吨进行计算。

侧翻斗矿车(煤重按0.8吨计算),甲方每车付给乙方单价176.00元;一吨矿车(煤重按一吨计算),甲方每车付给乙方单价220.00元。

出矿煤价增减部分,以580元/吨为基价,甲乙双方按7:

3比例分配,甲方为7,乙方为3。

以上单价已含工资、社保费用、工程税、费生产费用、管理费用。

2、乙方生产的煤炭,矿车不装满、重量不足,或含矸、水分超标,煤质不符合原煤质量标准的,万吨掘进小于700米;按《矿方有关规定》进行扣款。

《矿里有关规定》作为附件。

3、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生产材料等费用后,在次月25日内应将上月应付款项支付给乙方(乙方应承担的有关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4、安全基金乙方需先预存60万元在甲方账户,专款专用。

乙方采掘工程结束或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且乙方未出现违约,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的安全基金。

5、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人民50万元作为协议保证金,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退还乙方:

1)乙方采掘工程结束工程队且未出现违约现象;

2)双方协商一致返还。

6、乙方从甲方领取的炸药,雷管按采保费结算,生活用电按供电部门单价收费。

乙方坑木消耗超定额部分按甲方采保费单价计算,按月结算。

五、违约责任:

1、矿井的煤炭资源与资产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私自转让或转包,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安排。

2、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或未经乙方同意将采掘工程另行安排他方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3、乙方必须按照正常开采顺序进行组织生产,不得破坏应该保留的保安煤柱,当危及甲方生产系统及主要运输巷道时,甲方有权予以制止,遭到破坏的由乙方赔偿。

超块段采掘范围、超水平或下山开采必须事先经过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

否则,采出的煤不予计量。

4、乙方如连续停产15天以上或上班不正常、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计划任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不作任何补偿。

5、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作业班数配足人员(掘进每班不少于4人,采煤每班不少于4人),若达不到规定的班次作业与定员,甲方有权予以罚款或视为违约而终止本协议

6、乙方自身原因不能组织人员履行井下生产职责,不能按以上条款上交相关费用,造成甲方受到经济损失,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不能退还本协议保证金。

六、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甲方违反本协议致乙方不能履行井下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而造成乙方不能生产,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和退还本协议保证金。

3、乙方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或单次停产15天或累计30天以上时(矿安排的统一放假除外),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同时本协议保证金收归甲方。

4、乙方采掘工程结束时自然终止本协议。

5、在签订各采掘面协议时,若甲乙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本协议终止。

6、当发生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拒因素(含自然灾害时)本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补偿。

并一次性退还本协议保证金。

七、附则

1、此前甲、乙双方签订的所有关于采掘工程协议终止并以本协议书为准。

2、本协议受法律保护,违约方必须负法律责任。

3、本协议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时,双方可面议协商解决,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法律的同等效力。

4、乙方必需在双方代表签章生效之日后的三日内,将安全基金和协议保证金转入甲方的指定帐户。

未如期交款,按日千分之贰收取违约金。

本协议书壹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壹份,自双方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

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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