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079393 上传时间:2023-01-1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3.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

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作为施工企业生产的永恒主题,做到“三个不变”即:

“安全第一”的位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不能变。

第三条贯彻执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加强组织领导,依靠科技进步,强化全员安全教育,提高员工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有序控制局面。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和直属单位。

各单位可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

第五条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员工伤亡事故控制指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为“三消灭、两严防、一控制”。

即力争消灭员工因工重大死亡事故,消灭因工程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险性以上事故和影响公路或航运交通安全的事故,消灭车辆、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严防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严防分承包企业员工死亡事故。

大力控制员工因工伤亡事故。

具体指标是:

集团公司年员工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7‰以下,年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年非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

第六条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评选优质工程、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规定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狠抓落实。

第八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

二、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九条总经理和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

负责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等资源的配备,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三、领导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规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并组织贯彻实施。

组织制定和贯彻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组织定期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六、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进行技术培训,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各级总工程师是本级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的总负责人,同时对本级的施工(生产)安全技术负责。

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制度。

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控制方案、操作细则,做好技术交底,组织实施。

二、在编制、审定施工技术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文件和处理技术问题时,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规定。

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三、负责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指导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规范作业。

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参与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并实施纠正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施工过程控制,确保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二、依据工程合同,合理组织生产。

确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文明施工,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克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

三、经常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作用。

四、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

搞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按照第四章外部劳务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五、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防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队长(车间主任)对本队(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按照项目施工计划安排和安全控制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施工过程安全控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盲目蛮干,文明施工,确保生产安全。

二、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教育工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

关心职工生活,合理安排劳动力,对有禁忌职业病的人员,不准安排其从事禁忌工种的工作。

三、组织制定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或施工安全控制方案,向作业人员交底,并在施工(生产)中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落实“三工”制度。

经常组织检查工人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装置,创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

发挥安全监督人员的作用。

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车间)建设等安全生产活动,搞好总结与评比,鼓励先进,学习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并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工人安全职责。

自觉遵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从事无安全保障与未经培训的工作;努力学好技术与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作业能力和安全防护能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在生产中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员(安全长/安全员)职责。

各级项目部和工程队必须配备安全监督员负责本级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防毒防尘防爆以及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监察。

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批示,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本级的落实。

二、制订本级安全控制目标、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计划。

会同施工技术、质量等部门编制施工技术安全交底书,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车间)建设活动,做到文明施工。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交通运输的安全状况,及时分析本级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五、参加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意见。

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六、安全监督员应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

发现特别危急情况时,有权停止其作业或操作,并立即报告领导,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机关汇报。

第十五条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各级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等相关资源,确保其正常发挥管理职能。

其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安全、人身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以及运输安全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订安全生产规划,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发出《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

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

参与企业资质年检和评先选优工作,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5、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对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结案处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当好事故定性定责的“主裁判”。

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二、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对外部劳务必须实行安全合同管理。

一、对分承包方进行评价时,对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分承包方。

在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奖罚的条款。

二、项目部对招用的零散劳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对其纳入全员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规定,加强对外部劳务的安全管理。

一、项目部应对工程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项目部选派技术骨干带招用的零散劳务组成的施工队伍,应视同企业员工队伍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三、项目部招用的零散劳务与企业员工混合编组作业,应同企业员工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四、要督促分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尤其要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积极推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执行“三工”安全制度,与企业同步开展“安全月”、“五比”劳动竞赛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活动。

六、监督检查分承包方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管理,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生产中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现场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与重点。

各级抓安全的力度应放在现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搞好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组织文明施工,积极争创各级安全文明工地。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应根据环保的要求,做好防污降尘工作,不准乱排乱倒污水和建筑垃圾,防止弃碴堵塞河道。

做好“三通一平”工作,有条件或有要求的道路与场地应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标志。

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防止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防尘防毒的治理与管理,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的各类施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做好铁路复线、隧道、桥梁、基础、建筑、起重等施工作业的安全控制。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根据施工特点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必要时应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规,严格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搞好车辆维修保养与驾驶员安全教育,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城市施工要求,设置围挡,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取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投入必要的施工临时费用和劳动保护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六章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企业要结合实际,可以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包保责任状”等多种有效奖罚的方式,做到奖罚严明。

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奖励

一、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实施奖励的方式。

1、年初,集团公司与所属各单位签订安全工作包保责任状,明确奖罚的具体条款和奖罚额度。

年终,考核兑现。

对年度获得总公司、省部级授予的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子(分)公司,经集团公司核准后,在当年安全工作包保责任状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30%、50%的奖金。

2、从事生产1500人及以上的单位连续三年、1500人以下的单位连续四年无职工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事故,经集团公司审核后授予《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奖励党政主管各8000元。

3、对年度获得集团公司、总公司级安全文明工地(车间)的单位,经集团公司核准后,分别奖励项目部党政主管1000元、2000元。

4、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年度内同时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实行就高奖励,不重复计奖。

二、奖金的支付。

各子公司依据集团公司批准文件从本单位财务自行支付奖金。

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或指挥部奖金由集团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处罚

一、对个人的处罚。

1、集团公司依据安全工作包保责任状,年终兑现时,对未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实施处罚。

2、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项目部经理、书记分别处以5000-10000元,施工队长3000-8000元罚款;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项目部经理、书记分别处以20000元罚款(详细事宜由工程项目包保合同确定)。

3、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和其他责任者,将按照国家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责任者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有限赔偿办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实施有限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单位的处罚。

根据国家、地方及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有关安全的处罚规定,凡发生事故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实行经济处罚时,罚款由事故单位自负,集团公司将另外按事故罚额的双倍对事故单位实施经济处罚,其经济处罚标准如下:

1、因工伤亡事故处罚标准。

1)、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罚款2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罚款4万元。

3)、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8万元。

4)、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0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2万元。

2、发生职工非因工死亡事故或由我方负主要责任造成企业外人员伤亡事故的经济处罚。

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

3、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经济处罚。

凡发生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死亡事故的,同企业职工一样实施罚款;凡工程分承包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对总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6万元。

4、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公路运输及航运安全的经济处罚。

发生险性事故的,一次罚款6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罚款10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的,一次罚款20万元。

5、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

发生车辆、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罚款2-10万元。

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以上条款规定罚款外,将加重处罚。

1)、无故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的,每件事故加罚5万元。

2)、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和其它应快报的事故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或群众举报查出的,每件事故加罚10万元;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奖牌外,再处以与奖金等额罚款。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改而未改者,处罚隐患单位1-2万元。

4)、凡有一个月不按规定上报报表的,处以单位2000元罚款。

三、对个人、单位的经济处罚,罚款额一律上缴集团公司财务,由集团公司财务依据文件追缴。

第七章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发的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搞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三十三条凡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业务对口,分别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事故调查,由安全监察部门综合统计上报。

凡发生的各类等级安全事故均影响事故单位的安全成绩,并按照本办法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的规定,实施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事故报告。

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并按系统逐级上报。

凡发生一次5人及以上负伤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各类死亡事故;由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事故及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公路、航运交通运输安全的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用各种快报方法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在24小时内上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原因及责任一时难以查清的,也要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集团公司,待查清原因责任后,重新补报。

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

企业发生各类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死亡事故、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事故单位领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集团公司领导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因违章施工发生的影响铁路、公路、航运运输的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必须及时亲临事故现场,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的单位按规定逐级上报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向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上级审批结案。

死亡、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或负伤5人及以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批复结案,并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备案。

凡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在上报调查报告时,要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附企业党政主管领导的检查书及事故现场的照片、事故现场图。

发生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业外部人员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再附上地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裁决书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因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一般在15日内处理完毕。

特殊情况按上级指定的时间结案。

第三十七条事故统计。

事故统计包括事故单位发生的所有伤亡事故。

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发生伤亡事故的,与企业职工一样统计上报。

工程分承包方发生的因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上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根据批复情况统计列报。

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裁决书为准)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单位做事故伤亡统计并上报。

各单位每月2日前向集团公司电话快报上月安全情况,每月6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在次年1月8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年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三十八条严格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纪律。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事故报告、事故统计规定,按程序及时准确的报告,做好各种事故统计报表。

发生的各类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要列入统计,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故意拖延不报,更不能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与奖励。

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中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地方政府或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