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041白雪岩.docx
《34041白雪岩.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4041白雪岩.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4041白雪岩
汽车保险与理赔
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
汽车保险与理赔_________
论文题目:
汽车保险诈骗案的特点及其预防
姓名:
白雪岩_______________
学号:
201334041_____________
班级:
13交通运输____________
郑州科技学院
2016年12月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全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近年来中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也发展迅速。
但由于国内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新兴但不完善的机动车辆保险制度,致使机动车辆保险诈赔案件也大量增加,给保险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汽车保险诈骗有很大的隐蔽性,有社会原因、历史原因、投保人的原因和保险公司的原因。
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现象是国内外汽车保险行业都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毒瘤。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各类保险诈骗行为也慢慢凸显出来,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
面对汽车保险欺诈日益增多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不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现象的蔓延。
关键词:
汽车保险保险欺诈社会现状
1、保险欺诈的法律特征
保险诈骗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赔款为目的,采取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保险人赔款的违法犯罪行为。
作为保险领域出现的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其社会危害性已构成了对金融保险秩序的破坏,国家从立法上明确界定了保险诈骗的法律性质,为打击和惩处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新刑法对保险诈骗罪作了明文规定。
因此,保险诈骗行为具有违法与犯罪两种性质,同时受到两个基本法的调整,《保险法》对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刑法》则对构成犯罪的保险诈骗行为制定了量刑标准。
其法律特征是:
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即有诈骗、非法获取保险赔款的目的;第二,主体的特殊性,即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必须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第四,行为的结果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金融保险秩序。
汽车保险欺诈,即情节严重的汽车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汽车修理企业、汽车保险欺诈犯罪团伙等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交通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骗取保险金且数目较大的行为。
2、汽车保险欺诈的形成原因
导致汽车保险诈骗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投保人个人的因素,也有保险公司本身原因,此外还包括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
1.利益驱动是保险欺诈的形成的首要原因,从投保人的角度来说,无论用什么样的形式诈骗,都是为了更多的获取保险赔偿,最大进度的减少自己的个人支出。
这是利益驱动的导致的诈骗。
其次,从参与诈骗的主体来看,事故的另一方等主体之所以帮助投保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实际上是因为提供证据后能够减少自身的资金支出,降低自身的责任,甚至个别主体是在收受投保人相应的“好处”后提供相应证明的。
2.保险公司本身的原因首先,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来看,部分业务员整体素质并不高,在应对保险诈骗的过程中无法有效的进行信息甄别,难于通过现场发现诈骗者行骗的证据。
甚至个别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业务员为获取“长远”的客户置公司利益不顾放弃对信息的甄别,或者参与帮助客户完善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而使得保险诈骗事件更为容易发生。
其次,从保险诈骗事件处理本身来看,保险公司接到相应的报案后,可能难于及时的派出相应的人员进行现场取证,从而给予了诈骗人以足够的时间对事故进行处理,导致最后出现取证难而只能按照诈骗人的意愿进行赔偿。
保险业信息交流不畅。
很多保险公司视对方为竞争对手,很少互相通报骗保骗赔情况,使欺诈行为屡屡得逞。
保险公司息事宁人。
一方面发现骗赔后仅仅拒赔了事,另一方面被诈骗后,为顾及自己的信誉和影响,采取不张扬的做法。
3.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首先,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职能缺乏了解。
部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法制观念淡薄。
他们对保险方面的法规不熟悉,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认为即使诈骗行为被识破,充其量不过是被拒赔而已,特别是看到身边发生的骗赔行为(得逞的和被拒赔的),更是助长了其骗赔动机。
从法治环境来看,虽然《刑法》、《保险法》对保险诈骗行为处罚进行了明确,国家也加大了执法的力度。
但从保险公司的视角来看,考虑到诉诸于法律需要收集证据、需要派出专门的人员进行处理,如果诈骗金额不大,这种处理可能使得保险公司短期“入不敷出”,因而更多的是采取合同违约等方式甚至私下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置,没有依照法律办事,纵容了诈骗案件的发生。
其次,从社会信用环境来看,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诈骗者个人诚信缺失也不会带来过于重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容许了这种诈骗行为。
3、汽车保险欺诈的特点和表现特征
1.犯罪嫌疑人的学历结构总体偏低,以初中学历的居多。
2.此类犯罪与汽车修理行业联系密切,嫌疑人多为汽车行业的工作人员,并且多位于经理、法人等领导职务。
3.犯罪手段多为虚构发生交通事故。
4.犯罪嫌疑人多为三人以上,分工行动,车辆所有者、使用者多不起主要作用。
5.犯罪方法具有传播性,几乎成为行业内“普遍规则”。
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曾经从事过汽车修理工作。
6.涉案车辆多为二手、型号老旧的进口车辆。
因为犯罪手段多为故意撞车,二手、老旧车辆的价值不高,可以用作制造事故的工具。
7.极强的隐蔽性,汽车保险业务在现阶段而言仍具有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特性,这就为投保人采取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压制真实真相等手段实施欺诈提供便利。
8.实施主体的多样性。
因为与保险经营有关的所有主体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理算人、独立调查人,有间接关系的群体有:
汽车修理厂人员、医疗机构人员、律师、警察......这些都是有可能进行欺诈行为的人。
表现特征:
1.先出险后投保
出险时投保人尚未投保,出险后将投保日期往前提,或将出险日期向后推,伪称是“有效期”内出险。
前者往往有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参与合谋,后者则一般有虚假证明出现。
2.无中生有谎报出险
本来没有出现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中生有,谎称发生了险情。
此类案件的特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需要采用证人作伪证、制造虚假事故现场证明材料或虚假医院材料等手段。
如有的投保人将车辆转让给他人,伪造有关证明材料或虚开被盗证明,向保险公司报称车辆被盗,要求取得赔偿。
3.一次出险多次索赔
一种情况是索赔后不修,隔一段时间后再次向保险公司报案,常见于车辆覆盖件和玻璃,或轻微痕迹伤。
另一种情况是出险后已由第三方赔偿,又到保险公司索赔。
这类骗赔案最常见,出险的原因基本上是被别人追尾或被别人所撞的他方责任事故。
有的是交通管理部门审理后由对方赔偿的,有的直接是私了的,然后骗赔者再到保险公司谎称撞树、撞栏杆、倒车撞了等,甚至有的直接说被别的车所撞,但他车逃逸,按照条款扣30%也划得来。
4.制造险情伪造现场
根本就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人为制造险情,伪造现场进行骗赔。
这类案件往往有低值高保以及出险的时间、地点精心选择的特点。
这类案件查处的难度较大,有时尽管你怀疑是骗赔案,但很难找到证据。
4、防范措施
1.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增强保险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是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新《刑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我国法律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规定,选择较典型的案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保险公司等机构,制作保险诈骗相应的法律专题,利用电视、报纸、专著、社区宣传栏、公交车站牌等工具进行宣传,帮助公民了解保险诈骗的危害,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使人们懂得,骗赔就是诈骗,就属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保户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保险合同,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侵犯保险人和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2.改善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保险公司本身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首先,要构建高素质的保险理赔人才队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人才引进、培训等方式构建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对超过一定数额的赔偿案件派出专人进行处理,提高防治保险诈骗的能力。
其次,要构建完善的保险理赔内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本身要进一步完善理赔流程,在加快办事效率的同时,加大对各种理赔证据的规范化管理力度,避免“蒙混过关”等诈骗事项的发生。
再次,要建立完善的保险诈骗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事后责任追究体系,即一旦被认定为诈骗,则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责任。
从内部管理角度而言,严格照章办事,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是有效地预防保险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
一是严格承保审核制度。
二是严格理赔审核制度:
要把好三关,第一,坚持双人查勘定损,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据;第二,坚持赔案复核制度,认真审核证据材料,及时发现疑点,提出问题;第三,坚持领导审批制度,严把理赔质量关。
三是坚持机动车辆索赔登记通报制度:
据统计,机动车辆险的诈骗案件占整个财险诈骗案总数的90%左右,因此,防范机动车险诈骗行为是反诈骗工作的重点。
3.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诈骗犯罪分子
保险诈骗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惩处不严、打击不力应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两法”的陆续出台,为打击保险诈骗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对构成诈骗犯罪的当事人依法诉讼,不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起到惩一儆百,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4.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保险人员的素质
一是要加强保险人员政治理论、法纪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提高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这是防范和查处保险诈骗案件的根本保证。
二是要加强保险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把承保质量关,这是防范保险诈骗案发生的第一道屏障。
要总结反诈骗案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
5.创新手段加强保险诈骗防治力度
首先,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来防治各种诈骗行为的发生,要积极利用车险信息平台,进一步拓展平台外部交互范围,有效防范各种保险诈骗事件的发生。
此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还可以充分利用当前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等信息收集渠道,获取理赔证据,防治保险诈骗事项的发生。
其次,要充分利用费率等方式防治保险诈骗,对车险风险因子进行改革,进一步扩大车险费率与理赔记录联系浮动的幅度范围,有效控制诈骗者诈骗的经济动因。
结论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汽车保险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但是,日益增多的汽车保险欺诈现象已严重干扰了我国汽车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汽车保险欺诈骗赔不仅提高了汽车保险成本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而且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成本支出往往施加于下一年的保险购买者。
因此,汽车保险诈骗赔损害了全体汽车保险购买者的利益,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汽车保险业的经营环境尚不尽人意,需要强化监督管理和完善法规建设。
面对层出不穷的骗赔手段,从经营的角度而言,保险公司要加强内外两个方面的工作以防止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现象的蔓延:
对内,重视反欺诈工作和重视员工素质的提高,以及加强承保与理赔工作的管理;对外,加强保险知识和保险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等。
同时,从自身做起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准则。
谢辞
本论文在孙斌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
导师的讲课风格、专业知识、不仅使本人对汽车保险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认知、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还使本人明白了许多为人处事的道理。
在此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参考文献
∙[1][1]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3.
∙[2]江朝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邹海林.责任保险论[M].法律出版社,1999.
∙[4]杨立旺.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与索赔[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