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经营收费情况报表》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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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经营收费情况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2:

《水利经营及收费情况报表》填报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水利经营及收费情况报表》,全面地反映水利系统的生产经营状况、公益性服务的成果以及水价、收费等情况。

一、填报要求

1、本套报表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流域机构为单位汇总上报水利部,一式两份,同时上报电子文本。

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的报表须经所在省汇总。

2、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编报本套报表。

3、各单位在填列本报表时,要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数据准确、补充资料齐全,表内及表际勾稽关系核对无误。

报表封面应做到印章齐全。

全套报表及报表说明必须一律使用A3纸打印。

4、上报的汇总表,填报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万元以下不保留小数。

实物指标可按表中具体要求填写。

5、本报表上报时,要求附有文字分析报告(报表分析提纲见附件3),表中未列的有关情况可附补充资料。

6、本报表上报水利部截止日为次年度3月31日,各单位务必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

7、水利部每年召开一次报表工作会议,对上一年度报表填报情况进行总结、表彰并布置下一年度报表填报工作。

二、水利单位分类说明

1、水利单位:

指水利系统中开展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和公益性服务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

2、水管单位:

指水利系统各工程(水库、灌区、闸坝、机电排灌站等)管理单位,按隶属关系,由主管的工程管理单位填报。

如:

水库管理单位,指主管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其所属的灌区、电站、排灌站均填入此栏。

3、电力单位:

指水利系统中由水利部门管理的电力单位。

包括独立的水电、火电、风电及供电企业。

4、水产单位:

指水利系统中独立核算的渔业管理单位及所属场、站。

5、供水单位:

指水利系统中独立核算的自来水供应单位。

6、乡镇水管站:

指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乡镇水利站。

不包括归乡镇管理的水管站。

7、其他单位:

指表中所列十类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

三、水利经营报表指标解释

表一水利单位经营情况表

本表反映水利单位资产、生产、收支、经营成果等情况。

1列,“单位个数”: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开展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和公益服务的单位个数。

2列,“职工人数”:

指在水利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按全年平均人数填列。

3列,“职工工资总额”:

指水利单位在本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列,“计费供水量”:

指在本年度向用户销售的计费水量。

5列,“全年发电量”:

指在本年度内通过水力、火力、风力以及其它能源发电电量的总和。

6列,“全年售电量”:

指在本年度内向社会或电网售电电量。

7列,“年末总装机容量”:

指本年度末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

8列,“水产品产量”:

指在本年度内捕捞的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鱼、虾、贝、藻等各海水和淡水水产品的产量。

9列,“鱼产量”:

指在本年度内捕捞的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鱼总产量。

10列,“果品产量”:

指在本年度内各种水果产量的总和。

11列,“营林面积”:

以年末实有林地面积填列。

12列,“旅游景区”:

指各级水利单位利用自身管理面积范围内的水域、水工程、水文等自然、人文景观开展的旅游、娱乐、度假或科学教育等活动的场所。

13列,“旅游人次”:

指在本年度内水利旅游景区当年接待的旅游人次。

14列,“资产”:

指水利单位拥有和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和,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即: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总和。

15列,固定资产原值: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年末帐面数填列。

16列,“固定资产净值”:

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17列,“负债”:

指水利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总和。

18列,“所有者权益”:

指投资人对水利单位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19列,“实收资本”:

指水利单位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20列,“当年投融资总额”:

指水利单位当年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投融资的总额。

21列,“国家投资”:

指政府部门为支持水利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

22列,“国内贷款”:

指水利单位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

23列,“发行股票及债券”:

指水利单位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从市场上筹集的资金。

24列,“利用外资”:

指外商及港澳台胞对水利单位开展的生产经营项目投资数额(含投入的设备等),和外国政府金融机构贷款。

25列,“自筹资金”:

指水利单位为开展生产经营项目而投入的自有资金以及设备、房屋、技术、水土资源折资等。

26列,“法人及个人投资”:

指水利单位为开展生产经营项目而从其他法人单位和个人筹集的生产经营资金。

27列,“其他”:

指水利单位从除以上筹资渠道外筹集的生产经营资金。

28列,“收入总额”:

指水利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取得的收入及其它业务收入。

29列,“种养业”:

指农业、林业、牧业和饲养业等的收入,不包括渔业收入。

30列,“渔业”:

指通过养殖或捕捞各种水产品获得的收入。

31列至34列,“工业”:

指采掘业、制造业、加工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等的收入。

35列,“建筑业”:

指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等。

36列,“第三产业”:

指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物资供销和仓储、商业饮食、房地产开发、旅游、地质勘察、技术转让、文化和娱乐服务、社会公共服务等的收入。

37列,“旅游业”:

指直接为社会提供各种旅游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代其它部门收取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各项费用。

38列,“其他”:

指财政补贴收入、公益收入等。

39列,“营业成本”:

指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及服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

包括:

生产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等。

40列,“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根据已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及服务而交纳的营业税(商品流通以外的第三产业)、消费税、农牧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等,但不包括增值税。

41列,“期间费用”:

指水利单位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总和。

42列,“营业外收支净额”:

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如支出大于收入,净额以“-”号表示)。

43列,“投资净收益”:

指对外投资单位当年获得的投资收益或投资亏损(亏损以“-”号表示)。

44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指水利单位当年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数额(如为亏损,本项目以“-”号表示)。

45列,“利润总额”:

指水利单位在本年度内实现利润的合计数。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营业外收支净额+投资净收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6列,“所得税”:

指水利单位按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的所得税。

57列,“净利润”:

指水利单位当年内实现的利润扣除所得税后的余额。

58列,“创汇收入”:

指在本年度内营业收入中创汇收入,折合人民币(万元)填报。

59列,60列,亏损单位个数和亏损金额:

指在本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亏损单位的个数和亏损金额,亏损金额须填写绝对值。

本表勾稽关系:

(1)14列=17列+18列

(2)28列=29列+30列+31列+35列+36列+38列

(3)45列=28列—39列—40列—41列+42列+43列+44列

(4)57列=45列—56列

(5)1行=2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12行+13行+14行+15行+16行

(6)2行=3行+4行+5行+6行

表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营情况表:

本表反映县级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全年资产状况以及收入、成本和费用、盈亏等情况。

大型水库:

指库容在1亿立方米及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大型灌区:

指设计灌溉面积在三十万亩及三十万亩以上的灌区。

大型机电排灌站:

指装机在一万千瓦及一万千瓦以上的机电排灌站。

2列,“流动资产”:

指流动性强、变现程度高的资产,包括:

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3列,“固定资产”:

“原值”按固定资产期末帐面余额填列。

4列,“公益服务”用固定资产和5列“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水管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按库容比例法或工作量比例法分摊填列。

6列,“累计折旧”:

根据“累计折旧”帐户年末余额填列。

7列,“净值”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

8列,“其他资产”:

指单位除“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以外所拥有的资产,包括:

递延资产、无形资产、防汛器材、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当年计提折旧”:

9列、11列“应提”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分项折旧率计算填列。

10列、12列“实提”按当年实际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填列。

18列,“公益收入”:

是指堤防维护建设管理费及其他事业性收费收入。

19列,“供排水”:

指水管单位提供供排水服务取得的收入。

20列,“电力”:

指水管单位发、供电收入。

22列,“补贴收入”:

指财政、水利主管部门核定并拨付的人员机构经费及其他补贴(不含专项拨款)。

24列,“公益支出”:

指水管单位为公益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根据本年“公益支出”科目累计发生额填列。

28列,“期间费用”项下“公益服务及生产经营”的分摊:

管理费用按制造成本比例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服务之间分配。

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按公益服务、生产经营实际发生额填列。

公益收入+补贴收入

48列,公益服务补偿率=×100%

公益成本

 

利润总额—公益服务利润

49列,经营收益弥补公益亏损率=×100%

公益成本-(公益收入+补贴收入)

50列,“专项拨款”:

指财政部门拨给水管单位具有专项用途的款项。

如:

防汛费、岁修费、抗旱费、技改经费及其他专项拨款等。

凡本表未做说明的指标均与表一相应指标解释相同。

本表勾稽关系:

(1)1列=2列+7列+8列

(2)3列=4列+5列

(3)1列=13列+14列

(4)17列=18列+19列+20列+21列+22列

(5)23列=24列+25列+26列+27列

(6)28列=29列+30列

(7)35列=17列-23列-28列-31列+32列+33列+34列

(8)37列=35列-36列

(9)35列=38列+41列35列=45列+47列

(10)38列=39列-40列41列=42列-43列

表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费收入及供排水成本费用表

本表反映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年度内供排水量、供排水收入、支出情况。

2列,“实际供排水量”:

指水管单位本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供排水量,应大于或等于计费供排水量。

3列,“计费供排水量”:

指水管单位以供排水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其他共同认可方式确认的年供排水量。

4列,“按政策应收水费”:

指水管单位按政策应该收取的水费,按政府或物价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与实际供排水量计算填列。

5列,“按合同应收水费”:

指水管单位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协议或其他共同认可的方式应该收取的水费,应与表二中第19列“供排水收入”相等。

6列,“实收水费”:

指水管单位本年度实际收到的水费,包括本年收取的以前年度欠收的水费。

“供排水成本费用”:

指水管单位全年供排水实际发生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

10列,“原水费”:

指支付给上一环节水利工程的供排水水费。

15列,“水资源费”:

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支付给政府有关部门的水资源费。

21列,“历年累计欠收水费”:

按历年欠收水费的余额填列。

凡本表未做说明的指标均与表一、表二相应指标解释内容相同。

本表勾稽关系:

7列=8列+9列+11列+12列+16列

表三附表:

典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查表

本表反映水利系统管理的具有代表性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量、水价及单位成本情况。

本表分别按水库、灌区、机电排灌站三类工程填报。

各省、市、自治区每类选择2-3个工程填列,工程的选择必须考虑供水规模的大小,且在价格(标准)、单位供水成本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工程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本表中“农业供水价格”、“工业供水价格”、“生活供水价格”、“发电供水价格”,一律按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价格以“分/立方米”的形式填列,保留一位小数。

其中:

农业供水按亩计收水费的(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其价格一律按多年平均供水量和灌溉面积计算后填列;农业供水按实物计收水费的,其价格按实物的市场平均价格和供水量计算填列。

计量点为水价批准文件确认的计量点,按表底选项填列相应的字母。

本表勾稽关系:

(1)1列=2列+5列+9列+12列+13列

(2)10列=11列+12列

表四水利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表

本表反映省级或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的基金的收入与支出情况。

本表“本年应征”指按规定标准当年应征收的基金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数额。

“本年实征”指本年度实际收取的金额。

其中通过财政等部门代征的各项基金,以实际收到的拨款数填列。

“本年支出”指本年度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际支出数。

“本年结余”为本年度实际结余数。

本表勾稽关系:

本年结余=上年结余+本年实征—本年支出

表与表间主要勾稽关系:

(1)表一2行4列(计费供水量)=表三2行3列

(2)表一2行1列(单位个数)=表二1行44列+46列

(3)表一2行14列(资产总额)=表二1行1列

(4)表一2行17列(负债总额)=表二1行13列

(5)表一2行18列(所有者权益)=表二1行14列

(6)表一2行19列(实收资本)=表二1行15列

(7)表一2行28列(收入总额)=表二1行17列

(8)表一2行32列(供排水收入)=表二1行19列

(9)表一2行40列(营业税金及附加)=表二1行31列

(10)表一2行41列(期间费用)=表二1行28列

(11)表一2行42列(营业外收支净额)=表二1行33列

(12)表一2行43列(投资净收益)=表二1行32列

(13)表一2行44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表二1行34列

(14)表一2行45列(利润总额)=表二1行35列

(15)表一2行56列(所得税)=表二1行36列

(16)表一2行57列(净利润)=表二1行37列

(17)表一2行59列(亏损单位个数)=表二1行46列

(18)表一2行60列(亏损金额)=表二1行47列

(19)表二1行25列(供排水制造成本)=表三1行8列+9列+11列+12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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