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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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10
CESI—IS01
评审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版本:
1.0
评审机构名称: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评审机构声明
1.本评审机构自愿申请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办)及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四所认证中心)组织的资质认定评审;
2.本评审机构同意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资质评审管理的各项规定及有关要求;
3.本评审机构愿意向部资质办及四所认证中心提供资质认定评审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评审工作提供方便;
4.本评审机构无未了结的重大评审责任事故或法律纠纷;
5.本评审机构保证本申请书内容真实、准确,并承诺及时提供最新信息;
6.本评审机构保证交付有关认定评审费用。
申请认定评审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申请认定评审机构盖章:
年月日
评审机构认定申请书
一、评审机构概况
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网址:
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二、申请类型
□初次认定
□再认定(原证书号:
有效期:
至)
□其他:
三、认定范围
□系统集成: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监理:
□部临时□地方临时□甲级□乙级□丙级
四、评审机构基本信息
评审机构法律地位说明:
评审机构人员设施:
该评审机构始建于年,现有工作人员名,其中机构负责人名,主评审员名,评审员名,其他管理人员名。
办公环境及设施情况(办公条件、软硬件等):
五、随本申请书提交的文件资料
1.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推荐意见;
2.评审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3.评审机构现行有效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4.评审机构管理人员及评审员一览表;
5.机构评审项目一览表;
6.评审机构质量文件与认可准则自我核查对照表。
附表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评审机构管理人员及评审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务/职称
所学专业
毕业
时间
评审员级别
/专、兼职
评审员证书号
从事本
岗位年限
备注
说明:
评审员级别请注明主评审员及评审员。
附表2
评审机构评审项目一览表
序号
受评审方名称
申请类型级别
评审日期
获证日期
证书编号
证书保持情况
备注
附表3:
评审机构质量文件与认可准则自我核查对照表
本核查对照表基于GB/T18346-2001(ISO/IEC17020:
1998)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编号相同。
条款
内容
自查结果
对应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章节条款
3管理要求
3.1
评审机构或其母体组织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如果评审机构是独立法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文件证明其有合法的服务范围和独立机构编制?
3.2
如果评审机构隶属于某一法人单位(特别是该法人单位拥有除评审之外的其他职能时),是否有独立的建制,其机构组成是否有主管部门(独立法人单位)的批准文件,评审机构负责人是否得到主管部门的正式书面任命,并授权评审机构独立进行规定范围的评审工作?
3.3
评审机构是否已经有文件描述其职能以及其所胜任的技术活动范围?
每次评审是否均通过单独的合同和工作委托单来确定评审活动的确切范围?
3.4
评审机构是否具有足够的责任保险,如果没有,责任由谁来承担,是否有法律依据?
3.5
评审机构是否有描述其运营条件的文件?
如果评审机构是母体组织的一个部分,是否仅为其母体组织提供评审服务?
3.6
评审机构或所在组织是否建立了独立的经过审计的帐户?
4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
4.1
评审机构工作人员的判断力是否不受任何来自商业、财政和其他方面压力的影响?
评审机构的程序是否能够保证评审机构所从事的评审活动的结果不受其外部人员或机构的影响?
4.2
评审机构是否按照所能提供评审服务的性质(A类评审机构、B类评审机构、C类评审机构)具有所要求的独立性?
4.2.1
A类评审机构(提供第三方服务的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是否独立于所涉及的各方?
*是否评审机构和其负责评审的工作人员既不是所评审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供应商、安装者、拥有者、使用者、或维修人员,也不是以上所提及各方的授权代表?
*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参与影响其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判断独立性和诚实性的活动?
特别是他们是否直接参与其所评审样品或类似竞争性样品的设计、制造、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有关的活动?
*是否有关利益各方都可获得评审机构的服务?
是否能不附加不正当的财务或其他条件?
*评审机构运作程序的管理是否为非歧视的?
4.2.2
B类评审机构(评审机构是某组织的一个独立的、可识别的部分,该母体组织从事该评审机构所评审的样品的设计/制造/供应/安装/使用/维护工作,并且建立该评审机构的目的是为其母体提供评审服务):
*母体组织的机构划分和评审机构的报告方式能否清楚地区别评审人员和担任其他职能的人员的职责?
*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不参与影响其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判断独立性和诚实性的活动?
特别是他们是否不直接参与其所评审样品或类似竞争性样品的设计、制造、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有关的活动?
*评审机构是否仅对其母体组织提供评审服务?
4.2.3
C类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参与其所评审样品或类似竞争性样品的设计/制造/供应/安装/使用/维护,并可能向除其母体机构外的其他机构提供评审服务。
):
*评审机构是否通过机构设置或文件化程序的方式区分其在提供评审服务时的职责?
*是否所有社会各方均可利用该评审机构,而没有财政或其它前提条件?
*该机构的运作程序是否以非歧视为原则?
*评审机构是否在质量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实施质量体系所要达到的方针和目标?
5保密
评审机构是否可以确保其在评审活动中所获信息的保密性?
信息的所有权是否能受到保护?
6组织与管理
6.1
评审机构是否已设立能保障其满意地履行技术职能的的组织结构?
6.2
评审机构是否明确其组织内部的职责和隶属关系结构并已形成文件?
如果评审机构还提供认证和/或检测服务时,是否已明确规定各职能之间的关系?
6.3
评审机构是否有一名技术负责人(无论其称谓如何)?
他(她)是否具有评审机构运作所需的资格和经历?
是否全面负责按照本准则进行评审活动?
是否为长期雇员?
注:
当评审机构是由几个业务范围不同的部门组成时,每个部门可以设一个技术负责人。
6.4
评审机构对评审活动是否有有效的监督?
此类监督是否是由熟知评审方法、程序、评审目的和评审结果评审的人员(即本评审报告中的授权签字人/授权监督员)进行的?
6.5
评审机构是否指定管理者(不管如何称谓)的代理人,负责在管理者缺席时代行管理评审工作?
6.6
评审机构的体系文件是否对影响评审工作服务质量的每个岗位都进行了描述?
这些工作岗位的描述是否包括了对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验的要求?
7质量体系
7.1
评审机构的管理层是否已制定了文件化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以及质量承诺?
并能确保其得到该机构中各级人员的理解、执行和保持?
7.2
评审机构的质量体系是否与其所从事的评审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
7.3
评审机构的质量体系是否已经文件化?
质量手册是否包含认可准则及其附录D(提示性附录)中所要求的的全部内容?
7.4
评审机构管理层是否明确授权一名质量负责人负责该机构内的质量保证?
质量负责人是否可以同最高管理层直接接触?
7.5
质量负责人是否负责维持质量体系,保证现行有效?
7.6
评审机构是否能保持一个控制其相关活动的文件体系,以确保:
a)在所有相关场所和人员均能获得当前有效版本的文件;
b)文件的所有变更和修订都有正确的授权,并且可以确保在相应的场所能及时获得;
c)作废文件除一份按规定期限存档外,其余均能及时从所有场所全部撤出;
d)必要时,文件的变更能通知其它有关方。
7.7
评审机构是否有计划地运行内部质量体系审核,以验证其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及其与本准则的符合性?
执行内部审核的人员是否具备一定的资格,并独立于被审核部门?
7.8
评审机构是否有文件化的处理反馈和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以处理在质量体系运行和/或实施评审活动中所发现的的不符合项?
7.9
评审机构的管理层是否在适当的时间间隔内定期对质量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是否予以记录?
8人员
8.1
评审机构是否拥有足够的且具备正常实施评审职能所需专业技能的专职人员?
8.2
负责评审的人员是否具备适当的资格、培训、经验并充分了解拟进行评审的要求?
他们是否具备根据评审结果对总要求的符合性作出专业判断的能力?
他们是否有能力出具相应的报告?
除此之外,这些人员是否还具有:
1、与受评审产品制造技术有关的知识?
2、与受评审产品或过程的使用或拟使用方式有关的知识?
3、在使用或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方面的知识?
4、了解所发现的偏离对于所评审产品或服务过程正常使用的重要性?
8.3
评审机构是否建立了文件化的培训体系,确保其职员在专业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培训,并能按质量方针不断更新?
培训是否基于适合有关人员的能力、资格和经验?
评审机构是否为每个职员规定了必要的阶段培训计划?
其中可包括:
a)入门阶段;
b)在资深评审员指导下工作的阶段;
c)在职期间的继续培训,以便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
8.4
评审机构是否保存每个员工的学历或其他资格、培训和经历方面的记录?
8.5
评审机构是否为员工提供指南性工作文件?
8.6
评审人员的报酬是否不单纯依据实施评审工作的次数,尤其不依据评审结果?
9设施和设备
9.1
评审机构是否可获得足够的、适用的设施和设备,以适应与其评审工作有关的所有活动能够正常进行?
9.2
评审机构是否明确规定接触和使用特定设施和设备的要求?
9.3
评审机构是否能保证在9.1条款中提到的设施和设备始终适用,以满足拟使用的要求?
9.4
所有这些设备是否正确标识?
9.5
评审机构是否保证按照文件化的程序对所有这些设备进行合理的维护?
9.6
评审机构是否确保(适用时)设备在投入使用之前被校准,并在此之后按制定的计划进行校准?
9.7
是否建立并实施总的设备校准计划?
可能时,评审机构进行的测量是否都可以溯源到国家和国际测量标准?
当无法溯源至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评审机构是否可以提供评审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充足证据?
9.8
评审机构的测量参考标准是否只用于校准用,而不用于其它目的?
测量参考标准是否由能溯源至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的、有资格的机构进行校准?
9.9
对有关设备在两次校准之间是否还进行期间核查(运行评审)?
9.10
可能时,参考物质是否能够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标准参考物质?
9.11
在与评审服务的质量有关时,评审机构是否具有下列程序?
a)选择合格供方;
b)发布适当的采购文件;
c)进货验收;
d)确保适宜的贮存设施。
9.12
需要时,评审机构是否在适当的时间间隔内定期对样品的存储条件进行评价,以检出变质物品?
9.13
如果评审机构在评审中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是否能够保证:
a)计算机软件得到测试,以确认其适用性;
b)制定并实施保护数据完整性的程序;
c)维护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d)制定并实施维护数据安全性的程序。
9.14
评审机构是否具有处理有缺陷设备的程序文件?
有缺陷的设备是否能够被隔离、做明显的标识或标记,以防止误用?
评审机构是否评审因使用此设备对以前的评审结果产生的影响?
9.15
是否记录与设备相关的信息(包括设备标识信息、校准和维护的信息等)?
10评审方法和程序
10.1
评审机构是否使用确定其符合性的要求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程序?
10.2
评审机构是否具有并使用必要的文件化的评审计划、标准抽样及评审技术的指导性文件?
适用时,是否还要求有足够的统计技术知识以确保制定满意的抽样程序,正确地处理和解释评审结果?
10.3
当评审机构必须使用非标准的评审方法或程序时,这些方法和程序是否合理并已形成完整的文件?
10.4
与评审机构工作相关的所有作业指导书、标准或书面程序、工作表格、评审表和参考数据是否保持现行有效,并能方便地被员工获得?
10.5
评审机构是否已建立合同或工作指令控制体系,以确保:
a)在能力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并且有充分的资源来满足要求;
b)充分明确顾客提出的要求,并能正确理解其特殊要求,以确保向负责实施评审的员工下达明确的指令;
c)通过定期评审和采取纠正措施,使工作处于受控状态;
d)评审已完成的工作,以确认满足要求。
10.6
是否及时记录在评审过程中观察到的情况和/或得到的数据?
是否有防止有关信息丢失的措施?
10.7
是否对所有计算和数据的传送进行适当的的核查?
10.8
评审机构是否具有安全实施评审工作的作业指导书?
11评审样品和项目的处置
11.1
评审机构能否保证所评审样品和项目标识的唯一性,使其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被混淆?
11.2
在开始进行评审之前,评审员是否记录发现的或被告知的任何明显的异常情况?
如果对拟评审的项目适宜性有疑问,或该项目与所提供的说明不一致时,评审机构是否在进行下一步工作前向客户问询?
11.3
评审机构是否确定项目已做好必要的准备,或者对客户要求评审机构进行相应的准备或安排业已明确?
11.4
评审机构是否有文件化的程序和适当的设施,以避免评审项目在其负责期间发生变质或损坏?
12记录
12.1
评审机构是否已建立并维护一个适应其特定环境并满足法规要求的记录体系?
12.2
记录是否包含能够对评审工作进行正确评价所需要的足够信息?
12.3
除非法律方面另有规定,否则,所有记录是否都在一个规定的时期内安全地保存、持有,并为客户保密?
13评审报告和评审证书
13.1
评审机构是否通过评审报告和/或评审证书来体现其完成的评审工作?
13.2
评审报告和/或评审证书是否包含所有的评审结果和根据这些结果做出的符合性判定,以及为理解和解释这些结果所需要的所有信息?
所有这些信息是否正确、准确且清清地表述?
当评审报告或评审证书中包含有分包方所提供的评审结果时,这些结果是否被明确地标明?
13.3
评审报告和评审证书是否只能由经过授权的人员签署或批准?
13.4
对签发后的评审报告或评审证书所进行的更正或增补,是否予以记录并证明符合本章节的有关要求?
14分包
14.1
通常情况下,评审机构是否独立完成合同中要求的评审工作?
14.2
当评审机构分包评审工作的任何一部分时,能否确保并证明其分包方具有完成相应服务的能力?
能否确保在适当时分包工作符合相关标准中的规定要求
评审机构是否向客户说明将其一部分评审工作分包的意图?
分包方是否为客户所接受?
14.3
评审机构是否记录并保留对分包方能力和符合性调查的详细信息?
评审机构是否保存所有分包工作的记录?
14.4
当评审机构将某些特殊的评审工作分包出去时,是否配备具有资格和经验的人员对分包活动结果进行独立评审?
对于判定分包活动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的责任,是否由评审机构自身来承担?
15申诉和投诉
15.1
评审机构是否拥有处理来自客户或其他方面的任何有关对评审机构活动投诉的文件化程序?
15.2
当由法律授权实施评审时,评审机构是否拥有研究和解决对评审结果申诉的文件化程序?
15.3
评审机构是否记录并保存所有投诉、申诉以及评审机构对此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记录保存期限是否满足要求?
16合作
16
评审机构是否参加评审机构间的经验交流活动,并在适当时参加标准化工作?
注:
“自查结果”应逐个条款进行评价,当某条款的自查结果为符合时用Y表示;当某条款对于该机构不适用时用N/A表示,此时应在“对应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章节条款”栏目中对不适用的理由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