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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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范本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11页/共7页
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与公司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建立公司,特定立本合同。
第二章出资双方
第二条出资双方为: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
职务: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
职务:
法定地址:
第三章设立公司
第三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市设立公司。
地址: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双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
第四章公司宗旨、经营项目和规模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项目为。
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注册资金元。
甲方以作为投资,占投资总额%。
乙方投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其中现金140万元,设备60万元;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将现金投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设备投资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条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
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五章双方责任
第九条甲乙双方除承担本合同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进行下列事项:
(一)、甲方:
1、;
2、;
3、;
(二)、乙方:
1、
2、
3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成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
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
董事会成员任期年。
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对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
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十七条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合营期限及期满后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八年。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
算。
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七条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
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若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系统应无条件服从战争需要。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六份,保证人和合同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以下无正文,使用前请删除。
备注:
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固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 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 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钍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 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
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