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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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概论.ppt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民法学概论,专题一民法学概述,专题二民事主体,专题三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专题四民事权利之物权、债权、人身权,专题五继承权,专题六民事责任,专题一民法学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平等主体之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三、民法的基本原则,练习题:

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

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C.诚信原则D.公平原则,练习题:

甲、乙是邻居。

一日,甲因病住院急需用钱,乙拿出1万元送上门说:

“先用着,以后再说。

”后甲病愈,乙追要1万元钱,甲称受赠之钱可以不还。

但乙称当初是借钱给甲,现要追还。

乙当初的意思表示应作何解释更符合公平原则?

专题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主要内容,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

(一)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间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公民死亡时间的,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死亡证明的,可以公安机关注销死亡人户口登记所确定的日期为死亡的日期。

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册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死亡证书为准。

继承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以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

他们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通则第9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继承法第28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这位刚刚去世的老人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16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弱智儿童,他们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19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某甲现年17岁,父母早逝,主要靠自己外出做工维持生活,应视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练习题:

.某甲现年15岁,少年科技大学的学生,智力超常,生活自理能力强。

某甲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3.李甲13岁,初二学生。

一天在放学的路上,李甲看到某商场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

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中了最高奖。

李甲把这个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到商场兑了奖,王乙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中的柜子里。

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又提出买电脑,王乙说:

“我和你都不懂,等你爸爸出差回来再买吧。

”李甲以为妈妈又在骗他,就,说:

“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

”王乙说:

“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多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

”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这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

王乙见儿子抱了台电脑回家,急忙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能退货,不予退货。

问题:

1.李甲获得奖品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2.李甲购买电脑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甲年满9周岁,是一个童星。

一次演出后获片酬7万元。

其父乙有一弟丙。

家居山区,生活困难。

乙在征得甲口头同意后作出下列行为:

一是将片酬中的3000元以甲的名义赠与丙;二是用部分片酬支付因甲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三是用部分片酬为乙的母亲购买房产。

问题:

乙的上述行为效力如何?

(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1.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公民失踪的事实,从而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承担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稳定状态的一种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被宣告失踪的人必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的状态。

下落不明的持续时间必须届满2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必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成年子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付的费用,如果代管人拒不支付,债权人可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宣告失踪的撤销,民法通则第22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23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通意见第25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民通意见第36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第37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第38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第40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死亡宣告的失踪期间为()A.1年B.2年C.3年D.4年,【案例】韩某与刘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韩超。

韩某于1985年离家到广东打工,最初几年还时常与家中联系,并于1985、1986两年的元旦给家中寄了共5000元钱,自1986年春节之后,韩某就一直未与家中联系,经多方查找仍未有任何消息。

到1991年2月,韩某之妻刘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法院经审查,于1992年依照法定程序宣告韩某死亡。

到1994年,刘某经人介绍与个体户江某结婚,韩超一直随刘某生活。

1995年5月一名中年男子(张某)持一封信找到刘某,信是韩某于1995年1月所写,信中写明自己这么多年一直希望能赚到大钱好荣归故里,一直到处打工,行踪不定,所以没有与家里联系,1994年开始自己身患重病,多亏张某的悉心照顾。

自己这几年积攒了5万元钱,由张某带给刘某,但是前提是刘某不能再婚,否则这笔钱就归张某。

韩某于1995年2月病逝。

张某见刘某已经再婚,即将5万元现金收归己有。

经查张某所带信件所说的情况属实。

问:

(1)人民法院宣告韩某死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2)5万元的现金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

(1)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合法。

公民被宣告死亡应当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其婚姻关系自行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2)5万元现金应当归其子韩超所有。

韩某是1995年2月病逝的,在1995年2月之前韩某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也就是说韩某在1995年1月以书信的形式订立遗嘱的行为有效。

但是订立遗嘱有效并不意味着张某可以按照遗嘱的要求取得5万元现金的所有权。

因为张某取得5万元现金所有权的条件是刘某“再婚”,因此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这个条件剥夺了刘某的婚姻自主权,因而是无效的条件,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因此张某不能因此获得5万元的现金。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这5万元现金依法由其子韩超继承。

(四)监护制度,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并对其行动进行监督的民事制度。

民法通则第18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督被监护人的行动,以免被监护人伤害他人。

民法通则第16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7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法人的种类,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法人成立的条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成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成立时开始到解散时终止,受法人目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一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三)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

其他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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