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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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精

新乡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和规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网络,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1.2.2其他文件:

《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豫政〔2007〕66号)、

《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府令第32号)、《新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政办〔2008〕188号)等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4污染事故分级

按照污染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污染事故和预警分级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分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新乡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在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和市应急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市供水企业等有关部门领导担任。

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非常设)。

2.2职责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主要负责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联系;受理饮用水源环境污染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常规饮用水源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专家咨询组:

是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根据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故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移交;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整改措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经营等活动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所引发的突发事故;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建立有毒有害物资的生产、储备数据库。

 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市消防支队:

负责应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中的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

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建委:

负责协调和指导供水部门做好涉及饮用水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正常运行。

市交通局:

负责保障便捷畅通的应急交通运输渠道,组织提供群众紧急疏散的交通工具、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市水利局:

负责辖区内污染区域相关水源地水资源的合理调度。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农业局:

负责对饮用水源地发生鱼类污染中毒事件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和综合分析,对渔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及恢复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市民政局:

负责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害程度,做好符合救援条件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配合作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由饮水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及时做好突发污染事故现场抢救气象信息提供、发布等工作。

市供水企业:

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制定水体污染后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

事件发生单位:

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启动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3 应急队伍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公安、民政、消防、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水利、卫生防疫和供水企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为:

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应急人员救治病人,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和分析,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来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形成调查意见;根据污染特点,判断污染种类,进一步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对事发地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明确与市级机构相对应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收集、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境外和辖区内有可能对我市饮用水源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做好收集与上报工作。

各县(市)、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随时联络畅通。

   3.2报告

   各级应急指挥部得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

对严重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在1小时内通知下游相关县(市)、区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小受害范围,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3.3事故预警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发生污染事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一般(Ⅳ级)污染事故,启动县级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较大(Ⅲ级)污染事故,启动市级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重大(Ⅱ级)污染事故,启动河南省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发生特别重大(I级)事件,启动国家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4.2较大或一般污染事故的处置

    4.2.1污染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指令现场应急处置组和应急现场监测组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启动应急监测预案。

    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报信息经研究分析后,向本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根据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领导机构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4.2.2现场指挥部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由分管副市长及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和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总指挥确定。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

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4.2.3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执行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处置重大污染事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污染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见下表。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名 称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

主要职责

综合协调组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报告,

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

应急监测组

(常设)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环保局分管局领导

负责应急救援、实施应急监测

事件调查组

(常设)

市环保局分管局领导

负责对引发污染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对事件责任的认定

应急处置组

市环保局分管局领导

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

市公安局负责人

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

医疗救护组

市卫生局负责人

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

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咨询组

市环保局分管局领导

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3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4应急终止程序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终止程序,执行《新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终止程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5.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污染事故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处理(包括核、化学污染),由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3应急终止后评估

5.3.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时查找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5.3.2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于15天内负责编制特大、重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级常设机构,实行24小时工作值班,随时做好处置污染事故的准备。

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

   6.2应急队伍建设

   各应急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制定相关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等级建立和培训一支常备不懈,掌握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能力的应急力量。

要做好日常的应急准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药品等。

不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处置的技能。

   6.3日常防范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市供水企业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取水点的巡查,严格作好水厂入水和出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卫生局要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及供水企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警示标志;市水利部门、人民胜利渠管理局、供水企业及相关部门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可能发生的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市交通局在公路段经过的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侦破、处置危害饮水安全的事件。

   7 附 则

   7.1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2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7.2.1Ⅰ级(特大):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城区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7.2.2Ⅱ级(重大):

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主要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7.2.3Ⅲ级(较大):

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主要乡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2.4Ⅳ级(一般):

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使村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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