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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组织部

中共金华市委组织部

文件

金华市人事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教育局

金市组〔2007〕2号

关于印发《市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参加学历

(学位)教育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组织部金华市人事局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教育局

2007年1月15日

市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参加学历(学位)

教育的若干规定(试行)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和《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宏观管理的实施办法》(市委办〔2001〕2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市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经研究,对市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申报审批

1、市直各单位应本着“积极鼓励,合理引导,专业适当,逐步分批,不影响工作”的原则,支持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学历层次和知识水平。

对45周岁以下,学历未达到大专的市机关工作人员,各单位要优先安排他们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

2、市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内各类高校、科研机构、省级以上党校(不含军队院校)大专(含大专)以上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学习,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有关招生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市管领导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其中报考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一般在工作满三年后,方可提出报考申请。

市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全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的,要从严掌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学习;市管领导干部参加全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的,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核以后,报市委同意。

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单位不给安排脱产学习时间,不予报销有关费用。

二、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有关费用的报销

1、按照集体和个人分别承担部分学习费用的原则,凡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有关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

书籍费、资料费、报名费和考试费等杂费由本人自理;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持经批准的《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更改(认定)审批表》(附件2)、学历(学位)证书及学籍档案材料和有效票据,到所在单位按下列标准报销:

(1)取得国内国家承认的各类高校、科研机构、省级以上党校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的,报销学费的70%。

(2)取得国内国家承认的各类高校、科研机构、省级以上党校大专学历的,学费予以全额报销。

(3)在原有学历(学位)的基础上,参加同等学历(学位)学习的,取得国内国家承认的新学历(学位)的,报销学费的50%。

(4)由组织选派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5)取得各类高校、科研机构、党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大专专业证书班等结业证书的,学费不予报销。

(6)参加自学考试的,其费用不予报销,实行奖励。

取得自学考试本科学历(学位)的奖励3000元;取得自学考试专科学历的奖励2000元。

2、市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全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报销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市机关工作人员在学习期间,需到外地学习的,可按“从紧、节约”原则,参照出差标准报销面授和考试期间的往返路费和考试期间的住宿费;一律不发伙食补助。

4、市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习过程中,因组织原因调动、提拔的,其学费等费用原则上到新单位报销。

5、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因考试成绩不及格或未修满学分等原因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如通过补考、补修等方式最终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超过规定学制时间部分产生的学费由本人自理。

6、取得国家不予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其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7、严禁到下属单位或企业报销有关费用,对违反规定报支的,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

1、各单位批准工作人员在职参加上述班次学习时,一般要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本科进修一般不批准参加跨省的学习。

坚持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原则,同时期参加学习(在校生)人数应有所控制,其中党政“一把手”不得同时参加学习。

2、市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其工资福利、职务晋升等待遇不受影响,单位应安排一定时间,允许其参加面授、考试等。

市机关工作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后,单位应按规定落实其相应的学历(学位)待遇,相关材料要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3、参加学习的机关工作人员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尽可能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时间参加学习。

要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所学的专业一般要与本职工作有联系,用于指导实践。

4、凡取得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占用一定工作时间、单位报销一定比例学费的,送训单位可要求其学成后在原单位至少工作三年时间(组织调动除外);三年之内,因个人原因申请调离的,按服务年限,以不足一年减30%的额度退还所报销的费用。

5、市机关工作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后,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提出更改学历(学位)的申请,提供《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籍档案材料,对参加远程教育的,还应提供学历(学位)电子注册单(可到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网上下载),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更改(认定)审批表》。

对符合更改(认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认定审批。

市管领导干部报市委组织部认定审批,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认定审批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未经认定审批或备案的,不得归入本人干部档案。

四、其它

1、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正式在编的机关工作人员),市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自本文件下发后,以前相关文件中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3、市直各单位自行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或学位教育办法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相应办法。

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

附件2:

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更改(认定)审

批表

附件1:

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最高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

及专业

申请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情况

院校、班次(专业)

学习

途径

□自考□函授□电大□业大□全脱产□远程教育其它:

将取得

的学历

(学位)

上课

时间

办班起讫时间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学费

(年)

主要

课程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市委组织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本表一式三份,由个人填写,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管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经审批后,申报人、所在单位、市委组织部各留一份。

附件2:

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更改(认定)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原学历情况

学历

学位

毕业

院校

所学

专业

现学历情况

学历

学位

毕业

院校

所学

专业

学习起迄时间

年月至

年月

证明人

学习

途径

□自考□函授□电大□业大□全脱产□远程教育

其它:

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本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市委组织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本表一式四份,由个人填写,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管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经审批后,申报人、所在单位各留一份,市委组织部留两份。

 

主题词:

干部教育学历(学位)教育规定通知

抄送:

省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劳动社会

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中共金华市委组织部办公室2007年1月16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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