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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课

案例分析

案例一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

某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的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公司租用H远洋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装船,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损,于是在该收货单上批注:

“该批货物有28箱破损”,当船方签发提单时,欲将批注专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为一点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

“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中提单,该货船起航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将卸货港改为法国马赛港,收货人变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卸货时收货人法国的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有不同程度受损。

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的损失。

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公司以仅有28箱破碎为由,拒绝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是双方发生了争执。

案例二直达提单的使用

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

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

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

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

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

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何在?

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

答:

(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2)A公司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3)按CFR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舷时风险即转移。

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4)B公司可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案例三货代的责任风险

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

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B/L给货主。

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

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

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

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

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

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

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

请回答:

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

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答:

1.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

2.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

3.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

4.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

5.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

案例四货代风险与责任

A是广州一家货代,B是深圳的一家进出口公司,C是湖南的一家工业供销公司。

C于×年×月×日持B致A的信件,向A办理8吨化工原料进口的代理手续,并随函附有按CIF条件的进口合同副本一份,在该合同的副本上由B公司的业务员手书注明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及用卡车运至某地某库之字样。

事隔3个月后,货从国外运抵广州,于是A向C发出"进口到货通知书",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第5条内注明货运内地加批加保由货代统一办理。

A于办好进口报关、纳税等事项后,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广州市一家具有合法营运的车队(以下称承运人)将货物运往合同副本上指定的某地某库。

不料货在运输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违章操作,导致与另一卡车相撞后造成车货俱毁。

事后,C以A转交他人运输,又未履行加保为由,向A提赔。

A以造成货损是承运人的责任而拒赔。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最后C向法院起诉。

原告C称:

我公司委托A办理货物到港后的一切手续,并将货物运至某地某库。

双方既已确定委托运输关系,即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被告方擅自转交第三者运输又未履行加保手续,结果导致货物灭失,理应负赔偿责任。

被告A称:

该业务系根据B的信件而受理的,我们只与B建立了法律关系,原告只是这笔业务的收货人我们之间没有法律关系。

货物灭失懂得责任在承运人,原告在向B购买货物时,理应知道国内段的运输风险已转至自身,原告自已没有转移风险,又未委托他人代为转移。

理应自行承担风险。

被告A称:

"进口到货通知书"注意事项第5条规定:

凡集装箱进口的货物在港口拆箱转运内地的货物统一由我公司代办加批加保手续。

但该条不适用于本案。

因广州人保的特别条款的加批加保并不包括CIF条款,CIF条款系在国外投保。

案例五货代责任风险

某省某公司从国外进口150吨可可豆,计3000包。

货物于×年6月16日由华利轮运至上海,卸于九区,堆放在港区露天场地,下垫垫仓木板和草席,上盖双层油布。

收货人于6月18日书面委托上海某货运代理代办进口报关和铁路运输至巧克力厂收货。

货代接受委托后立即办妥报关、卫检、植检等有关的进口手续并先后24次向铁路部门申报车皮计划。

由于铁路运力紧张,车皮计划一直未批。

货代及时用电话向收货人通报了情况并建议改用水运。

8月16日收货人在电话中称请酌情处理。

8月18日可可豆装上了某省航运公司的驳船,于29日运抵某市后,经向当地商检局申请品质检验,检验结果这批可可豆严重霉变,失去使用价值,已无法加工成成品。

霉变的原因:

⑴国内转运的时间太长,6月16日卸货后至8月18日才从上海转运内地。

⑵包管不善,露天存放,用双层油布遮盖不通风,又在多雨炎热季节以至受潮发热霉变,且超过对外索赔期,因此也无法向国外索赔。

收货人多次找货代交涉,要求赔偿,未果。

遂于同年11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六伪造提单提货引发的风险

某年我某地B进出口公司与一个新客户美商W公司按CIF旧金山成交一批出口货物,价值160817.87美元,支付方式为D/P即期托收.货物出口前B公司委托货代A办理订舱发货。

A根据船期和航线向美国S班轮公司办妥委栽并按时将货物装船发运,随后A及时将S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交B公司。

B公司将所有货运单据和其出具的汇票委托银行向美国旧金山W公司按D/P方式收款。

不料单据到达旧金山后W公司迟迟不去银行赎单。

经B公司多次问W公司催询,起初W公司称经理赴欧洲度假,十日后返美,后又称经理在欧洲洽谈业务未回,几经周折时间已过去三个月。

至此,B公司已察觉情况不妙,于是求助于一家保理公司进行追讨。

经保理公司了解W公司的经理已逃匿不见,货物已被W公司用伪造的提单于50天前提走。

于是B公司在万般无奈下便找货代A索赔。

理由是:

A选择的承运人不当,故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货代A称:

我是受你的委托办理托运手续,提单上的托运人是你B公司,与我无干。

承运人在凭提单放货时理应检查并确认提单上签字的真伪,在不辩真伪的情况下,就轻易放货,这属于承运人的责任,你理应尽速向S船公司进行交涉,必要时应诉诸法律。

于是B公司在货代的积极协助下在美国旧金山对S船公司正式起诉。

理由是:

S船公司违反信托契约和疏忽职守。

因为原始提单是由S船公司设在中国分公司签发的,该公司没有这种可用来比较其职员签字登记的样本,S船公司就犯有不可推卸的疏忽过失。

同样,如果S船公司确有这种用以辨别职员签字登记的样本,但未认真使用,也是犯了不可推卸的疏忽过失。

作为承运人S船公司处在一个完全被托运人信赖的位置上,如果他们不能做到保护货物的安全,便是违反了信托契约。

案例七假货代的防范

某市A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的一外销员于某年1月中旬委托B货代公司(以下简称B)办理报关和出运一个40呎集装箱的化工原料去埃及的塞得港。

货物于1月30日装宗城轮,运费为4500美元。

B于2月5日持提单和北京地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向A收取代垫的运杂费共39215元人民币并通知A将款电汇深圳某银行某帐户。

A于2月10日将上述款项汇出后多次向B催要收汇核销单和出口退税报关单,B均以海关尚未发还为由进行搪塞。

不料到2月底,突然发现B已关门停业,人去楼空。

后经多方打听,始悉:

⒈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退税报关单均在另一家货代公司手中,因B拖欠该公司运费数万美元,故该公司便以扣押货主们的单证作为向B追逃欠款的手段;⒉B本系一个借牌经营的非法货代,既无营业执照又无固定的专业人员,其所出具的发票和所用印章全系伪造,拖欠多家一级货代运费,共约10万美元;⒊B在深圳某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已于2月25日全部提清。

至此,A才如梦方醒,始知B已携款潜逃。

案例八备运提单不能代替清洁已装船提单

某年3月,国内甲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一份设备引进合同。

根据合同,甲方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再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同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行信用证付款通知书。

但甲方业务员审核单据发现下列疑点:

1)提单日期签署日期在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据此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下列措施:

1)提出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司法机构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航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请其对疑义作出书面解释。

最后乙方派人来中国,在我方出具了充分证据之后承认其提交的是备运提单,最终经协商在原货价12.5万的基础上降价4万,提供三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电汇。

案例九集装箱货物的货损责任

我某公司按CFR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成衣350箱,装运条件是CY/CY。

货物交运后,我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

“Shippersloadand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我公司及时交单议付了货款。

20天后,接买方来函称:

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正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

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买方要求我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2500美元。

问:

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案例十CIF价格条件货损责任划分

我某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

卖方9月15日发货,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备齐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受损严重,且短少50箱。

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⑴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

为什么?

⑵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

案例十一倒签提单的风险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晶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

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

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

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才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分析: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

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

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案例十二分批装船与转船

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

"CIFHamburg,1989年2月份:

由一船或数船装运。

"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

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分析: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

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

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

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

案例十四信用证展期问题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力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回答: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理由如下:

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

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十五真正CIF合同的特点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

“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

(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分析一:

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CIF合同。

分析二:

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

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

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案例十六倒签提单的风险

中国某公司进口D一批急需的机器设备,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3月10日至20日,由承运人所属的胜利"号货轮承运上述货物。

胜利"号在装货港外锚地园遇台风走锚与另外--艘在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使"胜利"号不能如期装货。

胜利"号最后于9月15日完成装运,船长在接受了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并办理了结汇。

由于船舶延迟到港延误了原定的生产时间,给甲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

甲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

问题:

你认为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案例十七何为全程运输提单

一批货的由印度的马德拉斯港装船经新加坡转船运往温哥华,总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

在新加坡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船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

货主向承运人索赔损失,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上受损,不属海上运输为由而拒赔。

问题:

(1)承运人拒赔理由是否充分?

为什么?

(2)如果该批货物的提单是分别由第一程和第二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的,那么该批货损应由第一程船还是第二程船或其它方负责赔偿?

案例十八何为直达提单

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地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议付。

但承运船只在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只继续驶运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的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二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问题:

你认为这样做是否妥当?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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