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牛池正则初等公学堂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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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牛池正则初等公学堂章程

北牛池正则初等公小学堂章程

自叙

我中国当前车积复之余,欲图改辙进步,则设立大学高等及中小学,以求所谓法律、政治、经济、农工种种科学,皆在所不容缓,而尤以整顿初等小学,兴起全国普通教育,为正本清源之计。

盖国民者,立国之根本,学龄儿童者,民国之基础。

而普通教育者,所以造成完全国民之资格也,未有不兴普通教育。

而国民有国民之资格者,未有国民无国民之资格,而国能自强者。

余于甲辰秋(1904年),偕友人羁学日本东京之和佛校中,于治业之余,辄默考察国富强原因所在,其政界学界之发达,类皆与吾国成反比例。

而其尤足惊羡者,则自商贾工艺之间,下逮走卒贱婢,无一不读书识字者。

趁晓行于其市上,见三五为群人持一报纸,手画口议,悉其当时设施事。

忆其何术致此?

岂其国人生而夙慧,如吾辈昔日所云耶!

及阅某报所列国民入学比较表,谓其国百人中入学者约九十七,不学者二三耳。

乃大悟为非小学之设立,而施普通教育之功不及此。

噫嘻!

此岂徒为中日一时强弱之关健耶。

前途兴亡之原因,亦胥系于此矣。

盖有学问之普通,有教育之普通,学问之普通所以为人专门研究之预备,自宜置之中学校,以俟愿为学界中人者。

教育之普通,乃专以教授人生应用之知识及为人之标准,不徒志愿学问者所当急修,即凡异日为农为工为商及一切技业者,亦不可不于此为发育之根基畅遂之泉源。

况个人为国家之分子,其职业即国学之分业,个人缺职业之智识,则国家亦必间接受其损害。

吾国数百千年,游民暴徒常致社会上生种种恐慌者,其祸根实伏于此。

此犹就国民一方面言也;再就国家一方面而观察,凡一政策之施行,常视国民之民思为变迁,而欲转移国民之思想,则非先着手于普通教育不可。

日本国民,惟富于普通教育,故其国家遇行一政策,经几多专门学者研究之后,而朝论列其是非利害,夕即全国异其向背者。

以人皆能阅报识字,而易动国家观念也。

吾国惟缺于此,故自庚子迄今,朝延日言变法,而在野之固蔽如故,虽数年来学界渐有动机,二三志士,苦口演说,人渐知谋新之不可已。

然不于根本上实行改良方法,则终为一时涨落之风潮,欲求其永久发达进步,必不可得也。

以故迩来东南各省,派遣师范,絡绎不绝,官设私立,颇有趋重于小学堂之势。

而苦山西除当道有司提倡大学堂及府、县中小学堂外,各乡村间初等小学,犹沿旧日习惯之法。

学生咿唔背诵,不出五经四子,甚至入学数年,而不识浅算历史、地理为何物者。

噫!

此而望其养成国民资格,犹坐暗室中而欲辨别黑白,其难已奚啻倍蓰。

矧欲异日入高等校,研究专门学问,而为国民代表之学界中人耶!

余深鉴于此,思欲在吾乡创立一蒙小学堂,以为乡人倡。

继思积习已久,遽改盖有三难焉:

(一)建设缺款。

日本蒙小学堂,率聚数百儿童,堂室器具,约非数千金不能办,区区一乡,何克集此;

(二)教授无人。

蒙小学分科教授,少亦须三五人。

今不徒无师范者,即有亦苦无力延请;(三)则各儿童父兄,狃于家自为学积习,而生种种阻力也。

其此三难,则创办诚未易易。

余再四筹思,乃得一善法,则莫如暂用组合团体之制,令各乡村联合数私立蒙学聚于一处,即以各蒙学教习分别科目,担任讲授,其费即以各蒙学常年所入者充之。

但创办人须时调查新出各种教科书,授之各教习以为课本,依此方法则三难者可转为三易。

即建设无须巨款也,教授不患无人也,儿童之父兄以得益多不生阻力也。

而其将来成效之良美,亦必有三善可以预卜者:

(一)各学生可受完全之教育;

(二)各教习萃居一处,互相研究,可增长其师范之智识;(三)组合既久,即可逐渐扩张为完全之小学校。

余既具此理想,急欲一诸街实事,今岁暑假回籍,在敝村依上法办理,得乡人及各教师之赞成,规模初具,定名为初等公小学。

旋以章程未尽完备,返东后,约同志诸君,参酌彼国情形,为吾国可行者,详细订为一册。

且为管理教授诸法,皆兼有高等小学规则。

但易其教授科目,即可以法照办。

今拟付梓,寄乡人司其事者,俾永知所遵守。

爱书臆见于简端,以志其事,犹望吾乡热心教育诺公,采择试办。

使吾晋多改良一小学堂,即异日多造成无数完全之国民,是则区区所日夜不腾祷祝者矣。

光绪乙已(三十一)年(1905)九月中旬,山西万泉解荣辂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

正则初等公小学堂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宗旨

第一条本学堂以德育为基础,开导儿童生活上应用之知识并发育其活泼身体,以养成完全国民为本旨。

第二节定名

第二条本学堂联合数私立蒙学成立,即按奏定章程定名正则初等公小学堂。

第三节建设地

第三条本学堂设于万泉县北牛池村内。

第四节科目

第四条本学堂教授科目分为修身、国文、读经、算学、历史、地理、物理、习字、体操和图画十科。

第五节教员及职员

第五条本学堂延聘正教习一人,分教习数人,分任各科教授。

第六条本学堂总监学一人,由本村绅士一人任之。

第六节徽章

第七条本学堂学生概以黄铜正字帽章着于帽前,以标特识。

第八条本学堂各学班班长概按其班级名号以黄铜甲乙丙丁等肩章着于左肩,以示区别。

第七节学班

第九条本学堂按学生程度定甲乙等班次,约以四十人为一班,如人数不足,由正教员临时酌定。

第八节入学期及入学资格

第十条本学堂以每年正月开学日为新学生入学日期。

第十一条本村儿童年届七岁,除废疾不能就学外,均有入本学堂资格。

第十二条外村儿童有愿入者同。

第九节学年及卒业

第十三条本学堂以正月开学日至本年十二月放学日为一学年,定为五年卒业。

但已有他学堂修业者,得按其程度编入第二及第三学年班。

第十四条本学堂学业修完并合卒业成绩者,给于卒业文凭。

如下式:

第十五条本学堂按奏定章程已经授予文凭的学生,得以不用考验送入高等小学堂。

第十节学费

第十六条学费按左之分别于本学年清明、中秋两次分纳交总学监处,由总学监付给收条:

第一及第二学年一两

第三及第四学年二两

第五年二两五钱

第十七条若学生实系家贫无力为众所公认者,斟酌免学费半额或全额。

第十一节假期

第十八条假期如左之规定:

年假一月(十二月二十日至来年正月二十日)

夏假一月(芒种前夏至后)

秋假十日(白露前后)

每月初一、十五日,春秋大祭日,至圣诞日,清明、端午、中秋、冬至四节日。

第十二节经费

第十九条本学堂由本村筹有的款作为常年经费。

第二十条本学堂每年收入修金及他项捐款作为补助经费。

第二章教授之部

第一节教科规程

第二十一条本学堂遵奏定章程之教科日,定各学年每月教授时间表如左: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第四学年

第五学年

第二十二条算学学分为珠算、笔算两种。

第二十三条体操科分为游戏、柔软及兵式体操三种,但兵式体操限于第三学年后。

第二十四条图画科分为毛笔画、铅笔画及几何画,但几何画限于第五学年。

第二节教授日程

第二十五条教授日程由正教习准前表所列每月规定之时间,分配于每日间教授。

第二十六条教授日程由正教员于教授前一月定之。

第二十七条教授日程领区分每日时间列为一表。

如左式:

初二

初三

初四

初五

上表由正教习斟酌科目自为制定,惟困难学科总宜置之午前,能慰精神学科宣置之午后。

第二十八条分教员如有变更课程之意见,应叙明其事由商之正教员。

第三节学业操行成绩考察规程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分学业考察、操行考察之两种。

第三十条正教员须备学业成绩表及操行录,以计入学生平日成绩及操行之状况。

第三十一条学业成绩由下二法考察之:

(甲)于讲堂教授之际考查之

(乙)于每月中出临时问题一次使为笔答,于讲堂平日成绩参照考查之。

第三十二条第三学年以内用甲法考察,但算术科得用乙法考察。

第三十三条定考察所得成绩之点数分为甲乙两丁四级:

(甲)三点

(乙)二点

(丙)一点

(丁)无点

第三十四条每日考察所得之点数综合之记于学业成绩表,年终平均以教授科目门数除之,所得数为定数。

第三十五条正教员考察儿童之性行记入操行录,分教员所考察者报告于正教员使登记之。

第三十六条正教员子每月终,就儿童操行录所载之事项依下标准评定其点数记入操行总录,对于操行事项为下三种之评定:

(甲)三点优等:

无不良之录记,平日状况足为学生模范者。

(乙)二点寻常:

不良之最记少,平日状况非甚优等而于其他学生相当者。

(丙)一点劣等:

不良之录记多,平日之状况劣者。

第三十七条正教习于每年终调查儿童操行总录,计算儿童之应赏应罚次教,记入赏罚簿。

第四节代教规程

第三十八条分教员若欠课时,可由正教员另请代课者。

如本教习自觅代教须由正教员认可。

第三十九条代教者可评定儿童学科之分数予以相当处置,且将成绩计入平素成绩表。

第四十条代教须有一定之期限,在期限中如有欠课迟来早退等事,应有正教习记入教员操行录,其欠课时间一如救员处置。

第四十一条代教者于其时限中察得儿童学业、操行上必要之事,可通告于后之教授者。

第五节运动规程

第四十二条因奖励儿童之体育,养成活泼之心情,于春秋二季举行运动会。

第四十三条欲举行运动会时,正教习预命学生班长或体操教习定下之事项:

(一)开会期日并会场

(二)演技之种类

(三)演技需用之器械

(四)其它注意之要项

第四十四条关于运动会之细则每开会时制定之。

第三章管理之部

第一节教员章程

第四十五条教员必于授业时刻十分前至校。

第四十六条教员若有不得已之事故迟到、欠课或告退时,由正教习记其事由于教员薄。

第四十七条教员若因故不能到堂,须前一日告假;临时不能到堂,须通知正教习。

第四十八条教员授业中总宜立讲,不得坐授。

但年在四十岁以上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条教员授业中总以循循善诱、耐烦开导为主,概不得施夏楚并大声恫吓。

第五十条教习于讲堂授课外,亦可出运动场与儿童共为游戏。

第五十一条教员于上课时,不得以应酬事等致碍功课。

第五十二条教员于讲堂授业时,不得以他人参观致停讲授。

第五十三条教员除觅代教外不得自由告假。

第五十四条正教员于儿童姓名、里甲住所可记入学生籍贯薄。

第五十五条正教员管理学生一切行动,分教员除教室及自任教科所关系外不得干预。

第五十六条教员对于学生权限但限于学校以内。

第二节职员会议规则

第五十七条职员会议以谋学务之整顿及研究教授管理训练之方法为目的。

第五十八条职员会议每月一次,会期由正教习定之。

第五十九条于职员会议可协商之题目如下:

(一)教授上事宜;

(二)管理上事宜;

(三)训练上事宜;

(四)其他重要事件。

第六十条职员会议以正教习、总监学、分教习组成之,即以正教习为会议长。

第六十一条职员会议决议以多数赞成为准,如两数平均,会议长得据一面以决之。

第六十二条职员会议事之大要,记载于职员会议事录以备查。

第三节整理教室及运动规程

第六十三条本学堂设堂夫一人,任一切驱使职役,由正教习监督之。

第六十四条教室及一切用具须宜清洁。

第六十五条教授上不需用之器具、物品不得置于教室。

第六十六条黑板用后必拭之使洁净。

第六十七条运动场中须清洁平坦,不得有凹凸之处。

第六十八条运动场中不得有瓦砾及棘茨。

第六十九条运动场之周围须广植树木以清空气。

第四节儿童监护规程

第七十条各教员轮流监护儿童于运动场及放课时间。

第七十一条监护可注意之事件如下:

(一)使勿为危险之游戏;

(二)使确守运动场区城;

(三)使勿滥出学堂外;

(四)使勿喧嚣;

(五)禁止俗野卑陋之口语;

(六)诱导不好游戏之儿童;

(七)勿使损坏墙壁并树木;

(八)课毕归宅之时刻;

(九)调查儿童之遗失品;

(十)运动场中雪雨时使入室内;

(十一)检饮水之洁污;

(十二)检公厕之洁污。

第五节儿童上课调查规程

第七十二条各教员于讲堂日日记儿童上课及欠课之记号于点名薄。

第七十三条正教习置学生欠课簿一册,使因病及他事欠课者均声明记入。

第七十四条上课、欠课之各记号如下:

“○”上课记号;“,”因病欠课记号;

“x"因事欠课记号;“~”早退堂记号;

“①"迟来课堂记号。

第七十五条学生若因病或他事不能上课,须预先由该家人通知正教习处,请假给发假条。

第七十六条学生除疾病其他不得已事故外,每月假不得过三日,违者记大过一次。

第六节揭示法程

第七十七条学堂门首、运动场、各讲堂三处为揭示所。

第七十八条揭示于学堂门首之事项:

(一)除章程所定例假外特别放假事;

(二)本堂开学、放学之期;

(三)学生卒业之成绩榜;

(四)学生试验分数榜;

(五)学生功过赏罚榜;

(六)学堂经费出入报告;

(七)其他可公告之事件。

第七十九条揭示于运动场之事项:

(一)可训示儿童之事;

(二)可为儿童模范之事项;

(三)运动场最重要之行为;

(四)社会不可少之事项儿童能记忆者;

(五)有益各式之游戏法;

(六)遗失物;

(七)其他可告知儿童之事项。

第八十条揭示于讲堂之事项:

(一)讲堂最宜注意之事:

(二)教员欠课等事;

(三)可告知儿童之事:

(四)其他紧要事件。

第八十一条各揭示均由正教习并总监学主之。

第四章训练之部

第一节学生规则

第八十二条每日于开课前十分钟须上堂。

第八十三条上学时于本日科目应用书具等切勿忘记,课外物品不许携带。

第八十四条草帽、雨伞等宜置于堂中规定之场所。

第八十五条教室内外不得高声及疾走。

第八十六条痰吐必于痰吐器中,不得任意呕吐他处。

第八十七条不可损坏学堂的一切器具。

第八十八条大小便宜于放课时,更宜注意勿污厕所。

第八十九条于运动场勿为相朴、相打等危险之游戏。

第九十条须注意清洁,不可弃置字纸诸碎物于教室及运动场各处。

第九十一条鸣鼓为上课号令,击梆为下课号令,不得先时出席或后时入席。

第九十二条闻上课之号令速就座位,不得谈笑喧哗。

第九十三条堂上或堂外进行须正姿态,不得乱走。

第九十四条授业中尤须整姿势,振精神,不得欠伸咳吐。

第二节学生发言规程

第九十五条教习点名时及时反应。

第九十六条教习若指名发问,即时起立应之。

第九十七条在疑问时须举手,待教习诘及然后起立发言。

第九十八条对教员之发问不能应答时,应起立请教。

第三节人物标准规程

第九十九条总监督及正教员因养成将来完全国民,须定学生标准如下:

才能:

敏才富于明机应变之才者;

(一)智统御才富于立众人上而有统御之力者。

记忆的学科,优于地理、历史、修身、国语为最上;

学识:

推理的学科,优于算术、理科等为最上;

审美的学科,优于图画、习字、唱歌等为最上。

健康:

无疾病为最上;

强壮:

力量能耐困难为最上;

(二)体视力:

明眸能正视者为最上;

听力:

聪明能正听者为最上。

诚实热心:

为事对人均由肺腑,出于至诚者为最上;

刚勇:

有决行自信之勇气。

刚强而不流于粗暴者为最上;

勉强忍耐:

修学实行能耐困难艰苦者为最上;

填密精确:

于诸事绵密,注意富于整顿能力者为最上;

(三)德自信自重:

不依赖他人,且不流于偏狭者为最上:

威仪:

容貌有威不猛,举止著实不轻佻者为最上;

言语:

简洁明亮,不失之轻浮者为最上;

尊敬:

对长上守相当之礼让,而不流于卑屈者为最上;

信义仁爱:

对于同辈下辈极其恳切亲爱者为最上。

第四节班长规程

第一百条设班长之要旨如下:

(一)唤起儿童自治心;

(二)厚重儿童长幼相爱相亲之心;

(三)补教务之一部兼养其自重之心。

第一百零一条班长于各班设二名:

一正班长,一副班长。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年、第二年班长由正教员指定,至三年以后均由儿童公选。

第一百零三条班长之任期一年。

第一百零四条班长所行之任务如下:

(一)注意教室中座次之整顿;

(二)注意行进中排列之整顿;

(三)儿童运动中有意外事通告教员:

(四)传达教员之命令;

(五)代表全班之意思;

(六)注意教员训令之实施;

(七)注意教室内教具之整顿;

(八)关于其他清洁之补助。

第五节赏罚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因奖励儿童之勉学,谋进操行之改善,设赏罚规程。

第一百零六条行赏罚时,可记儿童姓名及其事由于操行薄。

第一百零七条当褒赏之事项如下:

(一)品行方正;

(三)学业进步显著;

(三)用功超众;

(四)有奇特之行为。

第一百零八条定赏之种类如下:

(一)赏词,对众奖励之;

(二)赏状,书奖励词于证据上给该学生;

(三)赏品,学习用品。

第一百零九条当惩罚之事项如下:

(一)不守学生本分之事;

(二)损坏学堂器物之事:

(三)侵害他人之权利之事;

(四)学力陋劣;

(五)越过请假规条之事。

第一百一十条定罚之方法如下:

(一)训戒;

(二)留置,不得享学生休假及游戏种种之利益:

(三)退学。

上均由正教习行之。

第五章补助规则

第一节教员资格

第一百十一条正教员由总监学与公直耆老商酌延请,须有学术通达,热心教育且通晓学校一切管理之资格。

第一百十二条正教员如有旷职及背学堂章程行动者,总监学得酌量情形,轻则规劝,重则邀集公直耆老辞退另请。

第一百十三条分教员由总监学协商正教员延请,须品行端正、中学素深及通晓时务、有热心而耐烦者为合格。

第一百十四条分教员若有违背本学堂教员章程者,得由总监学协商正教员,轻则规劝,重则辞退另请。

第一百十五条村内学业素优之士,愿尽义务担任一门科目讲授者,经总监学与正教员认可后,其子弟入学可免学费。

第二节教员专责

第一百十六条正教员之专责如下:

(一)监督各科教授并自任一科教授之事;

(二)管理堂中一切事务并教员欠课、学生请假之事;

(三)考查学生学业及操行成绩以示赏罚之事;

(四)分配各科时间表并任职员会议长。

第一百十七条分教员之专责如下:

(一)均有考查自授科目之学生成绩并协助正教员考查学生操行之责。

(二)均有于职员会议时提出教授上、管理上、训练上应改良之责。

第三节职员资格

第一百十八条总监学须每年投票选举,以票数最多者为合格。

第一百十九条总监学任事后,由公直将总监学姓名赴县禀明。

第一百二十条总监学若有矿职及违本学堂章程行为者,由教习三人以上、学生父兄十人以上得邀请公直耆老开会公议,过大者令其辞退,即以记名总监学任之。

第四节职员专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招募本村儿童年届七岁入学之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指定各科延请分教,与公直耆老商请正教之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司理学堂一切经费及按章收入学费之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统计学费及补添公款若干以定各教员束脩之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各教员脩金按清明、中秋两次致送。

第一百二十六条始购买教科所用书品及学堂应置器物之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扩张学堂局面及全权一切之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于每年开学后将各教习姓名、讲授科目及学生姓名、年龄、班次、学年程度造具清册送县。

第一百二十九条于每年初开学时,将全年经费出入列预算表,揭示于学门首及村公所;放学后列决算表如之。

第五节选举规则

第一选举权

第一百三十条本村公直耆老及学生父兄均有选举总监学之权。

第二被选举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监学资格限于本村乡望素著、品学兼优之人,得以连选连任。

第三选举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于每年冬至日由有选举权者组织之开选举会于本学堂。

第四选举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用无记名法(不出本人姓名)投票选举,但一票只许书一被举者。

第五当选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即于选举场中开票,选票数最多者为当选人,次多者为记名总监学。

第六监学

第一百三十五条当选人如不就职或有他故,得以记名总监学任之。

第六节筹款规则

第一常年经费

第一百三十六条由绅富倡捐若干两,按所得利息以为经费。

第一百三十七条由总监学协同公直酌提村内公款归入学堂作为经费。

第一百三十八条由总监学协同公直酌裁演戏、赛会等一切无益之费提入学堂作为经费。

第二补助经费

第一百三十九条各绅富志士随时之捐款。

第一百四十条学生所纳之学费。

第七节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决定后即为实行之期。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如有不完全处,得以职员及教员多数人之同意随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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