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山河盐龙大道以北环坪路以南河道两岸景观提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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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山河盐龙大道以北环坪路以南河道两岸景观提升

丁山河(盐龙大道以北、环坪路以南河道)两岸景观提升

工程委托代建合同

 

协议书

项目委托人: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项目代建人:

为扩大国际低碳城品牌影响力,高水平推动重点区域开发建设,创造产业发展新空间,打造城市环境优化新亮点,提升城市品质和完善配套服务,确保国际低碳城文化会议中心项目及周边片区统一规划、整体建设,连片开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决定,采用综合招标方式组织国际低碳城文化会议中心项目地块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核心区丁山河西岸基础设施设计建设权和低碳城公园管养权公开出让,即将2宗建设用地(宗地号为G10224-0260和G10224-0261)整体打包出让并与核心区丁山河西岸基础设施设计、建设和低碳城公园管养进行捆绑,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人,中标人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须负责中核心区丁山河西岸基础设施设计、建设和低碳城公园管养。

其中,低碳城公园、丁山河(盐龙大道以北、环坪路以南)两岸景观提升和连接低碳乐城与低碳会展中心的跨丁山河的人行景观桥等3项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产权归政府,委托中标人代建或代管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条例》、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丁山河(盐龙大道以北、环坪路以南河道)两岸景观提升工程

(二)项目可研批文号:

深龙发改[2018]998号

(三)项目总投资估算:

5090.97万元人民币

(四)项目规模:

丁山河又称“高桥河”,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流经深圳国际低碳城及坪地中心城区,发源于惠阳与东莞交界的美山顶,上游属于惠州惠阳区,在龙岗区坪地街道穿越深惠公路,于环城南路桥下游约200m处流入空岗河;属于龙岗河的一级支流,全长约23.65km(坪地境内6.7km),集雨面积79.16km2(坪地境内23.49km2)。

本项目为丁山河河道两岸的景观提升改造工程,改造段起止位置从龙腾桥至盐龙大道河段,长约890m,占地10.1公顷(除去水面面积)。

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合理布置浮岛、汀步、植物组团、水系、坡地等多种景观元素,将沿河道改造段两岸打造成集生活休闲区、生态景观区和海绵科普教育为一体的活力滨水景观带。

为了维持景观水面,近期通过建设拦水坝,远期利用丁山河污水处理厂或高桥片区雨水资源化处理站尾水补充河道景观用水。

(五)建设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

(六)建设内容:

本项目为全过程代建,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立项批复的项目规模,负责从项目策划阶段起至移交给委托单位使用前的全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景观工程、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

(七)建设周期:

26个月(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计)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全过程代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八)。

□前期阶段代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二)。

□实施阶段代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八)。

(一)项目策划、决策

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交通专项规划研究、绿色建筑咨询、节能评估、投资估算、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等工作,并完成相关的报批报建手续。

(项目立项由政府相关部门完成。

(二)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1、负责建设范围内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清理工作,以及相关拆迁纠纷的处理(已委托街道办办理的除外)。

2、负责办理土地登记、公共配套设施等手续报批工作和管理协调。

负责组织本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的招标工作(委托方已经完成的除外),选定勘察、设计等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进行本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3、负责办理消防、人防、水保、排水、排污、供水、供电、煤气、交通、防雷、节能等(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相关的审查、报批、报建手续。

(三)项目实施准备阶段

1、负责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施工报建手续,以及申报质安站进行监督管理手续。

若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监督安全质量,代建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

2、负责组织本项目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造价咨询等的招标工作(委托方已经完成的除外),选定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造价咨询等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进行本项目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管理工作。

3、负责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组织开展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全过程管理。

4、负责协调设计、施工单位落实项目后期运营单位提出的设计优化、功能优化建议。

(四)项目实施阶段

1、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2、负责编制工作计划表,制定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建设组织大纲并报委托人备案。

计划和大纲必须详细列明下列内容:

(1)拟选派项目工作组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施工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主任、造价工程师和资料员等)的姓名、学历、工作经历、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报送委托人;

(2)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计划;

(3)项目建设期间的造价控制(包括项目重大调整或变更的报批程序);

(4)对项目进度、质量(含各施工工序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管控措施。

3、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报告,经监理单位确认,交由委托人审核后,按月向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由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用款报告拨付工程款;负责审核并跟踪落实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4、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

5、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6、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应由代建人提出,经监理单位确认,报委托人审批后,再按国家、深圳市及龙岗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向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报批。

7、严格按建设工程规范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内容、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等组织建设,保证项目如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五)项目竣工验收和总结评价阶段

1、项目完工达到竣工条件时,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2、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工程结算报告,报委托人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3、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委托人和有关单位,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4、负责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委托人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完成项目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报工作。

5、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保修管理(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工作,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保修管理责任。

6、协助委托人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六)产权办理

负责按深圳市有关规定提交产权办理资料并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完成项目产权初始登记(项目产权初始登记在委托人名下)。

(七)税费缴纳

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质监、安监、项目面积测量测绘费、产权登记费、契税等有关费用,费用计入建设资金(代建人自行承担的税费除外)。

(八)其他工作

1、根据委托人要求承办下列事项并承担有关费用,费用计入建设资金:

(1)迎接政府、人大、政协等各级各部门以及兄弟省市相关单位对本项目的监督、检查与学习、考察等工作;

(2)对本项目开展有关项目建设的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包括制作项目展示模型、图片、影像资料等;

(3)向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示范项目等奖项和评价、认证等工作;

(4)为建设本项目需要进行的考察、课题研究、专家评审等。

2、本协议约定及依照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的应由代建人负责的其它工作,费用由代建人承担。

3、经协商一致由委托人临时委托的其他工作,费用计入建设资金。

4、委托人委托代建人全过程代建的,委托人的合同义务严格限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和第二章“委托人权利和义务”明确约定的合同义务。

除此之外,因本代建项目产生的,以及基于本代建合同产生的,以及为完成本代建项目所必须但未在本协议明确列明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前述的

(一)~(八)合同义务)均为代建人合同义务范围,代建人应当毫不延迟地按照代建项目的进度要求或委托人要求完成。

双方进一步明确,本合同约定的代建费用已充分考虑前述因素,非客观不可控情况下,代建人不得因此主张追加或额外计算代建费用。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本项目系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人明确知晓并理解其在本项目工程管理过程中所应负担之责任及所应履行之义务,并特此保证并承诺:

代建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本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管理能力、技术力量和履约能力,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且代建人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代建人已熟知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有关投资控制、报批、报审、备案等规范及操作程序,并承诺其有能力确保本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等达到本合同约定之目标。

代建人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1、工期管理目标

本项目工期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到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移交委托人之日止,总工期为26个月。

如遇征地拆迁、规划调整等问题,经委托人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

2、项目合同和招投标管理目标

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合同和需要招投标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代建人应确保以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作单位。

鉴于本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类项目,除国家法律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允许代建人自行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外,代建人应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总包以及其他专业工作单位。

委托人对代建人选择总包以及其他专业工作单位的遴选有要求的,代建人应当遵守。

代建人按照本合同约定选定总包及其他专业工作单位后,由代建人和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双方合同。

代建人应当在总包及其他专业工作单位公开招标或遴选程序的披露文件中,充分披露拟签订双方合同的合同签订方式、合同内容。

代建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根据招标控制价、参照市建设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最高报价限价。

代建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总包或其他专业工作单位,应将招标方案报送委托人备案。

代建人与总包或其他专业工作单位在对应的工作范围内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目标

代建人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避免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与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代建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并与各有关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合同单位共同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建人应控制专项安全管理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系统、完善。

4、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目标

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和组织验收,符合设计标准,并通过有关政府建设工程验收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为保证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委托人将监督代建人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项目保修监督管理工作,编制项目保修方案,建立保修制度。

5、投资管理目标

项目投资控制在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总概算之内。

工程决算金额超出批复的项目总概算投资额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

鼓励代建方以自筹资金从有利于片区整体开发、城市品质提升的角度尽最大努力去提高相应的建设标准。

6、环保管理目标

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标准或以上,优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7、反腐保廉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反腐保廉规定。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暂定为(大写):

人民币(暂定代建管理费以项目批复概算中的建安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扣除委托方已经实施部分价款)的1%计算)为¥:

万元。

结算时以项目建安费竣工结算价款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扣除委托方已经实施部分价款),乘以1%计取,最终代建管理费以政府相关部门审定为准。

若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超过代建内容建设工程概算的(无论何种原因),超出部分不计代建管理费。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协议书;

3.合同补充条款;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中标通知书;

7.投标函;

8.其他合同文件。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委托人要求,以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签署确认的会议纪要等。

对于合同条款、协议书和补充条款均未作约定的内容,如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其他合同文件成立在后的,以成立在后的其他合同文件内容为准。

委托人、代建人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本项目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陆份。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银行支行: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代建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五条根据代建人的要求,委托人向代建人提供其能够获取的与代建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委托人会同使用单位,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配置、投资等需求。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为满足使用功能需求,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代建项目的功能配置等。

第七条委托人在工作实践中将不断更新、发布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指引或要求,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严格执行。

但当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或代建人企业内部标准高于委托人的制度或指引要求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八条委托人应对代建人提交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造价文件、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予以审核。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条委托人应及时对代建人报送的分项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进行确认。

第十条委托人对代建人提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代建管理费申请及时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委托人对代建人提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批,保证工程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用于项目建设的代建管理费、建设资金进行追溯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款项拨付有权要求代建人整改。

第十三条委托人有权监督代建人的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情况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定期召开工程例会,由代建人、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共同参加,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决定工程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监督代建人定期上报项目管理月报和其它报表。

第十六条监督代建人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代建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本代建合同约定选定总包和其他专业工作单位。

第十八条代建人按照本合同选定总包及其他专业工作单位后,委托人有权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要求委托人、代建人和专业工作单位签订三方合同;代建人应当将各项合同文件及结算资料送委托人审计、备案。

第十九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进行审查、修改。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督促代建人完成项目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应协助和协调代建人的项目报批工作、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为代建人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必要时,委托人可以协调代建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协助代建人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申报项目结算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监督代建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对代建人进行奖罚。

第二十九条委托代建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代建人应按照委托人要求完成。

第三十条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具体联系人为: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如联系人人员变更,委托人应书面通知代建人。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承办开、竣工仪式等。

第三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负责上级领导对该项目视察和兄弟单位考察现场接待工作等。

第三十四条委托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代建人组织召开专项协调会或评审会等各项会议,并给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应配合做好代建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第三章代建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应委托人要求,由代建人和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审核各承包人的付款申请。

负责审核并跟踪落实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专业工作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6、全面负责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环保、节能减排、工程工期等,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7、代建人必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推动业务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有机融合,要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和“一岗双责”制度,完善细化代建团队各岗位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代建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代建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代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对区委、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委托人的各阶段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时响应落实。

代建人必须全面推行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结合安全生产形势,定期组织有重点、有步骤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抽查工作,并督促代建项目参建企业定期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和隐患举报的受理和核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代建人作为工程项目的受委托人,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工程招标的招标人和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及实施主体单位,其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签署工程合同并形成对应合同关系,代建人系该等合同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材料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等各类款项的拨付义务人,并对该等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约定之相应义务。

任何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劳务承包等引致的付款请求或其他权利主张,均由代建人负责承担和处理,如因此导致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以及为处理该等事由而支出的诉讼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律师费用等,概由代建人负责赔偿。

代建人应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一系列的招标文件以及与包括该等主体在内的任何工程作业等实施主体签署的工程类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代建人作为项目工程的发包人及工程款项拨付审核义务人。

第三十八条组织工程建设,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进行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委托人发布的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指引和要求。

项目完工后,代建人应配合委托人完成本项目各类建设标准的课题研究,同时向委托人提供企业内部正式印发的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审核与总包及各专业工作单位之间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必要时报委托人确认。

第四十条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零代建费除外)。

第四十一条本项目为政府投资工程,代建人应在本项目施工单位的招标文件以及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放弃其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无论何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均不得就本项目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第四十二条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地方法规、政策,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代建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深圳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行业管理标准及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审慎勤勉尽责地执行本合同,办理有关报批报建手续,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代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在将项目建议书、可研、概算上报区发改部门审批之前,必须先报委托人对项目需求和建设标准进行确认。

第四十五条负责按基建程序编制项目管理计划和建设组织大纲,并报委托人备案。

第四十六条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四十七条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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