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作文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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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篇一:
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未缴纳社会保险等,向哪里投诉?
以上问题,均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的范围,应当根据天津市87号令《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规定》和《〈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办法》(津劳局[2000]424号)的受理范围和管辖分工,分别向有管辖权的市和区县两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具体规定是: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督检查:
(一)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
(二)由市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三)中央、部队、外省市驻本市的用人单位;(四)发生全市性或重大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外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督检查。
为此,投诉人在投诉时,要依照上述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发布人:
andy
发布时间:
2004-05-10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还需要市人社局提供的政府信息,可向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构
天津市人社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2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
00至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23331076
传真号码:
23331089
邮政编码:
300070
(二)申请形式
1.书面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天津政务网上填写电子版《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书》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大厅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书》。
2.口头提出申请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大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书》,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三)申请的要求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大厅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的程序
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书》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申请的结果
(1)一般情况的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③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前述四种情形,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2)特殊情况的处理
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答复方式
按照申请人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的要求,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政府信息。
(六)收费标准
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
【篇二:
第一讲: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第一讲: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2课时)
主要内容:
(一)、外出打工前的准备:
1、了解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2、了解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了解就业的基本情况:
年满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力才可外出打工。
国家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建设领域的工作大都是强体力劳动,因此务工者必须身体健康,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慢性肝炎、癫痫(羊角风)等症的人不宜从事建设领域的工作。
4、外出打工需办理的手续:
(1)、办理暂住证。
目前我国有大部分城市要求外来打工人员办理暂住证。
办理暂住证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集体办理,二是个人去办理。
在建设领域务工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劳务企业成批组织务工人员进城务工,并统一为务工人员解决住所。
这种情况下,应当由雇工的企业统一为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由单位开介绍信派人到驻地派出所为外来务工者集体办理暂住证。
二是外来人员个别地进城务工,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企业打工,又住宿在企业提供的住所中,一般也由雇工的企业代为办理暂住证。
外来打工人员也可以自己办理暂住证。
暂住证的办理需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员,应据实向登记机关(单位)提供个人有关自然情况,由暂住地派出所为其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暂住证》有效期均为1年,逾期作废。
有效期满仍需暂住的外来人员,须在有效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申领《暂住证》。
(2)、办理《暂住证》的手续:
①应持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三张近期一寸黑白免冠照片;②居住在居民或农户家中的,应提交户主的户口薄;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③暂住在单位内部的,由单位出具留住证明;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的暂住情况证明材料。
原来农村劳动者出省打工必须办理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已被取消。
(3)、办理有效的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是发给16周岁以上公民的法律文件,身份证是证明一个人身份的基本证件。
进城务工者不论出行、留住还是求职,都必须持身份证,因而必须随身携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如果没有正式居民身份证,或丢失来不及补办,则应该在离家外出务工之前,到当地公安机关或乡以上的人民政府办理临时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申领居民身份证时,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薄,交近期标准照片两张。
(4)、办理边境证。
目前我国还需要办理边境证的地区有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东省、云南省、甘肃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中的一些市、县,诸如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等。
务工者外出务工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所到的目标城市是否需要办理边境证。
办理边境证首先要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办理的具体程序如下:
①、到常住的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领取并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
②、经当地村委会、治保会加签意见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
③、持派出所审核过的《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5、进城务工之前应该接受的培训:
进城务工前应接受的培训包括:
职业操作技能、基本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职业道德、思想教育、城市生活常识等方面的培训。
(1)、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
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技能培训要求各不相同。
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可以使进城务工者掌握一定的技术技能,满足用工单位对务工者的基本要求。
(2)、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进城之前务工人员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如《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出罚条例》等。
了解这些法律法规能够增强务工者遵纪守法和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3)、安全常识和公民道德规范培训。
这方面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城市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城市生活常识等。
培训的目的是为增强进城务工者适应城市工作和生活的能力,
养成良好的公民道德意识,树立建设城市、爱护城市、保护环境、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社会风尚。
6、参加技术技能培训的途径:
参加培训有多种途径。
一是县、乡(镇)劳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
这些班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部门主办,培训内容和就业去向具有针对性,有些是结合具体工程项目进行,培训结束后可以在有关机构的指导下定向就业。
二是参加职业高中、技校、夜校、专门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学习,这是目前进城务工农民获得有关专业技能的重要渠道。
三是企业培训,一般由用工企业根据自己的需求对务工者进行专门的培训。
7、了解建设领域需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工种:
建设领域接纳农民工较多的企业有建筑施工、市政施工、建筑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等企业。
建设领域需要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工种有:
焊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制图员。
不同的工种有不同的技术要求,如:
砌筑工是使用手工工具,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用砖头或石块进行砌墙等,为屋顶盖瓦,给墙壁和顶棚抹灰、粉刷。
混凝土工是在建筑工地从事混凝土的配料、搅拌、灌筑等工作,建造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结构部件,如柱墩、桥梁等。
架子工的任务就是用木头或钢管搭建与拆迁建筑作业架子,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是一项不可缺少的空中作业工具,因而架子工也是一项技术性强的高空作业工作。
建筑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包括许多工种,其中包括室内建筑材料的设计、生产、加工、木工、门窗工、油漆工、抹灰工、管工、电工、锅炉操作工等。
从事装饰装修业,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还要具有两年以上的专业训练或操作经历;了解
各类装饰材料性质、用途、使用方法;掌握室内装修的工艺过程;有一定设计知和识图能力,能够照图纸进行作业处理;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规程以及防毒、防火的常识。
从事物业管理,要掌握管工、电工、锅炉操作工等技术技能。
8、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从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外出就业时证明劳务合作人员技能水平的有效证件。
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密切相联,是根据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内容、特点、标准和规范等规定的水平等级。
职业资格证书反映了劳动者胜任职业活动的水平,是职业能力的具体体现。
9、如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任何符合条件的个人均可自主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坚定,申请人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职业分类由国家确定,并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由经过劳动保障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经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合格后,核发由劳动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上加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篇三: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
□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法》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那些?
答:
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支付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培训、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享受那些权利?
答:
参加劳动的权利;参加工会和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职业教育、休息、休假的权利;决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权利;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享受那些权利?
答:
组织、管理、指挥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权利;劳动报酬分配的权利;制定和实施劳动纪律、依法或依照用人单位规章奖惩劳动者的权利;决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权利;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其中:
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两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劳动工资
□什么是《劳动法》所指的工资?
答:
《劳动法》所指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总额由那些部分组成?
答: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
从2005年3月1日起我市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月最低工资标准46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元/小时;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新洲区、黄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6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元/小时。
□劳动者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答: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答:
工作日加班,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病假工资如何发放?
答: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答: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养老保险
□什么是养老保险?
答: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资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哪些企业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
凡属本市统筹范围内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对于未参加养老保险而又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目前我市参保企业及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企业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市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有职工每月统一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来务工人员如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
凡与企业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由所在企业办理参保手续。
企业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企业缴纳12%,个人缴纳8%;缴费工资基数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收入,在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据实核定。
凡从事灵活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可到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外来务工人员参保后,在本市统筹范围内变换工作单位的,可按规定转移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可按规定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
外来务工人员参保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中止养老保险关系。
□那些人员可以在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参保?
首次参保时须提供那些资料?
答:
(一)凡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参保,包括下列人员:
1、凡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且经审核不具有视同缴年限的人员;
2、凡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0周岁且经审核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我市已参保职工;二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我市应参保而未参保职工;三是依法辞职、辞退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及职工。
3、凡女年龄未满55周岁且经审核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原我市已参保单位女干部。
(二)上述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1)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
提供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提供居民身份证、城镇就业证明;
(3)已参保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流动窗口首次续保的:
提供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档案托管证明、个人帐户对帐单;
(4)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我市国有、集体企业职工:
提供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原始档案等。
□哪些人员在“流动窗口”参保或续保时,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
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我市已参保职工中现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职工未满50周岁,女干部年龄未满55周岁的人员;
(2)原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现男年龄未满60周岁的,女年龄未满50的人员;
(3)在“流动窗口”参保或续保后中断缴费再次续保的人员;
(4)在本地实施统帐结合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首次参保的。
对于经审核不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流动窗口”首次参保时,一律不得向前补缴。
□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参保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符合因病或非因工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
其中:
当地实施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实施统帐结合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失业保险
□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资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有那些规定?
答:
《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单位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费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第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一)失业保险金;
(二)医疗补助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免费提供一次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