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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常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常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形成

一、方针表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2条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是:

“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简称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这一方针是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略的孕育、确立、发展以及认识的深化而逐步形成的,经历了从实践一经验一理论一方针的发展过程。

二、方针的形成

1.方针基本思想的萌生。

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社会持续十年的政治动乱虽然结束了,但十年动乱期间造成的治安混乱状况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改变,十年动乱积累下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可避免地要表现出来。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的改革开放在给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带来积极变化的同时,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也相伴而生,并以违法犯罪的形式最极端、最集中地表现出来,特别是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相当严重。

据我国80年代末统计,当时在大中城市的青少年犯罪一般占刑事犯罪总数的70%~80%,在农村占60%阳70%。

不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已成为惯犯,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1979年8月在批转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8个单位在《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简称《报告》)里明确指出,解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实行党委领导,书记动手,全党动员,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队、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和全社会的力量,绝不能就事论事、孤立对待,而应当同加快经济发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民主与法制,搞好党风、民风,狠抓青少年教育等工作结合进行。

《报告》还着重要求将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通力合作,着眼于预防、教育、挽救和改造,积极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同时强调对极少数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应依法予以严惩。

在这个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文件中,虽然未明确提出“综合治理”这个概念,但从其内容上看,已经蕴含着“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基本思想。

2.方针渐趋明确。

1981年5月,中央政法委召开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斗武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讨论了当时社会治安的形势、任务、政策和措施。

中央批转了座谈会纪要,指出:

“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各级党委来抓。

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

”这里第一次明确提出,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方针。

1982年,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采取多种手段的问题,强调加强青少年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

1983年,党中央根据刑事犯罪急剧增多、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非正常状况,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采取集中统一行动的方式开展“严打”。

“严打”斗争的开展,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严打”和综合治理的关系问题。

同年8月,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宣传提纲》的通知中,强调“严打”与综合治理的方针是→致的,阐明了两者的辩证关系,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采取政治的、思想的、教育的、文化的和法律的等综合手段解决治安问题。

1984年,中央政法委在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时,又明确提出:

“打击、预防和改造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三个环节。

1986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强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质上就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统工程。

”综上所述,从“严打”与综合治理的辩证关系、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环节、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的提出和认识上可以看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精神实质从实践到经验再到理论渐趋明确。

3.方针通过法律程序确定。

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和理论上的发展,在1991年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第一次被明确地提出来b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对此予以充分肯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又将这一原则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概括为“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

这就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由基本原则到法定方针的形成过程。

这一方针是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客观规律,高度概括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范围和工作重点,比较准确地阐明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之间的相互关系。

完整准确地理解这一方针,对于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含义

一、打防并举的含义

打防并举是说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际工作中,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预防应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不能顾此失彼,既不能重“打”轻“防”,也不能重“防”轻“打”,“打”与“防”是相辅相成的,两者不可偏废。

1.“打”的含义。

打防并举中的“打”或“打击”是一个政策用语,是“惩治”、“惩处”或“惩罚”的意思,其法律术语即是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专门活动D它既包括公安机关预审,人民检察院侦查、逮捕、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等执法活动,也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对罪犯实施的劳动改造等行刑活动,以及对违法人员的劳动教养等行政和处罚。

2.“防”的含义。

打防并举中的“防”,是广义的防范或预防。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防”是指国家、社会为消除或减少违法犯罪的一切原因和条件,防止、阻遏、减少和根治违法犯罪而采取的各种手段、措施和活动,它包括综合治理中的防范、教育、建设、管理、改造等措施。

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六项工作措施之一的“防范”,是狭义的防范,是指通过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联防队、治安纠察队、护厂(校)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建立群众性安全防范网络,依靠群众,落实防范措施,搞好内保、调解、治安联防等工作,与打防并举中广义的“防”是相对应的。

二、标本兼治的含义

标本兼治是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既要依法及时处置违法犯罪行为,消除违法犯罪的外在条件,又要从根本上减少和铲除违法犯罪产生的内在因素。

1.“标”的含义。

所谓标,是指事物的表面现象,具体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上,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

在这里,我们可以把“标”所指的违法犯罪行为界定为一种反社会行为,它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第一,具有反社会或者说社会危害性。

该行为与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发展相背离,它不仅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巩固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

而且其中的一般刑事犯罪也会给整个社会生活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

第二,从社会治安的角度看,这种反社会行为既包括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也包括违反其他法律的一般违法行为。

治标就是指运用法律武器,对已经发生、存在的违法犯罪现象和其他影响社会治安的问题依法进行治理。

概言之,治标就是处置违法犯罪和消除违法犯罪的外在条件,是就现实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去解决违法犯罪问题的一种现实措施。

2.“本”的含义。

所谓本,是指事物的根本、根源,引申到社会科学领域?

是指事物的本质或发展过程的原因。

具体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上,本是指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也就是引发违法犯罪的社会现象和过程。

违法犯罪作为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发、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是各种社会矛盾、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结果。

违法犯罪原因具有综合性和动态多变性。

治本是指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各种措施,从根本上减少和铲除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

如加强教育,提高人的素质,增强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树立与社会进步相协调的人生观、世界观,等等。

再如,通过调整和完善社会结构,使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减少或消除社会“病毒气”。

三、重在治本的含义

重在治本相对于治标而言,是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侧重于减少和根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内在原因和条件,重在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治本作用,要在发挥治本作用上下功夫。

1.治本的必要性。

重在治本,是由治本任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所决定的。

首先,综合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要减少和消除违法犯罪,治本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根本途径。

违法犯罪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彻底消灭。

因此,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滋生违法犯罪的原因、条件都是存在的,治本也就十分重要。

其次,犯罪现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行为的形成与发展是非线性的多因素的综合产物,其规律很难把握,所以治本任务就十分艰巨。

再次,治本要求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去,而在目前公民意识总体上还不是很强、物质条件还不是很丰富等实际困难的前提下,大力强调治本、落实治本就更有其特殊的重要意义。

2.治本的可行性。

根据违法犯罪产生的规律,治本是完全可行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违法犯罪现象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社会历史现象,其规律、特点及原因都是可以认识的。

因此,针对违法犯罪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就能有效地控制或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原因和条件,进而减少或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

例如,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化,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从犯罪心理形成的过程看,先是由不良心理转变为不道德心理,由不道德心理转变为违法心理,进而由违法心理转变为犯罪心理,最后在犯罪动机的驱使下转化为犯罪行为。

由此,就能针对犯罪心理这种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尽早发现和预测,及时矫正,防患于未然。

同时,注意不断减少和削弱不良的心理因素,增加和强化积极的心理因素,这样就可以有效预防、遏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治本由于难度大,涉及面广,且不能立竿见影,故往往不被人们所重视。

总结多年的经验,对于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仅停留在简单处置上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充分发挥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等各种措施的功能,扩大办案效果,在发挥治本作用上作出更大努力。

同时,从长远的观点和从根本上减少违法犯罪的观点看,更需要在加强教育、管理、制度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做更多的工作。

其中尤其要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转变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提高素质,从根本上逐步减少和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内在因素,建立和完善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有效机制,从而减少乃至消除违法犯罪。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辩证关系

一、打击与防范的关系

1.打击与防范的辩证统一关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持社会稳定。

打击和预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基本方面,是国家惩治和防止违法犯罪,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两种基本手段。

“打”与“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种措施的浓缩。

“打”和“防”各有特点,相辅相成,互为依存,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少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实施其他治理措施的前提条件。

没有打击,防范就无法落实,社会治安就没有保障,特别是在犯罪活动嚣张、社会治安处于非正常状态时,打击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且,打击不仅为防范扫清障碍,还规定了防范的方向,带动和促进防范的落实。

此外,打击也是对违法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1983年以来,各地持续开展了“严打”斗争?

不断对突出的治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在复杂的形势下,较好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的基本稳定,遏制了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上升势头。

“严打”斗争的成果说明,没有打击或打击不力,正常的生产秩序、生活秩序、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风气就无法好转,打击就难以发挥作用,防范就无从谈起。

防范是巩固打击成果、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治本措施。

没有防范的单纯打击,不仅会“打”不胜打、“打”无目标,还会使社会治安出现恶性循环。

防范还是打击的基础,它不仅能减少犯罪因素,还能为打击提供准确的对象,从而提高打击的威力。

此外,打击本身对违法犯罪分子就是一种特殊预防,对违法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也能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

2.正确处理打击与防范的关系。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际工作中,如何正确处理和摆正打击与防范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坚持两者并举,自觉防止和纠正“一手硬、一手软”的做法,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更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而应该把“严打”与“严防”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两项工作同部署、同安排、一起抓,两个成果双丰收,真正形成“打中有防、防中有打、打防并举”的良好工作格局。

其次,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和客观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打”与“防”的主次轻重。

一般地讲,在社会治安比较平稳的正常情况下j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抓防范上,这样才能巩固打击的成果,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的持续稳定。

而在犯罪现象严重,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社会治安处于非正常状况时,抓打击就应该更突出一些,不然防范措施就难以落实。

再次,在工作上要注重打击与防范互相促进。

如在开展打击斗争中,针对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或苗头,对防范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采取补救和整改措施,使防范工作不断完善,从而通过打击带动和促进防范。

总而言之,打防并举要求我们坚持唯物辩证法,既不能放松打击,又必须同时加强防范工作,使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二、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1.治标与治本的辩证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对待一切事物和工作都要用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分析和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每一项措施依其主要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治标的措施和治本的措施,而每一项措施都不同程度地兼有治标和治本两种作用和功能,纯粹的治标工作和纯粹的治本工作在现实生活中都是不存在的,这就是治标与治本的统一性。

例如,依法打击处理现实的违法犯罪分子,这是治标。

同时,通过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有效地威慑、警戒社会上潜在的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群众,鼓励群众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积极性,这对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治标与治本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2.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所指的“标”与“本”的关系,简言之就是违法犯罪及其产生原因的关系,“标本兼治”是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关系的原则口这就是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既要抓依法打击和及时处置违法犯罪,也要抓从根本上减少和铲除违法犯罪产生的内在原因,从治标和治本两方面发挥每一项措施的双重作用。

三、标本兼治与打防并举的关系

1.标本兼治与打防并举的辩证关系。

从表面上看,打防并举与标本兼治似乎是同义反复,但从其实质上讲并非如此。

前者揭示的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种基本措施之间的关系,而后者则说明了综合治理诸手段的双重作用之间的关系;前者着眼于综合治理的手段,而后者的着眼点则是综合治理手段的功能。

因此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两者有所交叉,但侧重点不同,并非同义反复。

用辩证的观点看,“打”以治标为主,“防”以治本为主,但另一方面,“打”和“防”都兼有治标和治本的功能,都担负着标本兼治的任务。

打击不仅有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功能,而且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也有对违法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一般预防功能。

打击的过程既是对绝大多数违法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过程,也是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

通过打击的威慑功能,能够达到惩一警百的效果,能够预防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打击,还可以发现教育、管理、法制建设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以促进和加强治本方面的工作;通过打击,能够打掉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给广大公民以鼓舞,增强公民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与信心,预防和阻遏各种违法犯罪。

因此,从深层次看,打击抓好了,同样具有治本功能。

防范是治本之策,同时也有治标的功能。

因为通过防范可以避免和减少违法犯罪给社会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可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可以有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使每一个公民对维护社会治安产生一种社会责任感,约束个人行为,提高全社会预防犯罪的能力,从而减少犯罪;可以促进社会治安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调动人民群众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抓获犯罪的积极性。

因此,防范兼有治标的功能。

2.正确处理打防并举与标本兼治的关系。

正确处理打防并举与标本兼治的关系,说到底是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关系的具体应用。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牢固树立标本兼治的意识,把打击与综合治理的基本措施结合起来,把治本融人到打击中去,落实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中去,从根本上努力减少和铲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内在因素,从而使“打”、“防”都能收到良好的治本效果。

四、正确贯彻方针的思路

1.坚持工作方针。

治安问题是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绝非孤立的现象,它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与其他事物彼此相关,这就决定了治理社会治安必须从系统工程的高度来抓。

1986年,中央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指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统工程。

”“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充分体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系统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工作方针具有整体性。

系统的整体性是指事物至少由两个以上要素组成,系统的整体功能之和大于各要素功能的简单相加。

综合治理工作方针集打击、防范、教育、建设、管理、改造等手段和环节于一体,将治本与治标相结合,从而将社会治安作为一个系统加以综合治理,就能收到比单纯从某一方面治理更好的功效。

第二,工作方针具有有序性。

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防范发挥作用的基础;治标是为治本扫清障碍、打下基础;相对于治标而言,治本更为重要。

工作方针的这种层次性、结构性,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整体效能。

第三,工作方针具有协调性。

协调性是指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彼此联系相关一致。

“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全国人民一起行动,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采取多种手段落实各项措施,不仅要着眼于及时解决当前突出的治安问题,而且要着力于从根本上减少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实现组织保障,能够使各项手段、措施协调一致,并能根据工作信息的反馈以及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及时做出必要的调整、规划和决策。

因此,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

2.落实工作方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指出:

“社会治安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因此,必须坚持和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方法、新措施。

首先,要对形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既要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为打击与防范、治标与治本创造的积极因素和有利条件,又要充分估计和分析市场经济原始属性带来的困难和问题,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心中有数,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其次,要转变观念,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治安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总结推广维护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典型经验、新鲜经验。

再次,从人、地、物、事四个方面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治安防范网络。

人的防范主要是要做好对违法犯罪青少年、流动人员、暂住人口的防范控制工作;地的防范,主要是对公共复杂场所、重点地段、重点部门、要害部位、特种行业、居民住宅楼院等人口集中、治安问题较多的场所、行业、部位和区域,强化直接管理手段;物的防范,主要是对易于为犯罪分子作为侵害目标的财物加强防范,建立健全严密的安全防范体系,以控制和减少发案;事的防范,主要是预防各种治安纠纷的扩大、激化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这种立体化的防范网络改变了过去单一的防范机制,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复杂的治安情况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落到实处。

                                               “党委领导,全党动手”的原则

一、“党委领导”的含义

“党委领导”是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由党委统一领导,这是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特点和党在我国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全社会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

做好这项工作,是任何单个具体工作部门力所不及的。

党是领导我们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只有通过党委的领导,才能把党、政、军、公、检、法、司、工、青、妇、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影视、工商、税务、海关等各方面的力量真正统一协调起来,才能把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和组织起来,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党委领导,全党动手”的主要工作

党委领导,首先是方针、政策的领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性很强,需要一系列具体的、正确的方针、政策作为综合治理各方面的工作准则口随着实践的发展,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已有的方针、政策,并认真总结和推广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口其次是组织领导,也就是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各执其事,各负其责,并由党的组织负责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

再次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这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责任,要教育全体党员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也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宣传群众、教育群众。

全党动手,即要求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各部门,甚至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自觉地维护社会治安,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真正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中去。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含义

“谁主管谁负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原则,这个原则是在总结多年来治理社会治安的经验后提出的。

其基本含义是:

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即必须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一方面抓好业务工作,发挥职能作用,防止因工作偏差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造成消极影响;另一方面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工作内容,摆上议事日程,承担起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整体责任,确保一方平安。

各级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检查督促,狠抓落实。

总之,“谁”负责的地区、部门、单位出了问题,“谁”就要对此负责。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本内容以及对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的整体责任。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首先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都要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的整体责任,即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结合本身业务,主动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尽力防止因本部门工作偏差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影响,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整体责任。

地(市)、县、乡镇、街道的责任是保一方平安口为此要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落实各项治安责任制,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机制和群防群治网络,搞好治安防范。

街道办事处要把社区治安防范工作纳入社区服务工作,搞好看楼护院,尽最大努力减少居民楼院被盗、撬等多发性案件发生,如对居民使用的煤气、取暖等设施要经常检查,对易燃杂物要及时清理,减少治安灾害事故,对社区有碍治安防范的情况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整改。

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村治保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作用,搞好农村治安。

搞好村落联防,做好农村因宅基地、承包土地等引起的民事纠纷疏导化解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取缔封建迷信、赌博等活动。

此外,各基层组织还要开展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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