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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

2010-9-2  阅读次数:

102】【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招投标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主体及产权交易主体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或交易的过程中涉及投标(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文件和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以及处置方法,以及保证金收取退还渠道和相关程序要求。

第四条        保证金收取标准:

(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按项目概算的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项目概算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概算的5%另外收取投标诚信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按采购项目概算的1%收取;勘查、设计项目保证金按勘察设计项目概算的2%收取,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项目概算达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按项目概算的8%另外收取投标诚信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20%收取,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30%;租赁类项目保证金金额,按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10%收取,租期内累计租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30%

第五条 保证金交纳程序:

(一)投标人(意向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证金须通过其基本账户以电汇、转账形式交纳。

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也可选择办理诚信保证金,具体适用《政府采购实行诚信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招督[2009]34号)。

(二)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三)开标(竞价)前投标人或意向受让人持经银行审核盖章确认的凭证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财务窗口,由开户银行核对确认已经到帐后出具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

中心工作人员凭确认函或诚信保证金交纳证书复印件接收标书或接受其意向申请登记。

(四)电子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按照电子招投标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条                              保证金退还程序:

(一)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并在招管办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若该项目继续采购,在征得投标人同意后,可暂不予以退还,继续作为该项目投标保证金。

(三)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应在有权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产权交易保证金应在受让人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也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意向受让人未被确定为受让人,应在受让人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产权交易非受让人原因中止或终结时,应在意向受让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经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按原账号原渠道予以退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受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产权转让公告)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的;

(三)投标人(意向受让人)在招标(产权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因中标人(受让人)原因放弃中标(受让)资格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

2010-8-31  阅读次数:

31】【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操作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证履约保证金操作过程的规范、公开和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合政[2009]4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交易的市属政府性投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缴纳、返还、没收以及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是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牵头管理单位,负责会同市建委、交通局、水务局、重点工程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条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货币担保方式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应当为无条件保函。

第五条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经市招管办确认,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招投标中心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以下事项:

(一)     出具保函的银行;

(二)     受益人;

(三)     缴纳额度和方式;

(四)     缴纳和返还的时间期限;

(五)     返还的方式;

(六)     没收担保的情形以及没收的具体额度;

(七)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不重复缴纳,就高不就低,但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履约担保金额或低价风险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担保期限超过18个月的,经招标人同意,可采取分段返还方式。

分段返还间隔周期不低于12个月,且每次返还金额不超过担保总金额的一半,具体返还方式及间隔周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七条招投标中心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同时书面告知中标人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缴纳金额和缴纳程序。

第八条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但最迟不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招标文件约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对中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进行审查,中标人未提交担保或者所提交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人应当拒绝签订合同,并将拒绝签订合同的原因书面告知市招管办督查处。

市招管办督查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对不按规定提交担保的单位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招标人及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及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报市招管办法规处备案,未能提交担保或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对建设过程中出现没收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情形的,应当及时没收。

没收担保可以采用全额没收和部分没收的方式,具体没收额度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招标人没收担保的,应当报市招管办督查处备案。

市招管办督查处接到没收担保备案后,应当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对不能够履行合同的单位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最迟在合同履行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日内全部返还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方式,返还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报市招管办法规处备案。

第十三条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采取银行保函方式的,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接到申请担保完整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保函;

(二)在接到经招标人同意及市招管办法规处备案的返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办理返还手续;

(三)在接到招标人索赔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凭保函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保证范围内的金额。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信息时间:

2009-10-21  阅读次数:

570】【我要打印】【关闭】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三)阶段性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自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深刻分析原因。

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

  严肃自查纪律。

对不认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门,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对自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作出处理。

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适时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

  突出监管重点。

着重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

着重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着重加强土地、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

着重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着重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着重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落实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审批、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电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

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创新监管方式。

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

加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

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

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

发挥工程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过程监管。

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劳务用工相对灵活、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制度

  加快改革步伐。

加强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实现招标投标规则统一。

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

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落实度。

  加强市场建设。

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大力推进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建设,探索显化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市场的有效形式,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

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专家的职业道德水平。

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

加强中介组织管理,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健全诚信体系。

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

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四)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要坚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

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

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

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

  积极拓宽案源渠道。

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注重在审计、财政监察、项目稽察、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健全办案协调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四、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纪委牵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任务。

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确定1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分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总体部署,搞好任务分解,推动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方案,确定治理重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方式方法和时间要求。

要深入排查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实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相结合,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分类指导,督促工作落实。

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提出整改要求,重点督查,限期整改,确保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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