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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服务手册

 

宜宾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政务服务手册

 

(修订本)

 

宜宾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印制

二〇一〇年六月

目录

宜宾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保留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目录……………1

关于印发《保留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实施办法……………………………………………3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初审实施办法…………………………………………5

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实施办法…………………………8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实施办法…………………………………………11

民族成份的更改、更正实施办法…………………………………………14

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实施办法………………16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19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初审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20

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23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25

民族成份的更改、更正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27

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29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表……………………………………………………31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初审审批表……………………………………………32

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表…………………………………33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表…………………………………………………34

民族成份的更改、更正审批表……………………………………………35

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审批表…………………36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文书表格(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37

民族成份的更改、更正申请文书表格(四川省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申请表)…………………………………………………………………………43

宜宾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保留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目录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1.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

2.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初审

《宗教事务条例》

3.

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

4.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

二、保留的公共服务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1.

民族成份的更改、更正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2.

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宗教事务条例》

宜民宗发〔2010〕9号

宜宾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关于印发《保留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

实施办法》(修订本)的通知

各区县民宗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和省民委、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的通知》(川民委〔2009〕66号)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要求,经研究,我局对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再次提速,并对“民族成分的更改、更正”有关审批服务内容进行修改,现已报经市审改办审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现将《宜宾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保留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办法》(修订本)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实施办法(宜市民宗〔2008〕71号)同时作废。

附件:

保留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办法(修订本)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二、项目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三、申请受理单位:

县、市民宗局

四、决定单位:

县、市民宗局

五、办理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七、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5.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6.建设资金证明。

八、申请表格: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承办:

市政务中心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请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

当场办理

(二)审查及文书

承办:

市民宗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办理条件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发批文;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制发办结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时限:

2个工作日

(三)告知

承办:

市政务中心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持市民宗局批件向当地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时限:

当场办理

(四)立卷归档:

审批结束后,对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承办:

市民宗局行政审批科

十、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有效期半年

十二、法律效力:

经许可允许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十五、监管措施:

未经许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由当地宗教工作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并依法进行处罚,经许可的,所涉及的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初审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初审;

二、项目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2005年4月21日)

三、申请受理单位:

县(区)民宗局

四、决定单位:

省宗教局

五、办理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条件:

(一)由宗教团体申请;

(二)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即: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2.有较广泛且相对集中的信教群众;

3.有完善的宗教设施和公共设施,其建筑风格应符合各宗教的教义教规,能组织大型宗教活动;

4.寺观教堂的布局合理,本地(乡、镇、街道)周边无同宗教的寺观教堂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不妨碍和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5.有经宗教团体认定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常住寺观教堂并主持宗教活动,其中:

佛教寺院一般不少于4人,汉传佛教寺院还须按十方丛林规制建立相应的僧团组织;道教宫观一般不少于3人;

6.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不少于3人的管理组织;

7.处所独立,且土地和房产的使用权属明确;

8.有必要的资金和合法的经济来源;

9.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宗教团体的指导。

(三)符合《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

七、申请材料:

(一)宗教团体的申请书3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应包含设立寺观教堂的理由、目的、意义和拟设立地历史沿革、现状等);

(二)县(区)民宗局拟同意设立寺观教堂的审核意见2份(省宗教局要求);

(三)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3份(依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该表可在市民宗局免费领取或市政府政务中心网址下载),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各3份: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如涉及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纠纷应提供的有关书面材料)。

(四)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意见3份(依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六条)。

(五)拟设立地如涉及到等级文物,须征得文物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3份。

(依据市民宗局实际工作需要)

八、申请表格: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可在市民宗局免费领取或省、市政府政务中心网址下载)。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承办:

市政务中心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请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

当场办理

(二)审查及文书

承办:

市民宗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办理条件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转报省宗教局审定;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制发办结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时限:

3个工作日

(三)告知

承办:

市政务中心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

当场办理

(四)立卷归档:

审批结束后,对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承办:

市民宗局行政审批科

十、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在收到批件的半年之内完成筹备工作,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登记手续另行办理。

十二、法律效力:

经许可筹备设立寺观教堂。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十五、监管措施:

未经许可设立寺观教堂的,由当地宗教工作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经许可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所涉及的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二、项目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2005年4月21日)

三、申请受理单位:

县(区)民宗局

四、决定单位:

市民宗局

五、办理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条件:

(一)由宗教团体申请;

(二)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即: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2.有一定数量且相对集中的信教群众;

3.有独立的能举行宗教活动的基本设施和公用设施;

4.布局合理,本地(乡、镇、街道)周边无同宗教的寺观教堂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不妨碍和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5.有经宗教团体认定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教职人员,或宗教团体认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其中:

佛、道教一般不少于1人;

6.有完善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7.处所相对独立,且土地和房产的使用权属明确;

8.有必要的资金和合法的经济来源;

9.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宗教团体的指导。

(三)符合《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

七、申请材料:

(一)宗教团体的申请书3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应包含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理由、目的、意义和拟设立地历史沿革、现状等);

(二)县(区)民宗局拟同意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核意见2份;

(三)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3份(依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该表可在市民宗局免费领取或市政府政务中心网址下载),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各3份: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如涉及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纠纷应提供的有关书面材料)。

(四)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意见3份(依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六条)。

(五)拟设立地如涉及到等级文物,须征得文物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3份。

(依据市民宗局实际工作需要)

八、申请表格: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可在市民宗局免费领取或省、市政府政务中心网址下载)。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承办:

市政务中心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请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

当场办理

(二)审查及文书

承办:

市民宗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办理条件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发批文;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制发办结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时限:

5个工作日

(三)告知

承办:

市政务中心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

当场办理

(四)立卷归档:

审批结束后,对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承办:

市民宗局行政审批科

十、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在收到批件的半年之内完成筹备工作,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登记手续另行办理。

十二、法律效力:

经许可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十五、监管措施:

未经许可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由当地宗教工作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经许可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所涉及的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二、项目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

“举行跨县行政区域宗教活动,须征得所在市(州)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举行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须征得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举办者应当在拟举办日的30日前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受理单位:

县(区)民宗局

四、决定单位:

省宗教局(举行市内跨县宗教活动决定单位为市民宗局)

五、办理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条件:

(一)由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二)符合《宗教事务条例》以下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三)须征得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所在地县(区)、市级宗教团体的意见;

(四)须征得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所在地县(区)民宗局的意见;

(五)符合各宗教的教规、教义;

(六)不影响当地的社会治安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申请材料:

(一)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的申请书3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拟举办的宗教活动的计划(包括日程安排、参加人员、组织方案等)3份(省宗教局要求);

(三)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所在地县(区)、市级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各3份(省宗教局要求);

(四)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所在地县(区)民宗局的书面意见2份(省宗教局要求);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省宗教局要求)。

八、申请表格: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承办:

市政务中心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请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

当场办理

(二)审查及文书

承办:

市民宗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办理条件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内跨县举行宗教活动)发出许可批文;(举行跨市宗教活动或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报省宗教局最终审定。

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制发办结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时限:

2个工作日

(三)告知

承办:

市政务中心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

当场办理

(四)立卷归档:

审批结束后,对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承办:

市民宗局行政审批科

十、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当次活动有效

十二、法律效力:

经许可举行跨行政区域宗教活动或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无。

十五、监管措施:

未经许可进行跨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的,由当地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活动,并依法进行处罚。

经许可进行活动的,所涉及的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活动进行监管。

民族成份的更改、更正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民族成份的更改、更正;

二、项目依据: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四川省民委、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的通知》(川民委〔2009〕66号)。

三、申请受理单位:

县(区)民宗局

四、决定单位:

市民宗局

五、办理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条件: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隔代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或母应以自己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申请更改子女的民族成份。

2.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应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申请更改民族成份。

3.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申请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4.被收养人在年满二十周岁以前,可以要求依照收养父母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的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可以依照继父(母)以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并告之其亲生父(母)。

已满十八周岁的继子女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6.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省民委办理有关手续。

7.在迁移、更换户口簿及人口普查中,由于疏忽错填民族成份的,有关公安派出所应出具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可申请办理更正。

七、申请材料:

依据《四川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第六条、第九条,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3份(要求写明更改、更正理由)。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有效证件(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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