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董事会决议督察督办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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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董事会决议督察督办暂行办法模版

董事会决议督察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年度工作计划等文件决议的贯彻落实,强化执行力建设,提升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的督查督办采取信息反馈和检查督办相结合的方式。

坚持突出重点、重在落实、实事求是、讲求时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董事会通过的所有决议事项。

第四条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决议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五条总经理是落实董事会决议的责任人。

总经理通过会议交办或文件批办的形式将董事会决议交由相关责任部门具体落实。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决议督查督办工作的日常归口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决议督查督办工作的相关制度;负责与承担信息反馈的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决议执行部门的信息沟通;负责决议督查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台账;负责决议督查督办资料的收集、汇总;负责组织开展决议执行情况的调研活动;负责其他与督办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执行董事会决议的主责部门负责决议执行情况的信息

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部门在定期董事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督查督办反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反馈表》),反馈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情况。

《反馈表》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提交。

第九条董事会决议执行时的条件与作出决议时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反馈。

外部董事提出质询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解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反馈。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按季度对董事会决议督查督办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专项报告,经总经理确认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决议督查督办情况在集团公司年中、年度工作报告中应予以体现。

第十二条董事会通过信息反馈、听取汇报等方式了解到的相关信息,确定是否对决议执行情况开展进一步的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方式包括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定期检查:

每半年进行一次。

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检查计划,报董事长审定后实施。

专项检查:

对于外部董事质询意见比较集中的项目、董事会特别关注的项目,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董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向董事会提交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集团公司经理班子反馈,并作为集团公司对各部门的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集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本办法及其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督查督办反馈表》关于X届X次董事会决议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

序号

决议事项

决议要求

主责部门

执行起止时间

执行情况

执行中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存在差距及原因分析

下一步计划应对措施

备注

1

2

3

4

5

其他相关说明及负责人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反馈内容(300-500字)由填报部门根据董事会决议对该事项的要求进行分类填报。

2.内容较多时可另纸书写。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

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负责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提交董事会审议讨论。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3-7名董事组成,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九条发生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形,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增选成员。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

(1)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方法以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对董事长提出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人选进行考察,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

(3)提出重要子企业中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的人选和全资子企业班子成员的人选并进行考察,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

(4)决定向重要子企业中控股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

(5)对试用期满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

(6)在国内外人才市场以及公司内部搜寻待聘职务人选;

(7)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主任认为必要时;

(3)2名以上成员提议时。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以前通知各成员。

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各成员。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

排。

会议通知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

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可采取电话会议方式和书面签署会议文件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3名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

遇特殊情况,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责。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事项。

每一名成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成员委托。

以电话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成员职责,董事会可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五章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提名程序

总经理拟任人选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民主推荐或其他

各方推荐意见,经与董事长、党委和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充分酝酿后,向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长就拟任人选情况与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进行沟通,确定考察人选。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拟任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听取各方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提名委员会与董事长、党委充分酝酿后,提出拟任人选;公司董事长就拟任人选情况与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进行沟通,确定考察人选。

董事会秘书拟任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与党委、提名委员会充分酝酿后,提出拟任人选;公司董事长就拟任人选情况与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进行沟通,确定考察人选。

第十八条人选考察

总经理拟任人选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同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组成联合考察组进行考察。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拟任人选,在征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意见后,确定是否会同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组成联合考察组进行考察,或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同公司党委组成联合考察组进行考察。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

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议决事项进行评议讨论,并将评议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主要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

(2)对董事长提出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人选的考察意见以及有关待聘职务人选的建议;

(3)公司党委反馈意见情况;

(4)对试用期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考察意见。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职业判断,明确、独

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

确实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经董事长同意,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会议文件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后,形成专项意见的,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会议文件。

委员会会议意见不一致的,会议文件中应如实记载。

会议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经与会成员签署后提交董事会。

会议文件应按照年、届、次分别编号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应包括下列事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2)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

(3)会议议题及议程;

(4)成员发言要点及讨论意见;

(5)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6)会议记录人姓名。

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成员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签字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会议记录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记录与会议文件的复印件一并送交各位成员。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会议材料均应存档。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服

务及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需聘请的外部专家或者中介机构)的联络,组织公司所属单位和职能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作为提名委员会的业务支持部门,接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提名委员会的要求起草有关草案,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为董事会决策提供的材料、数据等失实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致使董事会决议的实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同。

原《中

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字

〔2009〕3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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