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资料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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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资料汇编
职业健康教育内容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治法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做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管起,从根本上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
(一)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关键。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
(2)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①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
③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3)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职业病防治法对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双方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事实,不告知劳动者的真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导致职业危害发生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①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②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
劳动者因调动岗位或工作内容改变而从事合同中未事先告知的存在职业危险、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危害、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6)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作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性健康损害和职业病病人,并通过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为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指导劳动者选择职业、解决纠纷提供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①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对在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接触或终止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还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职业病的诊断管理
关于职业病的诊断管理,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从三方面作了规定:
(1)考虑到职业病诊断属于医疗活动,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应有特殊要求。
据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2)考虑到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大,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需要对劳动者赋予职业病诊断选择权。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考虑到职业病诊断比较复杂,其结果往往关系到劳动者享有的待遇,需要严格规范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当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4)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发生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及时诊断、治疗,妥善安置。
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了规定:
①关于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②关于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防治法规定:
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Ⅱ、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③关于对职业病病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防治法规定:
Ⅰ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接触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Ⅱ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Ⅲ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7、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其内容包括:
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我们常说劳动保护我个人理解是指对特定工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员工配备具有相应防护功能的个人防护用品。
12、危险、危害因素的分类
对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分类,是为了便于进行危险、危害因素分析。
危险、危害因素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我们简单介绍按导致事故、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的方法和参照事故类别、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的方法。
(一)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GB/T13816-9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非类与代码》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分为六类。
(1)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1)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闭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其他缺陷)
2)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
3)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
4)噪音危害(机械性噪音、电磁性噪音、流体动力性噪音、其他噪音)
5)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
6)电磁辐射(电离辐射:
X射线、γ射线、α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
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
7)运动物危害(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岩土滑动、料堆垛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他运动物危害)
8)明火
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固体、高温液体、其他高温物质)
10)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固体、其他低温物质)
11)粉尘与气溶胶(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和气溶胶)
12)作业环境不良(作业环境不良、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度不良、有害光照、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湿高温、自然灾害、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13)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他信号缺陷)
14)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
15)其他物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和气溶胶、其他易燃易爆性)
2)自燃性物质
3)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有毒物质)
4)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他腐蚀性物质)
5)其他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其他致病微生物)
2)传染病媒介物
3)致害动物
4)致害植物
5)其他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1)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5)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5)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
1)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2)操作失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失误)
3)监护失误
4)其他错误
5)其他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
(6)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二)对照事故类别和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
(1)参照GB6441-86《企业伤亡事故分类》,综合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发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氛围16类。
1)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飞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形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11)其他伤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险因素,如摔、扭、挫、刺、割伤和非机动车辆碰撞、轧伤等(矿山、井下、坑道作业还有冒顶片帮、透水、瓦斯爆炸等危险因素)
(2)参照卫生部、原劳动部、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音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危害因素等七类。
职业病预防
1.什么是尘肺病?
我国法定的尘肺病有哪些?
尘肺病是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2、价格“适中化”我国《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病有13种:
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