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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监督管理要点

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要求和常见违法行为

一、法规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0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3]第 3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4]第21号(2010年12月22日重新修订)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

《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

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环发[2003]206号)规定: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归口。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2适用范围

1.2.4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2.1库房

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2.1.1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有防雨淋的装置,地基高度应确保设施内不受雨洪冲击或浸泡;

2.1.2必须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隔开,方便医疗废物的装卸、装卸人员及运送车辆的出入;

2.1.3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人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出,以及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2.1.4地面和1.0米高的墙裙须进行防渗处理,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废水应采用管道直接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禁止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

2.1.5库房外宜设有供水龙头,以供暂时贮存库房的清洗用;

2.1.6避免阳光直射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

2.1.7库房内应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2.1.8应按GB15562.2和卫生、环保部门制定的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要求,在库房外的明显处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

2.3卫生要求

2.3.1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每天应在废物清运之后消毒冲洗,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

2.3.2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应每天消毒一次。

2.4暂时贮存时间

2.4.1应防止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库房和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中腐败散发恶臭,尽量做到日产日清。

2.4.2确实不能做到日产日清,且当地最高气温高于25℃时,应将医疗废物低温暂时贮存,暂时贮存温度应低于20℃,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

2.5管理制度

2.5.1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应急处理措施。

2.5.2医疗卫生机构的暂时贮存库房和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存放地,应当接受当地环保和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2医疗卫生机构交予处置的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对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进行审批。

转移计划批准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日常医疗废物交接可采用简化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在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单位及运送方式变化后,应对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进行重新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规定: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十四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八十八条规定: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要求

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目前国家没有岀台具体的设置规范。

根据上述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规模和日产医疗废物的量,以及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必须具备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进行设置。

具体设置要求参考如下:

1.选址要求

1.1医疗废物暂存间必须远离医疗区、远离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密集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且相距20M以上。

1.2设各自通道,且方便医疗废物运输车出入。

1.3地基高度应确保暂存间不受雨水冲击或浸泡。

1.4建筑面积应该符合医院实际需要。

2.房屋要求

2.1医疗废物暂存间的地面和墙裙必须进行防渗处理,且墙裙不低于1.0米高,地面要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如设置地漏等。

2.2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废水应采用管道直接排入医疗污水处理系统,不得排入外环境。

2.3房屋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达到防蚊蝇、防蟑螂、防鼠、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要求;如安装纱窗、防鼠板、上锁等。

2.4室内应分医疗废物存放处,按医疗废物的损伤性和感染性及其它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利用专用袋、锐器盒进行包装,并做出标识,同时,设置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工具用具存放处,并设有相关文字标识;

2.5区域划分:

遵循洁污分开原则。

2.5.1清洁区:

设专职收集人员的工作室、物品室(存放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废物分类标识等);

2.5.2半清洁区:

清洗消毒与暂存室,主要用来清洗消毒和存放转运车辆与工具的。

2.5.3污染区:

用来存放医疗废物的房间。

室内分设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存放区,标识明确。

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最好单间加锁管理,如果暂存病理性废物(未能日产日清),应具备低温贮存或防腐要求。

有条件的要设置更衣室、独立卫生间等。

3.设施要求

3.1医疗废物暂存间应设置供水龙头及水池、地漏以供清洁和消毒使用;

3.2设置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可以安装换气扇或采用百叶窗换气,注意避免阳光直射室内。

3.3设置空气消毒设备,如安装紫外线灯管等,以保障空气消毒效果;

3.4对于产生病理性医疗废物的医院,应备有低温贮藏设备,防止腐败发臭,尽量做到日产日清,防止腐败散发恶臭;若做不到日产日清,贮存时间最多不超过48小时。

4.标识要求

4.1暂存间门外应张贴“医疗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的警示标识,并标识出医疗废物收集时间字样。

4.2暂存间内应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和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医疗废物收集分类、贮存、消毒等工作程序以及医疗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5.记录要求

5.1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登记台账。

建议至少准备两本《医疗废物登记本》备查,一本入库记录,一本岀库记录;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医疗卫生机构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转运至医疗废物暂存间后,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理,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由医院至少保存五年。

5.2建立医疗废物暂存间清洁、消毒记录,在医疗废物收集完毕后,立即用有效含氯消毒液对暂存间进行刷洗,清水刷洗干净后开窗通风,吹干,并用紫外线消毒一个小时,并及时做好登记。

6.卫生要求

6.1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每天应在废物清运之后消毒冲洗,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

6.2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应每天消毒一次。

三、常见违法行为处理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诸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在医疗废物暂存点堆放超过两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以及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等,不归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查处。

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的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理如下:

1.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行政处罚

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2.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行政处罚

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3.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4.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行政处罚

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5.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行政处罚

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6.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行政处罚

该条内容应包含:

1.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未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的行政处罚

2.医疗废物暂存间未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的行政处罚

3.医疗废物暂存间未设置警示标识的行政处罚

4.医疗废物暂存间无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发生渗漏的行政处罚

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7.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政处罚

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8.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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