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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试题一及答案

习题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国家干预2、市场失灵3、经济法的调整方法4、市场主体规制5、产品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此种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的理解是由()首先提出的。

A.?

摩莱里B.蒲鲁东C.德萨米D.赫德曼

2、准确了解“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

A.明确经济法的主体B.明确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

C.明确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D.明确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什么

3、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

A市场失效B.市场失灵C.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D.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

E.市场调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4、下列表述中属于不正确的是()。

A.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B.经济法律关系是思想意志关系

C.经济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D.经济法律关系同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5、李昌麒关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

A.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B.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C.提倡性规范D.强制性规范

6、规制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包括()。

A.民事法律规范B.行政法律规范C.经济法律规范D.宪法规范

7、在法律上,最早定义不正当竞争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但“不正当竞争”一词是1850年首先出现在哪国()?

A.德国B.法国C.美国D英国

8、下列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对象的是()。

A.自然垄断B.国家垄断C.特定组织和人员D.知识产权的实施行为

9、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不得()。

A.从事商品经营B.从事咨询服务C.从事营利服务

D.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E.提供消费信息

10、某张女士面容奇丑,去某酒家消费,被酒店保安阻拦不让入内,该酒家侵犯了张女士的下列哪些权利()。

A.自主选择权B.保障安全权C.公平交易权D.获得尊重权

11、《产品质量法》所指的商品的范围包括()。

A.不动产B.建筑构配件C.初级农产品D.天然产品

12、下列不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

A.经理国库B.向企业发放贷款

C.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D.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3、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

A.外资银行及其分行B.合资银行C.合资财务公司D.外资财务公司

14、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价格法》所指价格的是()。

A.期货价格B.股票价格C.电费D.汇率

15、财政最原始、最基本的职能是()。

A.保障稳定B.配置资源C.管理资财D.分配收入

三、简述题(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

2、简述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3、简述价格监督检查的机构及其职责。

四、论述题(共11分)

试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

五、材料分析题(共10分)

材料1、作为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消费者主权的基本含义是:

在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消费者处于最终的决定地位,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不是由生产者自身决定,而是由最终的消费者决定。

[1]

材料2、黑格尔说:

市民的“需要并不是直接从具有需要的人那里产生出来,它倒是那些企图从中获得利润的人制造出来的”。

材料3、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信息偏在”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种“信息偏在”问题市场本身不能有效解决的,因此应由国家通过制度供给来解决,表现为专门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法的出现。

材料4、由于强调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能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倾斜性的保护,以求得实质上的平等,从而也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偏在”等问题,因此,只能在传统的民商法以外去寻求解决途径,只能运用国家之手予以调整。

[2]

材料5、确定“购假索赔”的合法性,通过《消法》第49条将政府对市场的规制权转稼到消费者权利上,广大消费者通过实施这种权利就能达到政府打假很难实现的目标:

假冒集伪劣将成为过街老鼠。

这不愧是经济法的一次伟大创举,是经济法运用平衡协调理论对平等民事交易关系实施不利于欺诈者的一次倾斜式干预。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看,王海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民治楷模,王海购假索赔行为的本质是代替广大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利益,已经初具公益诉讼的雏形。

[3]

问题:

根据上述材料说明消费者问题及消法的部门法属性。

六、案例分析题(共10分)

2000年6月,某甲自某石化销售公司购得15.72.吨液化气,然后某甲将15.72吨液化气销售给某液化气站。

液化气站按照约定将货款交付给某甲后,随即将该液化气运至本站。

液化气站正在卸气时,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该15.72吨液化气。

经送检,液化气铜腐蚀指标偏高,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不合格产品。

据此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某液化气站给予了行政罚款11万元。

问题:

(1)本案的争议纠纷属何性质?

为什么?

(2)某液化气以某石化销售公司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你认为液化气的做法正确吗?

为什么?

?

习题一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干预”一词是中性的,它是指当某种组织、机制不能自行解决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障碍时,由外力介入加以解决的情况。

国家干预就是指由国家代表社会介入市场,通过履行限制、剥夺、保障及服务等经济职能,解决市场失灵的活动。

用干预一词来描述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不仅符合约定俗成的概念,而且也能包括“介入”“调节”“调控”和“管理”等词。

2、市场失灵,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

3、是指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各种合理方式。

4、即对市场主体资格的规制。

“规制”强调通过实施法律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5、《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上所指产品排除了初级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由建筑工程形成的房屋桥梁、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以及军工产品。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B2.D3.BCDE4.A5.AB

6.ABC7.B8.ABCD9.ACD10.D

11.B12.B13、ABCD14.C15.D

三、简述题(每题8分,共24分)

1、第一,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历史概念,它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或者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后才出现的一种法律现象。

第二,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的历史,它是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而产生。

第三,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

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的兴起,则是在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事情。

学者认为,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即使在前资本主义“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中,就存在着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了,但这只能被称之为古代经济法。

现代经济法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才兴起的。

第四,认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既不是在人们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时候才产生的,也不是在人们承认了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时候才顾在的,当适应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也就形成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

之所以关于经济法的产生时间存在分歧,主要原因在于对经济法产生的条件,我国国内不同流派的经济法学家认识不一。

2、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

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

适度干预原则之所以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方面是要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虽然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尚未形成共识,但大都承认经济法是为了适应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形式。

因此适当干预原则正回应和反映了经济法各项规则的本质特征。

另一方面是为了消除人们对国家干预的误解。

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全面介入,相反,经过了西方的“过少干预”和我国历史上的“过多干预”的,我们的经验教训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干预,只能是一种“适度干预”,即在充分尊重私权基础之上的范围有限的国家干预,其在资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只能从属于市场的自由调节。

适度干预的准确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正当干预,即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社会经济主体及经济活动之干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二是谨慎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了市场经济主体之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适度干预,一方面表明国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对经济生活进行过多的干预;另一方面也表明国家不能完全高利率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

所谓“适度”,既包括干预范围的适度,也包括干预手段的适度。

衡量干预是否适度的最根本标准是要看这种干预是促进还是阻碍经济的发展。

3、价格监督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其在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检查的同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四、论述题(共11分)

第一,我国立法对反垄断法尤其是反行政垄断方面早有涉及。

但是由于垄断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它仅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必然的伴生物,而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期,由于尚未将市场机制置于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首要地位,国家计划依然在经济生活中尤其是利益分配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正式确立以及我国经济规模的迅速增长,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愈演愈烈,市场性垄断行为的负面影响已出现端倪,反垄断法的主题应该是以反行政垄断为重点,消除计划体制及观念上遗留的给全国竞争市场设置的种种障碍,同时应协调好国家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真正塑造一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竞争格局。

第二,反垄断立法是市场经济本能的要求。

垄断是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方式之一。

克服市场失灵,维护有效、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反垄断法职责。

第三,加入WTO促使我国加快反垄断立法步伐。

中国入世后,具有显着市场优势的跨国公司抢占我国市场的速度和力度必然加强,其垄断我国市场的行为必然增多,这也促使我国必须加快反垄断立法步伐,以尽快为我国市场上业已发生并将迅速加剧的跨国垄断行为得到应有遏制提供法律依据。

第四,我国政府自80年代起就着手反垄断立法工作。

1980年《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问题。

此后,国务院陆续出台的一些行政法规如《价格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等也涉及到了反垄断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于反垄断法出台前已面临的实际需要,也设定了5项反垄断条款。

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上述状况看,关于反垄断法的规定非常简单、零散、缺乏应有的规范性、系统性、权威性,在实践中执行乏力成效不大,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和具有科学性的反垄断法。

五、材料分析题(共10分)

1、第一,材料2、3的观点表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偏在。

所谓信息偏在即有关商品服务的信息片面地集中于交易主体的一方,经营者从事商品、服务的生产与提供,有关商品的万分、性能、构造、功能、作用等与商品服务本身有拳各种信息由经营者天然地垄断,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选择是基于其对商品、服务的基本常识做出判断的。

随着科技越来越发达,信息偏在的扩大,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也将随之加剧。

格式合同的出现、巨型企业与零散的消费者的对比等。

材料1所谓“消费者主权”也将成为一纸空文,一句口号。

第二,消费者在民事合同中的实质弱势地位,对传统民商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

传统民商法强调形式平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到挑战。

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质不平等所导致的“意思无法真正实现自治”,以及市场经济下信息偏在的固有属性,均是传统的民商法自身无法解决的。

法律对此做出相应回应即:

(1)针对消费者这一特殊身份单独立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该法强制性地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如“三包”、“保障安全的义务”等。

(3)首次制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4)规定适用严格责任;(5)责任形式的综合性。

在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从未被承认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

我国《消法》突破传统民事责任的框框,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确立是为了有效地维护消费者主权的实现。

上述回应与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理念的经济法正好吻合。

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益为最终追求目标,以实现实质公正、经济公平、经济自由、经济安全手段,有效地弥补了民商法的不足。

因此,我们说《消法》具有明显的经济法属性。

六、案例分析题(共10分)

(1)本案属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构成产品责任需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产品存在缺陷;第二,缺陷造成人身或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第三,损失与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我国认定“缺陷”采取双重标准,即“不合理危险”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由于液化气所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即是国家为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制定的标准,因此,液化气国家强制性标准即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属于缺陷产品。

但关键问题是,根据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缺陷产品必须造成损失,否则即使是缺陷产品,却仍未造成损失,仍然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而应按产品瑕疵担保纠纷解决。

本案中,因争议液化气在还未投入使用就已被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也就没有形成,缺陷并未造成任何人身或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至于行政罚款及液化气本身的损失因不是产品缺陷直接造成,换言之,二者并不存在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

故本案纠纷应属产品瑕疵担保纠纷。

(2)液化气以某石化销售公司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是错误的。

由于本案是产品瑕疵担保纠纷,属于合同违约责任。

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某液化气站只能依合同纠纷向销售液化气的某甲提起诉讼,而本案的管辖地也应按合同纠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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